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 卷五(懸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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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卷五(懸示中)
明京都西湖沙門交光真鑒述
蒲州萬固沙門妙峰福登校
二法古提綱者。
法古人之程式。
提經中之大綱也。
詳夫如來五時設教。
藏乘所收。
有無量差别法門。
無量差别因緣。
乃至理趣淺深機宜利鈍等種種不同。
今釋斯經。
若不解前懸判分明。
則如上諸事鮮不迷惑。
是故解家于經前懸叙。
乃一定法則也。
然準古諸師。
多于解前作十門分别。
序次名目亦多相似。
而不無小異。
故茲列數雖遵于古。
而序目實不盡同。
亦各随所見而已。
一确定說時。
二藏乘分攝。
三因緣所為。
四義理分劑。
五教所被機。
六能诠教體。
七宗趣通别。
八科判援引。
九通釋名題。
十别解文義。
今初确定說時者。
良由諸師因一二别典所傳事迹稍不投合。
遂于斯經異說紛然。
判時不定。
既說時未定。
則權實難分。
而因緣所起。
及藏教收攝等。
悉不可定。
故今首以定說時也。
說時既定。
則權實攸分。
而諸門判屬皆無猶豫矣。
夫凡時懸曠古。
地隔遐方者。
其事迹多不可以考定。
如此方上古。
今世殊邦。
訛傳交互。
不可考據之事何限。
況西天佛世。
時與地皆懸隔之甚。
而欲于參差不備之梵文。
以求考據之真。
不亦難哉。
故事迹有不合者擲之。
不必泥也。
至于聖經本文。
密藉威靈。
外資賢哲。
譯翻詳備。
文義皎然。
若但據此以甄分權實。
量定說時。
無不可以意得者。
奚可以一匿王父子為難哉。
今據經中明文了義。
阿難以二乘求成佛道。
滿慈以羅漢歇即菩提。
十二類生與六十聖位敵體相翻。
初無五性分半之拘限。
而顧有疑其在法華前。
以至下淪于方等般若者。
則是法華以前。
小乘已無化城之滞。
異生皆許成佛。
及至說法華時。
複有何權可開。
何實可顯哉。
況顯言耶輸陀羅已蒙授記。
若非法華在前與之授記。
複是何時與之授記耶。
又出現惟為知見。
惟佛究盡實相。
法華已前。
聲聞未蒙與說也。
斯經實相三出。
知見四稱。
若在法華之前。
則是前此已向聲聞屢說法華。
何謂聞所未聞乎。
凡此文義炳著。
是可見其在法華之後無疑矣。
而智圓諸師判在法華涅槃之間。
當必見同于此。
安可以區區事迹而妄非之哉。
或曰。
法華但為會融一類執權迷實之二乘而已。
故全是二乘當機。
非謂法華以前。
絕無大乘實義之教。
如淨名勝&Yuml般若等經。
皆談佛性真常之理。
俱在法華之前。
安知楞嚴不是此類。
故諸師判為方等般若。
亦非無見而然也。
子何必非之。
而定判為法華之後乎。
答。
法華以前雖不無實教。
而實未面許聲聞修大作佛。
故聲聞非但未敢公請修佛。
而如來亦不與之顯說真要。
以是菩薩屢騰敗種之譏。
二乘每抱絕分之痛。
是則方等般若。
實雖具而權未開也。
直至法華。
方許進修。
普成佛道。
而身子等叙昔未聞之意。
在文可考。
今斯經同法華。
全以聲聞當機。
故慶喜滿慈所請者。
皆圓實之妙門。
而如來菩薩所演者。
悉成佛之真要。
方等般若中。
安有如是問答。
若強判于法華之前。
則是先已開許聲聞舍擲小乘。
修習佛道。
至法華。
而身子何言但教菩薩。
不為我等說斯真要。
失于如來無量知見。
甚自感傷。
又自從事佛來。
未聞如是說。
是皆何所為而雲然乎。
縱令巧言曲救。
終難銷會耶輸授記之時。
然則斯經決定法華之後。
始于上之諸義為不乖背。
學者幸勿多疑。
但依智圓諸師所判為正。
問。
匿王父子雖不足泥。
但經初匿王現在。
而經尾疖璃已堕。
斯經一期。
何太時長。
宜其衆疑不決。
幸勿擲之。
一為剖析。
以拔疑根焉。
答。
古德已言。
經非一會。
前後異時。
結集收之。
類為一聚。
自足斷疑。
何勞多問。
況法華涅槃。
中間八年之久。
何事不變。
且匿王垂老。
豈當佛之早年。
須在法華之後。
更後七八年間。
疖璃逆事何不可畢。
但判經兩會。
不曾的指其處。
今疑當在結經之後。
阿難請談七趣。
如來自說五魔之處。
全似後會别說。
以前大定三名連答。
經之五号結終。
文勢連環。
豈可中斷。
至于七趣五魔。
自是經外别義。
若齊此另為一會。
文固判然可見。
而匿王父子之疑。
亦渙然冰釋矣。
二藏乘分攝者。
良以說時既在法華之後。
則醍醐上味。
越彼二酥。
而藏教所歸。
有何難辨。
然古德謂三藏确論所诠。
從正而不從兼。
取多分而不取少分。
則經诠定學。
律诠戒學。
論诠慧學。
而斯經多談大定。
正诠定學。
雖有少分起行之戒。
論議之慧。
是但所兼而非正也。
故知斯經。
三藏之中。
修多羅攝。
至于二藏。
定屬菩薩。
而不屬聲聞。
以當機所請。
純是菩薩行也。
又雖兼說咒心。
名标灌頂。
而啟悟修證。
顯文較密。
過數十倍。
亦但以密助顯而已。
非秘藏所收也。
若此攝彼。
皆可傍兼。
兼餘可知。
而聲聞亦兼者。
以不廢聲聞戒。
及小果名。
故乘攝。
則正惟同教一乘。
而兼屬别教一乘。
若此攝彼。
則三五俱該。
如四重三漸。
乃至七趣。
因果俱彰。
尚不遺人天。
何況餘乘。
十二分中。
長水謂契經方廣二分所攝。
攝彼如前。
此中藏攝拟于起信。
而乘分法于璇師。
三因緣所為者。
現見世間凡舉一事。
必有所為因緣。
況佛大教。
豈無所為而然耶。
古德謂須彌山王。
非小因緣之所能動。
亦非少因緣之所能動。
佛所說經。
亦複如是。
準清涼解華嚴。
因緣各有十科。
詳其所開之緣。
大同六種成就等意。
斯則入經自解。
今不更開。
長水所著本經因緣有總有别。
别中多遵賢首。
斯解總雖同彼。
而别則多殊。
今夫總者謂佛諸教。
總為酬因酬請。
顯理度生。
所顯之理。
即佛知見。
衆生等有。
迷不自知。
故淪生死。
佛于因中。
悟此發願。
成佛普示。
故今五時諸教。
雖言有權實。
顯有遲速。
而意中所主。
惟為此一大事因緣。
故此為諸教總因緣也。
别亦有十。
一者畢竟廢立故。
二者的指知見故。
三者發揮實相故。
四者改無常見故。
五者引入佛慧故。
六者示真實定故。
七者直指人心故。
八者雙示二門故。
九者極勸實證故。
十者嚴護邪思故。
應知此之十門。
迥不同于長水義海中舊所立因緣。
今初畢竟廢立者。
以法華雖曰廢權。
亦但廢其三乘之名。
及所許之果相。
明其無三無果而已。
立實者。
亦但明其惟有一乘。
而普許修佛成佛。
無複分半之拘限。
其曰汝等皆是菩薩。
亦惟授以大乘名字而已。
是則三乘之心行未改。
則非畢竟廢權。
一乘之心要未授。
則非畢竟立實也。
正由四十年來已定之說。
一旦更張。
人心慌越。
疑網重重。
且與破裂。
稍得信領。
便且極力苦勸流通以定其志。
故彼經不暇細除心行。
及别授心要也。
直至斯經。
方與畢竟終其廢立之實焉。
良以權實雖有多種差别。
而所用之心以為本修因者。
乃其差别之要也。
故斯經初中後。
重重與之判決權實二種行人所用之心大有不同。
令其決定舍權取實。
如最初判雲。
一切衆生。
生死相續。
皆由不知常住真心。
用諸妄想。
是則一切衆生。
并該權小。
生死相續。
變易同倫。
故知妄想者。
權人所用之心也。
常住真心者。
實人所用之心也。
此猶隐略。
須待釋明。
至後剖判二種根本。
乃大分明。
不勞補釋。
文雲。
一切衆生。
業種自然。
諸修行人不成無上菩提。
乃至别成權小魔外。
皆由不知二種根本。
錯亂修習。
猶如煮沙作飯。
塵劫無成。
一者生死根本。
即汝今用攀緣心為自性者。
二
法古人之程式。
提經中之大綱也。
詳夫如來五時設教。
藏乘所收。
有無量差别法門。
無量差别因緣。
乃至理趣淺深機宜利鈍等種種不同。
今釋斯經。
若不解前懸判分明。
則如上諸事鮮不迷惑。
是故解家于經前懸叙。
乃一定法則也。
然準古諸師。
多于解前作十門分别。
序次名目亦多相似。
而不無小異。
故茲列數雖遵于古。
而序目實不盡同。
亦各随所見而已。
一确定說時。
二藏乘分攝。
三因緣所為。
四義理分劑。
五教所被機。
六能诠教體。
七宗趣通别。
八科判援引。
九通釋名題。
十别解文義。
今初确定說時者。
良由諸師因一二别典所傳事迹稍不投合。
遂于斯經異說紛然。
判時不定。
既說時未定。
則權實難分。
而因緣所起。
及藏教收攝等。
悉不可定。
故今首以定說時也。
說時既定。
則權實攸分。
而諸門判屬皆無猶豫矣。
夫凡時懸曠古。
地隔遐方者。
其事迹多不可以考定。
如此方上古。
今世殊邦。
訛傳交互。
不可考據之事何限。
況西天佛世。
時與地皆懸隔之甚。
而欲于參差不備之梵文。
以求考據之真。
不亦難哉。
故事迹有不合者擲之。
不必泥也。
至于聖經本文。
密藉威靈。
外資賢哲。
譯翻詳備。
文義皎然。
若但據此以甄分權實。
量定說時。
無不可以意得者。
奚可以一匿王父子為難哉。
今據經中明文了義。
阿難以二乘求成佛道。
滿慈以羅漢歇即菩提。
十二類生與六十聖位敵體相翻。
初無五性分半之拘限。
而顧有疑其在法華前。
以至下淪于方等般若者。
則是法華以前。
小乘已無化城之滞。
異生皆許成佛。
及至說法華時。
複有何權可開。
何實可顯哉。
況顯言耶輸陀羅已蒙授記。
若非法華在前與之授記。
複是何時與之授記耶。
又出現惟為知見。
惟佛究盡實相。
法華已前。
聲聞未蒙與說也。
斯經實相三出。
知見四稱。
若在法華之前。
則是前此已向聲聞屢說法華。
何謂聞所未聞乎。
凡此文義炳著。
是可見其在法華之後無疑矣。
而智圓諸師判在法華涅槃之間。
當必見同于此。
安可以區區事迹而妄非之哉。
或曰。
法華但為會融一類執權迷實之二乘而已。
故全是二乘當機。
非謂法華以前。
絕無大乘實義之教。
如淨名勝&Yuml般若等經。
皆談佛性真常之理。
俱在法華之前。
安知楞嚴不是此類。
故諸師判為方等般若。
亦非無見而然也。
子何必非之。
而定判為法華之後乎。
答。
法華以前雖不無實教。
而實未面許聲聞修大作佛。
故聲聞非但未敢公請修佛。
而如來亦不與之顯說真要。
以是菩薩屢騰敗種之譏。
二乘每抱絕分之痛。
是則方等般若。
實雖具而權未開也。
直至法華。
方許進修。
普成佛道。
而身子等叙昔未聞之意。
在文可考。
今斯經同法華。
全以聲聞當機。
故慶喜滿慈所請者。
皆圓實之妙門。
而如來菩薩所演者。
悉成佛之真要。
方等般若中。
安有如是問答。
若強判于法華之前。
則是先已開許聲聞舍擲小乘。
修習佛道。
至法華。
而身子何言但教菩薩。
不為我等說斯真要。
失于如來無量知見。
甚自感傷。
又自從事佛來。
未聞如是說。
是皆何所為而雲然乎。
縱令巧言曲救。
終難銷會耶輸授記之時。
然則斯經決定法華之後。
始于上之諸義為不乖背。
學者幸勿多疑。
但依智圓諸師所判為正。
問。
匿王父子雖不足泥。
但經初匿王現在。
而經尾疖璃已堕。
斯經一期。
何太時長。
宜其衆疑不決。
幸勿擲之。
一為剖析。
以拔疑根焉。
答。
古德已言。
經非一會。
前後異時。
結集收之。
類為一聚。
自足斷疑。
何勞多問。
況法華涅槃。
中間八年之久。
何事不變。
且匿王垂老。
豈當佛之早年。
須在法華之後。
更後七八年間。
疖璃逆事何不可畢。
但判經兩會。
不曾的指其處。
今疑當在結經之後。
阿難請談七趣。
如來自說五魔之處。
全似後會别說。
以前大定三名連答。
經之五号結終。
文勢連環。
豈可中斷。
至于七趣五魔。
自是經外别義。
若齊此另為一會。
文固判然可見。
而匿王父子之疑。
亦渙然冰釋矣。
二藏乘分攝者。
良以說時既在法華之後。
則醍醐上味。
越彼二酥。
而藏教所歸。
有何難辨。
然古德謂三藏确論所诠。
從正而不從兼。
取多分而不取少分。
則經诠定學。
律诠戒學。
論诠慧學。
而斯經多談大定。
正诠定學。
雖有少分起行之戒。
論議之慧。
是但所兼而非正也。
故知斯經。
三藏之中。
修多羅攝。
至于二藏。
定屬菩薩。
而不屬聲聞。
以當機所請。
純是菩薩行也。
又雖兼說咒心。
名标灌頂。
而啟悟修證。
顯文較密。
過數十倍。
亦但以密助顯而已。
非秘藏所收也。
若此攝彼。
皆可傍兼。
兼餘可知。
而聲聞亦兼者。
以不廢聲聞戒。
及小果名。
故乘攝。
則正惟同教一乘。
而兼屬别教一乘。
若此攝彼。
則三五俱該。
如四重三漸。
乃至七趣。
因果俱彰。
尚不遺人天。
何況餘乘。
十二分中。
長水謂契經方廣二分所攝。
攝彼如前。
此中藏攝拟于起信。
而乘分法于璇師。
三因緣所為者。
現見世間凡舉一事。
必有所為因緣。
況佛大教。
豈無所為而然耶。
古德謂須彌山王。
非小因緣之所能動。
亦非少因緣之所能動。
佛所說經。
亦複如是。
準清涼解華嚴。
因緣各有十科。
詳其所開之緣。
大同六種成就等意。
斯則入經自解。
今不更開。
長水所著本經因緣有總有别。
别中多遵賢首。
斯解總雖同彼。
而别則多殊。
今夫總者謂佛諸教。
總為酬因酬請。
顯理度生。
所顯之理。
即佛知見。
衆生等有。
迷不自知。
故淪生死。
佛于因中。
悟此發願。
成佛普示。
故今五時諸教。
雖言有權實。
顯有遲速。
而意中所主。
惟為此一大事因緣。
故此為諸教總因緣也。
别亦有十。
一者畢竟廢立故。
二者的指知見故。
三者發揮實相故。
四者改無常見故。
五者引入佛慧故。
六者示真實定故。
七者直指人心故。
八者雙示二門故。
九者極勸實證故。
十者嚴護邪思故。
應知此之十門。
迥不同于長水義海中舊所立因緣。
今初畢竟廢立者。
以法華雖曰廢權。
亦但廢其三乘之名。
及所許之果相。
明其無三無果而已。
立實者。
亦但明其惟有一乘。
而普許修佛成佛。
無複分半之拘限。
其曰汝等皆是菩薩。
亦惟授以大乘名字而已。
是則三乘之心行未改。
則非畢竟廢權。
一乘之心要未授。
則非畢竟立實也。
正由四十年來已定之說。
一旦更張。
人心慌越。
疑網重重。
且與破裂。
稍得信領。
便且極力苦勸流通以定其志。
故彼經不暇細除心行。
及别授心要也。
直至斯經。
方與畢竟終其廢立之實焉。
良以權實雖有多種差别。
而所用之心以為本修因者。
乃其差别之要也。
故斯經初中後。
重重與之判決權實二種行人所用之心大有不同。
令其決定舍權取實。
如最初判雲。
一切衆生。
生死相續。
皆由不知常住真心。
用諸妄想。
是則一切衆生。
并該權小。
生死相續。
變易同倫。
故知妄想者。
權人所用之心也。
常住真心者。
實人所用之心也。
此猶隐略。
須待釋明。
至後剖判二種根本。
乃大分明。
不勞補釋。
文雲。
一切衆生。
業種自然。
諸修行人不成無上菩提。
乃至别成權小魔外。
皆由不知二種根本。
錯亂修習。
猶如煮沙作飯。
塵劫無成。
一者生死根本。
即汝今用攀緣心為自性者。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