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滅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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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枯木,以榮即枯,無所複變也。

    榮枯是一,何不先枯後榮?要先榮後枯,何也?絲縷之義,亦同此破。

    ” 問曰:“生形之謝,便應豁然都盡,何故方受死形,綿曆未已邪?”答曰:“生滅之體,要有其次故也。

    夫?而生者必?而滅,漸而生者必漸而滅。

    ?而生者,飄驟是也;漸而生者,動植是也。

    有?有漸,物之理也。

    ” 問曰:“形即是神者,手等亦是神邪?”答曰:“皆是神之分也。

    ” 問曰:“若皆是神之分,神既能慮,手等亦應能慮也?”答曰:“手等亦應能有痛癢之知,而無是非之慮。

    ” 問曰:“知之與慮,為一為異?”答曰:“知即是慮,淺則為知,深則為慮。

    ” 問曰:“若爾,應有二慮。

    慮既有二,神有二乎?”答曰:“人體惟一,神何得二。

    ” 問曰:“若不得二,安有痛癢之知,複有是非之慮?”答曰:“如手足雖異,總為一人;是非痛癢雖複有異,亦總為一神矣。

    ” 問曰:“是非之慮,不關手足,當關何處?”答曰:“是非之慮,心器所主。

    ” 問曰:“心器是五藏之主,非邪?”答曰:“是也。

    ” 問曰:“五藏有何殊别,而心獨有是非之慮乎?”答曰:“七竅亦複何殊,而司用不均。

    ” 問曰:“慮思無方,何以知是心器所主?”答曰:“五藏各有所司無有能慮者,是以知心為慮本。

    ” 問曰:“何不寄在眼等分中?”答曰:“若慮可寄于眼分,眼何故不寄于耳分邪?” 問曰:“慮體無本,故可寄之于眼分;眼自有本,不假寄于佗分也。

    ”答曰:“眼何故有本而慮無本;苟無本于我形,而可遍寄于異地,亦可張甲之情,寄王乙之軀,李丙之性,托趙丁之體。

    然乎哉?不然也。

    ” 問曰:“聖人形猶凡人之形,而有凡聖之殊,故知形神異矣。

    ”答曰:“不然。

    金之精者能昭,穢者不能昭,有能昭之精金,甯有不昭之穢質。

    又豈有聖人之神而寄凡人之器,亦無凡人之神而托聖人之體。

    是以八采、重瞳,勳、華之容;龍顔、馬口,軒、?之狀,此形表之異也。

    比幹之心,七竅列角;伯約之膽,其大若拳,此心器之殊也。

    是知聖人定分,每絕常區,非惟道革群生,乃亦形超萬有。

    凡聖均體,所未敢安。

    ” 問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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