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論癔症的心理機制:緒言[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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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了的)驚恐的重複出現會與其後所發生的救援和意識到當前安全的記憶聯系起來。

    又如,一個人自卑感的記憶通過正視事實,認識自身價值等而得以矯正。

    一個正常人可以通過聯想過程這樣的途徑而使與事件伴發的情感趨于消失。

     對此,我們應補充印象的一般性消退,我們把記憶的消失稱為&ldquo遺忘&rdquo(forgetting),特别是那些不再起情感作用的觀念的磨滅。

     另一方面,我們的觀察表明那些成為癔症現象的決定因素的記憶,長時期地以驚人的鮮明程度,而且帶着其全部的情感色彩保持下來。

    然而,我們還必須指出另一将在後面說明的、值得注意的事實,即這些記憶和患者過去生活的别的記憶不同,即它們不在患者的支配之下。

    相反的,當患者處于正常心理狀态時,這些經曆完全不在他們的記憶中,或隻是以非常簡略的形式存在于記憶中。

    隻有在催眠狀态下詢問患者時,這些記憶才像最近的事件那樣鮮明地呈現出來。

     例如,我們的一位患者有6個月之久,在催眠下以幻覺形式鮮明地再現了在前一年(癔病發作期間)的同一天使她興奮的每一件事。

    她的母親保存着一本她所不知的日記,該日記證明了再現是完整的。

    另一位患者,部分在催眠下,部分在自發的癔病發作下,能把自己10年前患癔症性精神病時的所有事件以幻覺的形式清晰地重現出來,而這些事件的大部分在重視以前已被忘掉。

    還有一些具有病因學重要意義的記憶可令人驚奇地完整保持15~25年,而且具有相當的感受力,當它們重現時,含有産生新的經驗那樣全部的情感力量。

     這隻能用這樣的觀點來解釋,即這些記憶是上面讨論過的那些記憶的消磨過程的一種例外情況。

    這就是說,這些相應于創傷的記憶似乎沒有充分地發洩;如果我們更深入地去尋找那些阻礙發洩的原因,我們至少發現有兩類情況使創傷的反應不能出現。

     第一類情況是因為創傷對反應有排斥性,這使患者對心理創傷無反應。

    例如一個所愛的人死去顯然是無可補償的事,或者社會情境不能産生一種反應,或者這是患者希望忘卻的事情,因此有意從他的意識的思想中壓抑着[149],即抑制和壓制住。

    在催眠狀态下,我們發現正是這類困苦事件(如修士和修女、禁欲婦女、教養過嚴的兒童的癔症性谵語)是癔症現象的基礎。

     第二類情況則不是由記憶的内容而定,而是由患者在接受這些所談及經曆時的心理狀态而定。

    因為我們在催眠狀态下發現癔症症狀的那些病因觀念對症狀的持續存在并無意義,持續存在的原因在于其發生在嚴重的無能為力的情感支配下,如驚恐,或發生在确乎異常的心理狀态下,如半催眠的蒙眬狀态下的白日夢、自我催眠等。

    在這些情況下,正是各種心理狀态的性質使患者對該事件不能産生反應。

     上述兩類情況自然是可以同時發生的,而且事實上也往往如此。

    當創傷本身發生作用的同時,而情感又處于嚴重無能為力的情況下,或發生在意識的非正常狀态時,就會出現這種情況。

    但另外一些情況似乎也确實存在,即許多人的心理創傷往往産生上述異常的狀态之一,這種狀态轉而使患者不能産生反應。

     然而,這兩類情況的共同點在于不能産生反應的心理創傷不能用聯想的方法産生效果。

    第一類患者是立意要忘卻痛苦的經曆,因而盡可能地把它們從聯想中排斥出去;而第二類患者因為正常和異常的意識狀态之間沒有廣泛的聯想性的連結,故而聯想性方法失敗,我們接下來就進一步探讨這個問題。

     因此可以說,那些病理性的觀念,之所以會帶有鮮明性和情感強度持續存在,是因患者通過發洩和在無抑制的聯想狀态中進行再現而摒棄了正常的磨滅過程。

     三 我們已闡明了我們經驗中所示的情況,即心理創傷發展為癔症現象的情況。

    其中,我們曾談到引起病理觀念時的意識的異常狀态,并強調這樣一個事實,即不是在患者正常狀态的記憶中,而是在患者催眠狀态下的記憶中去尋找起作用的心理創傷。

    我們愈是多注意這個現象,就愈相信,那些著名的典型的病例在&ldquo雙重意識&rdquo(doubleconscience)狀态下存在明顯的意識分裂,這在每一個癔症患者中都有輕度的存在,而且這種分裂傾向及其伴生的意識的異常狀态(我們統稱為&ldquo類催眠狀态&rdquo)是這種神經症的基本現象。

    在這些觀點上,我們與比納和二位讓内(皮埃爾和朱爾斯)不謀而合,盡管我們沒有他們在麻醉病人身上所得到的驚人發現這種經驗。

     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