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論癔症的心理機制:緒言[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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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單一的重大創傷,構成了一組促發因素。

    這些病因隻有合在一起才産生創傷性作用,而且當它們成為一個痛苦事件的組成成分時,這些因素才結合在一起。

    在另外一些病例中,或者一個明顯微不足道的瑣事和真正起作用的事件組合在一起,或者發生在一個對刺激特别敏感的時候,因而起到創傷的作用,否則它并沒有這種作用,而這種情況所産生的作用可延續下去。

     但是起決定作用的心理創傷和癔症現象之間的因果關系并非指這種創傷,隻是起一個釋放症狀的誘發因素(agentprovocateur)的作用,而且随後它還可導緻症狀單獨存在下去。

    我們甯可假設,心理創傷,或更準确地說創傷的記憶,猶如進入身體中的異物,在很長時間内繼續被看作仍起作用的動因。

    我們在一個非常明顯的現象中找到這個假設的例證,它同時也賦予我們的發現以重大的實用意義。

     因為我們起先非常驚奇地發現:當我們能使患者把激發的事件及其所伴發的情感清楚地回憶起來,并且患者盡可能詳細地描述這個事件,而且能用言語表述這種感情時,則每一個癔症症狀就會立刻和永久地消失。

    不帶情感的回憶幾乎不産生這種效果。

    最初發生的心理過程必須盡可能鮮明地重現,必須回複到它的原狀,然後予以言語陳述。

    在我們所要處理的下列諸種刺激現象(痙攣、神經痛和幻覺)中,這些現象以充分的強度再現後,便永久消失。

    功能喪失諸如癱瘓、麻痹也以同樣的方式消失,不過,看不出有暫時的增強。

    [145] 我們似乎有理由認為這裡有個潛意識暗示的問題:患者期望這個程序可以解除他的痛苦,正是這種期望,而不是言語陳述成了起作用的因素。

    然而事實并非如此。

    我們所觀察到的這類病人中的第一個是在1881年,這就是說,是在&ldquo暗示方法産生前&rdquo的年代。

    我們曾用這種方法分析過一個非常複雜的癔症病例,出于不同原因的症狀均一一地被消除了。

    這個觀察是通過患者自然的自我催眠(autohypnosis)才可能實現的,其結果使觀察者大為驚奇。

    [146] 我們可把&ldquo當原因停止,作用也停止&rdquo這一定律反過來,從上述觀察得出一個結論,即起決定作用的過程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在數年内持續發生作用,這不是間接地通過一系列中介性的因果聯系,而是直接的釋放原因&mdash&mdash猶如患者在覺醒的意識中回憶起心理痛苦一樣,在這個事件過去很長時間後,患者仍能激起淚腺的分泌。

    癔症患者主要是遭受記憶恢複(reminiscences)的痛苦。

    [147] 二 這麼長時間以前經曆過的事件還會如此強烈地起作用,這乍一看似乎是反常的,因為我們的記憶畢竟要趨向磨滅過程,而這類事件的記憶卻不是如此。

    以下的考察也許能使這種似乎反常的事稍微好理解些。

     記憶消退或情感的喪失取決于各種因素。

    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對激發這種情感的事件是否有一個強烈的反應。

    我們這裡所理解的&ldquo反應&rdquo(reaction)包括全部有意和無意的反射,即從流淚到報複行為。

    正如經驗顯示給我們的那樣,通過這些反應而發洩情感。

    如果這種反應充分地發生了,則結果是情感的大部分會由此而消失。

    日常可觀察到人們使用這類話,如:&ldquo要哭出來&rdquo、&ldquo要把脾氣發出來&rdquo。

    如果這種反應受抑制,則情感仍維系在記憶中。

    一個已得到補償的、即使隻是口頭補償的傷害,在回憶它時完全不同于那種必須默忍的傷害。

    語言也反映出這種生理和心理效果上的差異。

    對那種必須默忍的傷害,典型地稱之為&ldquo心病&rdquo。

    如果有一個适當的反應,例如報複,那麼受傷者對創傷的反應倒是起了完全&ldquo宣洩&rdquo的作用。

    但語言可起到替代行動的作用,借助于語言的作用,情感幾乎能有效地&ldquo發洩&rdquo。

    [148]在另外一些情況下,說話本身就是一個适當的反應,例如,對痛苦的隐私用恸哭或低語忏悔。

    如果沒有這樣的反應,不管是行為上的或言語上的,或隻是稍稍地流淚,對這一事件的任何回憶首先是把它的情感保留下來。

     然而,&ldquo發洩&rdquo并非一個經曆心理創傷的正常人唯一可用的方法。

    這種創傷的記憶,縱然未被發洩,也會進入聯想的大的情結(complex)中,與其他可能相反的經曆一起,受到别的觀點的矯正。

    例如,在一次意外事故後,對危險的記憶和(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