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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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統治末期,帝國總人口大約為1500萬,包括20個不同的民族,受21個不同的政府的管轄)。

    隻要能讓蘇萊曼獲得作為蘇丹&mdash哈裡發應有的權力,他就願意承擔伊斯蘭教的保護者、信仰的守衛者、伊斯蘭教神聖律法的保衛者、解讀者和執行者這一系列頭銜。

    整個伊斯蘭世界都把他視作聖戰的領袖。

    總之,奧斯曼帝國擁有了比例更高的穆斯林人口,因此就需要用一套新的、效力更高的法律體系來補充以前的法律體系。

     蘇萊曼命令一位頗有學識的法官&mdash&mdash阿勒頗的易蔔拉欣毛拉(MullahIbrahimofAleppo)&mdash&mdash負責準備新的法典。

    蘇萊曼為這部法典起了一個新奇的名字,以體現其如汪洋大海般的體量&mdash&mdash《諸海之彙》(TheConfluenceoftheSeas)。

    在19世紀的司法改革之前,這部法典一直發揮着效力。

    與此同時,蘇萊曼還為埃及的政權起草了一部新的法典,這部法典實際上成了一部新的憲法。

    在孜孜不倦地起草新的法律的過程中,蘇萊曼與烏理瑪中的法學家和神學家密切合作,以确保他的新法不會違犯原初的伊斯蘭教法的規定。

    這些學者将伊斯蘭教法中的原則按照重要程度分門别類,明确地讓他知道哪些是必須嚴格遵守的,哪些不是,并且盡可能地為他提供有彈性的诠釋方式。

     與伊斯蘭教法不同,《法令集》式的國家法律體現的完全是蘇丹作為君主的意志。

    出于善心,一向對細節十分關注的蘇萊曼特别考慮到了基督徒子民的利益。

    從他即位之初,他就指示他的行省總督們必須把公正地使用法律當作他們的頭等大事,不論法律适用的對象持有何種信仰、是穆斯林還是拉亞。

    在過去的40年中,他的兩位前任蘇丹在法律問題上留下了許多沒有填補的空白。

    而要填補上這些空白,實際上相當于進行一次針對國家封建制度的改革和調整,改變征服者穆罕默德立法時确立的土地所有權和稅收制度。

     根據前代蘇丹的規定,較大的封地(紮米特)是終身制的,理論上不得世襲。

    然而,此時世代承襲封地卻成了一種常見的做法。

    因此,蘇萊曼試圖通過改革來制止這種行為。

    此外,當一些封地由于原有的主人沒有男嗣而成為無主土地時,行省總督和維齊爾們經常會随意地将這些土地轉讓給其他人,導緻土地的所有權經常出現不負責任的轉移。

    這種行為損害了蘇丹的利益,因為在理論上,作為真主的代言人,蘇丹才是一切土地的所有者。

     為了重申這一原則,他頒布了一道法令,規定總督們隻有批準小塊封地(蒂瑪爾)轉讓的權力,而大片封地的轉讓必須得到伊斯坦布爾的中央政府或蘇丹本人的許可。

    蘇丹此舉意在把那些&ldquo上層士紳&rdquo再次置于國家的控制之下,抑制大片田産的積累,同時确保他分封出去的土地可以确實為他提供有實戰能力的常備軍。

    與此同時,為了伸張正義,蘇丹大規模地清洗了有着殘暴、貪婪、不公正、腐敗和無能等種種劣迹的總督和官員。

     在推行改革的過程中,蘇萊曼特别關心拉亞們&mdash&mdash為西帕希騎兵耕種土地的基督徒子民&mdash&mdash的境況。

    他頒布了《拉亞法典》(KanuneRaya),規範了他們繳納的什一稅和人頭稅。

    這樣一來,原本屬于農奴或隸農的拉亞們的地位有所上升,達到了近似于歐洲的佃冊農(copyholder)[4]的水平。

    在承擔繁重義務的同時,他們的生産能力卻因此得到了提升。

     盡管外界熱衷于說這些拉亞處于&ldquo土耳其人的枷鎖之下&rdquo,但實際上,他們的境遇要比基督教世界裡一些從屬于基督徒主人的農奴好得多。

    在奧斯曼帝國的鄰國,一些居民甚至甯願逃到邊界的另一邊去生活。

    一位當時的作家這樣寫道:&ldquo我看到許多匈牙利農夫點着了他們的小屋,帶着老婆、孩子、牲畜和農具逃到土耳其人的土地上。

    他們知道,除了什一稅之外,他們在這裡不需要忍受其他的苛捐雜稅和痛苦折磨。

    &rdquo同樣的情形也出現在了摩裡亞,那裡的居民甯願接受土耳其人的統治,也不想再受威尼斯人統治。

     蘇萊曼的法典裡也包括了新的刑法和治安法,内容涵蓋了針對失德行為、使用暴力、傷人、偷盜和搶劫等罪行的處罰内容。

    總的來說,懲處的力度要比以往更加寬仁。

    許多肉刑被罰款代替了,每種罪行都規定了罰金的數額。

    适用死刑和毀壞肢體的刑罰的情境減少了,但是作僞證、造假和使用劣币者仍然要被砍掉右手。

    法律變得更加開明了:诽謗和搬弄是非者要為他們造成的惡果做出賠償;貸款利率的上限被限制在11%;法律還要求人們善待役畜。

     除了伊斯蘭教法規定的傳統的土地稅和人頭稅之外,蘇萊曼還設置多種多樣、範圍廣泛的其他稅種。

    在家庭組成方面,未婚男子需要繳稅,結婚時也需要繳稅。

    在宮廷領域,他對儀式禮節進行了細緻入微的調整。

    在貿易領域,蘇萊曼出台了一系列旨在規範市場和行會行為、價格與工資、生産與零售活動的法令,甚至詳細規定了制作和出售食品的方式。

     各色各樣的産品、牲畜、礦井和貿易利潤都需要納稅,此外還有進出口的關稅。

    除了稅收之外,另外一個重要的财源是罰沒作奸犯科的高官和其他人等的财産。

    蘇丹還可以從他發動的戰争中獲得戰利品和基督教附庸國支付的歲貢,這些收入不僅可以用來承擔戰争中的開銷,還可以充實國庫。

     從經濟層面看,奧斯曼帝國正在變得越發繁榮。

    蘇萊曼的收入主要來自蘇丹私人的領地以及從分配給臣民的土地上收取的稅收。

    蘇萊曼的收入很可能比當時任何一位基督教君主的收入都多,而他也不會大肆揮霍。

    随着蘇萊曼統治的繼續,财政收入日漸增多,而為了獲得這些财政收入,官僚體系也需要相應擴展,于是官僚體系的規模就變得越來越龐大。

     盡管蘇萊曼在改革目的和原則方面都很開明,但他的改革注定效果有限。

    他畢竟是一名自上而下的立法者,他能夠得到的建議隻能來自他身邊的一小群高官和法學家。

    他身居帝都,遠離分散在帝國各地的絕大部分臣民,無法與他們近距離接觸,對他們的需求和生活境遇也缺乏親身體會。

    因此,他既無法直接了解他的法令可能會給臣民的生活帶來怎樣的影響,也無法一路追蹤監督法令的公正執行。

    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