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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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服者穆罕默德渴望締造一個全新的世界性的伊斯蘭帝國。

    為此,他不僅要鞏固并擴大以往拜占庭帝國所轄的領土,還要把它變成一個在行政、司法、經濟和社會等方面都擁有全新體制的新國家。

    由邊疆地帶的加齊貝伊們統治的、形形色色的、擁有半獨立性的開放社會,曾經是奧斯曼國家得以成型的基石。

    現在,它們終于被整合進了中央集權的帝國政府的社會和政治框架之中。

     現在的奧斯曼帝國實際上像曾經的拜占庭帝國一樣,成了一個政教合一的軍事神權國家。

    通過高度組織化的官僚體系,蘇丹得以施展其絕對的權力。

    在穆罕默德看來,他的目标是把任何有可能對他的個人權威構成威脅或形成競争的力量都消滅掉,至少也要改造它們,讓它們處于自己的掌控之下。

    作為被神選定的人,他,也隻有他,才有資格統治這個國家。

    為了确保這種神權統治能夠在他的國家永遠持續下去,他把已經在帝國皇室内十分流行的同胞相殘的做法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ldquo經大多數法學家的認可,我的任何一個兒子,如果蒙神恩賜而繼承蘇丹大位,都有權為了國家的福祉處死他的兄弟。

    &rdquo 與以往不同,穆罕默德手下的大維齊爾成了蘇丹的管家和忠實執行君主命令的工具。

    大維齊爾無權就國事做出重大決定,但可以在他的職權範圍内發号施令,其權力超過了以往的大維齊爾。

    在穆罕默德之前,蘇丹通常會親臨迪萬(Divan)[1],坐在自己的座位上參加國務會議,就如同多少個世紀以來處于遊牧生活狀态、在帳篷裡議事的先祖們一樣。

     然而,穆罕默德在他的統治期内卻逐漸把這一權力移交給了他的大維齊爾。

    他自己不再經常出席迪萬的會議,而是在一個裝有格栅的房間裡&mdash&mdash這個房間被稱作&ldquo蘇丹之眼&rdquo&mdash&mdash居高臨下地看着他們,而他自己卻不會被别人看見。

    到了後世蘇丹的時代,這種做法成了一種慣例。

     據說,這一轉變源自一個意外事件。

    在一次迪萬會議上,有一個衣衫褴褛的土庫曼人突然冒冒失失地闖了進來,操着粗鄙的方言問道:&ldquo我說,哪個是那位開心的皇上呀?&rdquo蘇丹勃然大怒。

    大維齊爾勸他說,為了避免類似的事件再次發生,迪萬的事情以後不妨交給維齊爾們處理。

    于是,大維齊爾成了實際上的政府首腦,掌握了國家的大印。

    作為蘇丹的副手,大維齊爾獲得了廣泛的世俗權力,負責管理各個方面的行政事務,并且監督人事任免和官僚的工作表現。

     大維齊爾以蘇丹之名掌管的行政體系建立在&ldquo四根帝國之柱&rdquo上。

    這個說法來自軍事術語,原本指的是早期的奧斯曼王公帳篷上的四根支柱。

    數字&ldquo四&rdquo有着神聖的意味,象征着《古蘭經》中提到的支撐寶座的四名天使、先知穆罕默德的四位戰友&mdash&mdash後來的四位哈裡發&mdash&mdash以及天堂中的四種風。

     第一根支柱就是大維齊爾本人。

    像其他高級官員一樣,大維齊爾也擁有&ldquo帕夏&rdquo這一榮譽頭銜。

    &ldquo帕夏&rdquo的意思是&ldquo蘇丹之足”這種稱呼方式很像古代波斯的做法,當時的官員往往被稱作國王的眼睛和手。

    大維齊爾享有殊榮,可以持有裝飾了五條馬尾的帕夏旌旗;而他的其他三名維齊爾同僚隻能配備三條馬尾。

    這種象征物起源于突厥遊牧民生活在草原的時代。

    其他三名維齊爾分别負責掌管行政、法律和财政事務,在他們的部門内部擁有一定的自主權,但都要直接對蘇丹本人負責。

     第二根支柱是負責管理司法事務的兩名&ldquo卡紮斯克&rdquo(kadi-askers),即軍事法官。

    他們一個負責安納托利亞的司法事務,一個負責魯米利亞的司法事務,主要負責提名其他法官。

     第三根支柱是四名&ldquo德夫特達&rdquo(defterdars),字面意思為會計或記賬員,實為掌管财務和财政事務的國家财務官。

     第四根、也是最後一根支柱是&ldquo尼尚奇&rdquo(nishanjis),即國務助理和秘書,他們負責起草蘇丹的诏書,并在上面加蓋蘇丹的印信&mdash&mdash&ldquo圖格拉&rdquo或&ldquo尼尚&rdquo(nishan)。

     此外,還有被稱作&ldquo阿迦&rdquo的軍官或官員們。

    阿迦分為兩種,在外的為軍職,例如近衛軍的阿迦;在内的則專為蘇丹的宮廷服務。

     這套經過征服者穆罕默德修改和完善的體系,被記載在了《法令集》(Kanun-name)中。

    &ldquoKanun-name&rdquo一詞源自希臘文&ldquokanon&rdquo和阿拉伯文&ldquokanun&rdquo,意為&ldquo法律書&rdquo。

    在穆罕默德統治的末期,他下令開始編纂這部彙集了法律和規章制度的書籍,其中記述了奧斯曼國家的等級制度、慣例、儀式要求、職位職責、組織機構以及獎懲制度。

     《法令集》體現的并非穆斯林的傳統,而是土耳其國家的傳統。

    像其他伊斯蘭國家一樣,奧斯曼帝國傳統上使用源自《古蘭經》的至高無上的&ldquo神權法&rdquo或&ldquo沙裡亞法&rdquo(SheriatLaw)來管理國家。

    但是,随着帝國的版圖越來越大,面對的情況越來越複雜,就需要用一部國家法律來對《古蘭經》加以補充,增加新的條款,使其可以适應不斷變化的世俗社會。

    穆拉德一世是這一變化的肇始者,而穆拉德二世又将這種變化向前推動了一步。

    在這兩位蘇丹之間的接近一個世紀的時間裡,奧斯曼帝國獲得了諸多新的行政功能,同時也出現了更多的新問題,因此穆拉德二世有必要制定新的法律。

    随着時間的推移,法律在接下來的幾個世紀裡不斷得到增補乃至替代。

    新的法律中還包括了蘇丹本人制定的規章和命令。

    根據奧斯曼的傳統,作為&ldquo帕迪沙阿&rdquo和帝國的君主,他擁有不受伊斯蘭教法機構阻撓、自行頒布法律的絕對權力。

    不過,在這些國家法律的條款(也被稱作&ldquo烏爾菲&rdquo,urfi,意為&ldquo補充&rdquo)之外,蘇丹仍然需要承認以下法律規定的義務,并受到它們的約束:基于《古蘭經》這一伊斯蘭教最基本文獻和真主旨意的沙裡亞法;聖行(Sunna),即穆斯林的慣常做法;最早的四位哈裡發發布的文書。

    蘇丹頒布的聖旨(被稱作&ldquoHatti-Sherifs&rdquo)都要符合上述法律的規定,蘇丹任何重要的政治舉措也需要事先取得大穆夫提&mdash&mdash伊斯蘭教法的權威&mdash&mdash的法律意見(也被稱為&ldquo費特瓦&rdquo,fetva),獲得他的批準。

     《法令集》還涵蓋了習慣做法和蘇丹宮廷中的禮儀。

    蘇丹宮廷中的禮儀強調森嚴的等級,講究排場,十分複雜,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拜占庭帝國的影響,尤其是由拜占庭皇帝&ldquo生于紫室者&rdquo君士坦丁七世(ConstantinePorphyrogenitus)在10世紀所著的《典儀論》的影響。

    像拜占庭皇帝一樣,蘇丹尤其強調外國使節在觐見時必須表現得格外恭順。

    傳統上,臣民對蘇丹的緻敬禮儀接近于對&ldquo巴賽勒斯&rdquo(Basileus)[2]的禮儀,即對希臘和羅馬皇帝的緻敬,而在希臘人和羅馬人的皇帝面前,他們的子民都有如主人面前的奴仆。

    實際上,同時代的拜占庭編年史中,仍然将蘇丹稱作&ldquo巴賽勒斯&rdquo&m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