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艾賽尼派及其與耶稣教說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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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的權威即使是如此之高,他也從來不會有這樣的想法:要求擁有一種靈的&ldquo超人&rdquo的地位。
支撐其權威的總是出自先知之口與律法書裡明文記載的确定話語。
朝着靈魂司牧者崇拜的方向前進&mdash&mdash依照印度、亞洲與基督教裡的導師崇拜的那種方式&mdash&mdash的任何發展,一概都被排除掉。
而這也是猶太教的神觀本身所不容的,此種神觀迫使任何的被造物神化都被當作是異教的恐怖行徑而遭到拒斥。
不過拉比自己也不曾考慮過成為按照這種基督教的或亞洲現象的樣式所發展出來的聖者崇拜或秘法傳授者崇拜的對象。
他所從事的是一種宗教的天職,但他并不施行恩寵:這麼做原本是&mdash&mdash在有限範圍内&mdash&mdash祭司的卡理斯瑪,并且一直是因其為可拉族後裔而具有資格的祭司們的表征&mdash&mdash唯有他們有資格宣說&ldquo祭司的祝福&rdquo,雖說本質上隻是形式上而已。
直到東歐的哈斯丁運動才在哈斯丁神秘主義義人(tsaddik)身上創造出一種人物[5],與亞洲的救苦救難類型和秘法傳授者類型相應的人物,他們所宣稱擁有的權位也因此正與拉比的權威處于最為尖銳對立的狀态,并且被後者拒斥為異端。
猶太拉比既不施行聖禮救贖,也不是個卡理斯瑪的急難救助者。
他的宗教特殊資材是&ldquo知識&rdquo。
這受到非比尋常的極高評價。
在榮耀上,他超越其尊長及其父母,所謂&ldquo知識至上&rdquo。
拉比個人權威的意義端在于他以身示範,亦即在于他的典範性生活樣式,然而其标志不過是嚴格地一以神的話語為取向。
拉比在其義務性的工作領域裡同樣是個&ldquo話語&rdquo的仆役。
但他絕非&ldquo說教者&rdquo,而是個&ldquo教師&rdquo。
他在封閉性的學生圈子裡教授律法,但并不公開地通過說教來勸導教團。
的确,他也在猶太會堂裡施教,不過,在古猶太教裡,就我們所知,這僅隻發生在大祭典之前的安息日及卡拉班之日(Kallaben-Tage)。
目的同樣在于教導虔敬的教團在那樣的日子裡該遵守哪些儀式義務,就像個人有了疑問時,他作為建言者來援助他們有關儀式義務的問題。
除了有系統地将律法教授給學生,拉比的職業活動重心在于:依羅馬法律家那種方式來進行解答工作,以及作為仲裁者的活動,而被召喚到&ldquo拉比法庭&rdquo(BetDin)執事的拉比就真正是在擔任法官的工作。
反之,安息日午後的公開的宗教-倫理說教,在猶太教古代是完全無組織的。
不過,隻要有公開說教活動存在&mdash&mdash可以說很大程度上是存在的,不管當時或是後來,此種活動一直是落在有别于真正定居于地方上的拉比的另外一種人手上,亦即&ldquomagyr&rdquo[6],後代的這種受過拉比教育的遊方教師,确實是個非常古老的現象。
作為遊方的辯士(So-phist)、富有的教團成員的座上客,他漫遊于一個又一個教團之間,完全如同一徑在各猶太會堂裡說教的保羅那樣。
當然,浮上台面的不止是雲遊的演說者。
相當寬廣的教學與說教自由,使得任何自認為夠資格同時也被教團認可的人都可以進行說教。
真正以福音為禮儀上的前提的&ldquo聖經學者&rdquo也這麼做。
不過,顯然不是正規的職業義務。
另一方面,拉比的任務僅在于整治非祭司性質的而是純粹技術&mdash儀式性質的事務:在古猶太教裡,尤其是儀式性沐浴(mikweh)的施行以及shehitah,儀式性的屠宰(&ldquo屠宰場&rdquo)&mdash&mdash這是他必須照管的,有時候他甚至必須自己動手。
隻是,所有這些事項裡,律法的權威性解釋是而且一直都是主要的工作。
此種律法解釋的技術本質,在此相應于小市民階層在社會條件制約下所生出的特質。
古代拉比本身相當大一部分所屬的這個階層,也是律法解釋最為重要的擔綱者。
如先前所強調的,&ldquo健全的常識&rdquo與實踐&mdash倫理的理性主義,亦即總是與市民階層相親近的那種内在态度,強烈地影響了拉比對待律法的方式:發揮功效的,一方面是規定的&ldquoratio&rdquo而非其文字,另一方面是日常生活的迫切性需求,尤其是經濟的需求。
反之,真正&ldquo建設性的&rdquo理性思維的可能性則完全付之阙如,換言之,像羅馬從事解答活動的法律家所秉持的并且也唯有他們所運作的那種真正的&ldquo法律家的
支撐其權威的總是出自先知之口與律法書裡明文記載的确定話語。
朝着靈魂司牧者崇拜的方向前進&mdash&mdash依照印度、亞洲與基督教裡的導師崇拜的那種方式&mdash&mdash的任何發展,一概都被排除掉。
而這也是猶太教的神觀本身所不容的,此種神觀迫使任何的被造物神化都被當作是異教的恐怖行徑而遭到拒斥。
不過拉比自己也不曾考慮過成為按照這種基督教的或亞洲現象的樣式所發展出來的聖者崇拜或秘法傳授者崇拜的對象。
他所從事的是一種宗教的天職,但他并不施行恩寵:這麼做原本是&mdash&mdash在有限範圍内&mdash&mdash祭司的卡理斯瑪,并且一直是因其為可拉族後裔而具有資格的祭司們的表征&mdash&mdash唯有他們有資格宣說&ldquo祭司的祝福&rdquo,雖說本質上隻是形式上而已。
直到東歐的哈斯丁運動才在哈斯丁神秘主義義人(tsaddik)身上創造出一種人物[5],與亞洲的救苦救難類型和秘法傳授者類型相應的人物,他們所宣稱擁有的權位也因此正與拉比的權威處于最為尖銳對立的狀态,并且被後者拒斥為異端。
猶太拉比既不施行聖禮救贖,也不是個卡理斯瑪的急難救助者。
他的宗教特殊資材是&ldquo知識&rdquo。
這受到非比尋常的極高評價。
在榮耀上,他超越其尊長及其父母,所謂&ldquo知識至上&rdquo。
拉比個人權威的意義端在于他以身示範,亦即在于他的典範性生活樣式,然而其标志不過是嚴格地一以神的話語為取向。
拉比在其義務性的工作領域裡同樣是個&ldquo話語&rdquo的仆役。
但他絕非&ldquo說教者&rdquo,而是個&ldquo教師&rdquo。
他在封閉性的學生圈子裡教授律法,但并不公開地通過說教來勸導教團。
的确,他也在猶太會堂裡施教,不過,在古猶太教裡,就我們所知,這僅隻發生在大祭典之前的安息日及卡拉班之日(Kallaben-Tage)。
目的同樣在于教導虔敬的教團在那樣的日子裡該遵守哪些儀式義務,就像個人有了疑問時,他作為建言者來援助他們有關儀式義務的問題。
除了有系統地将律法教授給學生,拉比的職業活動重心在于:依羅馬法律家那種方式來進行解答工作,以及作為仲裁者的活動,而被召喚到&ldquo拉比法庭&rdquo(BetDin)執事的拉比就真正是在擔任法官的工作。
反之,安息日午後的公開的宗教-倫理說教,在猶太教古代是完全無組織的。
不過,隻要有公開說教活動存在&mdash&mdash可以說很大程度上是存在的,不管當時或是後來,此種活動一直是落在有别于真正定居于地方上的拉比的另外一種人手上,亦即&ldquomagyr&rdquo[6],後代的這種受過拉比教育的遊方教師,确實是個非常古老的現象。
作為遊方的辯士(So-phist)、富有的教團成員的座上客,他漫遊于一個又一個教團之間,完全如同一徑在各猶太會堂裡說教的保羅那樣。
當然,浮上台面的不止是雲遊的演說者。
相當寬廣的教學與說教自由,使得任何自認為夠資格同時也被教團認可的人都可以進行說教。
真正以福音為禮儀上的前提的&ldquo聖經學者&rdquo也這麼做。
不過,顯然不是正規的職業義務。
另一方面,拉比的任務僅在于整治非祭司性質的而是純粹技術&mdash儀式性質的事務:在古猶太教裡,尤其是儀式性沐浴(mikweh)的施行以及shehitah,儀式性的屠宰(&ldquo屠宰場&rdquo)&mdash&mdash這是他必須照管的,有時候他甚至必須自己動手。
隻是,所有這些事項裡,律法的權威性解釋是而且一直都是主要的工作。
此種律法解釋的技術本質,在此相應于小市民階層在社會條件制約下所生出的特質。
古代拉比本身相當大一部分所屬的這個階層,也是律法解釋最為重要的擔綱者。
如先前所強調的,&ldquo健全的常識&rdquo與實踐&mdash倫理的理性主義,亦即總是與市民階層相親近的那種内在态度,強烈地影響了拉比對待律法的方式:發揮功效的,一方面是規定的&ldquoratio&rdquo而非其文字,另一方面是日常生活的迫切性需求,尤其是經濟的需求。
反之,真正&ldquo建設性的&rdquo理性思維的可能性則完全付之阙如,換言之,像羅馬從事解答活動的法律家所秉持的并且也唯有他們所運作的那種真正的&ldquo法律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