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拉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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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世紀内陸續編纂,最後于3世紀總其成。
其内容是自先知以斯拉時代以來的若幹口傳律法的诠譯。
《密西拿》分六大部分(回目),共63篇專論,每篇專論分若幹章。
&mdash&mdash譯注 [2]首先用在長老Gamaleil身上。
[3]因此猶太教學者宣稱《馬太福音》23:7、8是&ldquo時代倒錯&rdquo。
[4]韋伯此處所影射的或許是伊貝徐茨(JonathanEybeschutz,1690&mdash1764),波蘭出生的猶太教拉比、學者,任阿爾托納(Altona)、漢堡和萬德斯貝克(Wandsbek,三地當時屬丹麥國王)拉比時,當地婦女希望他能運用神力使她們免于難産而死。
他授給她們護符,據說其中有密寫禱詞,呼求僞彌賽亞澤維(ShabbetaiTzevi)救助。
有一枚護符為嚴格遵奉猶太聖典(Talmud)著作的拉比埃姆敦(JacobEmden)所獲,埃姆敦公開譴責伊貝徐茨為異端分子。
波蘭境内的衆拉比擁護伊貝徐茨,而德意志境内各拉比則支持埃姆敦。
這場争吵損傷了拉比的威信,其影響也持續了很長一段時間。
&mdash&mdash譯注 [5]一般而言,這當然僅止于當事者不隻是個教師,而是因奇迹能力而夠格的&ldquo先知&rdquo的情況。
[6]羅馬法律家的活動,傳統上分為三種,亦即respondere、cavere、agere。
respondere是指為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與解答,同時公開講解,擔負起法學教育的任務。
cavere是指為當事者作成必要的行為方式以取得他們所欲的法律效果。
agere則是幫助當事者選擇其提起訴訟的方式。
換言之,羅馬法律家的解答有的是為了法律行為或訴訟行為的當事人而做,有的是為了審判人,有的是為了法務官而做出,對于法生活具有極為重大的影響力。
法律家的解答活動原本是自由不拘的,帝政初期的首位皇帝奧古斯都(前27&mdash14)則授與某些著名的法律家&ldquo根據元首權威而做解答的權利&rdquo(iusrespondendiexauctoritateprincipis),而對解答活動加以某種程度的統制;不過,這并不是以禁止其他法律家的解答活動為旨趣。
其後,哈德良皇帝(117&mdash138年在位)規定,凡有公開解答權的法律家(不限于當代的)對同一個問題意見一緻的,該意見具有法律拘束力,法官或審判人判案時必須遵照執行,以此而進一步強化對解答活動的統制。
關于羅馬的這種法律家,詳見韋伯《法律社會學》,第三章。
&mdash&mdash譯注 [7]印度導師的本業是個商人、地主或年金收入者的情形不在少數,至今仍如此。
但是,對較古老時代的猶太教拉比而言,在&ldquo宗教的&rdquo職業之外去尋求生計的其他來源,是有必要的;而印度的導師一般而言至少多半是靠其宗教職務所得的外快與捐贈來過活。
就此而言,在(東方的)猶太教裡,與印度導師相對應的,不是拉比,而是新哈斯丁派的卡理斯瑪秘法傳授者,下文将會論及。
[8]希勒爾(Hilleld.Ae),詳見本書第一篇第七章注釋。
沙馬伊(ShammaiHA-ZAKEN,前50&mdash30?),巴勒斯坦猶太教賢哲。
與希勒爾齊名并共同主持猶太教公會。
他創立沙馬伊派,該派主張嚴格照詞義解釋律法,與主張靈活解釋律法的希勒爾派對立,反對後者所倡根據人的動機判斷其行為的&ldquo動機原則&rdquo。
兩派一直持續到2世紀才衰落。
&mdash&mdash譯注 [9]在猶太聖典裡,這是指被授予聖職的拉比。
[10]B.B.22a. [11]除非有特别加以說明,我們提及拉比時總是先驗地以此為前提:亦即我們指的是行文讨論當中的那時期的拉比,也就是猶太法典編纂的材料所提供給我們的那個時代的拉比。
[12]《申命記》13:2、3,17:20f.。
[13]《申命記》18:11.。
[14]在《但以理書》2,為了解尼布甲尼撒的夢,和巫師、占星師、魔法師相提并論的,正是迦勒底人(Chaldees)。
&mdash&mdash譯注 [15]即使像約伯的問題及其他有時可見的幾處,此種自明之理或許事實上行不通,不過至少似乎是可以這麼說的。
[16]或者還有中國的少年讀物,不過這是出于完全不同的理由。
其内容是自先知以斯拉時代以來的若幹口傳律法的诠譯。
《密西拿》分六大部分(回目),共63篇專論,每篇專論分若幹章。
&mdash&mdash譯注 [2]首先用在長老Gamaleil身上。
[3]因此猶太教學者宣稱《馬太福音》23:7、8是&ldquo時代倒錯&rdquo。
[4]韋伯此處所影射的或許是伊貝徐茨(JonathanEybeschutz,1690&mdash1764),波蘭出生的猶太教拉比、學者,任阿爾托納(Altona)、漢堡和萬德斯貝克(Wandsbek,三地當時屬丹麥國王)拉比時,當地婦女希望他能運用神力使她們免于難産而死。
他授給她們護符,據說其中有密寫禱詞,呼求僞彌賽亞澤維(ShabbetaiTzevi)救助。
有一枚護符為嚴格遵奉猶太聖典(Talmud)著作的拉比埃姆敦(JacobEmden)所獲,埃姆敦公開譴責伊貝徐茨為異端分子。
波蘭境内的衆拉比擁護伊貝徐茨,而德意志境内各拉比則支持埃姆敦。
這場争吵損傷了拉比的威信,其影響也持續了很長一段時間。
&mdash&mdash譯注 [5]一般而言,這當然僅止于當事者不隻是個教師,而是因奇迹能力而夠格的&ldquo先知&rdquo的情況。
[6]羅馬法律家的活動,傳統上分為三種,亦即respondere、cavere、agere。
respondere是指為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與解答,同時公開講解,擔負起法學教育的任務。
cavere是指為當事者作成必要的行為方式以取得他們所欲的法律效果。
agere則是幫助當事者選擇其提起訴訟的方式。
換言之,羅馬法律家的解答有的是為了法律行為或訴訟行為的當事人而做,有的是為了審判人,有的是為了法務官而做出,對于法生活具有極為重大的影響力。
法律家的解答活動原本是自由不拘的,帝政初期的首位皇帝奧古斯都(前27&mdash14)則授與某些著名的法律家&ldquo根據元首權威而做解答的權利&rdquo(iusrespondendiexauctoritateprincipis),而對解答活動加以某種程度的統制;不過,這并不是以禁止其他法律家的解答活動為旨趣。
其後,哈德良皇帝(117&mdash138年在位)規定,凡有公開解答權的法律家(不限于當代的)對同一個問題意見一緻的,該意見具有法律拘束力,法官或審判人判案時必須遵照執行,以此而進一步強化對解答活動的統制。
關于羅馬的這種法律家,詳見韋伯《法律社會學》,第三章。
&mdash&mdash譯注 [7]印度導師的本業是個商人、地主或年金收入者的情形不在少數,至今仍如此。
但是,對較古老時代的猶太教拉比而言,在&ldquo宗教的&rdquo職業之外去尋求生計的其他來源,是有必要的;而印度的導師一般而言至少多半是靠其宗教職務所得的外快與捐贈來過活。
就此而言,在(東方的)猶太教裡,與印度導師相對應的,不是拉比,而是新哈斯丁派的卡理斯瑪秘法傳授者,下文将會論及。
[8]希勒爾(Hilleld.Ae),詳見本書第一篇第七章注釋。
沙馬伊(ShammaiHA-ZAKEN,前50&mdash30?),巴勒斯坦猶太教賢哲。
與希勒爾齊名并共同主持猶太教公會。
他創立沙馬伊派,該派主張嚴格照詞義解釋律法,與主張靈活解釋律法的希勒爾派對立,反對後者所倡根據人的動機判斷其行為的&ldquo動機原則&rdquo。
兩派一直持續到2世紀才衰落。
&mdash&mdash譯注 [9]在猶太聖典裡,這是指被授予聖職的拉比。
[10]B.B.22a. [11]除非有特别加以說明,我們提及拉比時總是先驗地以此為前提:亦即我們指的是行文讨論當中的那時期的拉比,也就是猶太法典編纂的材料所提供給我們的那個時代的拉比。
[12]《申命記》13:2、3,17:20f.。
[13]《申命記》18:11.。
[14]在《但以理書》2,為了解尼布甲尼撒的夢,和巫師、占星師、魔法師相提并論的,正是迦勒底人(Chaldees)。
&mdash&mdash譯注 [15]即使像約伯的問題及其他有時可見的幾處,此種自明之理或許事實上行不通,不過至少似乎是可以這麼說的。
[16]或者還有中國的少年讀物,不過這是出于完全不同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