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拉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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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比并不是什麼&ldquo法利賽派的制度&rdquo,形式上他們與兄弟團一點關系也沒有。
隻不過,在其發展的起始階段,他們與那運動有着最緊密的關聯。
在《密西拿》形成的時期裡[1],傑出的教師&mdash&mdash即使不是在形式上,但就其意圖而言确實&mdash&mdash是法利賽人,而其教導乃決定于法利賽主義的&ldquo精神&rdquo。
得先注意到的是,&ldquo拉比&rdquo之名(從Rab而來,意思是&ldquo大&rdquo,因此Rabbi意思是&ldquo我的大師&rdquo)就猶太教史料可及範圍而言是在神殿崩毀之後[2]才成為固定的名稱[3]。
前此,&ldquo索佛&rdquo是指聖經學者,是個就事論事、有确定内容的稱呼,而&ldquo老師&rdquo則是指尊敬的人。
不過,我們仍然可以毫不猶豫地用這個名稱來指稱耶路撒冷陷落之前的時代裡那些教團的聖經學者的權威人士,因為這稱呼不僅極有可能而且确實已被用在這些人身上。
那麼就這點而言,&ldquo拉比&rdquo究竟是什麼? &ldquo拉比&rdquo在形式上的正當化是家族長制形成後,亦即神殿崩毀後才有的:那時就要求拉比要經過形式的聖職任命,而且美索不達米亞與巴勒斯坦的學院成立後也制定出确定的課程。
在此之前,所有這些都是沒有的事。
就我們所知,&ldquo拉比&rdquo之類的官方正當化根本不存在。
索佛的傳統是唯一的标志:他們是靠着聖經學識與為人所接受的聖書解釋而嶄露頭角并受到公認,他們的親傳弟子與再傳弟子則被視為最具資格的學者。
被猶太聖典引用格言的那些人物,絕非僅止于索佛或有學識的拉比;相反的,傳承裡有時好像有點故意地特别将律法書的精妙解釋與宗教義務的教誨,借着某個拉比(如伊貝徐茨[4])的趕驢人之口說出,并且讓有學問的拉比去向被公認虔敬且因而有智能的農夫(如AbbaChilkijat)求教。
不過,這總之是被當成特殊的事例。
這證明區分并不是那麼銳利,但那名趕驢人确實是與拉比有明顯區隔的&ldquo無知者&rdquo。
他絕非拉比。
福音書設定為前提的種種情況,同樣顯示出當時至少某種對外堅固閉鎖的組織是不存在的,反倒是借着律法知識與解釋技藝的卡理斯瑪,而事實上獲得正當性者成為人們咨詢的對象。
對此,顯然隻有當解釋的方式煽惑不得體并且招惹出足夠強大的反對态勢時,才會有通過壓制方式的消極幹涉,不管是由祭司這方面,或是經由個人或(多半)法利賽教團領導下的群衆自力救濟(私刑):從福音書的記述裡可以得知,對于某個教師之大孚人望是有多麼大的顧忌。
當&ldquo民衆&rdquo緊緊追随着教師時,即使其教誨甚為謬誤,官方當局還是怯于幹涉[5]。
拉比教師純粹在教育與學院支持下造就出來的形式卡理斯瑪權威,在許多相似的現象裡找到其模拟,從羅馬的從事解答活動的法律家(respondierendeJuristen)[6]&mdash&mdash在必須領取執照的時代以前&mdash&mdash到印度的導師(Guru)。
其間存在着重大的差異,而這點,亦即拉比獨特的固有特色,正是我們此處必須加以檢視的。
就重點而言,拉比首先是個平民的知識階層。
這并不是說他們當中全無高貴的或富裕的人士。
但是,隻消看一眼那些猶太聖典裡的權威人物或被提舉為模範的拉比(及其他證人)即可得知:平民,乃至于田地裡的日薪勞動者是其主流,而拉比本身當中,富人與貴族是極少數。
這在猶太聖典編成的時代及之前是毫無疑問的。
如我們先前所見,其他宗教的許多秘法傳授者與教派領袖也都是&ldquo平民&rdquo。
不過,(古代)拉比與他們的不同點特别是在于:他們是以兼職的方式,亦即除了其世俗的職業之外,履行其作為咨商者與禮儀律法顧問的功能。
這絕非偶然,而是禁止為求報酬而教授(或解釋)律法的嚴格命令所造成的結果[7]。
此一禁令&mdash&mdash在保羅&ldquo不做者不食&rdquo的命令裡再得延續&mdash&mdash首先完全阻絕了他們發展成印度特有的那種秘法傳授者,其次也說明了在緊要關節點上他們的教誨的某些特色。
人們經常彙整羅列領導的拉比所踞的職業地位。
可以理解的是,他們當中有許多的地主。
當然,多半是地租年金收入者,因為這使得他們可以全心投入研究。
不過,令人矚目的是,在猶太聖典裡較古老的,亦即神殿崩毀之前最具權威性的人
隻不過,在其發展的起始階段,他們與那運動有着最緊密的關聯。
在《密西拿》形成的時期裡[1],傑出的教師&mdash&mdash即使不是在形式上,但就其意圖而言确實&mdash&mdash是法利賽人,而其教導乃決定于法利賽主義的&ldquo精神&rdquo。
得先注意到的是,&ldquo拉比&rdquo之名(從Rab而來,意思是&ldquo大&rdquo,因此Rabbi意思是&ldquo我的大師&rdquo)就猶太教史料可及範圍而言是在神殿崩毀之後[2]才成為固定的名稱[3]。
前此,&ldquo索佛&rdquo是指聖經學者,是個就事論事、有确定内容的稱呼,而&ldquo老師&rdquo則是指尊敬的人。
不過,我們仍然可以毫不猶豫地用這個名稱來指稱耶路撒冷陷落之前的時代裡那些教團的聖經學者的權威人士,因為這稱呼不僅極有可能而且确實已被用在這些人身上。
那麼就這點而言,&ldquo拉比&rdquo究竟是什麼? &ldquo拉比&rdquo在形式上的正當化是家族長制形成後,亦即神殿崩毀後才有的:那時就要求拉比要經過形式的聖職任命,而且美索不達米亞與巴勒斯坦的學院成立後也制定出确定的課程。
在此之前,所有這些都是沒有的事。
就我們所知,&ldquo拉比&rdquo之類的官方正當化根本不存在。
索佛的傳統是唯一的标志:他們是靠着聖經學識與為人所接受的聖書解釋而嶄露頭角并受到公認,他們的親傳弟子與再傳弟子則被視為最具資格的學者。
被猶太聖典引用格言的那些人物,絕非僅止于索佛或有學識的拉比;相反的,傳承裡有時好像有點故意地特别将律法書的精妙解釋與宗教義務的教誨,借着某個拉比(如伊貝徐茨[4])的趕驢人之口說出,并且讓有學問的拉比去向被公認虔敬且因而有智能的農夫(如AbbaChilkijat)求教。
不過,這總之是被當成特殊的事例。
這證明區分并不是那麼銳利,但那名趕驢人确實是與拉比有明顯區隔的&ldquo無知者&rdquo。
他絕非拉比。
福音書設定為前提的種種情況,同樣顯示出當時至少某種對外堅固閉鎖的組織是不存在的,反倒是借着律法知識與解釋技藝的卡理斯瑪,而事實上獲得正當性者成為人們咨詢的對象。
對此,顯然隻有當解釋的方式煽惑不得體并且招惹出足夠強大的反對态勢時,才會有通過壓制方式的消極幹涉,不管是由祭司這方面,或是經由個人或(多半)法利賽教團領導下的群衆自力救濟(私刑):從福音書的記述裡可以得知,對于某個教師之大孚人望是有多麼大的顧忌。
當&ldquo民衆&rdquo緊緊追随着教師時,即使其教誨甚為謬誤,官方當局還是怯于幹涉[5]。
拉比教師純粹在教育與學院支持下造就出來的形式卡理斯瑪權威,在許多相似的現象裡找到其模拟,從羅馬的從事解答活動的法律家(respondierendeJuristen)[6]&mdash&mdash在必須領取執照的時代以前&mdash&mdash到印度的導師(Guru)。
其間存在着重大的差異,而這點,亦即拉比獨特的固有特色,正是我們此處必須加以檢視的。
就重點而言,拉比首先是個平民的知識階層。
這并不是說他們當中全無高貴的或富裕的人士。
但是,隻消看一眼那些猶太聖典裡的權威人物或被提舉為模範的拉比(及其他證人)即可得知:平民,乃至于田地裡的日薪勞動者是其主流,而拉比本身當中,富人與貴族是極少數。
這在猶太聖典編成的時代及之前是毫無疑問的。
如我們先前所見,其他宗教的許多秘法傳授者與教派領袖也都是&ldquo平民&rdquo。
不過,(古代)拉比與他們的不同點特别是在于:他們是以兼職的方式,亦即除了其世俗的職業之外,履行其作為咨商者與禮儀律法顧問的功能。
這絕非偶然,而是禁止為求報酬而教授(或解釋)律法的嚴格命令所造成的結果[7]。
此一禁令&mdash&mdash在保羅&ldquo不做者不食&rdquo的命令裡再得延續&mdash&mdash首先完全阻絕了他們發展成印度特有的那種秘法傳授者,其次也說明了在緊要關節點上他們的教誨的某些特色。
人們經常彙整羅列領導的拉比所踞的職業地位。
可以理解的是,他們當中有許多的地主。
當然,多半是地租年金收入者,因為這使得他們可以全心投入研究。
不過,令人矚目的是,在猶太聖典裡較古老的,亦即神殿崩毀之前最具權威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