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儀禮隔離的發展與對内對外道德的二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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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一切社會與内政事務的決定性勢力,縱使必要時屈從于外族的,亦即與教團毫無内在關系的代官之下也無妨。

    這倒迎合了波斯政策的利害關懷。

    俘囚期前不為人知的&ldquo大祭司&rdquo這個角色,之所以能借着提高潔淨的要求,賦予進入神殿至聖所的特權與施行特定儀式的獨占資格而被形塑為地位顯要的教權制代表人,乃是祭司影響下的俘囚期預言與禮儀命令在祭司的編纂與添竄下所共同造成的結果。

    律例與律法書的祭司編纂本提到&ldquo君侯&rdquo之處,僅止于禁止詛咒他們,除此則全然無視。

    所有這些全都貼合波斯政策的要求。

    另一方面,祭司也徹底預先做好與波斯王權之間&mdash&mdash好比在亞達薛西治下那樣&mdash&mdash的諒解工作。

    首先是熱心做成名簿的登錄,登錄了應該被承認具有完全資格的祭司氏族,以及與此一氏族愈來愈形分離且不具職務能力的利未人與司祭人員,還有同此,教團的成員。

    包括部分而言較古老的傳承,以及廣泛且明顯存在矛盾的氏族名簿,就是在當時做成的,而這些則構成了現存傳承的祭司編纂本如此重要的一小部分,從而有被企圖作為未來具有祭儀資格的唯一認證。

    進一步的工作是為生活樣式上的禮拜規則與儀式命令作出規定,并且白紙黑字地确定下來,還有将前此以文書形式存在的曆史傳承和利未人的律法書整體作一番與上項工作相符的修正。

    傳承在當時,公元前5世紀,即具其今日的姿容。

    完成了這些準備工作之後,祭司憑借其于亞達薛西治下的宮廷關系,成功地實現了以下諸事:(1)一位猶太人宦官兼國王的寵幸,尼希米,以其作為代官的全權,重新組織了耶路撒冷的教團國家,并且借着都城圍牆的重建與強制集中居住(Synoikismos)來确保這個教團國家的存在;(2)一位祭司,以斯拉,借助王的權威而宣告,那部由俘囚期教團的祭司在巴比倫所拟定的&ldquo法典&rdquo,是對這個教團國家具有拘束力的,并且促使這個國家的代表人通過莊重的文書為此法典負起責任。

    在這些現象裡,于此最最引起我們關注的首指這個教團國家的禮儀性隔離的貫徹。

    此種禮儀性隔離在俘囚期裡被加以實行,因為,當北以色列人在亞述的放逐下,幾乎完全被吸納到當地的環境裡去的這個事實,為祭司與律法書教師所得知之後,他們必然從而學習到,對他們固有的利害而言,此種禮儀性保護壁壘的建置具有多麼決定性的重大意義。

     實際上,最重要的一點莫過于絕對禁止通婚的命令。

    以斯拉借助于非常戲劇性的手段而将此項禁令貫徹到底,并且義無反顧地強制執行,甚至包括解除既已存在的通婚事例。

    前此,此種禁制之微不足道,既已顯示于古老的史料(《創世記》34、38,《士師記》3,《申命記》21:10)與大衛一族的混血情形裡(路得!),再者,定居于以色列的人當中,除了有力的貴胄氏族及為數不少的祭司與利未人之外,還有大祭司的家族也都身在觸犯此罪的行列裡(《以斯拉記》10:18f.)。

    在祭司編修版裡,這場對抗通婚的鬥争展現在一連串的神學論述當中,譬如對于在田裡播下混雜的種子、在織布裡交織混雜的紗線以及對于雜種動物的駁斥。

    若說這些個禁令至少部分而言與不知名出處的古老迷信相關聯,倒也不無可能。

    隻不過一般而言更有可能的是,所有這些禁令無非是形式主義的祭司基于與非猶太人&ldquo混血&rdquo的禁忌而後有的神學建構。

    因為譬如毫無顧忌地使用騾子,在俘囚期之前的時代是确實的。

    就種姓似的排外性閉鎖而言,次于通婚的,究屬同桌共食(Kommensalität)的問題。

    我們看到,與禮儀上的外邦人自在地同桌共食并不是沒有的事,隻不過這當然和其他各處一樣,僅止于發生在通過誓約而永久結盟或通過客人法而一時同盟的圈子裡。

    埃及人與希伯來人在約瑟的故事裡的确是各就其食,不過對于同桌共食的這種拒斥,其實是要歸因于埃及人對于食事的觀感與以色列人有所不同。

    直到祭司法典對于飲食法的極度強調,方才肇始了實踐上觸手可及的種種困難。

     在&ldquo祭儀的十誡&rdquo裡的确包含了一則高度專門化且後來經擴張而造成深遠影響的飲食規定(不可将小山羊放入其母的乳汁裡烹煮),但在此&ldquo祭儀的十誡&rdquo裡,或在其他确實是俘囚期前的規章裡,都未曾包含或提到後來以色列人極具特征性且特有的飲食禁令,隻不過除了許多部分而言相當重要的動物(《利未記》第11章)的相關禁令之外:(1)禁食坐骨神經,在其後來的專門化裡演變成幾乎全面不準享用獸類的腰肉;(2)禁食脂肪(《利未記》3:17,7:23、25),後來這被解釋成僅限于四腳動物,而迫使以色列人使用鵝的油脂;(3)禁食血,這使得肉必須經鹽腌和水洗;(4)禁食已死或已裂解的動物,這(連同第3條規定)決定了屠宰的儀式性規制。

    這些禁令的某些部分(例如《利未記》3:17),已經由其形式呈現出祭司法典制定之修訂的特征。

    吃食驢肉是《列王紀下》6:25的前提。

    禁食死獸或遭撕裂的動物在《以西結書》(4:14;相較44:31)裡的前提是隻适用于祭司,而在第三以賽亞(《以賽亞書》66:3)裡隻提到以豬血來祭獻是可憎的亵渎。

    這些禁制的部分内容,包括或許是對于豬肉與兔肉的疑慮以及在撒母耳傳說裡提及的禁食血的規定(《撒母耳記上》14:33f.),部分是作為一般性的禁忌,部分是為了敬神之故的獻牲禁忌[13],部分則是作為祭司的潔淨禁忌,必然要追溯到古代。

    追本溯源的傳說故事&mdash&mdash一般而言是事情已曆史久遠的一種可靠征兆&mdash&mdash隻發現到關于不可吃坐骨神經的習慣,亦即關于不可食血禁令的一種形上學的也就是相對晚出的(從動物靈魂信仰而來的)解釋。

    在所謂的祭儀的十誡裡的那則不可将小山羊放入母乳裡煮食的禁令,在後來的猶太教裡擴展成不可以任何方式将肉與奶一起烹調的規定,然而這禁令似乎是源于示劍祭儀的地方性禁忌,并且在那兒并未發現令其成為積極法規的動機。

    禁食死傷獸肉的命令可能和獻牲的規定相關聯。

    關于特定種類動物的禁令,我們找不到任何溯本追源的傳說故事有所指涉。

    取而代之的毋甯是一種自然科學的區分方式,這确實并不古老,而是祭司的圖式化的産物,相當類似于&mdash&mdash部分而言根本就是&mdash&mdash摩奴法論裡的那種方式,而且可能非常擴大了禁食肉類的範圍。

    追溯各個禁令的形成原因,可能是件徒勞無功的事。

    在巴勒斯坦,确實直到福音書時代都還豢養豬隻,如同其他牲畜。

    豬鬃即使到後來也未被視為不淨,而是僅止于吃食豬肉。

    直到猶太聖典時代,所有的小牲畜飼育者,包括山羊飼育者在内,才被視為不淨的&mdash&mdash他們可曾是耶和華信仰的擔綱者&mdash&mdash不過并不是因為他們吃食豬肉,而是因為他們利未人式的不潔淨的生活樣式。

    最有可能的是,如同日耳曼之禁食馬肉的教會禁令,在此是基于對異邦人祭典犧牲的飲食有所避忌。

    不過,若就其相當廣泛可見&mdash&mdash亦普及于印度與埃及&mdash&mdash這點來看,此項禁令也有可能是從外面傳進來的。

     比起這種排斥一系列廣受其他地方所鐘愛的肉食料理來,禁食血的命令與愈來愈擔心要避開一切實際未經屠宰而死的獸肉的這種顧忌,對于同桌共食的可能性産生了更強烈的影響,而且正因此而導緻有必要,如俘囚期之後的時代所發生的,具備一套在禮儀監控與規制之下得以适用于所有動物的特殊的屠宰(shachat)方法。

    一切未經正确方式宰殺的牲畜,以此皆被視為&ldquo腐肉&rdquo(nebelah),即使所謂的不正确僅是由于刀上有了缺口(會使獸肉被&ldquo撕裂&rdquo),或因為屠宰者的其他疏失&mdash&mdash他們非得經長期訓練才學會這項技藝。

    禮儀嚴正的猶太人之所以難以離群索居或小夥群居,正是肇因于需要有個禮儀正确的&ldquo屠宰者&rdquo在身邊的必要性,而這也使得在美國直到現今為止,禮儀上正統的猶太人無不集中居住在大城市裡(而改革派的猶太人則得以獨自從事以高利貸榨取鄉下黑人的利潤優沃的事業)。

    此種飲食與屠宰禮儀的決疑論的完備論述,是屬于古代晚期的事,不過基本上來說是要追溯到俘囚期的祭司的教說。

    由于飲食習慣的這種儀式主義化,使得同桌共食相當困難。

    任一種真正的同桌共食禁令,從未為官方猶太教所認知。

    《禧年書》[14](22:16)裡勸誡,要與異教徒分離且不可與他們共食,此一見解之少為人所接受,正如視異教徒的家或與他們的個人接觸為一切不淨的見解之未曾被确認一樣。

    在較往後的時代裡,唯有欲舉行崇拜儀式的猶太人方得信守與一切異教事物嚴格分離的命令(《約翰福音》18:28)。

    總之,希臘與羅馬作家的著述裡證實,嚴正的猶太人對于任何與非猶太人同桌共食的事自然存有相當大的疑慮;&ldquo憎恨他人&rdquo(odiumgenerishumani),對猶太人的責難,首先無疑要歸根到這點[15]。

     嚴格的安息日聖化在俘囚時期浮上台面,成為最重要的禮儀性&ldquo識别命令&rdquo之一,一來是因為謹守安息日,相對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