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巫術與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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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uo戰勝了所有施弄玄虛以圖擺脫它的伎倆。

    但是,在以色列,并非印度的那種業(karma),而是人格神的某種理性的天意決定着這個命運。

     盡管發怒時激憤難當,但終歸說來既理性又按計劃行事的這個知識分子的神,具有兩大特征性的面相。

    首先,如我們先前提示的,他是個平民的神。

    這可不能被誤解。

    這個面相裡的耶和華既不是&ldquo大衆宗教&rdquo的神,也絕非順應&ldquo群衆&rdquo需求的神。

    他毋甯正好是在最終獲勝的耶和華觀念裡,部分由先知(戰争先知與後來的律法書先知)和律法書教師所組成的那個圈子企圖強制教導給民衆的那個神。

    這經常遭到反抗。

    因為群衆真正的需求,無論何處莫非尋求巫術或救世主以解救急難,在以色列亦是如此。

    同樣的,不管是耶和華信仰的理想,或是懷抱此種虔信的理想主義者,皆非出自這個所謂&ldquo窮人&rdquo的圈子。

    俘囚期之前,不止整個真正的列王傳說裡的英雄,即使來自士師時代傳承的古老殘篇裡的英雄,莫不是經濟境況良好同時又虔誠的以色列人。

    在虔敬的宗教傳說裡,族長也都是非常富裕的人。

    依據古老的應許,在此如同其他各處,财富本就是虔誠的報償。

    具有文學教養的耶和華知識擔綱者本身極有可能泰半是高貴氏族的成員。

    不過,自先知時代開始(阿摩司)以來,不止顯示出情況已絕非總是如此,尤其更顯示出:文士階層希望能夠培育出而且事實上也真的培育出具有清教式純正的&mdash&mdash因而也就是厭惡狂迷、偶像崇拜與巫術的&mdash&mdash虔信的那個圈子,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是平民階層。

    至少是在此種意義下的平民階層:他們既未參與分享政治權力,也不是王的軍事與賦役國家的擔綱者,更不是城市貴族社會權勢的承擔者。

    這清楚地呈現于傳說的編纂裡。

    除了《列王紀》裡的吉光片羽之外,貴族的英雄主義得不到任何發聲之處。

    反之,備受尊崇的幾乎全都是和平虔敬的農民或牧羊人,而且陳述與說明的方式也都适合于他們的觀念水平。

    以言詞來煽動谄媚群衆的做法,當然是根本行不通的。

    就像在埃及一樣,利未人的訓誡要求法官,既不可歪曲法律以利于貴胄,也不可歪曲法律以利于大衆,而掃羅的厄運,除了其他因素之外,總歸要怪他服從愚蠢的民衆。

    個人的價值與權威毋甯是取決于有關耶和華命令的知識。

    不過,利甲人的那種&ldquo遊牧的理想&rdquo與對于農民召集軍的回想,也支配着教養階層的理想。

    唯有履行上天的命令才能保證國家與人民的命運,這是儒家的基本信念,完全如同激進的耶和華信仰者。

    隻不過,在儒家,具決定性的是一個高貴的、有着審美素養的、文質彬彬的俸祿階層的美德,而在以色列,愈來愈被推崇的是鄉村與城市裡的一個理想的以色列平民的美德。

    利未人的訓誡愈來愈重視這個作為其顧客的平民思想世界。

    于此,獨特之處是:在以色列,而且唯有在此,平民階層成為一種理性的宗教倫理的擔綱者。

     其次,同樣極為重要的,耶和華一直是個曆史的神,特别是政治&mdash軍事史的神。

    這使得他與所有的亞洲神祇區隔開來,而且其緣由在于其與以色列的起始關系。

    對于耶和華最忠實的信奉者而言,他始終是誓約共同體成員的同盟戰神。

    盡管他除此之外還是個雨神,或者在北以色列的思維裡他被擡高為天上的王,對于純正的耶和華信仰者特别是先知的虔信而言,他始終是政治命運的神。

    因此絕非人類可以借着冥思而與之神秘地合而為一的神,而是個超乎人類但可以理解的人格性的主,人必須服從。

    他業已下達人類必得信守的積極命令。

    人類可以如同面對一個大王那樣,探究他的救贖意圖、他發怒的原因與他施恩寵的條件。

    但除此之外,别無其他。

    在此前提的基礎上,關于世界之&ldquo意義&rdquo為何的印度式思索的發展,徹底被排除。

    基于不同于此的理由,那種思索在埃及與巴比倫也未能超越某種相當狹窄的範圍。

    在古代以色列,這思索則根本毫無立足之地。

     *** [1]我在黑恩前引書(S.348)當中發現某些暗示,指出他所謂的以色列的&ldquo民主&rdquo性格對于以色列的倫理特質而言有何意義。

     [2]關于魔鬼信仰乃是神義論需求的産物,J.Morgenstern,MitteilungendesVereinsfürAlteGeschichte,Bd.III,1905,書中已有某些提示。

     [3]見《創世記》50:20。

    &mdash&mdash譯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