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巫術與倫理

關燈
于耶路撒冷之上&rdquo那樣,以色列(《申命記》28:10,《耶利米書》14:9)、耶路撒冷(《耶利米書》25:29)或先知(《耶利米書》15:16)&ldquo被稱為(歸在)&rdquo耶和華的名下,他的名&ldquo住在&rdquo耶路撒冷,那兒為他&ldquo建了一個居所&rdquo,他的名&ldquo從遠方而來&rdquo(《以賽亞書》30:27),而且&ldquo相近&rdquo(《詩篇》75:1),耶和華借着他的名施惠于所有&ldquo愛他名的人&rdquo(《詩篇》5:12、69:37、119:32)。

    部分而言,這涉及先前所提的那個神學概念:為了消除耶和華拟人的、親自現身的那種性質;然而部分而言,這也牽涉到那個在埃及具有支配性的、關于名的本質的觀念,而且,并不意外的,所有這類特征性的段落全都是《申命記》的,亦即其起源的時代一般而言展示出與埃及的虔敬形式極高度的親近關系。

    神名的特殊神聖性,在埃及也可發現到,譬如一方面,艾西斯(Isis)借着得知雷(Ra)的密名而奪取了他的力量,另一方面,普塔(Ptah)對&ldquo妄用&rdquo他的名者進行報複。

    在以色列,神名的神聖性也逐漸增高,盡管原來那兒并沒有遍布于其他地方的那種神名的禁忌。

    後來的見解認為,試圖以呼叫神名的手段來強制崇高的神乃是嚴重的冒渎,會招來神的報複。

    在先知時代仍盛行的、無所謂地使用神名,退卻于那種特殊的畏懼,而那樣的畏懼必然早就開始了。

    不知可回溯到多麼久遠時代的十誡之一,不可妄稱神名,無疑便是意指要以巫術來強制神的企圖。

    此種拒斥在此也很可能是基于有意識地敵對埃及,并且或許更是特别針對埃及的死者崇拜。

    因為,在埃及,神名的意義再沒有比《死者之書》的第125章更加引以為中心主軸的了,在那兒,神名的正确使用是靈魂之命運的關鍵所在。

    在地府的每個入口,各個神都要求死者要知道他們的名才能放行。

    一方面有着相近之處,另一方面又斷然拒斥,這絕非偶然。

     拒斥巫術實際上尤其是意味着:巫術并未像在他處那樣,為了馴服民衆的目的而由祭司加以體系化。

    在巴比倫,巫術的體系化在神義論需求的壓力下有所發展,所以原先是理性的。

    無罪的人遭受苦難,這樣的體驗與對神的信賴似乎唯有如此才能合一,亦即并不是神,而是魔鬼與惡靈才是災厄的起源;以此,神義論步上一種潛在的半二元論的軌道[2]。

    這在以色列是不可能的。

    一切的災厄同樣是源于耶和華,這是最早的先知(阿摩司)的基本命題之一。

    在視一切災厄為大能之神的懲罰與處置的以色列,以巫術來抵禦魔鬼的發展,相對于純粹倫理性的祭司律法書與忏悔贖罪的發展,後者乃是利未人祭司固有的掌控手段。

    這情形徹底影響了以色列宗教發展的全面領域。

    首先,在亞洲宗教裡,&ldquo魔法&rdquo(Zauber)所占據的位置,在以色列那兒則是由&ldquo奇迹&rdquo(Wunder)所占據。

    亞洲的巫師、救世主與神祇&ldquo施法術&rdquo,以色列的神則是應呼救與求情而&ldquo行奇迹&rdquo。

    其間的深刻對比,先前已經說過。

    相對于魔法,奇迹是較為理性的。

    印度人的世界一直都是個非理性的魔術花園。

    類似發展的端倪在以色列可以從以利沙生平的神奇故事裡發現到,其非理性與亞洲的魔法行使完全同在一個階段上。

    此一思考模式有可能很容易就占了上風。

    然而,對抗一切狂迷忘我的持續不斷的鬥争,顯然決定了以下的特征,亦即:在純正的耶和華信仰的宗教傳說裡,例如在族長的故事裡,連同在摩西與撒母耳的傳說裡,以及一般而言舊約裡,不是魔法,而是奇迹&mdash&mdash源于神有意義的且可理解的意圖與反應&mdash&mdash占有從未見于其他任何聖典裡的那種強大的支配性地位,而奇迹本身在許多古老的部分,多半是在族長傳說裡,相對而言較少被使用。

    魔法的這種付之阙如的情形,尤其迫使尋求事情、命運與遭遇之原因的問題走上天意信仰(Vorsehungsglauben)的軌道,亦即認為神乃是個以隐秘的但終究是可以理解的方式駕馭着世界特别是主導着其子民之命運的神。

    &ldquo你們的意思是要害我,但上帝的意思原是好的&rdquo,耶洛因派的藝術之作《約瑟傳》,便令其主人翁如此言簡意赅地表達出此一天意信仰[3]。

    在此,神的意旨同樣宰制着人類企圖逃脫的那個領域,如同在印度的故事裡,&ldquo命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