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耶和華信仰對狂迷之道的鬥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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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種崇拜所影響的宗教性,純粹的耶和華信仰的代表者發動了激烈的鬥争。
利甲族針對葡萄酒的鬥争,絕不光隻是為了保守舊有的草原習慣,而是特别針對定居民衆的縱酒狂迷的鬥争。
尤其是耶和華信仰的儀式與耶和華信仰的倫理對于性生活所抱持的态度,乃是此種深刻對立的明證。
事奉巴力,意思不外乎&ldquo随之行淫&rdquo。
通過對性的這種鬥争,性領域的全面規制在猶太教裡留下了影響深遠的印記。
破壞他人婚姻乃是死罪的這種宗教禁忌,當然也不過是和受到先知或祭司所規制的所有宗教裡一再出現的事項相互一緻而已,不同的隻是懲罰的方式特别嚴厲。
婚姻作為生兒育女的手段與作為經濟上保障為人之母者的手段,這種看法自然算不上是以色列所特有的,而是普遍所見的。
同樣的,關于性事的理解方式所帶有的鮮明的自然主義色彩,也絕非僅止于以色列所固有的。
祭儀的和戰士的禁欲的貞潔規定、月經婦女的禁忌與不淨規定等,同樣廣見于各地,當然各有相當不同的方式。
這些規定不過是表達出,視性領域為魔鬼所支配的特殊領域的觀念,而此種觀念無論何處都正是通過性的狂迷之道而呈現給理性崇拜與理性宗教的擔綱者。
然而,以色列的儀式與以色列的宗教傳說,而且特别就是在耶和華信仰的影響之下時,應對此一領域的程度與方式,正顯示出此種理性宗教見解的一種激進的極端立場,而這唯有從其與巴力狂迷之道的偏執對立這點上方能獲得解釋,這正如我們必須将其拒斥任何彼世思維的傾向推溯到其反對埃及死者崇拜的偏執态度上一樣。
在性的領域裡,針對狂迷的毫無羞恥之心的這種反擊傾向,以及對于狂迷之道的擔綱者迦南人的蔑視與詛咒,尤其是顯現在其強烈禁忌任何肉體的裸露上。
光是肉體的裸露一事,或僅隻情欲地瞄一眼親人(《利未記》20:10),都會被視為近親相奸而犯下死罪,迦南人的部族祖先在《創世記》裡就被視為一切不知羞恥的始作俑者,應該承當令其子孫承受永遠淪為奴隸的詛咒。
另一方面,任何的近親相奸、與父親姬妾的任何接觸以及其他未受允許的性交,全都以肉體裸露的一種表征來論處(《利未記》18)。
在古老的儀式裡,走上祭壇的階梯是絕對不許的(《出埃及記》20:26),以免發生肉體裸露于階梯的事,既然階梯也是耶和華理想寶座的一部分。
在原人享用了知識之樹的禁果而得以分辨&ldquo善&rdquo與&ldquo惡&rdquo之後,标志其最初辨識能力的就是,他們是&ldquo裸露&rdquo的。
同樣的見解與傾向貫通了所有與此相關的規定與決疑論。
手淫是禁忌之罪。
根據現今版本的傳說,這是破棄了為兄弟留傳子孫的義務。
不過,原來對手淫之罪的明确拒斥應該是取決于耶和華信仰者對某種摩洛狂迷的敵視(《利未記》20:2),後者将男人的精子奉獻為犧牲。
狂迷的、近親相奸的或違反自然的所有被禁制的性交種類&mdash&mdash當然不光是這些,不過首要的就是這些&mdash&mdash都着落在耶和華信仰特有的&ldquo愚蠢&rdquo概念之下(《創世記》34:7,《申命記》22:21),而這個詞彙仍标示在最後期的傳說裡,而且在福音書裡仍是可能被用來數落以色列人的詞當中最過分的一個。
以色列特有的、在此無法一一加以細論的、規制性行為的所有規定,因此并非倫理性的,而是儀式性的規定。
古代以色列的實質上的性倫理并不比其他由祭司所制定的規制更加嚴格。
十誡裡的奸淫指的是對他人婚姻的破壞,而不是對自己的。
男人的婚外性行為之受到禁止,是後來在俘囚期之後的時代才開始的,而且不過是着眼于處世的智能&mdash&mdash和儒家的明訓與埃及(譬如智能導師普塔和泰普)的箴言如出一轍[3]。
倫理意味下的&ldquo貞潔&rdquo一字,在以色列的古老言語裡是沒有的,直到受了波斯的影響(我們将會看到),這才開始進行規制,并且起初也僅止于舊約外典(《托比傳》)。
反之,根據古代以色列的觀念,引誘少女而未先與其氏族訂定契約便會招來女方氏族的報複,如同第拿的例子所示的;不過法律集卻也規定了以結婚來贖罪的辦法,亦即付出贖款以取得少女,如同盎格魯撒克遜法律裡以對象損害的方式來處理這種事一樣。
對于被視為性無恥之事的反感,和貝都因人那種特殊的&ldquo道德的純潔&rdquo一點關系也沒有。
耶利米指責沙漠的阿拉伯人(《耶利米書》3:2)&ldquo在道上行淫&rdquo,意思是&mdash&mdash如同他瑪(Tamar)的行徑所顯示的[4]&mdash&mdash他們行淫于賣淫妓女經常出沒的地方,而神殿女奴也在其中,後者正是先知們,連同一切性狂迷的其他殘迹,所加以拒斥的。
隻不過,一心同感的性狂迷(diehomöopathischesexuelleOrgie)對于貝都因人而言是禮儀上前所未知的事,這點與農耕人民的祭
利甲族針對葡萄酒的鬥争,絕不光隻是為了保守舊有的草原習慣,而是特别針對定居民衆的縱酒狂迷的鬥争。
尤其是耶和華信仰的儀式與耶和華信仰的倫理對于性生活所抱持的态度,乃是此種深刻對立的明證。
事奉巴力,意思不外乎&ldquo随之行淫&rdquo。
通過對性的這種鬥争,性領域的全面規制在猶太教裡留下了影響深遠的印記。
破壞他人婚姻乃是死罪的這種宗教禁忌,當然也不過是和受到先知或祭司所規制的所有宗教裡一再出現的事項相互一緻而已,不同的隻是懲罰的方式特别嚴厲。
婚姻作為生兒育女的手段與作為經濟上保障為人之母者的手段,這種看法自然算不上是以色列所特有的,而是普遍所見的。
同樣的,關于性事的理解方式所帶有的鮮明的自然主義色彩,也絕非僅止于以色列所固有的。
祭儀的和戰士的禁欲的貞潔規定、月經婦女的禁忌與不淨規定等,同樣廣見于各地,當然各有相當不同的方式。
這些規定不過是表達出,視性領域為魔鬼所支配的特殊領域的觀念,而此種觀念無論何處都正是通過性的狂迷之道而呈現給理性崇拜與理性宗教的擔綱者。
然而,以色列的儀式與以色列的宗教傳說,而且特别就是在耶和華信仰的影響之下時,應對此一領域的程度與方式,正顯示出此種理性宗教見解的一種激進的極端立場,而這唯有從其與巴力狂迷之道的偏執對立這點上方能獲得解釋,這正如我們必須将其拒斥任何彼世思維的傾向推溯到其反對埃及死者崇拜的偏執态度上一樣。
在性的領域裡,針對狂迷的毫無羞恥之心的這種反擊傾向,以及對于狂迷之道的擔綱者迦南人的蔑視與詛咒,尤其是顯現在其強烈禁忌任何肉體的裸露上。
光是肉體的裸露一事,或僅隻情欲地瞄一眼親人(《利未記》20:10),都會被視為近親相奸而犯下死罪,迦南人的部族祖先在《創世記》裡就被視為一切不知羞恥的始作俑者,應該承當令其子孫承受永遠淪為奴隸的詛咒。
另一方面,任何的近親相奸、與父親姬妾的任何接觸以及其他未受允許的性交,全都以肉體裸露的一種表征來論處(《利未記》18)。
在古老的儀式裡,走上祭壇的階梯是絕對不許的(《出埃及記》20:26),以免發生肉體裸露于階梯的事,既然階梯也是耶和華理想寶座的一部分。
在原人享用了知識之樹的禁果而得以分辨&ldquo善&rdquo與&ldquo惡&rdquo之後,标志其最初辨識能力的就是,他們是&ldquo裸露&rdquo的。
同樣的見解與傾向貫通了所有與此相關的規定與決疑論。
手淫是禁忌之罪。
根據現今版本的傳說,這是破棄了為兄弟留傳子孫的義務。
不過,原來對手淫之罪的明确拒斥應該是取決于耶和華信仰者對某種摩洛狂迷的敵視(《利未記》20:2),後者将男人的精子奉獻為犧牲。
狂迷的、近親相奸的或違反自然的所有被禁制的性交種類&mdash&mdash當然不光是這些,不過首要的就是這些&mdash&mdash都着落在耶和華信仰特有的&ldquo愚蠢&rdquo概念之下(《創世記》34:7,《申命記》22:21),而這個詞彙仍标示在最後期的傳說裡,而且在福音書裡仍是可能被用來數落以色列人的詞當中最過分的一個。
以色列特有的、在此無法一一加以細論的、規制性行為的所有規定,因此并非倫理性的,而是儀式性的規定。
古代以色列的實質上的性倫理并不比其他由祭司所制定的規制更加嚴格。
十誡裡的奸淫指的是對他人婚姻的破壞,而不是對自己的。
男人的婚外性行為之受到禁止,是後來在俘囚期之後的時代才開始的,而且不過是着眼于處世的智能&mdash&mdash和儒家的明訓與埃及(譬如智能導師普塔和泰普)的箴言如出一轍[3]。
倫理意味下的&ldquo貞潔&rdquo一字,在以色列的古老言語裡是沒有的,直到受了波斯的影響(我們将會看到),這才開始進行規制,并且起初也僅止于舊約外典(《托比傳》)。
反之,根據古代以色列的觀念,引誘少女而未先與其氏族訂定契約便會招來女方氏族的報複,如同第拿的例子所示的;不過法律集卻也規定了以結婚來贖罪的辦法,亦即付出贖款以取得少女,如同盎格魯撒克遜法律裡以對象損害的方式來處理這種事一樣。
對于被視為性無恥之事的反感,和貝都因人那種特殊的&ldquo道德的純潔&rdquo一點關系也沒有。
耶利米指責沙漠的阿拉伯人(《耶利米書》3:2)&ldquo在道上行淫&rdquo,意思是&mdash&mdash如同他瑪(Tamar)的行徑所顯示的[4]&mdash&mdash他們行淫于賣淫妓女經常出沒的地方,而神殿女奴也在其中,後者正是先知們,連同一切性狂迷的其他殘迹,所加以拒斥的。
隻不過,一心同感的性狂迷(diehomöopathischesexuelleOrgie)對于貝都因人而言是禮儀上前所未知的事,這點與農耕人民的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