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祭司階層的發展與耶路撒冷的崇拜獨占

關燈
色列)王權的弱化,所以十足可信的是,在此王治下,對于這些要求的實現的确做了些努力。

     流傳到俘囚時期的這個申命記綱要是唯一首尾一貫的神學,其他流傳的不過是些片段與未完全整合的傳奇故事與傳說的集子。

    申命記法典實際上最極力要求的,打一開始便是耶路撒冷及其祭司階層的祭拜獨占。

    當然,也就是這個要求制造了最重大的困難。

    撇開非耶路撒冷的俗人利害關系者的反抗不談,問題在于:向來在其他聖所供職的那些利未人和其他祭司該怎麼辦?後來被添竄得相當厲害的申命記法典有關這點,在現今的版本裡包含了兩個互相矛盾的規定:其一,訓示所有的以色列人,不得讓&ldquo你們裡的利未人&rdquo沒有供養,換言之就是讓利未人成為不具祭祀權利的坐食者,并且隻與祭司分享法律&ldquo教導&rdquo的權利;其二,這些祭司可以遷居到耶路撒冷并參與當地的禮拜,不過,這并不是由祭司本身帶入法律裡的規定,而且若要認真實施起來,耶路撒冷的祭司階層是不會同意的。

    再來,到了俘囚期,意思是:所有的祭司氏族全被俘虜到巴比倫。

    此時,不争的事實利益在于:所有的祭司都言歸于好。

    以西結仍然呼籲由耶路撒冷的撒督族獨占祭禮,并且相應于《申命記》的理論,把&ldquo利未人&rdquo和他們分開,成為不具獻牲權的第二流祭司。

    然而,撒督族的獨占顯然是無法貫徹的。

    到了波斯時代,最後的妥協顯然由身負文書教養的祭司以斯拉所發現,而妥協的内容似乎也是經由各個門閥對于宮廷的影響程度而共同決定的。

    其中,以斯拉視撒督族為亞倫族的一支,并将唯一聖所耶路撒冷的供牲禮拜的權能交在全亞倫族人的手中,所有其他被承認為利未人的門閥則從屬于亞倫族,降格為輪番執勤的次級祭祀官吏,其他一些人則成為負有義務的&ldquo神殿奴隸&rdquo(Nethinim)、歌者與門衛。

    教權制的三區分,祭司、利未人與神殿奴隸,在福音書裡仍然存在,在最後者消失後,則為祭司與利未人,這樣的區分便是源于此番規制。

    至于使得此種規制得以被采納的手段則是對于物質條件的規劃:在全聖地(耶路撒冷教團國家支配下的全地)貫徹普遍性的十一稅,然後将此一收益與一些與此無關的其他稅收,分配給各個教權制裡的利害關系團體。

    決定古老的鬥争以此種方式來收場的,一方面是俘囚期教團的特殊情況,另一方面則是與波斯宮廷的政治關系&mdash&mdash有關此種關系的性質我們後面會談到,而這也對新的規制起了決定性的作用。

    再者,此種解決方式則是通過古老法規與傳說的大量改訂添竄,以及通過所謂&ldquo祭司法典&rdquo諸多規定的新制定而被正當化。

    以斯拉鄭重地責成重新安頓集中居住下來的教團擔負遵守此一法典的義務。

    在此,我們不再進一步追查此種外在規制的細節,而是要再次回首前俘囚時代,端詳一下此種獨特發展的内在理路及其推動力。

     耶路撒冷的祭祀獨占首先有個非常重要的結果:向來,至少在理論上,被視為&ldquo獻牲&rdquo與&ldquo犧牲會食&rdquo的家内屠宰與家内肉食聚餐的世俗化。

    其神聖性格已完全喪失,隻因犧牲供奉唯有在耶路撒冷一地舉行。

    唯一有所保留的(盡管起先在意味上挺有問題的保留)是:至少不是住得太遠的貢納義務者,都應該在聖城裡一如犧牲會食般消費掉他們的供品,至于其他人則容許轉換成貨币。

    所有的私人會食的這種世俗化,在死者崇拜遭到拒斥之後,成為耶和華信仰對于氏族之宗教意義的可能性的最後一擊:從此不再可能有由氏族長領導下的祭祀會食存在。

    因為逾越節會食早已不再是氏族會食,而是一種家内的家族慶典。

    氏族的重要性在俘囚期之後的時代裡急速衰微,恐怕也與此有關。

    必然導緻此種結果的上述那個規定很難說是有意針對氏族所采取的措施,而毋甯是崇拜獨占的一種副産品,正如為了消耗掉貢納品而制定出來的那些半調子的規定所顯示的。

    祭祀會食本身毋甯早自俘囚期之前的時代就已逐漸但穩穩地褪去其原有的意義。

    現在我們必須将焦點集中在其曾有的意義,以及此種意義與利未人的挺進有着密切關聯的轉變過程。

    此中蘊藏着清教式的耶和華宗教獨具的深奧特性,唯此特性方足以解釋其代表者對其他崇拜所抱持的态度。

     *** [1]米利巴即所謂&ldquo加低斯的争訟之水&rdquo。

    相關資料請參見《出埃及記》17、《申命記》33。

    &mdash&mdash譯注 [2]&ldquoThora&rdquo一詞是由&ldquo擲簽&rdquo而來,例如邁爾便如此認為(Ed.Meyer,DieIsraeliten)。

     [3]&ldquo以色列人在當滅的物上犯了罪;因為猶大支派中&hellip&hellip迦米的兒子亞幹取了當滅的物;耶和華的怒氣就向以色列人發作。

    &rdquo(《約書亞記》7:1)亞幹的故事詳見《約書亞記》7。

    &mdash&mdash譯注 [4]參見Ungnad,DieDeutungderZukunftbeidenBabyloniernundAssyrern,Leipzig,1909。

     [5]譬如可能是源于狂迷崇拜的、俘囚期之後的&ldquo歌者&rdquo和&ldquoNethinim&rdquo便是如此。

     [6]關于亞倫,參見Westphal,&ldquoAaronunddieAaroniden&rdquo,ZAW,26,1906。

     [7]Schneider在前引書裡試圖從約櫃導出亞倫族,這個想法似乎有點道理。

    不過,他們并不如他所設想的與示羅有任何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