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祭司階層的發展與耶路撒冷的崇拜獨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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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命令。
盡管摩西的祝福裡與律法書有關的不甚調和的那一節(第10節,緊接在第9節之後,而與第8節分開)有可能是後來添加進去的,然而此節(連同第8節與其他傳說)卻清楚告訴我們,利未人的擴張普及與權勢是奠基在哪些作為上:奠基在他們對&ldquo顧客&rdquo的、非關訴訟的、咨詢所作的解答上。
神谕的宣示在此也打一開始便是其工作的固有形式。
不過,為了個人所需,純機械性的擲簽工作即使是未受禮儀訓練者也能夠學會,事實上,我們從基甸與約拿單的故事裡也看到,占蔔吉兇與箭矢神谕被非利未人利用來探求耶和華的意旨以及确定事實真相。
在求問耶和華時,程序上的禮儀正确性是關鍵所在。
尤其是官方當局,亦即司法當局與政治當局,必然無比重視其求問時的這種禮儀正确性,因此,對他們而言,利未人的爻簽神谕一直具有曆久不衰的重要性。
然而,盡管爻簽神谕的威信受到官方百般的承認(甚至直到以斯拉的時代,即使其實早已不複存在),此種原始的形式在面對私人顧客時,終究是不可能滿足其要求的。
社會關系與在此關系下被提出來的問題都日趨複雜。
我們已看到,在但族的聖所的全盛時代所流傳下來的傳說裡(《士師記》17),領主米迦如何認那個遷徙來的據稱是摩西之後裔的利未人為其&ldquo父&rdquo,亦即委任他為禮拜神像的祭司之外,尤其是任用他來教導聖所的建立者米迦對于耶和華應盡的義務(就像印度的婆羅門告解師父)。
同樣的,我們也說過,與古老的犧牲供奉(Bittopfern)并列的贖罪祭與贖愆祭總是愈來愈具重要意義。
贖罪需求的意義漸增的這種現象,與為了使提問獲得合理解答而令機械的爻簽神谕意義漸減的現象是同時并進的。
此種愈來愈趨理性的教導自然是與為了私人的神谕傳授息息相關。
後者與先知的關系以及與祭司階層的關系是流動不定的。
耶利米特别清楚區分律法書為祭司的事,而神的話語則為先知的事。
然而,在《以賽亞書》(1:10、8:16、8:20)裡,我們發現到&ldquo律法書&rdquo被當作&ldquo神谕&rdquo來解的叙述(就此而言,意義等同于debarJahwe,&ldquo耶和華的話語&rdquo),并且一度(8:16)被說成是被封印起來傳授給門徒的、先知的神谕書卷。
除了祭司,耶利米也稱Kohanim&mdash&mdash應該是耶路撒冷神殿的禮拜祭司&mdash&mdash為&ldquo律法書教師&rdquo(Thosfêhattora[掌理律法書者])。
總而言之,利未人并不是通過為共同體舉行犧牲祭祀的訓練而獲得其威信,而是通過他們關于耶和華命令的純理性知識以及在禮儀手段的知識上的教育而取得威信。
換言之,他們借着贖罪祭、贖愆祭、齋戒或其他手段來彌補贖去人們對耶和華的沖犯,并借此免除即将面臨的不幸和消解業已降臨的災禍。
這相當吸引君王和共同體的關注,而這尤其是私人顧客的關懷所在。
随着以色列政治困境的日益窘迫,此種需求更是普遍蹿升。
借着教導顧客而解決其困境,這件事本身如今成為利未人的&ldquo律法書&rdquo的唯一真正意義。
律法書的教誨因應雇傭報酬而施予(《彌迦書》3:11)。
利未人成為罪過的告解對象(《民數記》5:6),然後由他來向耶和華為犯罪者求&ldquo赦免&rdquo(《利未記》4:20、31,5:10,6:7):這就是他對私人顧客最重要的服務。
屬于農民召集軍的、古老的狂迷與非理性的戰争先知與拿比逐漸失勢退場,相應于此而登場的是,利未人的這種相對而言理性的正因其為教誨性的影響&mdash&mdash不管人們起初認為其内容有多麼的原始。
利未人的律法書也由于其神谕手段的技術特質而被推上理性的方法論之道。
相對于内髒占蔔、鳥類飛舞或其他走獸姿态的觀察,尤其是相對于任何一種恍惚狀态的預言方式,以&ldquo是&rdquo或&ldquo否&rdquo來回答具體問題的原始的爻簽方法擔負了絕對最低程度的秘法、激情或神秘的非理性。
表現在巴比倫的預兆之書裡的那種理論,在此根本沒有生存發展的機會。
利未人的神谕所強烈要求的,完全不同于此:為了能夠通過簡單的爻簽就确認事實真相與神的具體意旨,問題必須正确地提出來。
一切都取決于提問的方式,換言之,利未人必須掌握一種理性的方法,尋求某種表達方式以使呈現在神前的問題可以用&ldquo是&rdquo或&ldquo否&rdquo來回答。
不過,必然有愈來愈多根本無法以爻簽的手段和以&ldquo是&rdquo或&ldquo否&rdquo就可以直接解決的問題浮現出來。
在這些問題被帶到神前之前,複雜的初步問題必然要先加以解決,結果在此種初步解決之後,有許多情況根本就不再有通過神谕來加以決定的必要。
如果通過質問就可以決定顧客到底犯了什麼樣的罪過,那麼對應的贖罪方式已由傳統所确定。
隻有在誰是罪人還成問題的時候,如亞幹(Achar)的故事作為典範所指出的[3],必須求助于爻簽神谕。
不過,特别是對于個人的需求而言,與理性的罪的決疑論相反的,爻簽神谕的意義無可避免地愈來愈走下坡,直到《申命記》的神學的理性主義(18:9&mdash15)實質上令其不再有任何信用,或者至少不再提到它。
至于某些情況,素來就習慣且不可避免地要行使爻簽方式,亦即律法書教師的傳統已派不上用場之處,所餘的唯一手段隻有求問于先知。
利未人的律法書的威信曆盡更疊。
如果各種回想可以相信的話,此種威信早在古老的誓約同盟時代就已經開始,然後随着南方的猶大部族之加入此一同盟
盡管摩西的祝福裡與律法書有關的不甚調和的那一節(第10節,緊接在第9節之後,而與第8節分開)有可能是後來添加進去的,然而此節(連同第8節與其他傳說)卻清楚告訴我們,利未人的擴張普及與權勢是奠基在哪些作為上:奠基在他們對&ldquo顧客&rdquo的、非關訴訟的、咨詢所作的解答上。
神谕的宣示在此也打一開始便是其工作的固有形式。
不過,為了個人所需,純機械性的擲簽工作即使是未受禮儀訓練者也能夠學會,事實上,我們從基甸與約拿單的故事裡也看到,占蔔吉兇與箭矢神谕被非利未人利用來探求耶和華的意旨以及确定事實真相。
在求問耶和華時,程序上的禮儀正确性是關鍵所在。
尤其是官方當局,亦即司法當局與政治當局,必然無比重視其求問時的這種禮儀正确性,因此,對他們而言,利未人的爻簽神谕一直具有曆久不衰的重要性。
然而,盡管爻簽神谕的威信受到官方百般的承認(甚至直到以斯拉的時代,即使其實早已不複存在),此種原始的形式在面對私人顧客時,終究是不可能滿足其要求的。
社會關系與在此關系下被提出來的問題都日趨複雜。
我們已看到,在但族的聖所的全盛時代所流傳下來的傳說裡(《士師記》17),領主米迦如何認那個遷徙來的據稱是摩西之後裔的利未人為其&ldquo父&rdquo,亦即委任他為禮拜神像的祭司之外,尤其是任用他來教導聖所的建立者米迦對于耶和華應盡的義務(就像印度的婆羅門告解師父)。
同樣的,我們也說過,與古老的犧牲供奉(Bittopfern)并列的贖罪祭與贖愆祭總是愈來愈具重要意義。
贖罪需求的意義漸增的這種現象,與為了使提問獲得合理解答而令機械的爻簽神谕意義漸減的現象是同時并進的。
此種愈來愈趨理性的教導自然是與為了私人的神谕傳授息息相關。
後者與先知的關系以及與祭司階層的關系是流動不定的。
耶利米特别清楚區分律法書為祭司的事,而神的話語則為先知的事。
然而,在《以賽亞書》(1:10、8:16、8:20)裡,我們發現到&ldquo律法書&rdquo被當作&ldquo神谕&rdquo來解的叙述(就此而言,意義等同于debarJahwe,&ldquo耶和華的話語&rdquo),并且一度(8:16)被說成是被封印起來傳授給門徒的、先知的神谕書卷。
除了祭司,耶利米也稱Kohanim&mdash&mdash應該是耶路撒冷神殿的禮拜祭司&mdash&mdash為&ldquo律法書教師&rdquo(Thosfêhattora[掌理律法書者])。
總而言之,利未人并不是通過為共同體舉行犧牲祭祀的訓練而獲得其威信,而是通過他們關于耶和華命令的純理性知識以及在禮儀手段的知識上的教育而取得威信。
換言之,他們借着贖罪祭、贖愆祭、齋戒或其他手段來彌補贖去人們對耶和華的沖犯,并借此免除即将面臨的不幸和消解業已降臨的災禍。
這相當吸引君王和共同體的關注,而這尤其是私人顧客的關懷所在。
随着以色列政治困境的日益窘迫,此種需求更是普遍蹿升。
借着教導顧客而解決其困境,這件事本身如今成為利未人的&ldquo律法書&rdquo的唯一真正意義。
律法書的教誨因應雇傭報酬而施予(《彌迦書》3:11)。
利未人成為罪過的告解對象(《民數記》5:6),然後由他來向耶和華為犯罪者求&ldquo赦免&rdquo(《利未記》4:20、31,5:10,6:7):這就是他對私人顧客最重要的服務。
屬于農民召集軍的、古老的狂迷與非理性的戰争先知與拿比逐漸失勢退場,相應于此而登場的是,利未人的這種相對而言理性的正因其為教誨性的影響&mdash&mdash不管人們起初認為其内容有多麼的原始。
利未人的律法書也由于其神谕手段的技術特質而被推上理性的方法論之道。
相對于内髒占蔔、鳥類飛舞或其他走獸姿态的觀察,尤其是相對于任何一種恍惚狀态的預言方式,以&ldquo是&rdquo或&ldquo否&rdquo來回答具體問題的原始的爻簽方法擔負了絕對最低程度的秘法、激情或神秘的非理性。
表現在巴比倫的預兆之書裡的那種理論,在此根本沒有生存發展的機會。
利未人的神谕所強烈要求的,完全不同于此:為了能夠通過簡單的爻簽就确認事實真相與神的具體意旨,問題必須正确地提出來。
一切都取決于提問的方式,換言之,利未人必須掌握一種理性的方法,尋求某種表達方式以使呈現在神前的問題可以用&ldquo是&rdquo或&ldquo否&rdquo來回答。
不過,必然有愈來愈多根本無法以爻簽的手段和以&ldquo是&rdquo或&ldquo否&rdquo就可以直接解決的問題浮現出來。
在這些問題被帶到神前之前,複雜的初步問題必然要先加以解決,結果在此種初步解決之後,有許多情況根本就不再有通過神谕來加以決定的必要。
如果通過質問就可以決定顧客到底犯了什麼樣的罪過,那麼對應的贖罪方式已由傳統所确定。
隻有在誰是罪人還成問題的時候,如亞幹(Achar)的故事作為典範所指出的[3],必須求助于爻簽神谕。
不過,特别是對于個人的需求而言,與理性的罪的決疑論相反的,爻簽神谕的意義無可避免地愈來愈走下坡,直到《申命記》的神學的理性主義(18:9&mdash15)實質上令其不再有任何信用,或者至少不再提到它。
至于某些情況,素來就習慣且不可避免地要行使爻簽方式,亦即律法書教師的傳統已派不上用場之處,所餘的唯一手段隻有求問于先知。
利未人的律法書的威信曆盡更疊。
如果各種回想可以相信的話,此種威信早在古老的誓約同盟時代就已經開始,然後随着南方的猶大部族之加入此一同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