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祭司階層的發展與耶路撒冷的崇拜獨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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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禮儀上,利未人似乎打一開始,就像婆羅門一樣,通過遵守一定的潔淨規定而與&ldquo俗人&rdquo區分開來。
在這些規定當中,我們此處所關心的僅止于特别嚴格避免與死者接觸尤其是與墓地崇拜相關的規定。
這個祭司階層顯然是反對鄰居埃及的死者崇拜的主要擔綱者。
摩西的祝福清楚地告訴我們(《申命記》33:8f.),利未人在其普遍獲得承認的時代裡的獨特成就。
其中,一點兒也未提及利未人的神愈機能,盡管如先前所見,摩西本身被認為會施行神愈巫術,而且蛇杖或許是巫術性神愈術的遺物。
麻風病的診斷後來還被推為祭司的工作。
除此,我們絲毫未曾聽聞任何有關利未人治療術的消息,而後來麻風病患歸他們裁決,基本上也是因其被視為禮儀上不淨的緣故(這與古代以色列的醫療技術有何關聯,我們一無所知。
《西拉書》所推薦的醫生看診和藥房開藥,反映出希臘化時代的狀況)。
因此,我們可以推斷,在曆史時代真正的巫術神愈已不再掌握在他們手中。
對于病患,他們隻照管&ldquo靈魂司牧&rdquo,我們後面會再提到。
看來他們是不使用非理性的神愈手段的。
摩西的祝福裡擺在最前頭的(33:8)是關于在加低斯的&ldquo争訟之水&rdquo(訴訟神谕之泉)的爻簽神谕的回想,其次(33:10)是律令與律法的教導義務,最後才是焚香祝禱與獻牲燔祭。
摩西(根據33:8)曾在一場角力中從耶和華那兒奪取神谕:這兒所指的應是訴訟神谕。
友好利未人的《申命記》法典訓誡人民應該将訴訟事件&ldquo帶到耶和華面前&rdquo,而傳說裡則讓摩西,除了特殊情況下作為巫師外,一整天都被訴訟事件纏得脫不了身,直到他在葉忒羅的奉勸下将之轉交給王制時代(固有)的首領(Sarim)為止,這些人被認為是摩西的屬下。
後來的一則傳說還提出由俗人與祭司混同組成法庭(《申命記》17:8、19:17)。
這些記述乃是線索,暗示了别處也同樣發生的、俗人與教權體制之間在法發現上的緊張性。
在前漢谟拉比時代的巴比倫,祭司被排除于法庭之外而以俗人為優先,在由俗人法官所主持的訴訟審判裡,祭司的權限僅止于技術性的神谕把式。
漢谟拉比法典是在有關魔法的嫌疑和妻子的不貞嫌疑上提到這點。
在以色列,神谕在判決裡僅限于第二種情況。
訴訟裁決,至少在北以色列,單隻由俗人法官,亦即長老或國王官吏來進行。
在南方,如先前所暗示的,由摩西的祝福裡加低斯事件的意義與訴訟神谕的活動之受重視看來,祭司在訴訟上的地位遠比北方重要。
時而有人認為祭司當時在南方的确具有正式法官的機能,我們已提過,這是無法證實的。
不過,若說他們是訴訟當事人和法官再度咨詢的仲裁者和神谕指示者倒是不錯。
他們在南方之所以具有較強勢的地位,是很容易解釋的。
半遊牧部族的政治團體通常隻以宗教聯盟的方式來維持其穩定,所以在他們唯有祭司的神谕&mdash&mdash相對于依靠個人威信來維系的酋長權力&mdash&mdash才具有真正超乎個人的強制性力量。
在源自北以色列的契約之書的所謂&ldquo律令&rdquo(mischpatim)&mdash&mdash可用&ldquo如果&hellip&hellip的話&rdquo這種法律要件的抽象假設公式來加以識别&mdash&mdash裡,有一種我們先前提到過的,在巴比倫範式影響下的古代俗人法學的沉澱物。
純粹世俗的命令僅隻偶爾出之以&ldquodebarim&rdquo的形式,亦即&ldquo汝當&hellip&hellip&rdquo或&ldquo汝不當&hellip&hellip&rdquo的形式。
此種形式即使不是全面性地也是壓倒性地支配了具有禮儀或宗教&mdash&mdash倫理特色的命令與禁令,而且也就是那種無疑并非出自俗世法律家而是以先知的神谕或祭司教導的訓令為本的命令與禁令所固有的形式。
關于後者,也就是并非先知的而是祭司的訓令的形成方式,我們後面會再加讨論。
總之,利未人在其中也參與有份,摩西的祝福裡便賦予他們教導民衆法律(Mischpatim)與&ldquo律法書&rdquo(Torah)的義務。
即使俗世的法律(Mischpatim是從schafat[審判]一詞而來),就耶和華信仰而言也具有宗教上的重大意義,因為而且既然它已被視為與耶和華的契約的一部分。
利未人受命要傳授Chukim(《申命記》33:10、11),亦即(禮儀的)傳統。
利未教師原則上隻需教導生活樣式上的禮儀規定。
但是,&ldquoius&rdquo(世俗法)與&ldquofas&rdquo(宗教法)的區别,在此并不如教權制影響下的其他社會秩序裡那麼泾渭分明。
在摩西的祝福的時代裡,利未人實際上是運用爻簽神谕來作為解決法律争論問題的手段(如米利巴之名所指示的)[1]。
并且,在律法書成為理性的宗教教示之後,兩種法之間的區别變得相當浮動。
因為,對利未人而言,何者應被視為耶和華所保證的古老同盟秩序的構成要素,取決于律法書。
不過,&ldquo律法書&rdquo原先并不是意指&mdash&mdash如現今仍時而有人這麼翻譯的&mdash&mdash&ldquo法&rdquo(Gesetz),而是&ldquo教&rdquo(Lehre)。
當然,此一概念同樣是和利未人古老的爻簽神谕連結在一起的[2]。
在史料裡,律法書一般而言指的就是應該由祭司來負責教導的整個規定。
在摩西的祝福裡,Thora與Mischpat區分開來,指的顯然特别是契約之神的禮儀與倫理命令,尤其是社會倫理命令,總之,并不是法
在這些規定當中,我們此處所關心的僅止于特别嚴格避免與死者接觸尤其是與墓地崇拜相關的規定。
這個祭司階層顯然是反對鄰居埃及的死者崇拜的主要擔綱者。
摩西的祝福清楚地告訴我們(《申命記》33:8f.),利未人在其普遍獲得承認的時代裡的獨特成就。
其中,一點兒也未提及利未人的神愈機能,盡管如先前所見,摩西本身被認為會施行神愈巫術,而且蛇杖或許是巫術性神愈術的遺物。
麻風病的診斷後來還被推為祭司的工作。
除此,我們絲毫未曾聽聞任何有關利未人治療術的消息,而後來麻風病患歸他們裁決,基本上也是因其被視為禮儀上不淨的緣故(這與古代以色列的醫療技術有何關聯,我們一無所知。
《西拉書》所推薦的醫生看診和藥房開藥,反映出希臘化時代的狀況)。
因此,我們可以推斷,在曆史時代真正的巫術神愈已不再掌握在他們手中。
對于病患,他們隻照管&ldquo靈魂司牧&rdquo,我們後面會再提到。
看來他們是不使用非理性的神愈手段的。
摩西的祝福裡擺在最前頭的(33:8)是關于在加低斯的&ldquo争訟之水&rdquo(訴訟神谕之泉)的爻簽神谕的回想,其次(33:10)是律令與律法的教導義務,最後才是焚香祝禱與獻牲燔祭。
摩西(根據33:8)曾在一場角力中從耶和華那兒奪取神谕:這兒所指的應是訴訟神谕。
友好利未人的《申命記》法典訓誡人民應該将訴訟事件&ldquo帶到耶和華面前&rdquo,而傳說裡則讓摩西,除了特殊情況下作為巫師外,一整天都被訴訟事件纏得脫不了身,直到他在葉忒羅的奉勸下将之轉交給王制時代(固有)的首領(Sarim)為止,這些人被認為是摩西的屬下。
後來的一則傳說還提出由俗人與祭司混同組成法庭(《申命記》17:8、19:17)。
這些記述乃是線索,暗示了别處也同樣發生的、俗人與教權體制之間在法發現上的緊張性。
在前漢谟拉比時代的巴比倫,祭司被排除于法庭之外而以俗人為優先,在由俗人法官所主持的訴訟審判裡,祭司的權限僅止于技術性的神谕把式。
漢谟拉比法典是在有關魔法的嫌疑和妻子的不貞嫌疑上提到這點。
在以色列,神谕在判決裡僅限于第二種情況。
訴訟裁決,至少在北以色列,單隻由俗人法官,亦即長老或國王官吏來進行。
在南方,如先前所暗示的,由摩西的祝福裡加低斯事件的意義與訴訟神谕的活動之受重視看來,祭司在訴訟上的地位遠比北方重要。
時而有人認為祭司當時在南方的确具有正式法官的機能,我們已提過,這是無法證實的。
不過,若說他們是訴訟當事人和法官再度咨詢的仲裁者和神谕指示者倒是不錯。
他們在南方之所以具有較強勢的地位,是很容易解釋的。
半遊牧部族的政治團體通常隻以宗教聯盟的方式來維持其穩定,所以在他們唯有祭司的神谕&mdash&mdash相對于依靠個人威信來維系的酋長權力&mdash&mdash才具有真正超乎個人的強制性力量。
在源自北以色列的契約之書的所謂&ldquo律令&rdquo(mischpatim)&mdash&mdash可用&ldquo如果&hellip&hellip的話&rdquo這種法律要件的抽象假設公式來加以識别&mdash&mdash裡,有一種我們先前提到過的,在巴比倫範式影響下的古代俗人法學的沉澱物。
純粹世俗的命令僅隻偶爾出之以&ldquodebarim&rdquo的形式,亦即&ldquo汝當&hellip&hellip&rdquo或&ldquo汝不當&hellip&hellip&rdquo的形式。
此種形式即使不是全面性地也是壓倒性地支配了具有禮儀或宗教&mdash&mdash倫理特色的命令與禁令,而且也就是那種無疑并非出自俗世法律家而是以先知的神谕或祭司教導的訓令為本的命令與禁令所固有的形式。
關于後者,也就是并非先知的而是祭司的訓令的形成方式,我們後面會再加讨論。
總之,利未人在其中也參與有份,摩西的祝福裡便賦予他們教導民衆法律(Mischpatim)與&ldquo律法書&rdquo(Torah)的義務。
即使俗世的法律(Mischpatim是從schafat[審判]一詞而來),就耶和華信仰而言也具有宗教上的重大意義,因為而且既然它已被視為與耶和華的契約的一部分。
利未人受命要傳授Chukim(《申命記》33:10、11),亦即(禮儀的)傳統。
利未教師原則上隻需教導生活樣式上的禮儀規定。
但是,&ldquoius&rdquo(世俗法)與&ldquofas&rdquo(宗教法)的區别,在此并不如教權制影響下的其他社會秩序裡那麼泾渭分明。
在摩西的祝福的時代裡,利未人實際上是運用爻簽神谕來作為解決法律争論問題的手段(如米利巴之名所指示的)[1]。
并且,在律法書成為理性的宗教教示之後,兩種法之間的區别變得相當浮動。
因為,對利未人而言,何者應被視為耶和華所保證的古老同盟秩序的構成要素,取決于律法書。
不過,&ldquo律法書&rdquo原先并不是意指&mdash&mdash如現今仍時而有人這麼翻譯的&mdash&mdash&ldquo法&rdquo(Gesetz),而是&ldquo教&rdquo(Lehre)。
當然,此一概念同樣是和利未人古老的爻簽神谕連結在一起的[2]。
在史料裡,律法書一般而言指的就是應該由祭司來負責教導的整個規定。
在摩西的祝福裡,Thora與Mischpat區分開來,指的顯然特别是契約之神的禮儀與倫理命令,尤其是社會倫理命令,總之,并不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