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利未人與律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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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上有資格擁有婆羅門的特權:奉獻犧牲、教導吠陀與領受俸祿。
而是隻有過着禮儀所規定的生活,并按正統教誨而獻身聖職者有此資格。
在印度,有些村落整個的賜給婆羅門作封地居住,而這些婆羅門有部分是完全或幾乎完全放棄了吠陀教育。
因此,在利未人那兒也可能是這樣。
《申命記》裡結合&ldquo利未人&rdquo與&ldquo祭司&rdquo這兩個詞彙的方式或可令人作此設想:當時也有未受正式教育且在禮儀上并不純正因此沒有資格執行儀式的利未人後裔存在,他們并不是(或不可能成為)&ldquo祭司&rdquo。
這個假定實際上幾乎沒有反駁餘地。
可以想見的是,由于&ldquo俗人&mdash利未人&rdquo過着這種即使在當時也無法被計入其他任何部族的離散生活,所以使得傳說将他們和西緬一起牽連到示劍的污行裡[9]。
在《申命記》的時代,利未祭司被組織成世襲性卡理斯瑪的氏族,一種排他性的身份團體,并且要求獨占一定的神谕形式、祭司教誨與祭司地位。
這至少在南方是成功的。
在北方,利未祭司隻有在《士師記》裡被提到過兩次(第17章以下,關于但與以法蓮)。
換言之,直到年代無法确定的這個段落被編纂的時代,利未人似乎還是個職業身份而非出生身份團體。
然而在受祭司傳說影響的沙漠與征服傳奇裡和《申命記》裡,他們卻反而是出生身份團體。
這個傳說徑直當利未人是有教育的世襲性耶和華祭司。
而且,個别的利未人還擁有私人财産,包括家和各式各樣的土地資産。
他們被授予施行奉獻犧牲禮的獨占權(一旦要有個祭司來幫忙的話),并且全權壟斷爻簽神谕與教說,以及為了報償所有這些施為而給付的貢租與臨時收入,理論上,現今版本的《申命記》更是賦予他們收取土地所有收獲的十一稅的權利。
在較古老的傳說裡,利未人在法律上是格耳林姆[10]。
他們的确是以色列部族共同體裡的&ldquo客族&rdquo的完美典型。
在現今的版本裡,他們極純粹地保持着此種地位。
我們在基比亞的污行故事裡發現有個以法蓮寄居者的利未人[11]。
無疑地,他是靠臨時收入過活。
利未人處于戰士田産持分者團體之外。
他們被豁免兵役義務(《民數記》1:49、2:23),并且他們的宗教服務,正如&lsquoebed一詞所表現的,被視為寄居者對于政治共同體的賦役。
他們的法律地位逐漸有了确實的規定,而其内部則按父系家族組織起來(《出埃及記》6:25,《民數記》3:14f.),就像是印度的客族的組織方式,也相應于當時的以色列部族的組織方式。
傳說裡的某個部分關于應當分配給利未人居住的城市的規定(《民數記》35:2f.)[12],并不必然是虛構的,而可能是基于:在某些城市裡,他們的生計是靠着分配給他們的房屋建地與牧草地以及一定地區的稅收配額而得以确保。
我們在王侯(約書亞)身上發現到類似的情形,也與某些印度的模拟相一緻。
根據另一則較此更成問題的傳說(《利未記》25:32f.),利未人的耕作地&mdash&mdash或許由于背負着賦役義務&mdash&mdash是完全不可轉讓的,連同他們的住屋也不能像其他以色列人一樣自由買斷[13]。
總之,我們很可以這麼假定,他們的營生方式随着地方之不同而紛陳不一[14]。
在某些點上,與婆羅門的模拟還要更進一步。
利未人作為地位已确實規定的客族所處的狀态,并不是他們與以色列的關系的唯一形态,或許也不是最初的形态。
如我們先前談到的,傳說裡報告說王侯與領主任用低等出生的人來擔任他們家庭禮拜所(小型的&ldquo私人教堂&rdquo)的祭司,一如耶羅波安之所以遭受非難的(《列王紀上》12:31);另外也有任用自己的兒子或親戚。
後者的例子,在一則古老的但族傳說裡提到,是關于北以色列的土地領主米迦。
在相關的後續報導裡,米迦後來與來自猶大的一個利未人建立起關系,并委托他在自己的聖所裡服務,認他為自己的&ldquo父&rdquo(相當于印度的導師[Guru])。
最後,但
而是隻有過着禮儀所規定的生活,并按正統教誨而獻身聖職者有此資格。
在印度,有些村落整個的賜給婆羅門作封地居住,而這些婆羅門有部分是完全或幾乎完全放棄了吠陀教育。
因此,在利未人那兒也可能是這樣。
《申命記》裡結合&ldquo利未人&rdquo與&ldquo祭司&rdquo這兩個詞彙的方式或可令人作此設想:當時也有未受正式教育且在禮儀上并不純正因此沒有資格執行儀式的利未人後裔存在,他們并不是(或不可能成為)&ldquo祭司&rdquo。
這個假定實際上幾乎沒有反駁餘地。
可以想見的是,由于&ldquo俗人&mdash利未人&rdquo過着這種即使在當時也無法被計入其他任何部族的離散生活,所以使得傳說将他們和西緬一起牽連到示劍的污行裡[9]。
在《申命記》的時代,利未祭司被組織成世襲性卡理斯瑪的氏族,一種排他性的身份團體,并且要求獨占一定的神谕形式、祭司教誨與祭司地位。
這至少在南方是成功的。
在北方,利未祭司隻有在《士師記》裡被提到過兩次(第17章以下,關于但與以法蓮)。
換言之,直到年代無法确定的這個段落被編纂的時代,利未人似乎還是個職業身份而非出生身份團體。
然而在受祭司傳說影響的沙漠與征服傳奇裡和《申命記》裡,他們卻反而是出生身份團體。
這個傳說徑直當利未人是有教育的世襲性耶和華祭司。
而且,個别的利未人還擁有私人财産,包括家和各式各樣的土地資産。
他們被授予施行奉獻犧牲禮的獨占權(一旦要有個祭司來幫忙的話),并且全權壟斷爻簽神谕與教說,以及為了報償所有這些施為而給付的貢租與臨時收入,理論上,現今版本的《申命記》更是賦予他們收取土地所有收獲的十一稅的權利。
在較古老的傳說裡,利未人在法律上是格耳林姆[10]。
他們的确是以色列部族共同體裡的&ldquo客族&rdquo的完美典型。
在現今的版本裡,他們極純粹地保持着此種地位。
我們在基比亞的污行故事裡發現有個以法蓮寄居者的利未人[11]。
無疑地,他是靠臨時收入過活。
利未人處于戰士田産持分者團體之外。
他們被豁免兵役義務(《民數記》1:49、2:23),并且他們的宗教服務,正如&lsquoebed一詞所表現的,被視為寄居者對于政治共同體的賦役。
他們的法律地位逐漸有了确實的規定,而其内部則按父系家族組織起來(《出埃及記》6:25,《民數記》3:14f.),就像是印度的客族的組織方式,也相應于當時的以色列部族的組織方式。
傳說裡的某個部分關于應當分配給利未人居住的城市的規定(《民數記》35:2f.)[12],并不必然是虛構的,而可能是基于:在某些城市裡,他們的生計是靠着分配給他們的房屋建地與牧草地以及一定地區的稅收配額而得以确保。
我們在王侯(約書亞)身上發現到類似的情形,也與某些印度的模拟相一緻。
根據另一則較此更成問題的傳說(《利未記》25:32f.),利未人的耕作地&mdash&mdash或許由于背負着賦役義務&mdash&mdash是完全不可轉讓的,連同他們的住屋也不能像其他以色列人一樣自由買斷[13]。
總之,我們很可以這麼假定,他們的營生方式随着地方之不同而紛陳不一[14]。
在某些點上,與婆羅門的模拟還要更進一步。
利未人作為地位已确實規定的客族所處的狀态,并不是他們與以色列的關系的唯一形态,或許也不是最初的形态。
如我們先前談到的,傳說裡報告說王侯與領主任用低等出生的人來擔任他們家庭禮拜所(小型的&ldquo私人教堂&rdquo)的祭司,一如耶羅波安之所以遭受非難的(《列王紀上》12:31);另外也有任用自己的兒子或親戚。
後者的例子,在一則古老的但族傳說裡提到,是關于北以色列的土地領主米迦。
在相關的後續報導裡,米迦後來與來自猶大的一個利未人建立起關系,并委托他在自己的聖所裡服務,認他為自己的&ldquo父&rdquo(相當于印度的導師[Guru])。
最後,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