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犧牲與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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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可以肯定的是,以色列早期時代并沒有誓約同盟的&mdash&mdash也因而受到一般承認的&mdash&mdash祭司身份存在[1],尤其沒有可以同盟自身之名而為同盟神奉獻犧牲并獨占此一事務的祭司身份存在。

    後來犧牲所具有的重要意義,在以色列同盟和耶和華的關系裡當然是沒有的。

    因為,王制時代之前,如前所述,根本沒有同盟當局具足權能,得以在和平時期有規律地奉獻犧牲。

    成為一體的誓約同盟隻存在于戰時,并且那時,根據傳說,戰利品的部分或全部被加以禁忌為神所屬之物,而作為特殊的儀式手段奉獻給神。

    比起先前的犧牲,這當然會讓神對以色列的勝利有着更加強烈的利害關心。

    自然,就像對所有的神祇一樣,犧牲或許總是常年奉獻給耶和華的,為的是博得他的好意。

    在戰時,犧牲是由誓約同盟奉上,在平時,則是由個人各按機緣而獻上。

    依照傳說的理論,每一餐,至少任何有肉食的會餐,都是相當廣義下的&ldquo犧牲會食&rdquo(Opfermahl),亦即,當此之際神會經由供奉而得到他的那一份。

    君侯或有時面臨此等事态的氏族長,會在開戰之前,或在古老聖所有必要時,奉獻犧牲給神。

    根據一則可信的傳說,似乎唯有祭壇灑血一事是保留給摩西的,也就是保留給職業祭司。

    不過,我們無法肯定此一祭拜形式是否也施行于示羅之外,以及年代有多古老。

    後來的祭司理論當然已将掃羅未經咨詢撒母耳的犧牲奉祀(在此撒母耳被賦予祭司的角色)提示為侵犯祭司職權的典型範例&mdash&mdash掃羅為此而敗亡。

    不過即使是到了相當後期,這與實定法一點都不相符。

    大衛在《撒母耳記》裡穿上了祭司的衣裳而說出祝福的話語。

    在經過祭司修改的列王傳說裡,亞撒王統治時上演了據稱是發生在掃羅和撒母耳之間同樣的鬥争[2]。

    必然可以肯定的是,君侯和大土地領主都雇有儀式上訓練有素的祭司,隻不過原先他們可以完全自由作選擇。

    在較古老但後來被《曆代志》作者删除的傳說裡,大衛讓他的兩個兒子做祭司[3]。

    在《士師記》裡,北方的一個大地主彌迦,依據一則我們在其他關聯裡很快就要談到的傳說,也是如此行事。

    由君侯和私人依此方式出資興建的聖所,被視為他們私人的産業。

    他們對此握有家内權,譬如北以色列的諸王之于耶羅波安在伯特利所建的聖所(《阿摩司書》7:13);由他們所任命的祭司,也就是他們的官員,在那兒依照他們的命令行事,根據傳說,祭司們甚至(遵從王命)在耶路撒冷按照外國圖式建造祭壇(《列王紀下》16:10)。

    祭司身份的一個總體組織亦因供牲聖所間的彼此競争而付之阙如。

    可以理解的是,在北方王國,個人的&ldquo私有教堂&rdquo相對于王所建立的聖所所處的不利地位,并不如中央集權的猶大城邦國家裡那麼嚴重。

    高層祭司的名銜是&ldquo祭司&rdquo(hakohen);&ldquo祭司長&rdquo(kohenharosch)的頭銜是後來才出現在耶路撒冷(《列王紀下》25:18);至于俘囚期之後的稱号&ldquo大祭司&rdquo(kohenhagedol)前此是否存在并不肯定(《列王紀下》22:4、22:8、23:4,這幾處被懷疑是注釋,參照《列王紀下》11:9f.,同樣那個大祭司耶何耶大的稱号是hakohen)[4]。

    不過,總之,王的神殿的禮拜祭司被算作是王的官員(《撒母耳記下》8:16f.、20:23f.),随同王出征作戰,并且在《申命記》之前的時代裡未曾扮演任何值得注意的獨立政治角色,唯有一個例外,那就是亞他利雅王之下的耶何耶大。

    他們一點也算不得是個宗教&ldquo共同體&rdquo(Gemeinde)的首長。

    那是不存在的。

    召集軍團在古代是個群體,在宗教的事上也是,後來由完全的以色列人所組成的地方共同體也是如此。

    審判耶利米的法庭是由王的sarim和zekenim所組成,至于宣判之際他們所扮演的角色,至今仍然存疑。

    兵丁(&lsquoam)在此種法庭集會(kahal)裡形同&ldquo見證人&rdquo,祭司是起訴人,不過并不出庭。

    即使事情關涉到的是宗教契約問題,此種集會也是由王(約西亞)而不是大祭司(希勒家)來召集。

    關于耶路撒冷的古代祭司王國問題&mdash&mdash《創世記》第14章的可疑傳說裡是提到它的存在,并且由于關切而讓此記事複原&mdash&md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