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非耶和華的崇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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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耶和華以其&ldquo靈魂&rdquo起誓。
[6]Giesebrecht,DiealtestamentlicheSchätzungdesGottesnamensundihrereligionsgeschichtlichenGrundlage,Königsberg,1901. [7]當約伯堅定自己的信念說&ldquo他的血債複仇者活着&rdquo,他的意思是耶和華将會再度恢複他因朋友的懷疑而受到傷害的名聲。
第三以賽亞(56:4&mdash5),與基于反對宮廷宦官的立場而來的古老禁令相反的,準許宦官加入教團,并且許諾他們比有兒有女&ldquo更美好的名聲&rdquo,如果他們履行神的命令的話。
[8]同樣在埃及,必須存活的是名字,而不是死者的子孫。
對有錢人而言,祭祀并不是子孫的義務,而是被獻上俸祿的死者祭司所負有的義務。
不過名字的繼續存在決定于靈魂于彼世的繼續存在。
正是此種在以色列和在埃及都重視名字的觀念的這層緊密關系,強烈地映照出以色列之拒斥一切彼世的期待與死者崇拜。
根據(大英博物館所收藏的)一則碑文所載,普塔(Ptah)降懲罰(瞎眼)于濫用其名者,正如同以色列之嚴禁濫用耶和華之名(Erman,SBAW,1911,p.1098f.)。
[9]邁爾經常表示,靈前的供物并不是因為死者(對現世)的力量之故才被奉上的,而是反之,假設死者若無供奉則支撐不下去。
這是個片面的見解。
一般而言,相當正确的是,無論神祇或死者靈魂都需要犧牲供奉(正如荷馬的冥府裡的影子們需要血食一樣)。
就埃及而言,即使是古王國時代的碑文也已提到死者的力量。
死者會對傷及其福祉者施加報複,對獻上禱告與犧牲者報以美言于大神或承諾其他的祝福。
中國的整個祖先崇拜,尤其是其中意義已全然被忘懷了的喪葬禮儀,也是以死者靈魂的力量為前提。
因此力量關系是相互的:死者需要犧牲供奉,而他也如同神祇具有力量報償或報複犧牲之有無。
絕對可以肯定的不過是:&ldquo祖先崇拜&rdquo本身絕非宗教的普世性究竟階段。
這也就是為什麼,如埃及所顯示的,死者崇拜與祖先崇拜絕不必然要湊合在一起。
[10]根據墓上碑文所載,甚至古王國時代的死者早就不是訴求于其子孫,而是轉向任何為了祈禱或獻牲而靠近墳墓的人,并且對那些順服他的人承諾為他們說項。
不過,死者的祭祀是因祭司俸祿而得到保證,而不是基于子孫的宗教義務。
[11]對于埃及死者崇拜的拒斥絕不是由于部族的異質性,也不是由于生活條件的差異。
同樣是不同部族的利比亞的貝都因人就照章全收了埃及人的死者崇拜儀式(參見Breastead,Records,IV,669,726ff.)。
不止利比亞的貝都因酋長,閃族的貝都因酋長也常常出現在埃及及其宮廷裡,采用埃及神名的利比亞人也出現在那兒。
[12]明白禁止喪葬時自我殘傷的禁令(《利未記》19:18),當然是針對狂迷忘我及其巫術作用而來(後述)。
不過,将屍體熏香塗油的技術,以色列是知道的(《創世記》50:2&mdash3)。
[13]所以在以西結對死者骸骨的幻象裡,他們因咒語而複生一事,端隻被評價為耶和華力量的證明。
第二以賽亞裡主的仆人(&lsquoEbedJahwe)也隻是将來會享有榮耀的生活,其中,遊移在末世論的人格性與末世狀況的人格化之間的此種形式,顯然是以後面這種性質為考慮重點。
[14]關于這一整個問題,參見Beer探讨聖經的冥府的精彩論文(TheologischeAbhandlungenfürH.Holtzmann,1902)。
[15]奧塞利斯(Osiris),古埃及主神之一。
他統治已故之人,并使萬物自陰間複生,如使植物萌芽,使尼羅河泛濫等。
約自公元前2000年起,人們認為人不分尊卑,死後都要與奧塞利斯合為一體。
但這并不是複活,因為連奧塞利斯自己都不複生。
與奧塞利斯合成一體就是獲得永生,這種永生延續到将來的世界并體現為子孫後代。
對奧塞利斯的崇拜傳遍埃及,而且往往與各地對豐饒神和陰間諸神的崇拜相結合。
在新王國時期(前16&mdash前11世紀)以前,奧塞利斯的形象是一具木乃伊,雙臂交叉在胸前,一手拿着彎杖,另一手拿着連枷,颏下胡須編成辮,頭戴阿特夫冠(atef-crown),即上埃及白色王冠,兩側各飾一根紅色羽毛。
&mdash&mdash譯注
[6]Giesebrecht,DiealtestamentlicheSchätzungdesGottesnamensundihrereligionsgeschichtlichenGrundlage,Königsberg,1901. [7]當約伯堅定自己的信念說&ldquo他的血債複仇者活着&rdquo,他的意思是耶和華将會再度恢複他因朋友的懷疑而受到傷害的名聲。
第三以賽亞(56:4&mdash5),與基于反對宮廷宦官的立場而來的古老禁令相反的,準許宦官加入教團,并且許諾他們比有兒有女&ldquo更美好的名聲&rdquo,如果他們履行神的命令的話。
[8]同樣在埃及,必須存活的是名字,而不是死者的子孫。
對有錢人而言,祭祀并不是子孫的義務,而是被獻上俸祿的死者祭司所負有的義務。
不過名字的繼續存在決定于靈魂于彼世的繼續存在。
正是此種在以色列和在埃及都重視名字的觀念的這層緊密關系,強烈地映照出以色列之拒斥一切彼世的期待與死者崇拜。
根據(大英博物館所收藏的)一則碑文所載,普塔(Ptah)降懲罰(瞎眼)于濫用其名者,正如同以色列之嚴禁濫用耶和華之名(Erman,SBAW,1911,p.1098f.)。
[9]邁爾經常表示,靈前的供物并不是因為死者(對現世)的力量之故才被奉上的,而是反之,假設死者若無供奉則支撐不下去。
這是個片面的見解。
一般而言,相當正确的是,無論神祇或死者靈魂都需要犧牲供奉(正如荷馬的冥府裡的影子們需要血食一樣)。
就埃及而言,即使是古王國時代的碑文也已提到死者的力量。
死者會對傷及其福祉者施加報複,對獻上禱告與犧牲者報以美言于大神或承諾其他的祝福。
中國的整個祖先崇拜,尤其是其中意義已全然被忘懷了的喪葬禮儀,也是以死者靈魂的力量為前提。
因此力量關系是相互的:死者需要犧牲供奉,而他也如同神祇具有力量報償或報複犧牲之有無。
絕對可以肯定的不過是:&ldquo祖先崇拜&rdquo本身絕非宗教的普世性究竟階段。
這也就是為什麼,如埃及所顯示的,死者崇拜與祖先崇拜絕不必然要湊合在一起。
[10]根據墓上碑文所載,甚至古王國時代的死者早就不是訴求于其子孫,而是轉向任何為了祈禱或獻牲而靠近墳墓的人,并且對那些順服他的人承諾為他們說項。
不過,死者的祭祀是因祭司俸祿而得到保證,而不是基于子孫的宗教義務。
[11]對于埃及死者崇拜的拒斥絕不是由于部族的異質性,也不是由于生活條件的差異。
同樣是不同部族的利比亞的貝都因人就照章全收了埃及人的死者崇拜儀式(參見Breastead,Records,IV,669,726ff.)。
不止利比亞的貝都因酋長,閃族的貝都因酋長也常常出現在埃及及其宮廷裡,采用埃及神名的利比亞人也出現在那兒。
[12]明白禁止喪葬時自我殘傷的禁令(《利未記》19:18),當然是針對狂迷忘我及其巫術作用而來(後述)。
不過,将屍體熏香塗油的技術,以色列是知道的(《創世記》50:2&mdash3)。
[13]所以在以西結對死者骸骨的幻象裡,他們因咒語而複生一事,端隻被評價為耶和華力量的證明。
第二以賽亞裡主的仆人(&lsquoEbedJahwe)也隻是将來會享有榮耀的生活,其中,遊移在末世論的人格性與末世狀況的人格化之間的此種形式,顯然是以後面這種性質為考慮重點。
[14]關于這一整個問題,參見Beer探讨聖經的冥府的精彩論文(TheologischeAbhandlungenfürH.Holtzmann,1902)。
[15]奧塞利斯(Osiris),古埃及主神之一。
他統治已故之人,并使萬物自陰間複生,如使植物萌芽,使尼羅河泛濫等。
約自公元前2000年起,人們認為人不分尊卑,死後都要與奧塞利斯合為一體。
但這并不是複活,因為連奧塞利斯自己都不複生。
與奧塞利斯合成一體就是獲得永生,這種永生延續到将來的世界并體現為子孫後代。
對奧塞利斯的崇拜傳遍埃及,而且往往與各地對豐饒神和陰間諸神的崇拜相結合。
在新王國時期(前16&mdash前11世紀)以前,奧塞利斯的形象是一具木乃伊,雙臂交叉在胸前,一手拿着彎杖,另一手拿着連枷,颏下胡須編成辮,頭戴阿特夫冠(atef-crown),即上埃及白色王冠,兩側各飾一根紅色羽毛。
&mdash&mdash譯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