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同盟戰神的接納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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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所受到的期待并無二緻,隻不過,在耶和華而言,導緻相似結果的這種見地,起初并不是源于神的地方化,而是源于一種(相對而言的)普世主義以及其與以色列立定的特殊契約。
種種不同的看法比肩并行,而其中的邏輯矛盾性通常不會被感受到。
總之,我們必須提醒自己别總認為比較&ldquo歧異分立的&rdquo神觀必然就是較古老的神觀。
在某種程度和意義上,恰好相反,而就耶和華而言,無可避免的正是如此。
在帶有韻律的古老的神的話語裡(《出埃及記》19:5),在宣告即将使以色列成為其屬民的契約締結内容之前,耶和華直截了當地自稱為&ldquo全世界之主&rdquo。
此一觀點,與其他觀點并置,甚至早就見諸前先知時代。
在此意義上的&ldquo普世性&rdquo的确也出現在其他民族的神身上,尤其是世界帝國首都的大君主的神。
在埃及,阿蒙神在拉美西斯時代後期的祭司階層支配下,宣稱擁有施行救贖的普世力量[22]。
以色列諸王的顧問與宮廷先知在回想大衛王朝之際,也被耶和華如此告知[23]。
不過,就曆史而言,耶和華獨特的(相對而言的)普世性并非奠定在這樣的基礎上,而是奠定在接納他的這個事實上。
早在以色列向他奉獻犧牲之前,耶和華業已存在&mdash&mdash以有别于其他神的方式存在,并證明了自己的實力。
這造成了諸多重要的祭禮上的後果。
即使耶和華樂于享用犧牲而因此被認為這是赢得其眷顧的适切手段,但是在其他地方往往浮現出來的觀念&mdash&mdash神的存在是仰賴犧牲的供奉&mdash&mdash卻難以發生在耶和華崇拜上[24]。
耶和華的寶座是在遙遠的山頂上,并不需要犧牲,盡管他也樂于享用。
此外,必須注意的是,在王國時代之前的和平時期裡,根本沒有什麼政治當局或教權制當局存在而得以以誓約同盟之名來供奉犧牲。
這樣的事我們一無所知,而且也不太可能存在。
因此,正是在古代,犧牲在與耶和華的關系上,無法獲得其于其他地方所能獲得的意義。
以此,先知們後來所強調的是再正确不過的:不止在曠野時代,而是一般連同以色列誓約同盟時代,人們是不用供奉犧牲的方式來侍奉神的。
誓約同盟的民衆得以與神一再不斷接觸的特殊形式就是契約(berith),所以履行神的契約成聖的命令,被認為至少是和奉獻犧牲&mdash&mdash不論是個人時而有之的奉獻或是後來諸王和神殿祭司的奉獻&mdash&mdash同等重要,甚或嚴格說來更加重要,而此種見解也是部分純正的耶和華崇拜者所一再主張的[25]。
王國時代後期,以色列總是有這麼一個圈子存在&mdash&mdash包括那些最為有力的記述先知在内,譬如阿摩司和耶利米&mdash&mdash他們令此種狀态的記憶保持鮮活,并且使得一切犧牲燔祭之于耶和華如同可有可無。
可以理解的是,最少在固定的聖所定居者,亦即小牲畜飼育者,也是最為忠于此種想法者。
顯而易見的,嚴謹遵守他所獨具的禮拜儀式,并且外加服從他的啟示,正是這個強勢的天上軍王所真正要求的。
此一影響深遠的觀點&mdash&mdash又是由于政治&mdash&mdash最初無疑便一直活現于那些古老傳說的最熱切守護者之間。
無論耶和華原先加在戰士同盟身上的倫理命令有多麼原始和野蠻(如今再也無法确定),在上述的那種意味下,他無可避免地是個遠比其他神祇更加&ldquo心切的&rdquo神,極為在意特定命令&mdash&mdash儀式與社會倫理的日常規範&mdash&mdash的履行。
要注意,他不是個守護永遠妥當的倫理的神,也不是個可以用倫理準繩來衡量的神。
那樣一種想法是後來才慢慢浮現出來的、知識分子的理性主義的産物。
不是的,他行事有如君王,既暴怒又激動,如果因契約而欠負于他的義務沒有被履行的話。
就像被選出的支配者所要求于其子民的,重要的是恪盡本分,履行沒有半分虛拟的責任義務,至于這些義務的絕對倫理價值,人們根本不加細思,并且也無從探究。
那是&ldquo在以色列未曾聽聞的&rdquo,而通過契約所正面确定的,便是當為當行的内容。
神之珍視其實現,至少如同犧牲燔祭,依據早已廣為流傳的觀點,甚至更為珍視。
古早的傳說裡已提到他大發怒氣,并不隻為儀禮上的過失,而且也為了倫理上的違犯。
作為自明之理而設為前提的是,誓約同盟可以基于重大違犯倫理義務的緣由&mdash&mdash因為這樣的事&ldquo在以色列沒有行過也沒有見過&rdquo(《士師記》19:30)&mdash&mdash而對同盟成員發動聖戰。
不過,誓約同盟基于此等理由而出面幹涉的基礎,亦即古代以色列的同盟法之所以具有如此特殊強烈的倫理取向的根源,在于同盟成員對于任何個人的犯罪負有宗教的連帶責任。
全體要為知或不知地包藏在他們之中的任何犯罪負起責任的這個前提,極其重要且帶來深遠後果,就像至今為止在所有的國際關系上得以動用報複權一樣,這在譬如以色列這樣一個民族&mdash&mdash以自由人民所組成的一個團體來面對自己的神&mdash&mdash的宗教信仰裡也是理所當然的。
個人要為其先祖和近親族人的罪負責任的思想,在巴比倫的詩歌裡可以發現到,然而,整個民族要為所有個人負起連帶責任的想法&mdash&mdash所有的先知災禍預言的前提&mdash&mdash在一個純粹官僚體制的國家裡自然是理念上無以發展開來的。
因此,政治結構在此也扮演了決定性的角色。
就像國民相互間負有連帶責任,子孫也為其久遠年代前的祖先所犯的罪過負有連帶責任。
血仇的情形與此完全相同,所以一點也不稀奇。
随着血仇的式微,連帶責任的思想有了變化。
《申命記》的思辨看出,為他人的罪過背負連帶責任的這兩種形式,亦即為同胞與為祖先,是件冷酷無情的事,然而卻無法真正去除這種想法。
對以色列而言,這是與神本身的契約關系所造成的結果。
這個神作為通過特殊契約行為而被接納的同盟戰神與同盟法的保證人的性質,也說明了他的另一種具有重大意義的獨特性,亦即,不管再怎麼基于神人同形同性的觀點,他是而且一直都是既未娶妻因而也未生子的。
即使是《創世記》第6章裡的&ldquo耶洛因之子&rdquo(bneElohim),也絕非&ldquo耶和華之子&rdquo(bneJahwe)。
就其地位的特質而言,根本不會有娶妻以使其性質完整的問題。
他之所以無須此種補足,正如同時而所見的某些保障社會秩序的功能神(例如婆樓那和阿波羅)及自外傳入的神祇(例如狄俄倪索斯[26])也無妻室的情形那樣,其理如出一轍。
就耶和華而言,此種情形卻在根本上極為有助于其一開始就顯現出多少不同于其他神祇的獨特性及其更加與此世界遠離的特質,尤其是,如我們後面會看到的,摒除了純正的神話建構&mdash&mdash總是以&ldquo神的系譜&rdquo(Theogonie)的方式呈現。
此一相當重要的獨特性可能也是取決于其祭典的形成之時的政治特殊狀态。
如先前所見的,這個同盟戰神比起其他神都高高在上的這些特征,絕不至于必然導引出排他性地唯其為神的要求來。
我們已談論過他與其他民族的神處于何種外在關系上:耶弗他完全理所當然地承認亞扪人與後來也是摩押人的神基抹的存在與能力。
即使到了亞哈治下,這樣的想法也沒有任何改變:摩押王寄望借着奉獻他自己的兒子為犧牲,而使得基抹強大到其怒氣足以壓倒以色列和以色列的神。
不過,在此重要的是,神的排他性事實上即使對内也不成立。
就草原地區的半貝都因人而言,誓約同盟的偉大戰神極有可能打一開始就被認為是唯一重要的神。
此種單神崇拜可以很簡單地從以下事實得到解釋,亦即:在他們那兒,因功能神而産生的分殊化的文化并不存在,并且政治共同體對他們而言,别無其他,僅僅隻是用來對外軍事保護與征服牧草地而已。
所以可能打一開始這些半遊牧的部族,尤其是南方部族,就是耶和華在單神崇拜意味下的&ldquo唯一性&rdquo的代表人。
并且以此為起點,此一觀點便轉嫁到耶和華自始便特有的功能的職業性代表人物身上,亦即:戰争預言者(戰争先知)。
最早提到以色列被指責崇拜&ldquo新神&rdquo的古老文獻,是底波拉之歌(《士師記》5:8)。
針對城市貴族、迦南人以及非利士人的所有戰争都是以耶和華之名發動的,而很可以理解的,每當這樣的時候,便會浮現如此想法:單隻信奉那應許在戰場上幫助他們的神,乃是以色列人的一種契約義務。
在解放戰争裡的所有非俗世的而是先知型的&mdash&mdash男的或女的&mdash&mdash領袖,都是或因戰争而變成是所有其他神祇的敵人。
除此之外,對于定居的以色列人而言,再肯定不過的是,他們除了耶和華,還擁有其他的神。
起初,這完全是正當的。
擁有其他的神隻不過意味着還有其他并未奉獻給耶和華的祭禮存在而已,撇開那些傳入的外邦神靈不談,這樣的存在即使是聖經經由祭司來編纂也無法抹殺的[27]。
*** [1]Hehn(DieBiblischeunddieBabylonischeGottesidee,S.272)正确地提醒我們注意,此一概念自此并不再見諸其他任何近東宗教的地盤上。
而此一概念也隻能從古老的契約關系上才能獲得解釋。
[2]關于這點,參見Küchler,ZeitschriftzurA.T.Wiss.,28(1908),S.42f.,他同時也提示我們,自耶路撒冷陷落以來,耶和華的&ldquo嫉妒&rdquo,依以西結之說,已不再針對其他神祇甚或針對信奉這些神祇的以色列人,而是針對以色列的敵人。
[3]這點特别是Budde極力加以強調的,參見其著作:&ldquoDasnomadischeIdealimaltenTestament&rdquo,Preu&betaischeJahrbücher,Bd.85,1896DiealtisraelitischeReligion。
[4]關于希伯來語的四個子音所組成的Jhwh(學者加上元音後讀成Jahweh)的語源問題,與Jahwe到底是從Jah(以固有名稱出現)和Jahu(或Jao,這是6世紀時埃及的伊裡芬丁島[Elephantine]的猶太教團所使用的名稱,而且也出現在表現神名時的固定名稱當中)增添而來的,或是反過來,Jah和Jahu是Jahwe的略字呢的問題,同樣都是有待解決的争議。
關于這點,以及添綴元音的問題,除了一般文獻外,另參見J.H.Levy,in:JewishQuart.Rev.XV,p.97。
從巴比倫的Ea衍生出來的看法(A.H.Krone,同上書,p.559)似乎淪為空想。
認為阿馬納書簡裡的ja和巴比倫名稱裡類似的部分要素以及Yahwe應該有關的看法,大體上也是不太可能的(參見Marti,in:TheologischeStudienundKritiken,82,1908,S.321W.MaxMüller,AsienundEuropa,S.312&mdash313)。
Hehn(參見其著作:DieBiblischeunddieBabylonischeGottesidee)認為Jahwe之名是摩西的神學構想(&ldquo他是存在的&rdquo)似乎是不可能的,因為耶和華并不隻是在以色列受到崇拜。
[5]非尼哈為亞倫之孫,參見《民數記》25:10f.。
米利暗和亞倫的指責,見《民數記》12:1。
&mdash&mdash譯注 [6]見《民數記》20:1。
&mdash&mdash譯注 [7]葉忒羅作為耶和華的祭司向他奉獻犧牲,亞倫與以色列的長老并與他同桌共食(《出埃及記》18:12)。
[8]《以賽亞書》(21:11&mdash2):&ldquo論度瑪的默示
種種不同的看法比肩并行,而其中的邏輯矛盾性通常不會被感受到。
總之,我們必須提醒自己别總認為比較&ldquo歧異分立的&rdquo神觀必然就是較古老的神觀。
在某種程度和意義上,恰好相反,而就耶和華而言,無可避免的正是如此。
在帶有韻律的古老的神的話語裡(《出埃及記》19:5),在宣告即将使以色列成為其屬民的契約締結内容之前,耶和華直截了當地自稱為&ldquo全世界之主&rdquo。
此一觀點,與其他觀點并置,甚至早就見諸前先知時代。
在此意義上的&ldquo普世性&rdquo的确也出現在其他民族的神身上,尤其是世界帝國首都的大君主的神。
在埃及,阿蒙神在拉美西斯時代後期的祭司階層支配下,宣稱擁有施行救贖的普世力量[22]。
以色列諸王的顧問與宮廷先知在回想大衛王朝之際,也被耶和華如此告知[23]。
不過,就曆史而言,耶和華獨特的(相對而言的)普世性并非奠定在這樣的基礎上,而是奠定在接納他的這個事實上。
早在以色列向他奉獻犧牲之前,耶和華業已存在&mdash&mdash以有别于其他神的方式存在,并證明了自己的實力。
這造成了諸多重要的祭禮上的後果。
即使耶和華樂于享用犧牲而因此被認為這是赢得其眷顧的适切手段,但是在其他地方往往浮現出來的觀念&mdash&mdash神的存在是仰賴犧牲的供奉&mdash&mdash卻難以發生在耶和華崇拜上[24]。
耶和華的寶座是在遙遠的山頂上,并不需要犧牲,盡管他也樂于享用。
此外,必須注意的是,在王國時代之前的和平時期裡,根本沒有什麼政治當局或教權制當局存在而得以以誓約同盟之名來供奉犧牲。
這樣的事我們一無所知,而且也不太可能存在。
因此,正是在古代,犧牲在與耶和華的關系上,無法獲得其于其他地方所能獲得的意義。
以此,先知們後來所強調的是再正确不過的:不止在曠野時代,而是一般連同以色列誓約同盟時代,人們是不用供奉犧牲的方式來侍奉神的。
誓約同盟的民衆得以與神一再不斷接觸的特殊形式就是契約(berith),所以履行神的契約成聖的命令,被認為至少是和奉獻犧牲&mdash&mdash不論是個人時而有之的奉獻或是後來諸王和神殿祭司的奉獻&mdash&mdash同等重要,甚或嚴格說來更加重要,而此種見解也是部分純正的耶和華崇拜者所一再主張的[25]。
王國時代後期,以色列總是有這麼一個圈子存在&mdash&mdash包括那些最為有力的記述先知在内,譬如阿摩司和耶利米&mdash&mdash他們令此種狀态的記憶保持鮮活,并且使得一切犧牲燔祭之于耶和華如同可有可無。
可以理解的是,最少在固定的聖所定居者,亦即小牲畜飼育者,也是最為忠于此種想法者。
顯而易見的,嚴謹遵守他所獨具的禮拜儀式,并且外加服從他的啟示,正是這個強勢的天上軍王所真正要求的。
此一影響深遠的觀點&mdash&mdash又是由于政治&mdash&mdash最初無疑便一直活現于那些古老傳說的最熱切守護者之間。
無論耶和華原先加在戰士同盟身上的倫理命令有多麼原始和野蠻(如今再也無法确定),在上述的那種意味下,他無可避免地是個遠比其他神祇更加&ldquo心切的&rdquo神,極為在意特定命令&mdash&mdash儀式與社會倫理的日常規範&mdash&mdash的履行。
要注意,他不是個守護永遠妥當的倫理的神,也不是個可以用倫理準繩來衡量的神。
那樣一種想法是後來才慢慢浮現出來的、知識分子的理性主義的産物。
不是的,他行事有如君王,既暴怒又激動,如果因契約而欠負于他的義務沒有被履行的話。
就像被選出的支配者所要求于其子民的,重要的是恪盡本分,履行沒有半分虛拟的責任義務,至于這些義務的絕對倫理價值,人們根本不加細思,并且也無從探究。
那是&ldquo在以色列未曾聽聞的&rdquo,而通過契約所正面确定的,便是當為當行的内容。
神之珍視其實現,至少如同犧牲燔祭,依據早已廣為流傳的觀點,甚至更為珍視。
古早的傳說裡已提到他大發怒氣,并不隻為儀禮上的過失,而且也為了倫理上的違犯。
作為自明之理而設為前提的是,誓約同盟可以基于重大違犯倫理義務的緣由&mdash&mdash因為這樣的事&ldquo在以色列沒有行過也沒有見過&rdquo(《士師記》19:30)&mdash&mdash而對同盟成員發動聖戰。
不過,誓約同盟基于此等理由而出面幹涉的基礎,亦即古代以色列的同盟法之所以具有如此特殊強烈的倫理取向的根源,在于同盟成員對于任何個人的犯罪負有宗教的連帶責任。
全體要為知或不知地包藏在他們之中的任何犯罪負起責任的這個前提,極其重要且帶來深遠後果,就像至今為止在所有的國際關系上得以動用報複權一樣,這在譬如以色列這樣一個民族&mdash&mdash以自由人民所組成的一個團體來面對自己的神&mdash&mdash的宗教信仰裡也是理所當然的。
個人要為其先祖和近親族人的罪負責任的思想,在巴比倫的詩歌裡可以發現到,然而,整個民族要為所有個人負起連帶責任的想法&mdash&mdash所有的先知災禍預言的前提&mdash&mdash在一個純粹官僚體制的國家裡自然是理念上無以發展開來的。
因此,政治結構在此也扮演了決定性的角色。
就像國民相互間負有連帶責任,子孫也為其久遠年代前的祖先所犯的罪過負有連帶責任。
血仇的情形與此完全相同,所以一點也不稀奇。
随着血仇的式微,連帶責任的思想有了變化。
《申命記》的思辨看出,為他人的罪過背負連帶責任的這兩種形式,亦即為同胞與為祖先,是件冷酷無情的事,然而卻無法真正去除這種想法。
對以色列而言,這是與神本身的契約關系所造成的結果。
這個神作為通過特殊契約行為而被接納的同盟戰神與同盟法的保證人的性質,也說明了他的另一種具有重大意義的獨特性,亦即,不管再怎麼基于神人同形同性的觀點,他是而且一直都是既未娶妻因而也未生子的。
即使是《創世記》第6章裡的&ldquo耶洛因之子&rdquo(bneElohim),也絕非&ldquo耶和華之子&rdquo(bneJahwe)。
就其地位的特質而言,根本不會有娶妻以使其性質完整的問題。
他之所以無須此種補足,正如同時而所見的某些保障社會秩序的功能神(例如婆樓那和阿波羅)及自外傳入的神祇(例如狄俄倪索斯[26])也無妻室的情形那樣,其理如出一轍。
就耶和華而言,此種情形卻在根本上極為有助于其一開始就顯現出多少不同于其他神祇的獨特性及其更加與此世界遠離的特質,尤其是,如我們後面會看到的,摒除了純正的神話建構&mdash&mdash總是以&ldquo神的系譜&rdquo(Theogonie)的方式呈現。
此一相當重要的獨特性可能也是取決于其祭典的形成之時的政治特殊狀态。
如先前所見的,這個同盟戰神比起其他神都高高在上的這些特征,絕不至于必然導引出排他性地唯其為神的要求來。
我們已談論過他與其他民族的神處于何種外在關系上:耶弗他完全理所當然地承認亞扪人與後來也是摩押人的神基抹的存在與能力。
即使到了亞哈治下,這樣的想法也沒有任何改變:摩押王寄望借着奉獻他自己的兒子為犧牲,而使得基抹強大到其怒氣足以壓倒以色列和以色列的神。
不過,在此重要的是,神的排他性事實上即使對内也不成立。
就草原地區的半貝都因人而言,誓約同盟的偉大戰神極有可能打一開始就被認為是唯一重要的神。
此種單神崇拜可以很簡單地從以下事實得到解釋,亦即:在他們那兒,因功能神而産生的分殊化的文化并不存在,并且政治共同體對他們而言,别無其他,僅僅隻是用來對外軍事保護與征服牧草地而已。
所以可能打一開始這些半遊牧的部族,尤其是南方部族,就是耶和華在單神崇拜意味下的&ldquo唯一性&rdquo的代表人。
并且以此為起點,此一觀點便轉嫁到耶和華自始便特有的功能的職業性代表人物身上,亦即:戰争預言者(戰争先知)。
最早提到以色列被指責崇拜&ldquo新神&rdquo的古老文獻,是底波拉之歌(《士師記》5:8)。
針對城市貴族、迦南人以及非利士人的所有戰争都是以耶和華之名發動的,而很可以理解的,每當這樣的時候,便會浮現如此想法:單隻信奉那應許在戰場上幫助他們的神,乃是以色列人的一種契約義務。
在解放戰争裡的所有非俗世的而是先知型的&mdash&mdash男的或女的&mdash&mdash領袖,都是或因戰争而變成是所有其他神祇的敵人。
除此之外,對于定居的以色列人而言,再肯定不過的是,他們除了耶和華,還擁有其他的神。
起初,這完全是正當的。
擁有其他的神隻不過意味着還有其他并未奉獻給耶和華的祭禮存在而已,撇開那些傳入的外邦神靈不談,這樣的存在即使是聖經經由祭司來編纂也無法抹殺的[27]。
*** [1]Hehn(DieBiblischeunddieBabylonischeGottesidee,S.272)正确地提醒我們注意,此一概念自此并不再見諸其他任何近東宗教的地盤上。
而此一概念也隻能從古老的契約關系上才能獲得解釋。
[2]關于這點,參見Küchler,ZeitschriftzurA.T.Wiss.,28(1908),S.42f.,他同時也提示我們,自耶路撒冷陷落以來,耶和華的&ldquo嫉妒&rdquo,依以西結之說,已不再針對其他神祇甚或針對信奉這些神祇的以色列人,而是針對以色列的敵人。
[3]這點特别是Budde極力加以強調的,參見其著作:&ldquoDasnomadischeIdealimaltenTestament&rdquo,Preu&betaischeJahrbücher,Bd.85,1896DiealtisraelitischeReligion。
[4]關于希伯來語的四個子音所組成的Jhwh(學者加上元音後讀成Jahweh)的語源問題,與Jahwe到底是從Jah(以固有名稱出現)和Jahu(或Jao,這是6世紀時埃及的伊裡芬丁島[Elephantine]的猶太教團所使用的名稱,而且也出現在表現神名時的固定名稱當中)增添而來的,或是反過來,Jah和Jahu是Jahwe的略字呢的問題,同樣都是有待解決的争議。
關于這點,以及添綴元音的問題,除了一般文獻外,另參見J.H.Levy,in:JewishQuart.Rev.XV,p.97。
從巴比倫的Ea衍生出來的看法(A.H.Krone,同上書,p.559)似乎淪為空想。
認為阿馬納書簡裡的ja和巴比倫名稱裡類似的部分要素以及Yahwe應該有關的看法,大體上也是不太可能的(參見Marti,in:TheologischeStudienundKritiken,82,1908,S.321W.MaxMüller,AsienundEuropa,S.312&mdash313)。
Hehn(參見其著作:DieBiblischeunddieBabylonischeGottesidee)認為Jahwe之名是摩西的神學構想(&ldquo他是存在的&rdquo)似乎是不可能的,因為耶和華并不隻是在以色列受到崇拜。
[5]非尼哈為亞倫之孫,參見《民數記》25:10f.。
米利暗和亞倫的指責,見《民數記》12:1。
&mdash&mdash譯注 [6]見《民數記》20:1。
&mdash&mdash譯注 [7]葉忒羅作為耶和華的祭司向他奉獻犧牲,亞倫與以色列的長老并與他同桌共食(《出埃及記》18:12)。
[8]《以賽亞書》(21:11&mdash2):&ldquo論度瑪的默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