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同盟戰神的接納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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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打一開始便将他與個人及其經濟的相關利益連結在一起,并且促使一個富有恩慈的自然神與天神的特色後來不斷加深滲透到他的形象裡。

    尤其是,在周邊文化國度及巴勒斯坦本身廣布的最高天神觀念的影響下,神的這種升華與理性化的形象往前推進成為明智的世界支配者。

    除此,我們将會看到,在以色列知識分子間發展出來的天意信仰(Vorsehungsglauben)也起了連帶作用。

    不過,昔日耶和華固有的、可怕的災害之神的特性卻未曾自其形象當中消失過。

    這些特性在所有那些神話和受神話所影響的形象裡&mdash&mdash先知的話語即借這些神話與形象來賦予他無可比拟的崇高性&mdash&mdash扮演了決定性的角色。

    耶和華所主導的自然事件與過程,直到俘囚期甚至俘囚期之後的時代,不外是此種力量的證明,而不是清明有理的秩序的證明。

    耶和華的性質之所以一直到俘囚期之後的時代都還被堅持認為是個可怕的自然災害之神而不是個自然秩序之神,除了種種事件一般而言多與戰争相關聯之外,自有其純粹曆史的根源,亦即:這位神利用本身的這種(自然災害的)力量于戰場上,首先是對付埃及人,然後是在底波拉戰役裡對付迦南人,後來同樣用來對付以色列的敵人。

    &ldquo耶洛因的戰栗&rdquo(cherdathElohim,《撒母耳記上》14:15),亦即借自然的幹預,特别是地震、暴風雨(底波拉戰役)所引起的敵人的恐慌,被歸之于耶和華,而起因于火山活動的(埃及人的)這種恐慌,則導緻了以色列之接納耶和華。

    這一直沒被忘記。

     不過,實際上至關緊要的是,耶和華除了此一性格之外,至少對古代以色列而言,他還是而且一直都是個社會團體的神。

    這其中也有着獨特的意味。

    我們必須如此認定,自摩西以來,他就是以色列誓約同盟的契約神(Bundesgott),并且相應于此一誓約同盟的目的,他根本就是個同盟戰神(Bundeskriegsgott)。

    不過,他自有其獨特的方式。

    他乃是通過誓約同盟的契約而成為戰神。

    而且,此一契約的締結必然不僅止于同盟成員相互之間而已,而是與他自身締結,因為,他并不是居住在民衆之中的神,一個熟悉的神,而是在此之前并不認識的神,一個&ldquo來自遠方的神&rdquo。

    這就是此一契約關系的關鍵所在。

    耶和華是個選擇的神。

    同盟的民衆通過與他締結契約而選擇了他,就像他們後來通過契約而選立自己的王一樣。

    反過來,他也是依其自由的決斷而在其他諸民之中選擇了自己的民。

    耶和華後來借由祭司的律法書與先知的神谕一再地訓誡他的子民:出于自由恩典,他揀選了這個而非其他任何人民來做他的子民,并且賜予他們其他人民所未有的應許,而為此也接受了他們對他的承諾。

    因此,同盟民衆本身一旦立下契約,那麼,耶和華,這個神,便是在觀念上的契約當事人。

    所以,對此神聖規約的任何違犯,就不止是違犯了他所保證的秩序&mdash&mdash就像其他的神也會維護其所保證的秩序一樣&mdash&mdash而同時也是對他本身的背叛,背離了最為莊嚴的契約義務。

    舉凡不接受同盟軍的征召者,不僅是背棄了誓約同盟,而且是背棄了耶和華本身:那些人&ldquo不來幫助耶和華&rdquo(《士師記》5:23)。

    同盟軍被稱為&ldquo耶洛因的百姓&rdquo(&lsquoamhaelohim)(《士師記》20:1f.)。

     以此方式,耶和華不止成為同盟戰神,也成為通過契約而确立的同盟法&mdash&mdash尤其是社會法規下的秩序&mdash&mdash的契約當事人。

    由于同盟本身首先就是個毫無國家組織而由諸部族所組成的團體,新法規的成立,不管是關于祭禮的或法律的,原則上一如原初的同盟那樣,别無他法而唯有通過基于神谕的新協議(berith)才行。

    因此所有這些法規全都奠定于同一基礎上,一如存在于神與其子民之間的古老契約關系那樣。

    就國家法而言,王國時代之前的&ldquo契約&rdquo(berith),絕非僅止于理論建構而已。

    就其于宗教觀念而言,同樣也是如此。

    在《耶利米書》裡(2:5),耶和華問道:&ldquo你們的列祖見我有什麼不義的嗎?&rdquo而另一方面,耶利米也提醒他(14:21),不要背棄與以色列所立的約。

     這個被認為是契約當事人的以色列誓約同盟神,既不可光是被視為任何自然現象或社會制度的功能神,也不可被視為像東方城市盡所皆知的那樣一種地方神。

    他不止是個&ldquo土地&rdquo神。

    其實,以色列誓約同盟軍的人群共同體必須被理解為他的子民,是通過共同持守契約而與他結合在一起的人民。

    這正是傳說的真正古典見解。

    将神聖性移轉到政治領地上而使之成為&ldquo聖地&rdquo,是後來才有的觀念,或許是以異質性的神觀&mdash&mdash部分源于巴力崇拜,部分源于将耶和華地域化為王居所在的神&mdash&mdash為媒介所形成的觀念。

    此一聖地的觀念最初是在王國時代一則年代未明的有關大衛的傳說裡得到證實,後來也在北方王國關于以利沙令乃缦改宗的記事裡得到确認(《列王紀下》5:8f.)。

     作為同盟秩序的保證人,耶和華維護其道德與習俗。

    凡是以色列&ldquo未曾聽說&rdquo的事,也是他所憎惡的。

    然而,相應于其原初的性格,耶和華并不是像婆樓那[18]或類似的神祇那樣來守護同盟法律與習俗,換言之,他并不是無可變更的既有秩序&mdash&mdash法律秩序或在固定判準衡量下的&ldquo正義&rdquo&mdash&mdash的傳統神聖性的守護者。

    相反的,以色列的這個實定法是借着與耶和華的積極契約而創造出來的;這個法并非既存永存的,而是可能經由新的啟示和與神的新訂契約而再度改變。

    并不是自保羅才開始,而是某些先知(耶利米、以西結)已經(盡管隻是有時候)這麼相信:神将某些法規有如重轭或懲罰加在人民身上,正如同民俗神話裡加在亞當身上的勞苦與死亡。

    (以色列的)法并非永恒的如中國人的道(Tao)或印度人的法(Dharma),而是由耶和華熱切地監視着是否被遵行的一種實定的神聖法規。

    神的法典後來才時而被申命記學派的倫理理性主義稱為&ldquo永恒的&rdquo(《申命記》4:2),并且稱頌神的公正秩序原本就具足倫理的完美性(4:8),這是其他人民絕未享有的。

    隻不過這種時而出現的說教性論證并未涵蓋法律的&ldquo契約&rdquo性格所不可避免産生的典型态度。

    神的舉措掌握在自己手裡,說變就變。

    盡管神也會因契約而受到束縛,但那也是出于他自己的自由決斷。

    永恒的秩序是直到祭司的編纂之後才為人所知,而且幾乎全都是祭禮上的規範或牽涉到俘囚時期躍居祭祀壟斷的亞倫族人的權利的規範,正因為這些規範是變革更新的,所以才被激昂地附加上這樣的表現:永恒的法規(chuqqath&lsquoolam)&mdash&mdash《出埃及記》27:21,《利未記》3:17、16:31、23:14、31:41,《申命記》12:1,是關于祭禮的規範;《利未記》7:37、24:3,《民數記》18:23,是關于俘囚期以來的祭司法法規;《創世記》9:16裡的berith&lsquoolam(永遠的契約)則是挪亞契約的神學建構。

    唯一的一個世俗性的&ldquo永恒的&rdquo法規,亦即以色列與格耳林姆(寄居者)永遠都享有同等的權利的規定,同樣也是俘囚時期由祭司所創造的變革。

    人們正可以從&ldquo永恒的&rdquo這個詞的使用裡,得知哪些是更新的規定。

    以色列古代文學裡從來未曾主張,除此别無其他社會秩序,由于其内在的完美性,本身是永遠不可變更的,因此也是耶和華所守護的。

    最具特征性的是,當約伯要求神解答人的存在裡的秩序之不公義時,神在雷雨中現身,一句不提他安頓人類關系之秩序的智能&mdash&mdash諸如儒教所認為理所當然的那樣,而是徹頭徹尾地隻辨證其于自然發生的事情裡的崇高力量與無上偉大。

    直到早期基督教的自然法學說形成的時代為止,此一取決于曆史的神的特質持續發揮着巨大的影響力。

     打一開始,耶和華便具有某些超越以色列立場的特色,換言之,在關于耶和華的觀念裡存在着某些普世性的特質,更貼切地說,這些特質毋甯是存在于&mdash&mdash基于純粹曆史緣由&mdash&mdash以色列誓約同盟與這個神的獨特關系裡。

    最近争論不休的問題是,古老的耶和華觀念裡具支配性的,到底是單神崇拜(單隻崇拜衆多神祇當中的一個)[19],或是單一神教(Henotheismus,實際地認為現今呼求的神是唯一強而有力的),還是一神教(Monotheismus,原則上唯一的神)。

    這樣的提問方式或許根本就是錯的。

    對于耶和華的看法不僅随時代而改變,即使同一時代也依不同的社會族群而各有不同。

    戰士清楚知道,他所呼求的神就是他的神,所以敵人的神是另一個:《士師記》(11:24)的耶弗他故事裡和《列王紀》的摩押戰役故事裡(《列王紀下》3:1f.),就是這麼看待耶和華與基抹[20]。

    對于君王與城居的階層而言,尤其是神殿祭司和城市貴族階層,不過也包括城市裡的信仰群衆,很清楚的:神是居住在城市神殿裡的地方神,其他地方還有其他的神;自己的神随着城市的存在而興衰起落;凡是必須離開城市(或城市管轄地區)者無法再服侍自己的神,而必須信奉其他的神(就像大衛,《撒母耳記上》26:19);反之,從外地來的人最好信奉當地的神,以免他憤而報複(就像耶和華對撒瑪利亞的亞述殖民者所做的,《列王紀下》17:25&mdash6)。

    這是城居文化的産物。

    對一個神殿城市尤其是耶路撒冷的以色列人而言,耶和華就住在神殿裡。

    自古以來耶和華的約櫃自然而然地有助于這種地方化。

    傳統的儀式顯示出,戰地裡的戰士認為耶和華便居身于這個營地神龛裡。

     當然,半遊牧的畜牧部族的立場完全是另一回事。

    受其影響的傳說理所當然地認為,即使在外地,神都與以色列人同在(《創世記》28:20)。

    他們很清楚知道,耶和華也受到非以色列部族的崇拜,而且在傳說的種種故事當中已前提預設,不止是拉班(因為他總算是個親戚,《創世記》24:50、31:49),即使是對拉基耳的亞比米勒而言(《創世記》20:11、21:23),神與以色列人同在如同自明之理。

    在約瑟傳奇裡(《創世記》41:39)可以循線覓得四海為家的經商民族,諸如希臘人和晚期羅馬人,典型所見的想法,亦即天真地将特定的異邦神祇與自己的神等同起來,就像俘囚期之後的猶太教裡所發現的尼布甲尼撒的神和波斯王的神那樣(見《但以理書》)。

    不過,整體而言,這樣的思考方式是古代以色列所沒有的,因為耶和華是通過契約而成為他們的神。

    根據原初的看法,至少耶和華不可能像守護以色列那樣地成為外國君主的貼身守護神,譬如馬杜克或阿呼拉·瑪茲達[21]。

    古代的職業性耶和華先知,拿比與先見,顯然并未确信耶和華是唯一的神,或者他們的神就隻專屬于以色列。

    這些先知在某種程度上有着國際性的顧客來往關系,而以利沙傳說至少在某處便前提預設了西頓的寡婦也接受到耶和華的命令(《列王紀上》17:9)。

    除此而外,他們的神雖非唯一的,但當然是最強的一個,其他的神終歸&ldquo算不了什麼&rdquo。

    這也是古老的耶和華信仰的戰士傳說所能接受的(《約書亞記》2:9)。

    對此一傳說而言,要緊的是以色列由于契約所擁有的特殊地位;确信不移的是,别人盡管也崇拜耶和華,以色列卻受到他特殊的庇護;耶和華并非外邦異族的敵人&mdash&mdash直到王國時代的福祉預言先知的民族狂熱和俘囚期之後的祭司的宗教狂熱,才偶爾發出相近的見解&mdash&mdash但唯獨以色列對他而言是重要的。

    這和任何時代的任何地方神或地方聖者或任何地方化的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