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耶和華同盟及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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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猶太人處境,自1159&mdash1173年大約十三年内,先後到達意大利、希臘、巴勒斯坦、波斯和中國西部邊境,是第一個到達中國邊境的歐洲人。

    所著《便雅憫·圖德拉旅行記》(Massaot)對12世紀歐亞兩洲猶太人情況有所介紹。

    &mdash&mdash譯注 [4]基尼人的耶和華崇拜到底有多古老,仍是個問題。

    König(ZDMG,69,1915)提醒我們注意以下事實:第一個可以确證的基尼人的耶和華名稱是JonadabbenRechab(利甲人的約拿達)。

    因此,這個先知在基尼人那兒可能是扮演了摩西的角色。

     [5]&ldquoDasKainszeichen&rdquo,ZATW,14,1894,S.250f. [6]利甲族人稱其先祖為&ldquo利甲之子約拿達&rdquo,并恪守先祖所宣示的遺訓,可參見《耶利米書》35:6&mdash10。

    &mdash&mdash譯注 [7]在神話裡,雅各和上帝立約之後獲得&ldquo以色列&rdquo這個名稱(《創世記》35:10)。

    &mdash&mdash譯注 [8]梅涅普塔(Merneptah),埃及法老(前1213&mdash前1204年在位)。

    他是長壽的拉美西斯二世的第十三子,約公元前1213年繼承王位時已年近六旬。

    公元前1209年曾擊敗利比亞人及其盟友的入侵,勝利後梅涅普塔命令銘刻四塊碑文以資紀念。

    其中之一就是著名的以色列石碑,叙述在巴勒斯坦鎮壓叛亂的經過。

    梅涅普塔把以色列人列為被擊敗的民族之一。

    希伯來學者認為:碑文所講的情況與《出埃及記》和《士師記》所述的情況大緻相符。

    &mdash&mdash譯注 [9]Spiegelberg,in:BerichtederBerlinerAkademiederWissenschaften,1896.Steindorf,inZAW,16. [10]按《聖經》原文,押尼珥所說的是:&ldquo我豈是猶大的狗頭呢?&rdquo意思是他并沒有背叛掃羅去當猶大的走狗。

    參見《撒母耳記下》3:8。

    &mdash&mdash譯注 [11]Stade,BiblischeTheologiedesAltenTestament,1905,S.285. [12]Klostermann,DerPentateuch,1907;對此的徹底批判,Puukko,DasDeuteronomium,S.176&mdash202。

    克羅斯特曼試圖通過其假說使得《申命記》特殊的文學性格更容易令人了解。

    他認為這是份公開的說教性法律演講。

    将&ldquo發現&rdquo的故事拿來和摩奴&ldquo法典&rdquo作比較,實在有點無謂。

     [13]拿細耳人就是許了特别的願皈依耶和華的人。

    關于拿細耳人當守什麼戒律、該行什麼祭禮,在《民數記》第6章有詳細的規定。

    &mdash&mdash譯注 [14]摩西六書(Hexateuch),即将前面所提到過的摩西五書加上《約書亞記》。

    &mdash&mdash譯注 [15]彌迦也激烈反對法官依君主的意願來下判決(《彌迦書》7:3)。

     [16]Chuk(chukah)除了意指傳統的法律與傳統的習慣之外,也意指自然法(在《約伯記》與《耶利米書》裡)。

    在特别是《利未記》與《民數記》的祭司語言裡,是用來指神的秩序,通常加上&ldquo永遠的&rdquo&ldquo不變的&rdquo等形容詞。

    Chuk和Thora在《阿摩司書》(2:4)和《以賽亞書》(24:5)裡被連用在一起。

     [17]Chokek做出錯誤的判決(Chuk),《以賽亞書》10:1。

     [18]在俘囚期前的先知用語裡,這層意思相當純粹地确定下來(《阿摩司書》6:11及其後)。

     [19]除了mischpat與chuk之外,我們還看到&ldquomischmereth&rdquo(《創世記》26:5)。

    此詞原來是用以指稱被指派的工作和&ldquo秩序&rdquo等意味下的&ldquo實務&rdquo,換言之是來自官僚制的觀念。

     [20]古巴比倫的市民審判是從神殿審判發展出來的。

    關于這點以及關于祭司在新巴比倫時代的協同運作,參見E.Cuq,&ldquoEssaysurl&rsquoorganisationjudiciairedelaChaldée&rdquo,Revued&rsquoAssyriologie,7,1910。

     [21]薩克森律鑒(Sachsenspiegel),EikevonRepgow私人編纂成的日耳曼法律文書,成于1215&mdash1235年。

    内容是有關Ostfalen一地法律記錄,其中很少顯示羅馬法的影響,主要因為羅馬法尚未滲入日耳曼法而羅馬法實際上還無人知曉。

    薩克森律鑒可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國土法(Landrecht),相當于現在所謂的憲法,也包括刑法、民法及程序法;第二部分為領地法(Lehnrecht),由封建法規構成。

    此書雖成于私人之手,但一般公認具有甚高權威,曾被很多城鎮用作為他們憲法及法典的模式,例如被稱為馬德堡人的法律的馬德堡法典(MagdeburgerRecht),即被日耳曼及東歐的許多城市所模仿。

     摩奴(Manu),印度神話中之人類始祖,據說有十四世,每世432萬年,第一世摩奴名斯婆闾菩婆(Svayambhava),一說系梵天之孫,一說系梵天與舍多噜波(atarūpā)之子。

    摩奴法論(Manu-smrti)為印度婆羅門教法典,系以摩奴法經(Mānava-dharma-sūtra)為基礎修訂而成。

    為印度法典中之最古老者,其編成年代約為公元前2世紀至公元2世紀之間。

    據該書自述,系由梵天著成,并傳予其後代,即人類始祖摩奴,再由其後代波利怙(Bhrigu)傳到人間。

     摩奴法論全書共分十二章,含2685偈,内容為關于吠陀習俗、慣例與說教之法律條文,其中訴訟法、民法等規則拙劣不全,适足以顯示該法典之古老程度。

    摩奴法論古來即為印度人生活法規之準則,緬甸之佛教法典即依此法論作成,暹邏法典亦根據摩奴法論而成,爪哇亦有摩奴法論,巴厘島現在仍實際應用之。

    &mdash&mdash譯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