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耶和華同盟及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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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母耳記上》7:15、16),然後,在選出君王并告引退時,他就像個羅馬或希臘的城邦官員那樣,留下官方的答辯報告并召集民衆對他提出任何可能的不滿控訴,如此才鄭而重之地辭去職務(《撒母耳記上》12)。

    關于撒母耳的傳說,毫無疑問的是個對君王懷有敵意的申命記史家的構想,呈現出耶和華所喜的理想君主的行為以為典範,以對比于當時的君王。

    根本上,&ldquo士師&rdquo的地位到底如何?史塔德的看法是[11]:後來的傳說徑自把古老的耶和華戰争英雄打造成和平的&ldquo士師&rdquo,然而克羅斯特曼則巧妙地将以色列的&ldquo士師&rdquo比附為北歐的尤其是冰島的實例:&ldquo宣法者&rdquo(Gesetzessprechern,lögsögumadr)[12],亦即口述法律傳承的擔綱者與書面法律成文化的先行者。

    他試圖以此方式來解釋俘囚期前的諸法律集的形成與文學特色,而且這些法律集也同樣是源自此種&ldquo宣法者&rdquo的官方法律訓示。

    特别受到普寇(Puukko)徹底批判的這個假說,若按為數甚多的法律社會學模拟實例來看,也不失某種真實價值。

    無論何處,法律莫不是通過具有卡理斯瑪資質的法知識的擔綱者的法神谕、睿智與應答而發展出來的。

    不過,并不是每一處的這類擔綱者都能獲得北歐的宣法者的這種相當獨特的地位,其官職&mdash&mdash的确是個官職&mdash&mdash與日耳曼的司法共同體組織有着緊密的關聯。

    出現在傳說的現今版本裡的所謂&ldquo士師&rdquo,顯然帶有彼此相當不同的特征,不過,一般而言,遠非法知識的固有擔綱者。

    傳說将普通的法律指示(Rechtsweisung[審判])交在長老(sekenim)的手裡。

    另一方面,神判與正規的訴訟神谕則是祭司的事,而後者,如同後面會提到的,在較古老的時代是借由純粹機械性的手段(簽)來取得。

    此外,傳說還提到許許多多不同稱謂的名望人士,他們在自己的部族裡享有傳統的權威。

    因此,唯有依傍着法發現的所有這些源頭,才有卡理斯瑪式的法律指示的空間。

    在所謂的《士師記》的現今版本裡出現的&ldquo士師&rdquo,毋甯是各式各樣的人物。

    撇開那些隻被報道說曾經存在的人物(睚珥、以比贊、以倫、押頓)不提,參孫被視為為自己的血仇奮戰到底的純粹個人英雄,以笏同樣也是個個人英雄,不同的隻是他打殺了以色列的壓迫者,俄陀聶、珊迦、巴拉、基甸、耶弗他或者包括陀拉在内,被認為是以色列有成就的軍事首領&mdash&mdash事實上顯然僅止于他們自己和鄰近的部族。

    當中隻有部分人在承平時于以色列做&ldquo審判&rdquo,而且僅隻是極為一般性的被注意到。

    所有的重點全擺在他們作為&ldquo救世主&rdquo的功業上,亦即:嚴重的軍事危急狀态下的拯救者。

    此外,在一場被視為&ldquo聖戰&rdquo的契約強制執行行動中(《士師記》20:28),有個出身以利氏族的祭司(非尼哈)現身為同盟軍的神谕授予者。

    以利是個純粹的祭司。

    他的兒子們也是祭司,但同時也被視為同盟軍對抗非利士人的職業領導人。

    關于以利族的後面這些傳說,是極不可靠且晚出的,而關于撒母耳的傳說則全然不足采信,在其中,他一會兒是拿比(Nabi&rsquo[職業先知]),一會兒是先見(Seher),另一會兒是傳道人(《撒母耳記上》4:1),一會兒又是拿細耳人[13]、祭司,最後又被當作軍事首領。

    在這些叙事被編纂的時代,對于同盟時代的真實情況,顯然已不再有任何确實的認識。

    最可靠的史料,底波拉之歌,顯示女先知并立于軍事領袖拿弗他利族的戰争英雄巴拉之旁,作為同盟軍的領導人,巴拉有許多其他部族出身的有力結盟者和他站在一起。

    傳說清楚知道且報道的,隻有底波拉和撒母耳,他們有規律地進行&ldquo宣判&rdquo,亦即應要求而給予訴訟神谕。

    現今版本的摩西六書[14]也報告了同樣的事:創造出&ldquo客觀的&rdquo、永久适用的法規範且将之書寫成文固定下來的,是摩西與約書亞,還有撒母耳。

    在一個确實的傳說場景裡,亦即在選立掃羅為王後,他确立了王的特權。

    總而言之,在&ldquo士師&rdquo這裡,北日耳曼的類似例子裡所見到的那種持續發揮功能的&ldquo宣法&rdquo,是沒有成立餘地的。

    底波拉這類的&ldquo先知&rdquo所給的是政治神谕而非訴訟神谕,卡理斯瑪&ldquo士師&rdquo的特殊技能是政治&mdash軍事決定,而非法律判決或睿智。

    依此,實情極有可能是:兩者,受到肯定的先知與戰争英雄,即使在承平時也被要求調解紛争,而世俗的戰争英雄一旦像亞比米勒那樣确立其支配後,也總是不約而同地會将此種調停視為支配權而掌握在自己手中。

    不過,最初的幾個王主要并不是被視為法律的擔綱者甚或法律的創造者,而是軍事領導者。

    傳說裡假定大衛曾在某個情況下插手幹涉血仇鬥争(《撒母耳記下》14:2f.)。

    不過顯然直到所羅門才有系統地将司法掌握在手裡(《列王紀上》3:16f.):傳說裡提到在他治下由他興建了一個法院(《列王紀上》7:7)。

    或許由于此番更張,他被後世視為審判智能的源泉。

    不過,我們首先就從未聽說列王曾設置任何官職以求法律的統一,甚至在亞哈治下,宮廷還借着左右法官而扭曲法律[15],而在此,王顯然并非法官。

    直到耶利米時才首度看到王于午前坐鎮于法庭(《耶利米書》21:12)。

    不過,審判先知本身的法庭倒是由官員(Sarim)與長老,連同作為審判助手的人民(kahalha&lsquoam)一起組成(《耶利米書》26)。

     傳說不會是如此,如果法創制是士師及權力後繼者(亦即諸王)的主要貢獻,或者這是現存諸法律集的來源。

    上述提及的傳說的各個意味不明之處,顯然是後來才添加進去的,我們将看到,時當&ldquo美好的古法&rdquo與理想的承平君主和堕落的當代兩相對舉的時代。

    諸法律集本身也必定是另外一個樣子,如果它們是源自以色列原本就行之有素的統一的官職裁判。

    倘若果真如此,那麼毫無疑問的,這些法律集也必定在現實裡具有長遠不墜的實際通用效力。

    事情正好相反,至少就債務奴隸法而言,換言之,在整個社會法實際上最重要的部分上,如我們所見的,确實正相反。

     一如世界各處,法律在以色列也曾經由古代司法集會所的法律實際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