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耶和華同盟及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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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曆史時代,我們看到以色列的内政史經由一次次儀式性的契約締結而向前推展:在約阿施治下,建立起耶路撒冷的純粹耶和華崇拜,後來在約西亞治下,采用了申命記法典,根據傳說,這都是通過契約(berith)而完成的[1];如出一轍的,西底家做出決定,遵照法律解放債務奴隸(《耶利米書》34:8),在尼希米帶領下,再度鄭重地采用了教團組織(Gemeindeordnung)。

    在後者那裡,如同在那個詛咒儀式裡,一些特别重要的法規被挑選出來,依照當時已成習慣的公文書處理方式,由被強制集中居住的氏族首長鄭重地簽署封印(《尼希米記》10)。

    就我們此處的考量關聯而言,具決定性的正是在于那古老的、俘囚期之前的,并且在這些例子上,創造出法律的、全體以色列人的契約。

    此種契約清楚相對于個人之間或與寄居者之間的契約締結,不僅僅是契約當事人在神&mdash&mdash作為契約的證人與僞誓的複仇者&mdash&mdash的保護之下彼此締結契約和建立兄弟關系,而是與神本身的契約締結,而這尤其是以所謂的&ldquo耶和華崇拜者&rdquo(Yahwisten)為代表的古老見解。

    根據此一見解,當契約遭到破壞而神施行報複時,神所堅持的不止是在他保護下忠實的契約當事人的權利,更是神本身的契約權利[2]。

    這個非常重要的觀念極為深刻地影響了以色列的宗教性質。

    先知的神之所以宣示可怕的災禍威脅,乃是奠基于通過誓約而直接向神本身&mdash&mdash作為契約締結當事者&mdash&mdash起誓的契約的忠誠遭到破壞,而另一方面神自身也被提醒他曾對以色列先祖們起誓要給予的應許(首先是《彌迦書》7:20)。

    傳說中的以色列先祖與神的全面關系,對經由俘囚期的祭司而确定下來的後代觀念而言,打一開始便在不斷更新的契約締結當中得到實現:在與挪亞的契約,與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的契約,以及最後的西奈契約。

    然而,其間,随着神觀的改變,雙邊契約的拟人觀點卻逐漸弱化為一種神聖的處置規劃,而且此種處置唯有通過特殊的應許才受到保證。

    即使是耶利米所宣告的未來希望,最後也是如此:耶和華将會再一次與他的民締結契約,但是條件會比他與先祖立約時更加恩澤優厚。

    &mdash&mdash以色列契約觀念的這種特殊性到底從何而來?在源頭上,是由某些一般的政治條件和宗教史上的一個特殊事件彙聚而成。

     對以色列而言,&ldquo契約&rdquo概念之所以具有重要意義,理由在于:以色列古老的社會制度,部分而且是相當本質的部分,是奠基于土地所有戰士氏族與客族(Gaststämmen)&mdash&mdash作為法律上受保護的寄居者,包括各處遷徙的牧羊人、客居工匠、商人與祭司&mdash&mdash之間通過契約而規制出來的永久關系上。

    此種誓約兄弟關系的錯雜糾葛,我們看到,支配了以色列的社會與經濟結構。

    不過,與神耶和華本身的契約,成為以色列在判斷自己于諸民族當中處于何種地位時的一個根本觀念,而這點又與下述的種種情況密切關聯。

     如前所述,由于生活條件上貝都因人和畜牧者的所有的政治團體都極為不穩定:所有這些部族組織無不傾向于一會兒分裂為氏族、一會兒又重新糾集在一起。

    一方是流便、西緬、利未與瑪甲諸部族的命運,另一方是猶大部族的命運,都在在顯示這樣的例子。

    與此種不安定性形成強烈對比的,是某個特定的團體類型的異常穩定性,而此一團體類型恰好在這些尚未完全定居的階層當中就可以找到:宗教教團(derreligiöseOrden)或教團性祭祀團體(derordensartigeKultverband)。

    似乎唯有這樣一種宗教團體才是永久性的政治與軍事組織适切的擔當基礎。

    利甲族便是其中一例:曆經好幾世紀,從耶戶時代到耶利米,我們看到他們繼續存在并且在宗教政治上活動。

    在尼希米的年鑒裡還提到一個利甲人,到了中古時期,便雅憫·圖德拉[3]聲稱他在巴比倫的沙漠裡碰到他們在一名&ldquoNasi&rdquo(首領)治下,而其他旅行者則相信在19世紀的麥加還可以尋覓到他們的蹤影。

    利甲人所屬的、嚴格耶和華崇拜的基尼部族,本質上似乎也是凝聚于宗教基礎上的團體。

    因為史塔德(Stade)的論證至少使得事情極有可能是:&ldquo該隐的标記&rdquo,亦即基尼人[4]的部族刺青,不僅是部族的記号,而是,而且自然首要是,祭祀共同體的标記[5]。

    印度人的教派标記應該也是個模拟。

    在同樣的這個地區裡,原則上性質完全相同的教團性團體,最大規模的一個實例自然便是伊斯蘭教及隸屬于它的戰士教團,他們締造了許多且長存的伊斯蘭教國家的基礎。

    &mdash&mdash此處,事實重點并不在于:貝都因與半遊牧的生活條件&ldquo生産出&rdquo教團,而教團的成立被看成像是其經濟生存條件的&ldquo意識形态的指數&rdquo。

    這種唯物論的曆史建構在此如同在其他處都是不适切的。

    事實重點毋甯在于:此種教團一旦形成,那麼在這些階層的生活條件下,它便擁有最強大的機會,相對于其他較不穩定的政治體,在淘汰鬥争中勝出。

    不過,教團是否形成,乃是取決于全然具體的宗教史的并且經常是極為個人的情況與命運。

    宗教的兄弟團體一旦證明其作為政治與經濟權力手段的本事且受到承認,這自然大大有助于教團的普及擴展。

    穆罕默德以及利甲之子約拿達(JonadabbenRechab)[6]的宗教宣示,并不能被&ldquo解釋&rdquo成人口或經濟條件的産物,盡管其内容也有相當成分是此等條件齊力促成的。

    這些宗教宣示毋甯是個人的經驗與意圖的表現。

    不過,其所利用的精神與社會手段,以及創造出此種類型的重大成果,确實應該通過其生活條件來理解,對古代以色列也是如此。

     正如利甲人應将其重要性歸功于其凝聚為教團,猶大的重要性或許也應歸功于其凝聚為部族&mdash&mdash成為一個通過特殊的耶和華契約而擁有強大力量的誓約兄弟政治體。

    這個部族是後來才在曆史舞台上登場。

    底波拉之歌裡并沒有他們。

    有時,史料以典型對待畜牧者的方式稱他們為氏族。

    在摩西的祝福的時代,他們處于政治上被壓迫的狀态,在掃羅的時代則是個非利士人的賦役義務部族。

    反之,在雅各的祝福裡,猶大成為以色列的盟主,同時也是葡萄栽種者,然而,在源自畜牧者圈子的族長傳說裡,亞伯拉罕盡管居住在以葡萄酒聞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