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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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rdquo(berithachim,《阿摩司書》1:9)。
總之,我們從這些例子已可得知,将berith(契約)轉譯為&ldquoBund&rdquo(盟約)是完全正确的,并且這對整個古代以色列的宗教而言具有絕對中心的意義,Kautzsch(BiblischeTheologiedesAltenTestaments,S.60)否認這點,便是大錯特錯了。
大衛(《撒母耳記下》5:3)正是在同樣的精神下與長老立下契約而成為以色列的王,如同從前耶和華成為以色列的神。
七十子聖經(Septuaginta,譯按:公元前270年左右完成的最古老的希臘文舊約)将berith譯為&delta&iota&alpha&theta&eta&kappa&eta(testament),而不是&sigma&upsilon&nu&phi&theta&eta&chi&eta(covenant),這符合其時代的見解,而非古老曆史年代的理念。
祭司編纂本(所謂的&ldquoP&rdquo典)的神觀,就像在陳述神對挪亞、亞伯拉罕、非尼哈(《民數記》25:12)的應許時所表現出來的,相應于其對berith的見解:此乃一種唯有通過特别的莊重與外在表征而受到保證的、單方面給予特權的神的許諾(《創世記》9:9f.)。
(參見Holzinger,Genesis-Kommentar,S.129f.,尤其是Valeton,ZAW,XII.X.,1892,S.1f.,224,對于語言使用的詳細研究。
)對于末世論,也有與禽獸的契約(《何西阿書》2:18)。
意指&ldquo特權&rdquo的契約見《民數記》18:19,意指&ldquo規定&rdquo的契約(&ldquo鹽的契約&rdquo)見《利未記》2:13。
P典從未指西奈法是契約,但J典則認為何烈契約與摩押曠野的契約都是典型的雙邊契約(foedera)。
(根據《以賽亞書》24:5)以色列破壞了&ldquo永遠的契約&rdquo(berithgolam)。
如同常受矚目的,&ldquokarahberith&rdquo(締結契約)的表達,相當于羅馬的&ldquofoedusicere&rdquo與希臘的&ldquoo&rho&chi&iota&alpha&tau?&epsilon&mu&nu&epsilon&iota&nu&rdquo。
在《尼希米記》裡此種語法已經逐漸消失,并以amanah來取代berith。
所謂&ldquoP&rdquo典、&ldquoJ&rdquo典指的是對摩西五書資料來源的分别。
按先後列下:(1)耶和華典(Yahwist),或稱J典;(2)耶洛因典(Elohist),或稱E典,稱主為耶洛因;(3)申典(Deuteronomist),即申命記法典,或稱D典,所用詞彙和文體有獨特風格;(4)祭司法典(Priestlycode),又稱P典。
&mdash&mdash譯注 [8]關于契約之書以及這些契約之語,最古老傳說的詞語到底指的是那些法律集的哪個部分,至今仍是個問題。
先前讨論到的法律集,亦即現今被稱為契約之書的引用部分,在本身的行文裡根本沒這麼指稱,而&ldquo契約&rdquo一詞也确實沒有出現。
然而,禮儀規定的《出埃及記》第34章則明白地采用為契約,并且,比起包含了本質上為單方規定(mischpatim,法律)的其他法律集來,在34章這裡由于應許的雙邊性,更加符合契約的性格。
《出埃及記》34:28的&ldquo契約之語&rdquo,由于被推測是後來添附上去的&ldquo十條誡&rdquo(DiezehnWorte)這個插語,而被等同為十誡。
不過,此一(所謂契約之語的)表現,原本所指的顯然是直接在此之前所提到的種種禮儀規定(關于這個問題整體,參見Baentsch前引書)。
[9]《申命記》的這個章節(27)被認為是後來編纂時所加入的。
不過其原始素材不可能是源自後面的時代。
隻是,陳述裡的強烈矛盾以及十二個部族隻各派一人為代表,都要歸咎于編纂者,而場景的模糊轉換(在以巴路山上或在示劍之谷),也是一樣。
(其原史料的)片斷被推測是耶洛因派的(elohistic)起源,或許是對的。
[10]契約神巴力擁有神殿且儀式像是出自摩瑞樹(或神樹)林這件事的困難并不是不能克服的。
與樹林裡和山上的祭典相關聯,說明了儀式的年代與重要性。
這個儀式到了《申命記》的時代雖然可能隻是追憶回想,但卻不是對所有這些祭典懷有敵意的編纂者所能全面抹殺的。
有可能是,此一儀式的意義在應和《申命記》的精神的過程當中有了轉變:原本是和召請神的祝福連結在一起的一種對魔鬼的鄭重詛咒形式,而根據當時的觀點,此一儀式的目的應是在于通過鄭重的詛咒儀式而将民衆對于罪人的宗教連帶責任莊而重之地全都轉嫁到這些罪人身上。
總之,我們從這些例子已可得知,将berith(契約)轉譯為&ldquoBund&rdquo(盟約)是完全正确的,并且這對整個古代以色列的宗教而言具有絕對中心的意義,Kautzsch(BiblischeTheologiedesAltenTestaments,S.60)否認這點,便是大錯特錯了。
大衛(《撒母耳記下》5:3)正是在同樣的精神下與長老立下契約而成為以色列的王,如同從前耶和華成為以色列的神。
七十子聖經(Septuaginta,譯按:公元前270年左右完成的最古老的希臘文舊約)将berith譯為&delta&iota&alpha&theta&eta&kappa&eta(testament),而不是&sigma&upsilon&nu&phi&theta&eta&chi&eta(covenant),這符合其時代的見解,而非古老曆史年代的理念。
祭司編纂本(所謂的&ldquoP&rdquo典)的神觀,就像在陳述神對挪亞、亞伯拉罕、非尼哈(《民數記》25:12)的應許時所表現出來的,相應于其對berith的見解:此乃一種唯有通過特别的莊重與外在表征而受到保證的、單方面給予特權的神的許諾(《創世記》9:9f.)。
(參見Holzinger,Genesis-Kommentar,S.129f.,尤其是Valeton,ZAW,XII.X.,1892,S.1f.,224,對于語言使用的詳細研究。
)對于末世論,也有與禽獸的契約(《何西阿書》2:18)。
意指&ldquo特權&rdquo的契約見《民數記》18:19,意指&ldquo規定&rdquo的契約(&ldquo鹽的契約&rdquo)見《利未記》2:13。
P典從未指西奈法是契約,但J典則認為何烈契約與摩押曠野的契約都是典型的雙邊契約(foedera)。
(根據《以賽亞書》24:5)以色列破壞了&ldquo永遠的契約&rdquo(berithgolam)。
如同常受矚目的,&ldquokarahberith&rdquo(締結契約)的表達,相當于羅馬的&ldquofoedusicere&rdquo與希臘的&ldquoo&rho&chi&iota&alpha&tau?&epsilon&mu&nu&epsilon&iota&nu&rdquo。
在《尼希米記》裡此種語法已經逐漸消失,并以amanah來取代berith。
所謂&ldquoP&rdquo典、&ldquoJ&rdquo典指的是對摩西五書資料來源的分别。
按先後列下:(1)耶和華典(Yahwist),或稱J典;(2)耶洛因典(Elohist),或稱E典,稱主為耶洛因;(3)申典(Deuteronomist),即申命記法典,或稱D典,所用詞彙和文體有獨特風格;(4)祭司法典(Priestlycode),又稱P典。
&mdash&mdash譯注 [8]關于契約之書以及這些契約之語,最古老傳說的詞語到底指的是那些法律集的哪個部分,至今仍是個問題。
先前讨論到的法律集,亦即現今被稱為契約之書的引用部分,在本身的行文裡根本沒這麼指稱,而&ldquo契約&rdquo一詞也确實沒有出現。
然而,禮儀規定的《出埃及記》第34章則明白地采用為契約,并且,比起包含了本質上為單方規定(mischpatim,法律)的其他法律集來,在34章這裡由于應許的雙邊性,更加符合契約的性格。
《出埃及記》34:28的&ldquo契約之語&rdquo,由于被推測是後來添附上去的&ldquo十條誡&rdquo(DiezehnWorte)這個插語,而被等同為十誡。
不過,此一(所謂契約之語的)表現,原本所指的顯然是直接在此之前所提到的種種禮儀規定(關于這個問題整體,參見Baentsch前引書)。
[9]《申命記》的這個章節(27)被認為是後來編纂時所加入的。
不過其原始素材不可能是源自後面的時代。
隻是,陳述裡的強烈矛盾以及十二個部族隻各派一人為代表,都要歸咎于編纂者,而場景的模糊轉換(在以巴路山上或在示劍之谷),也是一樣。
(其原史料的)片斷被推測是耶洛因派的(elohistic)起源,或許是對的。
[10]契約神巴力擁有神殿且儀式像是出自摩瑞樹(或神樹)林這件事的困難并不是不能克服的。
與樹林裡和山上的祭典相關聯,說明了儀式的年代與重要性。
這個儀式到了《申命記》的時代雖然可能隻是追憶回想,但卻不是對所有這些祭典懷有敵意的編纂者所能全面抹殺的。
有可能是,此一儀式的意義在應和《申命記》的精神的過程當中有了轉變:原本是和召請神的祝福連結在一起的一種對魔鬼的鄭重詛咒形式,而根據當時的觀點,此一儀式的目的應是在于通過鄭重的詛咒儀式而将民衆對于罪人的宗教連帶責任莊而重之地全都轉嫁到這些罪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