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以色列法律集裡的社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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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出埃及記》21:1以下所意指的,否則,此一規定可以用轉賣來加以回避。
[10]逾越節(Passover)是猶太人一年當中第一個重要的節日,源自《出埃及記》12章。
傳說,猶太人在古埃及生活時期,遭到法老的殘酷迫害。
上帝命令摩西把猶太人領出埃及,但法老不準猶太人離開埃及。
為此,上帝決定予以懲罰,殺死埃及家庭的所有長子和頭生牲畜。
為了避免誤傷猶太人,上帝吩咐摩西通知所有的猶太人,在自家門框上塗上羊血,上帝的使者見到羊血時便&ldquo逾越而過&rdquo。
法老迫于上帝的威力,隻好同意猶太人離開埃及。
為了感戴上帝的恩德,此後猶太人把每年猶太曆尼散月十四日起的七天定為&ldquo逾越節&rdquo(通常在公曆的三四月份),以示紀念。
&mdash&mdash譯注 [11]仲裁者(Aisymnete)是指公元前7至前6世紀時希臘地區平民&mdash&mdash為了追求政權參與的中層市民與苦于負債之重壓的下層市民&mdash&mdash與門閥貴族之間的激烈鬥争下,經由雙方的同意而被賦予國制上的全權以調停兩者之對立的領袖。
雅典的梭倫即其典型。
如衆所知的,他采取了取消債款、禁止人身抵押、根據所得将市民分為四個等級以規定其參政權與兵役義務等措施。
韋伯之運用此語,不僅限于希臘,而是用以廣泛指稱擔當同等角色的人,例如本頁注2所說的法典制定十人小組的官員亦包含在仲裁者中(M.Weber,GesammelteAufsätzezurSozial-undWirtschaftsgeschichte,S.219)。
&mdash&mdash譯注 [12]十人委員會(decemvir),在古羅馬,指任何由十人組成的政府委員會。
這一名詞最常用于指稱&ldquo法典制定十人委員會&rdquo(decemvirilegibusscribundis)&mdash&mdash一個在公元前451&mdash前449年間取代正式長官職權的臨時性立法委員會。
其任務是制訂一套法典,以解決貴族與平民之間的權力鬥争。
第一屆十人委員會施政穩健,于公元前451年草拟十表法。
第二屆委員會完成了十二表法,其中兩項法律對平民不利。
公元前449年十人委員會因暴戾專斷而被迫下台。
&mdash&mdash譯注 [13]由于母親的權利是決定性的,所以此一限定在法律上被加以相當明确的成文化。
[14]隸農(coloni),羅馬帝國後期和中世紀的佃農,由赤貧的小自由農、半解放的奴隸和作為農業勞動力的蠻族人演變而成。
他們以貨币、産品和勞役支付地租,雖然根據規定他們是自由民,但一代代傳下的債務和限制他們遷徙自由的法律把他們束縛在土地上。
在公元332年以前,允許地主可以把有逃跑嫌疑的隸農囚禁起來。
未經地主許可,隸農不得轉讓其财産,除地主擅自增加地租外,不得控告地主。
他們随地主的土地出售而轉移;他們死後,其子孫按照同樣條件使用土地。
&mdash&mdash譯注 [15]現今的文本裡有關安息年的規定,相對于有關安息日的規定,本質上更加抽象地談及貧窮的部族夥伴(ebjonej&lsquoam,&lsquoam在較古老的史料裡是指具有戰鬥力的男子),亦即他們應享有安息年的谷物果實。
此一規定,以及甚至野獸也可以享用那年成果的空論似的規定,令人推想這應該是後期的神學建構。
[16]後來慣常用來表示利息的&ldquoribbith&rdquo顯然是從巴比倫那裡借用過來的。
在巴比倫,這是從&ldquo稅&rdquo和&ldquo臣民貢租&rdquo的概念領域滲入私法領域的表現,因為原屬私法上的利息在此通常也并非固定的利息,而是收成或收益的一部分。
《利未記》25:36-37是以&ldquomarbit&rdquo來指稱&ldquo高利貸&rdquo(Wucher)。
[17]事情的經過詳見《列王紀下》22:8ff.。
&mdash&mdash譯注 [18]關于這個問題,參見最新的文獻,特别是A.F.Puukko,&ldquoDasDeuteronomium&rdquo(BWAT)。
他主張正是這個部分(12&mdash26章)應該排除在&ldquoSeferhattorah&rdquo之外。
(如後所述的)基于政治的理由,我認為這些法規的前一部分(12&mdash19章),亦即極具特征性的君王的法的部分,不該像Puukko所主張的那樣被排除在外,至于另一部分(20&mdash25章),在我看來似乎應該是屬于約西亞的Seferhattorah的。
Wellhausen,KompositiondesHexateuch,S.189f.,将12&mdash26章視為《申命記》原有的文本。
[19]希勒爾(Hillel),公元前1世紀的猶太學者。
生于巴比倫境内并在那裡受教育,青年時前往巴勒斯坦,從法利賽派進修聖經和律法。
希勒爾并沒有制訂解釋聖經所必須遵循的規則,但他主張自覺而慎重地進行注釋,以求正确理解内容。
從有關希勒爾的寓言看來,他是循循善誘的導師,無論是用阿拉米文或希伯來文寫作,文筆都簡練警人。
因此他的警句流傳至今。
《先賢箴言》收希勒爾的語句較其他賢士為多。
他是希勒爾派的領袖,解經不拘泥于詞意,使人理解經文和律法的真意,這種治學方法受到廣泛的贊同。
希勒爾了解當代的社會需要和經濟需要,重視聖經的詞句與精神的潛在力量,他采用說理的方法闡明自己的觀點;因此,後世大多數拉比學者都根據他所提出的方法講授猶太聖典。
&mdash&mdash譯注 [20]根據以賽亞的許諾(1:26),以色列将成為一個正義的城市。
[21]衆所周知的,為《利未記》17&mdash26章冠上此名的是源于Klostermann。
此一神聖法典屬于俘囚期之前,因為其基本資料顯然并未區分祭司與利未人,不過,也經過俘囚期之後的修改,因為(《利未記》21)出現了大祭司(負有保持特殊的儀式性潔淨的義務),并且一再假設有小型祭祀教團的存在(關于這點,參見Puukko,DasDeuteronomium,S.49)。
[22]祭司文書與《以西結書》的諸多關聯是再清楚不過的了。
然而推崇祭司文書的是亞倫一族,而不是撒督族(後稱撒都該人,見下述),它确實是比以西結的預言要較為晚出,而接近以斯拉的時代。
[23]《以賽亞書》原則上被分為三個部分:第一以賽亞,包括1&mdash39章,約當南方王國猶大受到強大的鄰國叙利亞威脅之時;第二以賽亞,包括40&mdash55章,時當許多猶大人民被俘虜到巴比倫當俘囚,既挫折又絕望;第三以賽亞,55&mdash66章,大部分是先知對返回耶路撒冷的人民所講的話,值得注意的是61:1&mdash2,耶稣在其開始布道時即以這段話語來表示他所受的召喚(參見《路加福音》4:17&mdash19)。
&mdash&mdash譯注 [24]&ldquo耶斯列人拿伯在耶斯列有一個葡萄園,靠近撒瑪利亞王亞哈的宮。
亞哈對拿伯說:&lsquo你将你的葡萄園給我作菜園,因為是靠近我的宮;我就把更好的葡萄園換給你,或是你要銀子,我就按着價值給你。
&rsquo拿伯對亞哈說:&lsquo我敬畏耶和華,萬不敢将我先人留下的産業給你。
&rsquo&rdquo詳見《列王紀上》21:1f.。
&mdash&mdash譯注 [25]根據《路得記》4:3,在這則傳說編纂的時代裡,母親也可以繼承其未生子的兒子的遺産。
當然,整個故事缺乏法律上的準确性。
[26]Sulzberger前引書,就我所知,是推測有類似關聯的唯一者。
隻不過,在我看來,他對于以色列的誓約同盟對内具有強制力這點,抱持着相當不以為然的看法。
畢竟這個同盟僅止于間歇性的運作,而全無機關組織。
[27]&ldquo克裡婁&rdquo(Kleros)原來是&ldquo簽&rdquo的意思,原始共同體乃依據簽引來分配其所有的土地,以此轉而指稱希臘市民世襲的私有地。
&mdash&mdash譯注 [28]動詞派生語nachal意指&ldquo繼承&rdquo&ldquo獲得财産&rdquo,hiphil(使役動詞)意指&ldquo使繼承&rdquo&ldquo分配遺産&rdquo&ldquo使有資産&rdquo,都是用來指迦南的土地;(各人因征服掠奪而獲得的)&ldquo财産&rdquo以及&ldquo遺産&rdquo稱為nachalah。
[10]逾越節(Passover)是猶太人一年當中第一個重要的節日,源自《出埃及記》12章。
傳說,猶太人在古埃及生活時期,遭到法老的殘酷迫害。
上帝命令摩西把猶太人領出埃及,但法老不準猶太人離開埃及。
為此,上帝決定予以懲罰,殺死埃及家庭的所有長子和頭生牲畜。
為了避免誤傷猶太人,上帝吩咐摩西通知所有的猶太人,在自家門框上塗上羊血,上帝的使者見到羊血時便&ldquo逾越而過&rdquo。
法老迫于上帝的威力,隻好同意猶太人離開埃及。
為了感戴上帝的恩德,此後猶太人把每年猶太曆尼散月十四日起的七天定為&ldquo逾越節&rdquo(通常在公曆的三四月份),以示紀念。
&mdash&mdash譯注 [11]仲裁者(Aisymnete)是指公元前7至前6世紀時希臘地區平民&mdash&mdash為了追求政權參與的中層市民與苦于負債之重壓的下層市民&mdash&mdash與門閥貴族之間的激烈鬥争下,經由雙方的同意而被賦予國制上的全權以調停兩者之對立的領袖。
雅典的梭倫即其典型。
如衆所知的,他采取了取消債款、禁止人身抵押、根據所得将市民分為四個等級以規定其參政權與兵役義務等措施。
韋伯之運用此語,不僅限于希臘,而是用以廣泛指稱擔當同等角色的人,例如本頁注2所說的法典制定十人小組的官員亦包含在仲裁者中(M.Weber,GesammelteAufsätzezurSozial-undWirtschaftsgeschichte,S.219)。
&mdash&mdash譯注 [12]十人委員會(decemvir),在古羅馬,指任何由十人組成的政府委員會。
這一名詞最常用于指稱&ldquo法典制定十人委員會&rdquo(decemvirilegibusscribundis)&mdash&mdash一個在公元前451&mdash前449年間取代正式長官職權的臨時性立法委員會。
其任務是制訂一套法典,以解決貴族與平民之間的權力鬥争。
第一屆十人委員會施政穩健,于公元前451年草拟十表法。
第二屆委員會完成了十二表法,其中兩項法律對平民不利。
公元前449年十人委員會因暴戾專斷而被迫下台。
&mdash&mdash譯注 [13]由于母親的權利是決定性的,所以此一限定在法律上被加以相當明确的成文化。
[14]隸農(coloni),羅馬帝國後期和中世紀的佃農,由赤貧的小自由農、半解放的奴隸和作為農業勞動力的蠻族人演變而成。
他們以貨币、産品和勞役支付地租,雖然根據規定他們是自由民,但一代代傳下的債務和限制他們遷徙自由的法律把他們束縛在土地上。
在公元332年以前,允許地主可以把有逃跑嫌疑的隸農囚禁起來。
未經地主許可,隸農不得轉讓其财産,除地主擅自增加地租外,不得控告地主。
他們随地主的土地出售而轉移;他們死後,其子孫按照同樣條件使用土地。
&mdash&mdash譯注 [15]現今的文本裡有關安息年的規定,相對于有關安息日的規定,本質上更加抽象地談及貧窮的部族夥伴(ebjonej&lsquoam,&lsquoam在較古老的史料裡是指具有戰鬥力的男子),亦即他們應享有安息年的谷物果實。
此一規定,以及甚至野獸也可以享用那年成果的空論似的規定,令人推想這應該是後期的神學建構。
[16]後來慣常用來表示利息的&ldquoribbith&rdquo顯然是從巴比倫那裡借用過來的。
在巴比倫,這是從&ldquo稅&rdquo和&ldquo臣民貢租&rdquo的概念領域滲入私法領域的表現,因為原屬私法上的利息在此通常也并非固定的利息,而是收成或收益的一部分。
《利未記》25:36-37是以&ldquomarbit&rdquo來指稱&ldquo高利貸&rdquo(Wucher)。
[17]事情的經過詳見《列王紀下》22:8ff.。
&mdash&mdash譯注 [18]關于這個問題,參見最新的文獻,特别是A.F.Puukko,&ldquoDasDeuteronomium&rdquo(BWAT)。
他主張正是這個部分(12&mdash26章)應該排除在&ldquoSeferhattorah&rdquo之外。
(如後所述的)基于政治的理由,我認為這些法規的前一部分(12&mdash19章),亦即極具特征性的君王的法的部分,不該像Puukko所主張的那樣被排除在外,至于另一部分(20&mdash25章),在我看來似乎應該是屬于約西亞的Seferhattorah的。
Wellhausen,KompositiondesHexateuch,S.189f.,将12&mdash26章視為《申命記》原有的文本。
[19]希勒爾(Hillel),公元前1世紀的猶太學者。
生于巴比倫境内并在那裡受教育,青年時前往巴勒斯坦,從法利賽派進修聖經和律法。
希勒爾并沒有制訂解釋聖經所必須遵循的規則,但他主張自覺而慎重地進行注釋,以求正确理解内容。
從有關希勒爾的寓言看來,他是循循善誘的導師,無論是用阿拉米文或希伯來文寫作,文筆都簡練警人。
因此他的警句流傳至今。
《先賢箴言》收希勒爾的語句較其他賢士為多。
他是希勒爾派的領袖,解經不拘泥于詞意,使人理解經文和律法的真意,這種治學方法受到廣泛的贊同。
希勒爾了解當代的社會需要和經濟需要,重視聖經的詞句與精神的潛在力量,他采用說理的方法闡明自己的觀點;因此,後世大多數拉比學者都根據他所提出的方法講授猶太聖典。
&mdash&mdash譯注 [20]根據以賽亞的許諾(1:26),以色列将成為一個正義的城市。
[21]衆所周知的,為《利未記》17&mdash26章冠上此名的是源于Klostermann。
此一神聖法典屬于俘囚期之前,因為其基本資料顯然并未區分祭司與利未人,不過,也經過俘囚期之後的修改,因為(《利未記》21)出現了大祭司(負有保持特殊的儀式性潔淨的義務),并且一再假設有小型祭祀教團的存在(關于這點,參見Puukko,DasDeuteronomium,S.49)。
[22]祭司文書與《以西結書》的諸多關聯是再清楚不過的了。
然而推崇祭司文書的是亞倫一族,而不是撒督族(後稱撒都該人,見下述),它确實是比以西結的預言要較為晚出,而接近以斯拉的時代。
[23]《以賽亞書》原則上被分為三個部分:第一以賽亞,包括1&mdash39章,約當南方王國猶大受到強大的鄰國叙利亞威脅之時;第二以賽亞,包括40&mdash55章,時當許多猶大人民被俘虜到巴比倫當俘囚,既挫折又絕望;第三以賽亞,55&mdash66章,大部分是先知對返回耶路撒冷的人民所講的話,值得注意的是61:1&mdash2,耶稣在其開始布道時即以這段話語來表示他所受的召喚(參見《路加福音》4:17&mdash19)。
&mdash&mdash譯注 [24]&ldquo耶斯列人拿伯在耶斯列有一個葡萄園,靠近撒瑪利亞王亞哈的宮。
亞哈對拿伯說:&lsquo你将你的葡萄園給我作菜園,因為是靠近我的宮;我就把更好的葡萄園換給你,或是你要銀子,我就按着價值給你。
&rsquo拿伯對亞哈說:&lsquo我敬畏耶和華,萬不敢将我先人留下的産業給你。
&rsquo&rdquo詳見《列王紀上》21:1f.。
&mdash&mdash譯注 [25]根據《路得記》4:3,在這則傳說編纂的時代裡,母親也可以繼承其未生子的兒子的遺産。
當然,整個故事缺乏法律上的準确性。
[26]Sulzberger前引書,就我所知,是推測有類似關聯的唯一者。
隻不過,在我看來,他對于以色列的誓約同盟對内具有強制力這點,抱持着相當不以為然的看法。
畢竟這個同盟僅止于間歇性的運作,而全無機關組織。
[27]&ldquo克裡婁&rdquo(Kleros)原來是&ldquo簽&rdquo的意思,原始共同體乃依據簽引來分配其所有的土地,以此轉而指稱希臘市民世襲的私有地。
&mdash&mdash譯注 [28]動詞派生語nachal意指&ldquo繼承&rdquo&ldquo獲得财産&rdquo,hiphil(使役動詞)意指&ldquo使繼承&rdquo&ldquo分配遺産&rdquo&ldquo使有資産&rdquo,都是用來指迦南的土地;(各人因征服掠奪而獲得的)&ldquo财産&rdquo以及&ldquo遺産&rdquo稱為nachala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