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格耳林姆與族長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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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大部分的工匠與商人是處于&ldquo格耳林姆&rdquo的狀态,這在城市裡也好,在城外的沙漠貝都因人那兒也罷,全都一樣。

    從阿拉伯的情形來推斷,他們在貝都因部族團體裡根本得不到團體成員的地位。

    就算對貝都因人而言最為重要的工匠,鍛冶工人,也幾乎總是被視為禮儀上不潔淨的客屬工匠,至少多半被排除在通婚範圍之外,習慣上也不能同桌共食。

    他們形成一個賤民種姓(Pariakaste),隻享有傳統上的、多半是宗教的保護。

    對于貝都因人不可或缺的遊吟詩人和樂師,情形也是如此。

    與此完全相對應的是,在《創世記》裡(4:21&mdash22),該隐既是鍛冶工和樂師的部族祖先,同時也是第一個城市建立者。

    以此,我們可以推斷,在這個部族系譜形成之時,這些工匠在巴勒斯坦,如同在印度,不但是處于吉伯林姆之外,同時也位處于一般的以色列同胞社會之外的客族(Gastvolk)。

    雖然如此,我們當然也發現到某些技藝高超的工匠被視為自由的卡理斯瑪工藝者。

    耶和華的靈充滿了猶大支派中戶珥的孫子、烏利的兒子比撒列(《出埃及記》31:3以下),也就是一個完全的自由人,并且教導他雕刻寶石金屬和木頭等各樣的工。

    又從但族那兒出現另一個完全自由人做他的幫手。

    這使我們想起在印度擁有禮儀上的特權地位的卡瑪拉工匠[1],他們也發揮着同樣的技藝。

    相似之處還不止如此。

    卡瑪拉是從外地輸入到印度南部、擁有特權的王室工匠。

    根據傳說,但族是居住在西頓地區。

    《列王紀上》7:14裡記載,所羅門聖殿建築工程的大工頭戶蘭(Hiram)是個推羅人,傳說他的母親是拿弗他利族人,換言之,這樣一個混血兒被所羅門王召喚到宮廷裡。

    我們或可假定,王室的建築工程與軍事需求上的重要業務都被組織成王室手工業。

    在俘囚期之後的《曆代志》裡,提到外族的亞麻織工、陶工與木工,或許就像俘囚期之前的王室工匠。

    關于這點,我們會在其他的關聯裡再予讨論。

    耶路撒冷城破之際,尼布甲尼撒從城裡帶走的,除了有戰鬥力的氏族之外,還有工匠,尤其是王室工匠。

    等到結束俘囚歸來,在以斯拉和尼希米的領導下重新建設共同體組織的時候,金匠、小販和香油商人在舊有的氏族團體之外,另行組織行會。

    這時,他們被脫卸異邦人的屬性,而被接納到猶太的宗教共同體組織裡。

    不過,直到耶稣賓西拉的時代[2],或者更晚的時代裡,相對于古老的以色列氏族,工匠在政治上仍然沒有擔任官職的資格。

    以此,他們所形成的是一種城市特有的&ldquo人民&rdquo(Demos)。

    這個平民階層在當時,也就是在俘囚期之後的城邦國家裡,所包括的不止是工匠與商人。

    而是一如邁爾令人信服的指證,還包括以下這些人:(1)在居魯士(Cyrus)治下歸回故土的民衆裡,許許多多并不是按照氏族登錄,而是出生于耶路撒冷從屬地區内某特定地域共同體(Ort)的男子(anaschim),亦即從屬于首都的某個城鎮的地域共同體裡的平民成員;(2)并無此種地域共同體屬員的申報而被算成是&ldquo卑微女子之子&rdquo(bnehassenu&lsquoah)的數千人,米歇裡斯(Michaelis)和邁爾很正确地将他們視為耶路撒冷城邦共同體居民裡的平民。

    這兩種人顯然是不包括在古老的吉伯林姆氏族名簿裡的以色列平民。

    這個階層的成員,無論在先前的時代裡是否被視為以色列平民,或者(例如大多數的工匠)被視為寄居者,如今在俘囚期之後的城邦國家裡,依照邁爾有條有理的推定,如果他們接受法律的話,就依氏族那樣按照分割配給到的土地而組織起來,并依出身地域羅列姓名而登錄到新的市民名簿裡。

    由耶路撒冷的重新建構所體現的城市聚居是以古老的氏族名簿為基礎而得以完成的:那些在首都裡比廬為戶的家族被視為古老氏族的定額代表。

    不過,此種古老氏族體制的遺緒,後來便消失了蹤影,顯然是因為其軍事作用,在全然非軍事的、受監護的城邦國家(Clientelstadtstaat)裡,全無用武之地所緻。

     俘囚期後的《曆代志》所呈現的官方觀點(《曆代志上》10:2)裡,除了完全自由的以色列人之外,就隻有宗教禮儀限定下的積極特權世襲身份(例如祭司與利未人)和消極特權世襲身份(例如尼提甯人[Nethinim]),但未見任何世俗世襲身份者。

    在俘囚回歸之際尚且存在而被入列的大衛氏族,後來就消失了。

    福音書裡耶稣祖先的部族系譜就是為了符合古老的應許而捏造出來的。

    理論上仍然存在的氏族編制,以及起初即有确實仍在的宗教祀奉義務的編制(很快會談到),在面對個人直屬&ldquoqahal&rdquo或&ldquocheberhajjehudim&rdquo,亦即猶太教團的情況下,意義盡失。

    自此之後,一則是借着生為猶太人且承擔禮儀義務,一則是通過個人主動接受,成為猶太教團的成員。

    在舊猶太人和新猶太人這兩個範疇之間,隻不過殘留着些微的身份差異的痕迹(尤其是與祭司通婚)。

    至于其他方面,兩者是平等的。

    唯有祭司氏族身份上的特殊地位仍舊維持着,我們後面會特别加以讨論。

    就像農民(不管是自耕農或小佃農)一樣,所有的工匠,隻要信奉耶和華,盡管仍然不能擔任官職,但全都被視為完全的猶太人,這意味着,在典型的身份分化意義上,一種城市的&ldquo人民&rdquo(Demos)的形成。

    俘囚期之前,這樣的&ldquo人民&rdquo并不存在,因為禮儀上的部族分離原則抑制了此種身份分化。

    即使是在俘囚期之後,平民也從未被組織成一種真正的、古代古典的城邦國家體制的專門術語意味下的&ldquo人民&rdquo。

    同樣也未組織成中世紀的那樣一種&ldquopopolo&rdquo,亦即&ldquo市民階級&rdquo。

    就我們所知,也未曾出現像古代那種Demoi、Tribus的集會,或類似的由全體定居市民組成的、政治性防衛和選舉團體的地方集會,或者像中世紀那樣按照行會所組成的、市民的誓約兄弟團體或代議制[3]。

    同樣的,此時也欠缺政治的前提條件,亦即古代重裝步兵或中古市民軍隊那種軍事組織,而此乃西方平民的政治權力的基礎。

     盡管法律上有所變化,俘囚期之後的實際社會與經濟情況和俘囚期之前原則上并沒什麼不同。

    富有的地主多半居住在耶路撒冷,并且在那兒消費他們的年金收入。

    此時的确也有有力的氏族,他們本身并不居住在耶路撒冷,但通常被視為某個城市的市民。

    哈斯蒙家(Hasmonäer)的氏族,盡管其陵墓高聳在地中海海岸邊的山岡上,但仍是莫丁城(Modin)裡最為顯貴的氏族(《馬喀比前書》2:17)。

    那些并未聚居在耶路撒冷的顯貴世俗氏族,一般而言是禮儀嚴正的猶太教團的敵對者,其中,宣稱自己是祭司後代的虔誠的哈斯蒙家,毋甯是個例外[4]。

    城市裡,尤其是耶路撒冷城裡,經濟上與政治上的有力氏族借着高利貸和扭曲法律來壓迫平民,一如俘囚期之前,先知們所譴責的那些&ldquo高貴人&rdquo。

    特别是詩篇的作者發出了恐怖的控訴與複仇的怒吼。

    這些富人被冠上獨特的稱謂&ldquo肥仔&rdquo,相當于中世紀意大利的術語&ldquo富裕市民&rdquo(popolograsso)[5]。

    就像傳說裡先前圍繞在亞比米勒身邊,後來圍繞在大衛身邊的被壓迫者尤其是債務奴隸那樣,他們現在圍繞在猶大·馬喀比身邊,作為他的扈從追随他屠殺所有猶大城市裡的無神者,也就是詩篇裡經常提及的&ldquo肥仔&rdquo(《馬喀比前書》3:9)。

    身份分化的經濟基礎因此是非常穩定的。

    唯一重要的新現象是,在俘囚期後的發展過程裡,城市的人民,也就是小市民階級,愈來愈成為虔誠信仰的純正擔綱者,躍身成為&ldquo虔敬派(哈斯丁)的教團&rdquo(GemeindederHasidim),并且随着法利賽派的擡頭,最後扮演了決定性的角色,雖然形式上其政治權利并無任何改變。

    城市人民事實上的重要性和形式上的無權利性,二者(後面會加以讨論)與後期猶太教城邦國家的神權政治的特質關聯甚深。

    此一特質,亦即共同體國家的這種宗教基礎,同時也決定了以下事實:昔日,客族工匠乃相對于以色列人的外來部族,如今這個舊有的性質去除之後,對于&ldquo寄居者&rdquo的古老用語,也失去其原有的意義,并且獲得一個後面會加以說明的嶄新意涵,亦即&ldquo改宗者&rdquo(Proselyten)。

    不過,在此我們首先還是要進一步關切其古老的、俘囚期之前的意義。

    因為,盡管經濟的基礎持續不變,俘囚期之前的城市人民的法律地位卻是相當不同的。

     俘囚期之前的寄居者(格耳)和完全的外國人,亦即諾克裡(nokri),是清楚分隔開的。

    後者毫無權利可言。

    格耳雖是部族外的人,但受到法律保護。

    部族外的人可以兩種方式獲得保護關系。

    他可以投靠某一個家長而成為受保護團體裡的成員。

    以此,他便受到家長純粹個人的保護,而事實上此種保護就連完全陌生的諾克裡,譬如四處旅居的客人,也可以享有。

    至于保護周到與否,亦即受保護者是否免于遭受護主本族人的恣意妄為,就看這個保護主的權勢如何了。

    如果護主使不上力,客人就隻能依靠上帝的憤怒或自己族人的複仇來保護。

    住在所多瑪(Sodom)的羅得(Lot)家中的兩個天使來客[6],以及基比亞的利未人[7],他們的命運說明了這點。

    不過,一個寄居者從某個以色列部族轉而為另一個部族所接受時,在此意義下也是沒有法律權利的,正如基比亞匪類惡行故事裡的利未人的處境。

    同樣的,這個例子也顯示出,在某個以色列部族裡擁有完全資格的人,一旦移居到另一個部族裡去,即使這兩個部族間就像便雅憫和以法蓮之間,有着近親的關系,也往往僅被視為寄居者,而不是弟兄成員。

    他可以有一個家,而且被視為一個&ldquo家族長&rdquo,就像那個故事裡在基比亞的以法蓮人。

    至于是否還可以另外擁有土地,就不是那麼清楚:在早期,似乎不太可能,盡管并不是完全不可能;後來倒是肯定的,記錄顯示,有兩名族長原先是被視為格耳林姆。

    (問題在于:是屬于哪個團體的格耳林姆,氏族的、地域團體的還是部族的?并且,随着土地的獲得而來的,還有哪些其他的權利[8]?)很可能是從俘囚期前的時代流傳下來的一則規範裡的規定(《利未記》25:35):&ldquo窮困的&rdquo,換言之,失去了土地的以色列人,應被視為格耳,依此,很可以理解,沒有地産便成為格耳的一個普通的(即使或許不是普遍的)判準。

    不論就土地所有權這點而言其地位為何,史料上所說的&ldquo格耳&rdquo,一般是意指無市民權的城市居住者(Beisasse),這樣的人不僅是處于個人的私下保護與客人法的宗教保護之下,而且其權益也受到政治團體的規定與保護。

    此種法律關系,古老的法律集裡是以&ldquogerascherbisch&lsquoarecha&rdquo這樣的用語來表示,亦即&ldquo你家門裡的寄居者&rdquo,換言之,是屬于城市的法律管轄範圍内被納入法律所規制的保護關系裡的寄居者[9]。

    因此,格耳非但不是僅止于處在個人一時的、就連諾克裡都可以享有的客人保護關系下,而且也不是處于單一個主人的私人永久性的恩護關系下。

    史料上似乎是認為他們有出庭的資格,因為曾有警告不許欺壓他們:或許他們要求有代為辯護者。

    神聖的律法裡強力規定,同一個法律全體通用于以色列人與格耳身上,無論在哪一方面。

    這給人一種事情有所更張的印象:格耳林姆的宗教同化正在進行,而且其中确實有某些範疇,我們後面會看到,屬于耶和華信仰的主要擔綱者。

    不過,原先,一個非以色列人是可能處于格耳的法律地位的,意思是就像其他部族出身的以色列人。

    通常的情形确是如此,因為,完全自由的以色列人的各種禮儀規定原本并不通用于格耳。

    這些禮儀規定适用于整個家族共同體,然而也僅止于聚居在家族共同體裡并共享家族祭典會食的這個人際圈子。

    在現存律法書的最早期編纂時代裡,唯有安息日歇息的規定也适用于格耳,這或許是為了防止格耳的勞動與以色列人的勞動相競争[10]。

    不過,根據較古老的法律,割禮并不強迫格耳遵行,而是可以自由選擇(《出埃及記》12:48),反之,在此規定的時代裡,所有的奴隸都已經要行割禮。

    因此,奴隸可以參加逾越節會食。

    此種情形必然早在俘囚期很久之前就已經有了很大的改變。

    因為,當祭司法典建立原則(《利未記》17:10;《民數記》9:14&mdash16),無論在哪一方面,同一法律與同一禮儀義務應一體适用于以色列人與寄居者,這當然是為數甚多的格耳林姆已是行了割禮且過着禮儀嚴正的生活之後的結果,而我們将會看到此事何以發生,又是如何發生的。

    反之,依《申命記》之前的法律,奴隸似乎并沒有被要求恪守安息日休息的義務(《列王紀下》4:22,故事來自耶戶王朝時代的先知傳說)。

     聖經的法律命令與道德命令一般說到格耳時,就像是在說一個孤立的個人。

    然而,這和我們得知于傳說裡,完全發展的城邦國家裡的情形并不一緻,而且和早期的情形更不相符。

    在早期,被視為格耳林姆而在政治上并未被計入以色列部族裡的那些人,一如政治上并不具有完全資格的以色列人(農民),通常被認為是組織成各種團體的。

    農民組成村落,格耳林姆部分組成各地域共同體,不然的話,組成氏族與部族。

    當某個以色列部族不得不并入一個外人的政治團體時,其部族體制仍然維持不變。

    在底波拉之歌裡,但族人在腓尼基人的船上服務,這也不能證明什麼,因為,此處很可能隻是個别人等受雇為薪酬勞動者而已。

    不過,在雅各的祝福裡,以薩迦部族一般都是被稱為&ldquo賦役仆人&rdquo。

    因此,以薩迦人顯然是在政治上非自願地被并入到一個支配性的外族城邦國家裡,但仍然保有自己的部族組織。

    另一方面,同樣的,傳說裡所知道的迦南的基遍人,移居到迦南時,因其軍事領導階層和以色列結為同盟,所以成為對以色列負有賦役義務但同時又得以自治的臣民。

    此種關系必須和以下這些人的身份處境區分開來,亦即在有關以斯拉和尼希米領導重建耶路撒冷的報告裡出現的守門人、樂人、神殿仆役(nethinim)以及這些人之外的&ldquo所羅門的仆人&rdquo。

    因為他們是世襲的在氏族編制之下負有賦役義務的猶太人團體,而不是格耳林姆。

    可拉之子(bneKorah)&mdash&mdash其先祖在摩西的傳說裡作為祭司的反叛者已扮演了一個角色[11],以及亞薩之子(bneAsaph),二者皆為詩篇的擔綱者[12],正是這樣一種歌者氏族,曾經是格耳林姆,不過如今已是完全的猶太人。

     古代以色列的格耳林姆和他們的情況是不相同的。

    一方面,相對于那些聖幕傳奇故事裡系名于氏族和部族之下完全自由的以色列的卡理斯瑪藝術家,另一方面,相對于那些所羅門聖殿工程記事裡沒有被提到氏族名稱的、外地來的王室工匠,我們看到,《創世記》裡的鍛冶工匠和樂人是和以色列人不同部族而源于某一名祖的氏族。

    同樣的,在那些或許對國家負有賦役義務的王室工匠裡,無論如何,亞麻織工[13]、陶工[14]可能連同木工[15],總是被視為格耳林姆。

    同樣被視為格耳林姆的還有我們很快就會談到的牧羊人,他們在部族系譜裡,連同打鐵工和樂人都被算作該隐的後裔(《創世記》4:20):在殺害兄弟的故事裡(《創世記》4:2),該隐就是被當作農人,正相對于他的兄弟牧羊人亞伯,後來在上帝的詛咒下,該隐被安排成了貝都因人(《創世記》4:12),在這個部族系譜裡清楚明白且一般通貫地成為以色列内部所有典型的客人部族的始祖,而他的兄弟塞特則是以挪亞為代表安居落戶栽種葡萄的以色列人的始祖。

    在挪亞所分出來的三個部族裡,迦南是個對其他兩個部族負有賦役義務的不自由的部族,一方面是對閃族,亦即包括希伯來人在内的内陸諸支配民族的部族祖先,另一方面是對雅弗族,亦即北方與西方的海岸及島嶼民族的部族祖先。

    不過,雅弗是&ldquo住在閃的帳篷裡&rdquo,因此無疑被認為是自由的寄居者,而且也可能是商人。

    這個傳說應該是形成于與迦南人的殘存者尖銳對立而與腓尼基人保持友好關系的那個時期。

    向殘存下來且仍住在原地的全體迦南人普遍課以納稅義務的事實,傳說上是推溯到所羅門王(《列王紀上》9:20)[16]。

    依此,似乎有各種不同類型的格耳林姆存在,或是自由的,或是負有賦役義務的,關于其法律地位,詳情無法肯定[17]。

    無論在此一傳說的建構所表達的或令人回想起的是怎樣的實際狀态,總還可以肯定的是:格耳林姆并不被算作是負有戰鬥義務的以色列之子,不管是作為吉伯林姆或作為&ldquo兵丁&rdquo(&lsquoamhamilchamah),并且,被視為外來部族者而且被組織起來,部分成為定居的被保護部族,部分成為非定居的客人部族和客人氏族。

    正如示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