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市與吉伯林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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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土富裕氏族手裡。
例如大衛的軍長約押(Joab)就是屬于這一類人,傳說(《撒母耳記下》3:39)告訴我們,由于他的氏族強大,大衛王甚至不敢懲處他,因此隻能在臨終時交代所羅門為他報仇。
以賽亞的預言(22:15)喊出耶路撒冷的權貴氏族對于外來者家宰舍伯那(Sebea)的憤恨。
一般而言,沒有任何君王能夠違拗門閥氏族的意志而長久統治。
耶利米說到&ldquo猶大的&rdquo和&ldquo耶路撒冷的官員&rdquo(sarim)(34:19),就文本的關聯看來,是将他們視為猶大國最富裕家族的代表(首領)。
像這樣高度發展的古代以色列城市,無非是經濟上具備武裝能力的世襲性卡理斯瑪氏族所組成的一個團體,和希臘早期及中古早期的城市沒什麼兩樣,而且此種團體的組合也如同彼處一樣并不安穩。
在前王國時代,某些氏族會被新迎進城并賦予完整權力(《士師記》9:26),而某些氏族則被驅逐出城。
城市氏族間的流血複仇與械鬥以及某些城市氏族聯合起來對付城外族群的事情,顯然并不少見。
個别的城市氏族也有能力給予外人客人法的保障,不過,根據傳說資料,這往往也不可靠。
在政治上,此種情形大概如同慣見于希臘門閥氏族城邦的情形,一如羅馬在克勞狄氏族[21]被接納進市民團體時的情形。
隻不過以色列這一方的凝聚力顯得比較松散。
形式上的城市強制聚居(Synoikismos)是從以斯拉和尼希米的建城開始,有義務進城定居的氏族都被分派定額的徭役。
不過,城市的稅賦和軍役在初期是如何分派的,我們不得而知。
在與範圍較廣的政治團體(例如部族、聯盟)的關系上,城市顯然是個出兵分攤的單位,相當于許多個五十人戰術單位[22],而常常是個千人組[23]。
至于部族團體與城市之間的其他關系,史料陷我們于一片漆黑之中[24]。
此處,&ldquo部族&rdquo或許是傳統上隸屬于它而在經濟上有武裝戰鬥能力的諸氏族要去介意的事。
反之,完全自由身份的平民隻屬于其居住地的地域團體。
我們從俘囚期之後的城市強制聚居裡的平民在形式上的處境,便可做此推測。
軍事技術的變遷必然也在其中扮演了一定的角色。
總之,在非利士與迦南的城市團體裡,城市貴族對于城市周邊地區及其居民的軍事與政治支配,乃是奠基于騎士氏族的鐵制戰車的征召集結,而無疑的以色列的城市也是如此。
和希臘古代及意大利古代的城邦一樣,城居的門閥氏族不止在政治上,同時也在經濟上支配着城外周邊地區。
他們仰賴鄉村地産的年金收入過活,這些地産則是借由徭役奴隸、租稅奴隸、農奴,或者佃農(實物貢納佃農或分益佃農)來耕作。
這些勞動力是以古代典型所見的方式,特别是由債務奴隸來補充,而地産則是靠着不斷壓榨自由農民來擴增。
古代的階級劃分,亦即城居的貴族作為債權人而城外的農民作為債務人的情形,也發生在以色列的城市裡。
在此,城居的氏族用來榨取城外地區的手段,部分是來自直接或間接從商業利益裡獲取的收入。
因為,在我們所得以回顧的曆史時代裡,巴勒斯坦一直都是處于埃及、奧倫提斯河(Orontes)與幼發拉底河流域、紅海與地中海之間的通商走道地帶。
遠程商隊的通路對于經濟的意義,在底波拉之歌裡大大突顯出來[25],其中強調,由于迦南的城市貴族與以色列的誓約共同體相互征戰,不止農民棄耕廢種,通商大道也因而閑置,商旅們不得不在羊腸小徑裡穿行。
各個城市之所以企圖征服周邊山地,基本上為的是要支配這些通路,而有力的氏族之所以極欲定居在城市裡,在此和整個古代早期一樣,确實是為了此種商業所能帶來的重大利益,而不止是為了在政治支配地位上分一杯羹而已。
做法有二:其一是,由氏族本身來從事地方貿易或海岸地帶的海上貿易或内陸地區的遠程商隊貿易,方法上特别是采取康曼達的形式或類似的資本預籌的法律形式,這都是古巴比倫法律所明示而為以色列所熟知的辦法;其二是,這些氏族掌握住貨物的倉儲、轉運或護送等權利,或者從中課取關稅。
詳情我們不得而知。
總而言之,這些收入主要是用來作為積聚土地和壓榨農民成為人身債務奴隸的手段,也是供應自我武裝配備和軍事訓練的手段。
所有這些都是古代早期城邦的典型現象。
對城邦而言(不管是對以色列或對其他各處的城邦),關鍵性的要點在于:城邦就是當時最高度發展的軍事技術的擔綱者。
在巴勒斯坦,城居的貴族是自公元前2000年中葉起普及于中國至愛爾蘭各處的騎士車戰的擔綱者,自我武裝車戰所需花費不赀,唯有最富資财的氏族才經得起這樣的經濟負擔。
支付得起年金租稅也就是最肥沃土地上的農民,在城市貴族收括土地積聚地産的過程中,處境最為不妙,而其軍事上的抵抗力也是最為薄弱的。
這也和我們所知道的地中海地區的城邦情形一緻。
就像在阿提喀(Attica),最肥沃的佩迪亞(Pedia)是城市貴族的土地領主制的所在地一樣,在巴勒斯坦,則以平原地帶為主。
此外,在阿提喀,迪阿克裡歐(diakrioi,山地住民)居住在騎士階級最難以武力控制的山區,亦即并未繳納年貢的土地上,在以色列則是自由農民與牧羊人氏族,他們也是城市貴族力圖課以納稅義務的對象,隻是成與不成則要視情況而定。
*** [1]西拿基立(Sanherib)在其碑文裡記述他破壞了希西家(Hiskia)王的許多城寨。
《曆代志》裡也提到希西家的城寨和羅波安(Rehoboam)的許多邊境城寨。
守備軍可能也有受封的城寨。
阿馬納書簡裡所記載的某些城市顯然也不過是這類的城寨而已。
卡理斯瑪首領也同樣擁有城寨,諸如大衛和更早期的亞比米勒(Abimelech)。
[2]參見W.MaxMüller,Jew.Quart.R.N.S.4(1913/1914)S.65。
[3]阿馬納(Tellel-Amarna),即本篇第二章有關阿蒙霍特普四世的注釋裡所提到的阿頓城(Akhet-Aton)古城遺址及其附近墓葬之所在地,位于現今明亞省(al-Minya)艾斯尤特(Asyut)以北71公裡處。
約公元前1348年之際,艾克阿頓在位時,在尼羅河東岸令人勘察新址構築此城,建為王國的新都。
艾克阿頓死後四年,首都遷回底比斯,阿頓城亦随之廢棄。
盡管阿頓城在曆史上僅屬昙花一現,它卻是古埃及城市中少數經過認真發掘的一座。
由于艾克阿頓選擇一塊未經使用過的地點建都,也由于該城占居時間很短,考古家們得以重新構拟該城原有規劃圖樣,做到精确異常。
所謂的&ldquo阿馬納書簡&rdquo指的是1887年于此處發掘出來的楔形文字泥版,共有約360份從巴比倫、亞述、叙利亞、巴勒斯坦等地的國王那兒發送給埃及法老艾克阿頓的書簡,從中我們可以獲得當時外交關系的大量信息。
&mdash&mdash譯注 [4]提洛斯(Tyros)的市政府有别于法老所派任的總督的市政府(KnudtzonNr.129)。
書記官提醒法老要注意這個事實,決定提洛
例如大衛的軍長約押(Joab)就是屬于這一類人,傳說(《撒母耳記下》3:39)告訴我們,由于他的氏族強大,大衛王甚至不敢懲處他,因此隻能在臨終時交代所羅門為他報仇。
以賽亞的預言(22:15)喊出耶路撒冷的權貴氏族對于外來者家宰舍伯那(Sebea)的憤恨。
一般而言,沒有任何君王能夠違拗門閥氏族的意志而長久統治。
耶利米說到&ldquo猶大的&rdquo和&ldquo耶路撒冷的官員&rdquo(sarim)(34:19),就文本的關聯看來,是将他們視為猶大國最富裕家族的代表(首領)。
像這樣高度發展的古代以色列城市,無非是經濟上具備武裝能力的世襲性卡理斯瑪氏族所組成的一個團體,和希臘早期及中古早期的城市沒什麼兩樣,而且此種團體的組合也如同彼處一樣并不安穩。
在前王國時代,某些氏族會被新迎進城并賦予完整權力(《士師記》9:26),而某些氏族則被驅逐出城。
城市氏族間的流血複仇與械鬥以及某些城市氏族聯合起來對付城外族群的事情,顯然并不少見。
個别的城市氏族也有能力給予外人客人法的保障,不過,根據傳說資料,這往往也不可靠。
在政治上,此種情形大概如同慣見于希臘門閥氏族城邦的情形,一如羅馬在克勞狄氏族[21]被接納進市民團體時的情形。
隻不過以色列這一方的凝聚力顯得比較松散。
形式上的城市強制聚居(Synoikismos)是從以斯拉和尼希米的建城開始,有義務進城定居的氏族都被分派定額的徭役。
不過,城市的稅賦和軍役在初期是如何分派的,我們不得而知。
在與範圍較廣的政治團體(例如部族、聯盟)的關系上,城市顯然是個出兵分攤的單位,相當于許多個五十人戰術單位[22],而常常是個千人組[23]。
至于部族團體與城市之間的其他關系,史料陷我們于一片漆黑之中[24]。
此處,&ldquo部族&rdquo或許是傳統上隸屬于它而在經濟上有武裝戰鬥能力的諸氏族要去介意的事。
反之,完全自由身份的平民隻屬于其居住地的地域團體。
我們從俘囚期之後的城市強制聚居裡的平民在形式上的處境,便可做此推測。
軍事技術的變遷必然也在其中扮演了一定的角色。
總之,在非利士與迦南的城市團體裡,城市貴族對于城市周邊地區及其居民的軍事與政治支配,乃是奠基于騎士氏族的鐵制戰車的征召集結,而無疑的以色列的城市也是如此。
和希臘古代及意大利古代的城邦一樣,城居的門閥氏族不止在政治上,同時也在經濟上支配着城外周邊地區。
他們仰賴鄉村地産的年金收入過活,這些地産則是借由徭役奴隸、租稅奴隸、農奴,或者佃農(實物貢納佃農或分益佃農)來耕作。
這些勞動力是以古代典型所見的方式,特别是由債務奴隸來補充,而地産則是靠着不斷壓榨自由農民來擴增。
古代的階級劃分,亦即城居的貴族作為債權人而城外的農民作為債務人的情形,也發生在以色列的城市裡。
在此,城居的氏族用來榨取城外地區的手段,部分是來自直接或間接從商業利益裡獲取的收入。
因為,在我們所得以回顧的曆史時代裡,巴勒斯坦一直都是處于埃及、奧倫提斯河(Orontes)與幼發拉底河流域、紅海與地中海之間的通商走道地帶。
遠程商隊的通路對于經濟的意義,在底波拉之歌裡大大突顯出來[25],其中強調,由于迦南的城市貴族與以色列的誓約共同體相互征戰,不止農民棄耕廢種,通商大道也因而閑置,商旅們不得不在羊腸小徑裡穿行。
各個城市之所以企圖征服周邊山地,基本上為的是要支配這些通路,而有力的氏族之所以極欲定居在城市裡,在此和整個古代早期一樣,确實是為了此種商業所能帶來的重大利益,而不止是為了在政治支配地位上分一杯羹而已。
做法有二:其一是,由氏族本身來從事地方貿易或海岸地帶的海上貿易或内陸地區的遠程商隊貿易,方法上特别是采取康曼達的形式或類似的資本預籌的法律形式,這都是古巴比倫法律所明示而為以色列所熟知的辦法;其二是,這些氏族掌握住貨物的倉儲、轉運或護送等權利,或者從中課取關稅。
詳情我們不得而知。
總而言之,這些收入主要是用來作為積聚土地和壓榨農民成為人身債務奴隸的手段,也是供應自我武裝配備和軍事訓練的手段。
所有這些都是古代早期城邦的典型現象。
對城邦而言(不管是對以色列或對其他各處的城邦),關鍵性的要點在于:城邦就是當時最高度發展的軍事技術的擔綱者。
在巴勒斯坦,城居的貴族是自公元前2000年中葉起普及于中國至愛爾蘭各處的騎士車戰的擔綱者,自我武裝車戰所需花費不赀,唯有最富資财的氏族才經得起這樣的經濟負擔。
支付得起年金租稅也就是最肥沃土地上的農民,在城市貴族收括土地積聚地産的過程中,處境最為不妙,而其軍事上的抵抗力也是最為薄弱的。
這也和我們所知道的地中海地區的城邦情形一緻。
就像在阿提喀(Attica),最肥沃的佩迪亞(Pedia)是城市貴族的土地領主制的所在地一樣,在巴勒斯坦,則以平原地帶為主。
此外,在阿提喀,迪阿克裡歐(diakrioi,山地住民)居住在騎士階級最難以武力控制的山區,亦即并未繳納年貢的土地上,在以色列則是自由農民與牧羊人氏族,他們也是城市貴族力圖課以納稅義務的對象,隻是成與不成則要視情況而定。
*** [1]西拿基立(Sanherib)在其碑文裡記述他破壞了希西家(Hiskia)王的許多城寨。
《曆代志》裡也提到希西家的城寨和羅波安(Rehoboam)的許多邊境城寨。
守備軍可能也有受封的城寨。
阿馬納書簡裡所記載的某些城市顯然也不過是這類的城寨而已。
卡理斯瑪首領也同樣擁有城寨,諸如大衛和更早期的亞比米勒(Abimelech)。
[2]參見W.MaxMüller,Jew.Quart.R.N.S.4(1913/1914)S.65。
[3]阿馬納(Tellel-Amarna),即本篇第二章有關阿蒙霍特普四世的注釋裡所提到的阿頓城(Akhet-Aton)古城遺址及其附近墓葬之所在地,位于現今明亞省(al-Minya)艾斯尤特(Asyut)以北71公裡處。
約公元前1348年之際,艾克阿頓在位時,在尼羅河東岸令人勘察新址構築此城,建為王國的新都。
艾克阿頓死後四年,首都遷回底比斯,阿頓城亦随之廢棄。
盡管阿頓城在曆史上僅屬昙花一現,它卻是古埃及城市中少數經過認真發掘的一座。
由于艾克阿頓選擇一塊未經使用過的地點建都,也由于該城占居時間很短,考古家們得以重新構拟該城原有規劃圖樣,做到精确異常。
所謂的&ldquo阿馬納書簡&rdquo指的是1887年于此處發掘出來的楔形文字泥版,共有約360份從巴比倫、亞述、叙利亞、巴勒斯坦等地的國王那兒發送給埃及法老艾克阿頓的書簡,從中我們可以獲得當時外交關系的大量信息。
&mdash&mdash譯注 [4]提洛斯(Tyros)的市政府有别于法老所派任的總督的市政府(KnudtzonNr.129)。
書記官提醒法老要注意這個事實,決定提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