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貝都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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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條件裡受大自然所制約的種種對比,向來都會在經濟與社會結構的差異上表現出來。

     自古至今,位于階梯最底層的一直都是沙漠的貝都因人。

    原本在北阿拉伯的貝都因人,也與定居的阿拉伯人嚴格區分開來,他們向來瞧不起農耕,鄙棄家屋與防衛處所,仰賴駱駝奶與棗椰果維生,不知有酒,不需要也不能忍受任何一種城市組織。

    正如學者們特别是威爾豪森所描述的史詩時代的阿拉伯人[1],除了家族長(亦即帳幕共同體的首長穆克塔[Mouktar])之外,氏族長亦即酋長(Schech)是唯一的通常也是永久的權威。

    氏族是由數個帳幕共同體所組成,而這些帳幕共同體自覺(不管事實與否)源于同一個始祖,所以帳幕接比為鄰。

    氏族借着嚴厲的血親複仇義務而成為最堅實凝結的團體。

    由數個氏族連同組成的共同體則借着共同遷徙與野營而形成相互保護關系。

    依此所建構出來的&ldquo部族&rdquo,成員很少會超過數千人。

    唯有當某人因戰功彪炳或仲裁審判的智能而鶴立雞群,并且基于其本身的這種卡理斯瑪[2]而被衆人承認為&ldquo薩伊德&rdquo(Sayid)時,部族才會有一個永久的首長。

    這個部族首長的威信,可以有如世襲性卡理斯瑪那樣,傳遞給其所屬氏族的酋長,特别是當這個氏族頗為富裕的話。

    不過,即使是薩伊德,也不過是同侪者中的第一人(primusinterpares)。

    部族會議(小部族往往每晚召開)由他來主持,當意見僵持不下時,由他來下定奪,拔營出發的時程與紮營落腳的地點,也是由他來決定。

    然而,他和酋長一樣,沒有任何的強制力量。

    他的模範與裁決會被氏族成員所遵從,隻要他能證明自己的卡理斯瑪。

     此外,是否參與出征,完全聽任自由,其餘隻靠嘲諷與羞辱的間接強制。

    各個氏族則各随所好進行冒險征伐。

    同樣的,也可以随心所欲保護外來者。

    不過,前者通過鎮壓手段,後者通過對違反客人法的懲罰,都可能會成為部族共同體全體的問題。

    但共同體本身之介入氏族事務幾乎是絕無僅有。

    因為,任何超出氏族規模的團體都是極不穩定的。

    各個氏族皆可率性加入别的團體而揮别原來的部族。

    弱小部族與強大氏族之間的區隔是流變不定的。

    不過,在某些情況下,一個部族的政治結合也可能成為一個相對強固的結構體,貝都因人也不例外。

    那就是當一個卡理斯瑪君王成功地讓他本身和自己的氏族獲取永久性的軍事支配地位時。

    此事若要能實現,當然的條件是:這名軍事首領要不是可以從集約耕作的綠洲那裡獲得田土年租和貢納,就是可以從沙漠商隊那兒收取關稅與保護費,然後再用這些穩定的收入來維持其城寨裡的個人扈從陣容[3]。

    否則的話,個人一切的權勢地位莫不岌岌可危。

     所有的貴族說穿了隻有&ldquo義務&rdquo,而報酬則僅止于社會榮耀,最多也不過是裁判上的一些優先權。

    雖然如此,基于财産和世襲性卡理斯瑪,還是可能造成氏族裡相當嚴重的社會不平等。

    另一方面,在氏族内部,有時包括整個部族裡,存在着兄弟急難救助的嚴格義務。

    相反的,若不是兄弟,那麼除非通過食桌共同體而被容納為保護團體的一員,否則沒有權利。

     松散而不穩定的部族共同體所宣稱與保護的牧草地,端賴害怕彼此間的複仇而得以維持,但仍然會依權勢狀況的消長而易手,而權勢狀況主要是決定于最重要資源的争戰:泉井。

    這裡沒有所謂土地财産的占有可言。

    戰争與掠奪,尤其是攔路搶劫,有時因事關榮譽而進行,但是卻成為貝都因人榮譽觀的典型特征。

    有名的血統、個人的英勇和慷慨大度是受衆人贊賞的三個要件。

    為了自己家族的高貴和個人名聲的社會榮譽着想,是伊斯蘭信仰出現之前的阿拉伯人一切行動的決定性動機。

     在經濟上,現今的貝都因人被認為是死闆的傳統主義者[4],并且不樂于和平地追求營利。

    不過這種化約性的說法自有其局限性,因為生活在毗鄰沙漠商隊往來路線上的部族自然會對高利潤的中介生意和商隊護送行當感興趣&mdash&mdash隻要這種生意存在的話。

    客人法的神聖不可侵犯,部分而言也是基于此種商隊貿易上的利害關懷。

    就像在海上海外貿易和海盜劫掠之不可分一樣,在沙漠上中介貿易和攔路搶劫也正巧是一對。

    因為駱駝是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