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學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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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康成僅百年,如《小序》果為宏作,康成不容不知。

    由今思之,殆宏别為《毛詩序》,不與此同,而不傳于後。

    或宏撰次詩序于每篇之首,亦通謂之作耳。

    漢人專說《毛詩》者,今存《鄭箋》一種。

    馬融《毛詩傳》散佚已久,今可見者,惟《生民篇》《正義》所引言帝喾事為最詳耳。

    (以上論三家詩與毛之不同。

    ) 硃晦庵誤解&ldquo鄭聲淫&rdquo一語,以為鄭風皆淫,于是剌忽之詩,皆釋為淫奔之作。

    陳止齋笑晦庵以彤管為行淫之具,城阙為偷期之所,今《集傳》中無此語,蓋晦庵自覺其非而删之矣。

    凡《小序》言剌者,晦庵一概目為淫人自道之詞。

    自來淫人自道之詞未嘗無有,如六朝歌謠之類,恐未可以例《國風》。

    若鄭風而為淫人自道之詞,顯背無邪之旨,孔子何以取之?昔昭明編輯《文選》,于六朝狎邪之詩,擯而不錄。

    《高唐》、《神女》、《洛神》之屬,别有托意,故錄之(見《菿漢閑話》)。

    昭明作《陶淵明集序》,謂《閑情》一賦,白壁微瑕。

    昭明尚然,何況孔子?晦庵之言,亦無知而妄作爾。

     自晦庵作《集傳》,說《詩》之風大變。

    清陳啟源作《毛詩稽古編》,反駁晦庵,其功不可沒(呂東萊作《讀詩記》,不以晦庵為然。

    晦庵好勝,謂東萊為毛、鄭之佞臣)。

    後之治《毛詩》者,桐城馬瑞辰作《毛詩傳箋通釋》,泾縣胡承珙作《毛詩後箋》,長洲陳奂作《詩毛氏傳疏》。

    馬氏并重《傳》、《箋》,胡氏從《傳》而不甚從《箋》,陳氏則全依《毛傳》。

    治三家詩者(《齊詩》亡于三國;《魯詩》亡于永嘉之亂;《韓詩》唐代猶存,今但存《外傳》而已。

    三家至宋全亡,如三家詩不亡,晦庵作《集傳》當不至荒謬如此),王應麟後,清有陳壽祺、喬枞父子。

    喬枞好為牽附,謂《儀禮》引《詩》,皆《齊詩》說;又謂《爾雅》為《魯詩》之學,恐皆未然。

    要之,陳氏父子,雖識見未足,然網羅放失之功,亦不可沒。

    其後,魏源作《詩古微》,全主三家。

    三家無序,其說流傳又少,合之不過三十篇,謂之《古微》,其實逞臆之談耳。

     今治《詩經》,不得不依《毛傳》,以其序之完全無缺也。

    詩若無序,則作詩之本意已不明,更無可說。

    三家詩序存者無幾,無從求其大義矣。

    戴東原作《毛鄭詩考證》,東原長于訓诂之學,而信服晦庵,故考證未能全備。

    東原之外,治詩者皆宗《毛傳》,陳氏父子,不過網羅放失而已。

     《考經》曰:&ldquo安上治民,莫善于禮&rdquo。

    《左傳》曰:&ldquo禮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後嗣&rdquo。

    今案:《儀禮》與安上治民有關。

    《周禮》則經國家、定社稷之書也。

    《周禮》初出曰《周官經》,劉歆始改稱《周禮》,然《七略》猶曰《周官》,《漢書、藝文志》仍之。

    馬融訓釋之作,亦稱《周官傳》,至鄭康成以《周禮》名之,合《儀禮》、《小戴記》為三禮。

    三禮之名,自鄭氏始,今若以《大戴禮》合之,當稱四禮。

    稱三禮者,沿鄭氏注也。

     賈公彥《序周禮廢興》引馬融傳,稱劉歆末年,知周公緻太平之迹具在《周官》,然當時今文家不肯置信。

    林碩以為黩亂不驗之書,何休以為戰國陰謀之書。

    今觀《周禮》,知劉歆之言不謬。

    惟其書非一時一人之作,蓋如曆代會典,屢有增損(《唐六典》以及明清之《會典》,皆拟《周禮》。

    《六典》全依《周官》,《會典》雖稍異,然行文多模仿之迹,此亦有關文體。

    不學《周禮》,則官制說不清楚。

    亦如後之律書必拟漢律也)。

    創始之功,首推周公,增損之筆,終于穆王耳。

    今《逸周書》有《職方篇》,為穆王時作,而其文見于《周禮·夏官》,知周公以後、穆玉以前,《周禮》一書,時有修改。

    穆王以後,則未見修改之迹也。

    何以言之?曰:《周禮》司刑掌五刑之法,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合二千五百條;而穆王作《呂刑》稱五刑之屬三千,較《周禮》多五百條。

    《呂刑》别行,以此知穆王晚年,已不改《周禮》也。

    《左傳》子革曰:&ldquo昔穆王欲肆其心,周行天下,将皆必有車轍馬迹焉。

    &rdquo今《穆天子傳》真僞未可知。

    然穆王好大喜功,觀《職方氏》一篇可知也。

    《職方氏》言中國疆域,東西南北相距萬裡。

    方千裡曰王畿,其外方五百裡曰侯服,又其外方五百裡曰甸服,又其外方五百裡曰男服,又其外方五百裡曰采服,又其外方五百裡曰衛服,又其外方五百裡曰蠻服(又稱要服),又其外方五百裡曰夷服,又其外方五百裡曰鎮服,又其外方五百裡曰籓服。

    依此推算,自王城至籓服之邊,東西南北均五千裡,為方萬裡,積一萬萬方裡。

    蠻服以内為九州,以外為蕃國。

    九州以内,方七千裡,積四千九百萬方裡。

    非穆王之好大,何以至此。

    《康诰》曰:&ldquo周公初基作新大邑于東國洛,四方民大和會,侯、甸、男、邦、采、衛。

    &rdquo是周公作洛時,無所謂要服。

    《康王之诰》稱庶、邦、侯、甸、男、衛,亦無要服。

    不特此也,漢人迷信《王制》,《王制》曰:&ldquo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裡。

    &rdquo鄭注雲:&ldquo大界方三千裡,三三而九,方千裡者九也。

    其一為縣内,餘八各立一州,此殷制也。

    &rdquo餘謂夏制不可知,殷制則不止方三千裡。

    《酒诰》曰:&ldquo自成湯鹹至于帝乙,越在外服,侯、甸、男、衛、邦伯,罔敢湎于酒。

    &rdquo是周初之制與商制無甚差異,皆侯、甸、男、采、衛五等,無所謂要服也。

    要服本為蠻服,不在九州之内。

    穆王好大喜功,故《職方》之言如此。

    《大行人》朝貢一節,與《職方氏》相應,當亦穆王所改。

    若巾車掌公車之政令、革路以封四衛、木路以封蕃國。

    可見周初疆域,至衛服而止,無所謂要服,此穆王所未改者也。

    夷、鎮、籓三服,地域渺茫,叛服不常,安知其必為五百裡?要服去王城三千五百裡,東西七千裡,九州之大,恐無此數。

    今中國本部,最北為獨石口,當北緯四十一度半;極南至于瓊州,當北緯十八度。

    其中南北相去二十三度半,為裡四千九百。

    周尺今不可知,若以漢尺作準,漢尺存者有慮■尺,慮■尺一尺,合清營造尺七寸四分,尺度雖古今不同,裡法則古今不異。

    古之五服六千裡,以七四比之,當四千四百四十裡,與今四千七百裡不甚相遠。

    穆王加要服為七千裡,以今尺計之,則為五千一百八十裡,較今長三四百裡,此由今中國本部,北至獨石口,而古者陝西北部之河套亦隸境内(今屬綏遠)。

    河套之地,于漢為朔方、九原、定襄(朔方正傍黃河,周時&ldquo城比朔方&rdquo,此朔方與漢之朔方為近,非唐之朔方也),如并朔方計之,當有五千一百八十裡。

    恐穆王時疆域亦未大于今日也。

    《漢書·地理志》:&ldquo郡縣北至朔方,南至交趾(九真日南即今安南)。

    &rdquo而雲南北萬三千三百六十八裡。

    以今尺七四比之,有九千六百餘裡。

    自朔方以至日南,亦無此數。

    自此以後,言地域者,皆稱南北萬裡、東西九千裡。

    其實中國本部無此數,此後世粗疏,更甚于《周禮》也。

    測量之不精,自周至明,相差不遠,惟周人不甚誇大、漢以後誇大耳。

     測量之法,古人未精,西晉裴秀作官圖,蓋嘗測量矣。

    所以不準者,以不知北極出地之法也。

    唐賈耽作《華夷圖》及關中、隴右、山南、九州等圖;至宋,略改郡縣之名,劉豫阜昌七年刻之西安,一曰《禹迹圖》,一曰《華夷圖》,今尚完好。

    賈耽之作,亦由測量而來,然亦未準者--不知北極出地之法,一也;未免誇大,二也。

    北極出地之法,周人自未之知,因其不誇大,故所言裡數與今相差不遠耳。

    (以上言職方與周初疆域不同,明《周禮》非周公一時之作,周公之後屢有修改。

    ) 管仲治齊,略變《周禮》之法,《小匡篇》及《齊語》并載桓公問為政之道,管子稱:&ldquo昔吾先王昭王、穆王,世法文、武之遠績,以成其名。

    &rdquo《周禮》至穆王乃定,此亦一證。

    又,《周禮》萍氏掌國之水禁,幾酒、謹酒,其法不甚嚴厲,其職殆如今衛生警察。

    如言《周禮》之作在周公時,則萍氏顯違《酒诰》之文。

    《酒诰》曰:&ldquo群飲,汝勿佚,盡執拘以歸于周,予其殺!&rdquo不僅幾酒、謹酒而已!此亦可見《周禮》之屢有修改,蓋百餘年中,不知修改若幹次矣。

     六官之制,古無異論。

    清金鹗作《求古錄禮說》,言六官之制,實始于周。

    《曲禮》雲:&ldquo天子之五官,曰司徒、司馬、司空、司士、司寇。

    &rdquo此與《周官》不同,當為殷制。

    又雲:王者設官,所以代天官,故其制必法乎天。

    三光以法三公,五官以法五行。

    引《左傳》雲:五行之官,是謂五官。

    木正曰句芒,火正曰祝融,金正曰蓐收,水正曰玄冥,土正曰後土。

    明自少臯、颛顼以來皆五官。

    餘謂少臯、颛顼之制,确為五官,前乎此則未可知。

    至商,恐已六官矣。

    《曲禮》之言,不知何據。

    鄭注《禮記》,凡與《周禮》不合者,皆曰夏殷之制。

    其實五官是否确為殷制,不可知也。

    餘謂,與其據《曲禮》,不如據《論語》。

    《論語》雲:&ldquo君薨,百官總已以聽于冢宰三年。

    &rdquo&ldquo何必高宗?古人之皆然。

    &rdquo此所謂冢宰,當如《周官》之冢宰,為六官之首。

    否則,百官何以聽之?冢宰于《周禮》曰太宰。

    太宰之名,不見虞、夏之書,殆起于商。

    《說文》雲:&ldquo宰,罪人在屋下執事者;從宀從辛,辛,罪也。

    &rdquo具食之官,見于《左傳》者曰宰夫,或曰膳宰。

    《漢書》有雍太宰,為五時具食上官。

    宰本罪人之稱,庖人具食,事近奴隸,故以宰為名。

    然太宰、小宰,位秩俱隆,而(貝也)被宰名,當自伊尹始。

    《呂覽·本味篇》稱伊尹說湯以至味,極論水火調劑之事,周舉天下魚肉菜果之美,而結之曰:天子成則至味具。

    《史記·殷本紀》亦謂伊尹欲幹湯而無由,乃為有莘氏媵臣,負鼎俎以滋味說湯,緻于王道。

    二家之說與《孟子》&ldquo伊尹以割烹要湯&rdquo符合。

    據《文選》李善注引《魯連子》曰:&ldquo伊尹負鼎佩刀以幹湯,得意,故尊宰舍。

    &rdquo蓋伊尹參與帷幄之謀,權勢雖尊,本職則卑。

    後以其功高,而尊宰舍,故有太宰、冢宰之名耳。

    又《商頌》稱伊尹為阿衡,《周書》曰保衡。

    保阿,女師也。

    阿,《說文》作(加),在女子曰保阿,在男子亦曰阿衡、保衡,其為媵同也。

    伊尹為媵臣,故尊保阿;伊尹為庖人,故尊宰舍。

    此說雖為孟子所不信,然其為實事至明。

    周因殷禮,故設太宰之官。

    今觀太宰所屬之官,與清之内務府不遠。

    惟司會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則之貳,以逆邦國都鄙官府之治;太府掌九貢、九賦、九功之貳,以受其貨賄之入,為與國計有關。

    自餘宮殿之官,如宮正之屬;禁掖之官,如内宰之屬;飲食之官,如膳夫之屬;衣服之官,如司裘、掌皮之屬,皆清内務府所掌也。

    周官三百六十,太宰所掌六十,位秩最崇,然治官之屬,僅司會、大府為有關于國計者。

    以太宰本之殷制而來,其本職不過《周禮》膳夫、内宰二官。

    由飲食而兼司衣服,由禁掖而兼司宮殿。

    是故,周官太宰無所不掌,而屬員仍冗官耳。

    後儒不明此理,謂周公防宦官用事,故立此制。

    不知宦官用事,必不在貴族執政之世、周公時貴族執政,斷無主刑餘擅權之理也(漢、唐、明三代,皆有刑餘擅權之事,六朝則無。

    何則?貴族執政階級嚴明,非刑餘所得間也)。

    由此論之,天官冢宰,周襲殷制,後世未必可法。

    至春官宗伯主祭祀,非今之要職。

    地官司徒掌地方行政,兼司教育,如今内務、教育兩部。

    夏官司馬掌行軍用兵,如今軍政部。

    秋官司寇掌獄訟刑法,如今之司法部。

    皆立國要典,可資取法者也。

    (以上論六官之職) 何以漢儒謂《周禮》為黩亂不驗之書也?以漢初經師之說,與《周禮》不同,故排棄之耳。

    《馬融傳》雲:&ldquo秦自孝公以下,用商君之法,其政酷烈,與《周官》相反,故始皇禁挾書,特疾惡,欲絕滅之,搜求焚燒之獨悉,是以隐藏百年。

    孝武帝始除挾書之律,開獻書之路,既出于山岩屋壁,複入于秘府。

    五家之儒,莫得見焉。

    &rdquo案:馬謂秦燒《周禮》獨悉,其言太過。

    秦所最惡者為《詩》、《書》而不及《禮》。

    孟子曰:&ldquo諸侯惡其害已也,而皆去其籍。

    &rdquo可見《周禮》自七國時已不甚傳。

    雖以孟子之賢,猶未之見。

    故其言封建與《周禮》全異(孟子言:&ldquo公、侯皆方百裡,伯七十裡,子、男五十裡。

    &rdquo《周禮》謂公五百裡,侯四百裡,伯三百裡,子二百裡,男百裡)。

    漢初儒者未見《周禮》,而孟之說流傳已久,故深信不疑(景帝未年河間獻王始得《周禮》,《周禮》未出時,漢儒言封建者皆宗孟子,文帝時作《王制》亦采《孟子》為說)。

    又以賈誼有衆建諸侯之論,故雖見《周禮》,亦不敢明說。

    周之五百裡,為今三百七十裡,其封域不過江、浙之一道,川、雲之一府。

    漢初王國之廣,猶不止此。

    夏、商二代,封國狹小,故湯之始征,四方風靡,文王伐崇戡黎,為時亦暫。

    以四鄰本非強大,故得指顧而定之也。

    《逸周書·世俘解》稱武王翦商,滅國六百餘(孟子言滅國五十),若非小國寡民,安得數月之間滅國六百餘乎?周公有鑒于此,故大封宗室,取其均勢,以為籓屏。

    其弊至于諸侯争霸,互相争伐,而天子不能禁。

    以視武丁朝諸侯、有天下,如運諸掌,本末之勢,迥乎不同。

    由此可知,商代封國尚無五百裡之制也。

    賈誼患諸侯王尾大不掉,故不肯明征《周禮》。

    惟太史公《漢興以來諸侯年表》雲:&ldquo封伯禽、康叔于魯、衛,地各四百裡。

    &rdquo《漢書·韓安國傳》,王恢與安國論辨,稱秦謬公都雍地,方三百裡,并與《周禮》相應。

    蓋史公但論史事,王恢不知忌諱,故直舉之耳。

    然孟子之言亦未無據。

    周之封建,有功者,視其功之高下以為等級,無功則封地狹小。

    滕、薛皆侯國。

    滕,周所封;薛,夏所封。

    考其地不出今薛縣一縣,猶不及孟子所言之百裡。

    齊、魯、衛、燕,亦皆侯國,而封域不止四百裡(齊,太公之後;魯,周公之後;燕,召公之後。

    功業最高,故封地獨大。

    衛包邶、鄘、衛三國,殷畿千裡,皆為衛有)。

    蓋于魯、衛為褒有德,于齊、燕為尊勤勞。

    其地皆去周遠,亦所以固吾圉也。

    以此知五裡裡、四百裡之制,不過折衷言之,非不可斟酌損益也。

    明乎此義,則可知《周禮》非黩亂不驗之書矣。

    至謂《周禮》為六國陰謀之書者,漢人信《孟子》,何休專講《公羊》,故有此言耳。

     後之論者,以王莽、王安石皆依《周禮》施政而敗,故反對《周禮》。

    餘謂二王緻敗之由在不知《周禮》本非事事可法,隻可師其意,而不可襲其迹。

    西漢之末,家給人足,天下艾安。

    莽之變法,可謂庸人擾之。

    宋神宗時,國勢雖衰,民猶安樂,安石乃以變風俗、立法度為急,而其法又主于聚斂,宜其敗矣。

    宇文周時關隴殘破,蘇綽為六條诏書奏施行之:曰先治心,曰敦教化,曰盡地利、曰擢賢良,曰恤獄訟,曰均賦役。

    蓋亦以《周禮》為本,終能斫雕為樸,變奢從儉。

    隋及唐初,胥蒙其福。

    貞觀之治,基礎于此。

    夫變法之道,亂世用之則治,治世用之則亂,況《周禮》不盡可為後世法乎?陳止齋、葉水心尊信《周禮》,當南宋殘破之時而行《周禮》,或有可緻治之理,然不可行之今日。

    何者?今外患雖烈,猶未成南宋之局,若再變法,正恐治絲而益棼耳。

     《中庸》雲:&ldquo禮儀三百,威儀三千。

    &rdquo《禮器》雲:&ldquo經禮三百,曲禮三千。

    &rdquo禮儀、經禮謂《周禮》也。

    威儀、曲禮謂《儀禮》也。

    《儀禮》篇目不至有三千,故鄭康成雲:其中事儀三千。

    然《漢志》言禮自孔子時而不具,《雜記》言恤由之喪,哀公使孺悲之孔子學《士喪禮》,《士喪禮》于是乎書。

    然則在孔子時,《儀禮》早有亡失。

    三百三千雲者,約舉其大數雲爾。

     秦燔書後,漢興高堂生傳《士禮》十七篇,又于孔壁得《禮古經》五十六篇,其十七篇與高堂生所傳同;《記》百三十一篇,七十子後學者所記。

    以古禮僅存五十六篇,故學者無不重視《禮記》。

    今五十六篇又散佚矣。

    漢儒說經,為《儀禮》作注者絕少。

    馬融但注《喪服》一篇,至康成乃注全經。

    自漢未以逮西晉,注《喪服》者,無慮二三十家,而注全經者,僅王肅一人而已。

     今人見《儀禮》僅存十七篇,以為《禮古經》五十六篇,除十七篇外,悉已散佚。

    此不然也。

    案:小戴記《投壺》、《奔喪》二篇,鄭《目錄》雲:實逸《曲禮》之正篇也。

    又,大戴記之《諸侯遷廟》、《諸侯釁廟》、《公冠》(《公冠》文簡,是否全文,未可知,後附孝昭冠辭,文亦無多)三篇,皆當為逸禮之正篇。

    又鄭注《内宰》,引《天子巡守禮》;注《司巫》、《月令》,引《中霤禮》,其文雖少,亦《禮古經》之正篇,當在五十六卷之數。

    依是數之,則十七篇外,今可知者又有七篇,合之得二十四篇。

    《禮經》之文,平易可讀,漢儒所以不注者,或以其繁瑣太甚,或以通習者不多(西漢習禮者有魯國桓公,見劉歆《移讓太常博士書》,其授受不可知)。

    蓋漢人治經謹慎,非有師受,不敢妄說。

    康成但注十七篇者,亦以三十九篇先師未有講說故耳。

     禮書序次,大小戴及《别錄》,彼此不同。

    其以《士冠》、《士昏》、《士相見》為次,則三家未有違異。

    鄭氏次第,悉依《别錄》。

    其經文有今古文之異者,鄭于字從今者下注古文作某,從古者,下注今文作某。

    所謂今古文,非立說有異,不過文字之異耳。

    自漢以來,傳《喪服》者獨盛(馬融而後,三國蔣琬亦作《喪服要記》一卷)。

    小戴記論《喪服》者十餘篇,大戴記亦有論喪服變除之言,見《通典》所引。

    古人三年之喪,未葬,服斬衰,居倚廬,寝苫枕塊;既葬,齊衰,居垩室;小祥以後,衰裳練冠,居外寝;大祥則禫服素冠,出垩室,始居内寝(《檀弓》言祥而缟,蓋缟冠素纰也。

    素即白絹。

    《詩·桧風》:&ldquo素冠,刺不能三年也&rdquo)禫服三月之後,則以墨經白緯為冠,得佩紛帨之屬,寝有床,猶别内,始飲醴酒。

    逾月複吉,三年之禮乃成,此即所謂喪服變除。

    蓋古人居喪,兼居處飲食言之,非專系于冠服也。

    漢人居喪尚合古法,故能精講《喪服》。

    韓昌黎自比孟子,而言《儀禮》行于今者蓋寡,沿襲不同,複之無由,考于今,誠無所用之,夫《儀禮》在後代可用者誠少,然昏禮至今尚用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之名,喪禮亦尚有古人遺意,冠禮至唐已廢,鄉飲酒禮六朝至唐仍沿用之。

    昌黎疏于禮,故為此言耳。

    《喪服》一篇,自漢末以至六朝、講究精密,《通典》錄其論議,多至二三十卷。

    其中疑難,約有數端。

    出妻之子為母期,而嫁母之有服、無服,《儀禮》未有明文。

    或以為應視出母,或以為嫁由自絕,與被出有異。

    又為人後者,議論紛繁。

    《傳》曰:&ldquo為人後者孰後?後大這宗也。

    &rdquo大宗不可以絕,故族人以支子後大宗。

    漢代王侯往往以無子國除,此不行古代後大宗之禮也。

    否則,王侯傳國四五代,必有近支可承,何至無子國除?迨元始時,始令諸侯王、公、列侯、關内侯無子而有孫、若子、同産子者,皆得以為嗣。

    師古曰:&ldquo子同産子者,謂養昆弟子之為子者。

    &rdquo如諸葛亮以兄子為子,皇甫谧出後其叔,此皆非後大宗,與《儀禮》之為人後者不相應。

    《唐律》于此亦稱養子。

    《開元禮》有為人後者,實即養子也。

    後人誤以養子為即俗稱之螟蛉子,因疑《唐律》既許養子,何以又有不許養異姓男一條。

    不知《唐律》所稱養子是養同宗于昭穆相當者也。

    《儀禮》:為人後者,為其父母降為齊衰不杖期,蓋持重大于宗者,降其小宗也。

    然魏晉六朝人于三年之内不得嫁娶,即子女嫁娶亦所不許,曹公為子整與袁譚結婚,裴松之曰:&ldquo紹死至此不過周五月耳,譚雖出後其伯,不為紹服三年,而于再期之内以行吉禮,悖矣。

    &rdquo于此可見古人守禮之嚴。

    至今所謂養子者,魏時或為《四孤論》曰:&ldquo遇兵饑馑有賣子者、有棄溝壑者、有生而父母亡複無缌麻親其死必也者、有俗人以五月生子妨忌不舉者。

    &rdquo有家無兒,收養教訓成人,則對于公妪育養者應有服否,三國、兩晉論議甚多,或以為宜服齊衰周,方之繼父同居者,此議斟酌盡善,可補《儀禮》之阙。

    《儀禮》制于宗法時代,秦漢而後,宗法漸衰,自有可斟酌損益之處。

    《開元禮》亦有與《儀禮》不同者,《儀禮》父在為母齊衰期,武後時,改為父在為母齊衰三年;《儀禮》為祖父齊衰不杖期,為曾祖父母齊衰三月,高祖之服則無有(或以為古人婚晚,玄孫不及見,高祖故無服,其說非是,恐高祖以上概括在曾祖之内),《開元禮》改為曾祖父母齊衰五月正服,為高祖父母齊衰三月加服。

    嫂叔本無服,蓋推而遠之也。

    唐太宗以同■尚有缌麻之恩,增叔嫂小功五月義服。

    古人外親之服皆缌,為外祖父母小功,以尊加也。

    為舅缌,從服也。

    母之姐妹曰從母,而舅不可稱從父,故為從母小功,以名加也,此亦古人之執著。

    《開元禮》改為舅及從母小功正服。

    綜此四條,悉當情理。

    六朝人天性獨厚,守禮最笃,其視君臣之義,不若父子之恩,講論《喪服》,多有精義。

    唐人議禮定服,亦尚有法,不似後世之枉戾失中也。

    服有降服、正服、義服。

    斬衰無降服,衰以縷之粗細為等,斬者不緝也。

    為父正服,為君義服;故為父斬衰三升,為君三升半,父子之恩固重于君臣之義也。

    魏太子會衆賓百數十人,太子建議曰:&ldquo君父各有笃疾,有藥一丸,可救一人,當救君耶?父耶?&rdquo衆人紛纭,或父或君。

    邴原在座,不與此論。

    太子咨之于原,原悖然對曰:&ldquo父也!&rdquo南朝二百七十餘年,國勢雖不盛強,而維持人紀,為功特多。

    《喪服》一篇,師儒無不悉心探讨,以是團體固結,雖陵夷而不至澌滅。

    此所謂魯秉周禮,未可取也。

    宋代理學家亦知講求古禮,至明人而漸不能矣。

    今講《儀禮》,自以《喪服》為最要。

     《隋書·經籍志》雲:&ldquo漢初,河間獻王得仲尼弟子及後學者所記一百三十一篇獻之,至劉向校書,檢得一百三十篇,第而叙之,又得《明堂陰陽記》三十三篇、《孔子三朝記》七篇。

    《王氏史氏記》二十一篇、《樂記》二十三篇,凡五種,合二百十四篇。

    戴德删其煩重,合而記之,為八十五篇,謂之大戴記;而戴聖又删大戴之書為四十六篇,謂之小戴記。

    馬融傳小戴之學,又足《月令》一篇、《明堂位》一篇、《樂記》一篇,合四十九篇。

    &rdquo今大戴記存三十九篇,小戴記四十九篇。

    《投壸》、《哀公問》兩篇,二戴所同,合得八十六篇。

    大戴亡佚篇目,今不可考。

    錢曉徵以為小戴實止四十六篇,今《曲禮》、《檀弓》、《雜記》俱分上下,故為四十九篇;以小戴四十六,合大戴八十五,即古記之百三十一篇也。

    其說殊未谛。

    《樂記》二十篇,本不在古記之數。

    今《樂記》斷取十一篇為一篇,以入《禮記》。

    《月令》與《明堂位》同屬《明堂陰陽記》,大戴《盛德篇》亦應屬《明堂陰陽記》。

    古記百三十一篇之數,決不如錢氏所舉也。

     又二戴所錄,有非禮家之言。

    如大戴《千乘》、《四代》、《虞》,戴德《诰志》、《小辯》、《且兵》、《少閑》七篇,采自《孔子三朝記》(唐人所引直稱《三朝記》)。

    《漢志·儒家》:《子思》二十三篇;《曾子》十八篇。

    大戴錄《曾子》《立事》以下十篇,而小戴之《中庸》、《坊記》、《表記》、《缁衣》四篇,當為子思之書。

    又大戴《武王踐阼》錄自《太公陰謀》,《漢志》以太公入道家。

    此皆二戴所采諸子之文,凡二十二篇。

    又小戴《王制》,乃孝文帝令博士所作,大戴《公冠》後附孝昭冠辭,并非古記舊有,更去其屬于《明堂陰陽記》及《樂記》者,删其複重《投壺》、《哀公問》二篇,則二戴記中可說為古記之舊者,不及百三十一篇之半。

    又如通論之篇,若《儒行》、《大學》等,是否在百三十一篇中,尚難言也。

     《禮記》一書,雜糅今古文之說。

    《王制》一篇為今文家言,其言封建,采用《孟子》,言養老不知所據。

    惟《喪禮》、《喪服》無今古文之異,《禮記》言此綦詳。

    自明以來,讀經所以應科舉,以《喪禮》、《喪服》不在程試範圍,則删節不讀。

    其實讀《禮禮》以《喪禮》、《喪服》為最要。

    餘如《儒行》、《大學》、《表記》、《坊記》、《缁衣》等篇,皆言尋常修已治人之道,亦無今古文之異。

    凡此,皆《禮記》之可信者。

    若言典章制度,則宜從古文不從今文,古文無謬誤,今文多纰漏也。

     三禮鄭注之後,孔賈之疏已為盡善,清人以賈疏尚有未盡,胡培翚作《儀禮正義》,孫诒讓作《周禮正義》。

    由今觀之,新疏自比賈疏更精。

    《禮記》孔疏理晰而詞富,清儒無以複加,硃彬作《訓纂》,不過比于補注而已。

    大戴禮自北魏盧辯作注,曆千餘年,論舛不可卒讀,戴震校之,孔廣森作《補注》,但阙佚已多耳。

    說禮者皆稱三禮,而屏棄大戴不道。

    其實,大戴禮亦多精義,應與小戴并舉,而稱四禮。

    理學家最重小戴,以《大學》、《中庸》并在其中故。

    獨楊慈湖以為大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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