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回 劃戰域中立布條規 斥台官西巡辟妄語
關燈
小
中
大
三省的疆土權,仍歸中國自主,不得占據雲雲。
一面饬南北洋張貼告示,曉谕兵民。
共列十餘條章程,無非是:禁止幹預戰事、接濟軍火、租賣艦隻、借給款項、代探消息、幫運兵械、私售糧食等情。
嗣接到駐日楊欽使電文,報稱我國雖守局外中立,據日本外部意見,邊防總須籌備,請朝廷速即裁奪,以免贻誤。
西太後遂即降旨,命提督馬玉昆帶兵十營,駐守遼西;郭殿輔帶兵四營,駐守張家口另派直隸旗兵五營駐守錦州,淮軍三營駐守新民廳,常備軍六營駐守山海關:又調集各省勁旅入衛神京。
看似軍容很盛,實皆是場中傀儡,擺一虛架而已!各軍陸續到防,西太後心始少安。
忽又由駐日使臣電達日本外部照會,内稱:日本軍隊當謹守交戰法規,凡非敵國所有,不得無故損傷,貴國政府盡可無慮。
惟戰線在貴國領域,日本有所措置,一依軍事上必需之件,非敢損貴國主權,實因地勢所限,不得不然。
所有關于貴國官民,果确守中立規則,即在戰鬥地域内,日本軍隊亦當竭力保護等語。
這一個照會,分明是指遼東為交戰場。
清廷不得已,與奉天将軍酌定戰地界限規則九條,通告日、俄,并頒示中外。
小子因這幾種規條,為局部中立的佐證,姑一一錄後: (一)日、俄二國倘在奉省地面開仗,拟即指定戰地。
兩國開戰及駐紮之軍隊,隻能在戰地限内,不得逾指定戰地界限之外。
(二)西自蓋平縣所屬之熊嶽城,中間所曆之黑峪、龍潭、洪家堡、老嶺、一面山沙、裡岙、雙廟子以東,至安東縣街止;由東至西,所曆以上各地名,分為南北界限;限以南至海止,其中之金州、複州、熊嶽三城,及安東縣街為指定戰地。
抑或西至海岸起,東至鴨綠江岸止,南自海岸起,北行至五十裡止,為指定戰地。
兩國開戰後,凡戰地域内之村屯城鎮,免遭兵禍。
(三)兩國開釁,無論勝負,軍隊俱不得沖突竄入指定戰地界限以外之地。
如有侵及限外之地,殺傷人民,燒毀房屋,搶掠财物,以及一切損失,應由越限之國認賠。
其戰敗之軍隊及受傷人等,無論行抵何處,我既守局外,一概不能收留。
(四)此次指定戰地限内之地,但供兩國戰時之用。
如勝負已分,軍事已竣,所有指定戰地,兩國兵隊,均各随時退出,不得占據。
(五)兩國宣戰以後,所有指定戰地限内,除日、俄兩國外,其外無論何國兵隊,不得任意闌入。
并屆時無論何國官民一切人等,如欲赴指定地方者,均應照章向華官請領護照,及沿途華官呈驗,方準前往,其不應前往之人,仍由華官查禁。
(六)人民财産,不免沖突,倘有損失,照公法應由戰敗之國認賠。
如有無故殺傷人民、燒毀房屋、搶掠财物,何國所行之事,應由何國認賠。
兩國開戰,我既守局外,所有界限以北之城市,應由我自行派兵防守,兩國軍隊,不得沖突。
其在界限以南,即指定戰地限内,安東、複州、熊嶽各屯,向有之巡捕隊,仍照舊駐紮,兩國不得阻攔,
一面饬南北洋張貼告示,曉谕兵民。
共列十餘條章程,無非是:禁止幹預戰事、接濟軍火、租賣艦隻、借給款項、代探消息、幫運兵械、私售糧食等情。
嗣接到駐日楊欽使電文,報稱我國雖守局外中立,據日本外部意見,邊防總須籌備,請朝廷速即裁奪,以免贻誤。
西太後遂即降旨,命提督馬玉昆帶兵十營,駐守遼西;郭殿輔帶兵四營,駐守張家口另派直隸旗兵五營駐守錦州,淮軍三營駐守新民廳,常備軍六營駐守山海關:又調集各省勁旅入衛神京。
看似軍容很盛,實皆是場中傀儡,擺一虛架而已!各軍陸續到防,西太後心始少安。
忽又由駐日使臣電達日本外部照會,内稱:日本軍隊當謹守交戰法規,凡非敵國所有,不得無故損傷,貴國政府盡可無慮。
惟戰線在貴國領域,日本有所措置,一依軍事上必需之件,非敢損貴國主權,實因地勢所限,不得不然。
所有關于貴國官民,果确守中立規則,即在戰鬥地域内,日本軍隊亦當竭力保護等語。
這一個照會,分明是指遼東為交戰場。
清廷不得已,與奉天将軍酌定戰地界限規則九條,通告日、俄,并頒示中外。
小子因這幾種規條,為局部中立的佐證,姑一一錄後: (一)日、俄二國倘在奉省地面開仗,拟即指定戰地。
兩國開戰及駐紮之軍隊,隻能在戰地限内,不得逾指定戰地界限之外。
(二)西自蓋平縣所屬之熊嶽城,中間所曆之黑峪、龍潭、洪家堡、老嶺、一面山沙、裡岙、雙廟子以東,至安東縣街止;由東至西,所曆以上各地名,分為南北界限;限以南至海止,其中之金州、複州、熊嶽三城,及安東縣街為指定戰地。
抑或西至海岸起,東至鴨綠江岸止,南自海岸起,北行至五十裡止,為指定戰地。
兩國開戰後,凡戰地域内之村屯城鎮,免遭兵禍。
(三)兩國開釁,無論勝負,軍隊俱不得沖突竄入指定戰地界限以外之地。
如有侵及限外之地,殺傷人民,燒毀房屋,搶掠财物,以及一切損失,應由越限之國認賠。
其戰敗之軍隊及受傷人等,無論行抵何處,我既守局外,一概不能收留。
(四)此次指定戰地限内之地,但供兩國戰時之用。
如勝負已分,軍事已竣,所有指定戰地,兩國兵隊,均各随時退出,不得占據。
(五)兩國宣戰以後,所有指定戰地限内,除日、俄兩國外,其外無論何國兵隊,不得任意闌入。
并屆時無論何國官民一切人等,如欲赴指定地方者,均應照章向華官請領護照,及沿途華官呈驗,方準前往,其不應前往之人,仍由華官查禁。
(六)人民财産,不免沖突,倘有損失,照公法應由戰敗之國認賠。
如有無故殺傷人民、燒毀房屋、搶掠财物,何國所行之事,應由何國認賠。
兩國開戰,我既守局外,所有界限以北之城市,應由我自行派兵防守,兩國軍隊,不得沖突。
其在界限以南,即指定戰地限内,安東、複州、熊嶽各屯,向有之巡捕隊,仍照舊駐紮,兩國不得阻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