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六回 舌戰中朝除二氏 風聞西域動諸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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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看定奪。

     一、寺觀既分三等酌留改作,其委巷隙地,随便構築之小廟院.本系貧苦僧尼募化栖止之所,亦無财産,不合充作善舉之用,一律拆毀,該地方紳民保長不得阻撓;其紳宦家孤寡男婦,晚年習靜居處,技修有所,原謂家庵,即令本家收回;如無本家,責成宗族;并無宗族,始由官辦。

    有财産亦一樣充拔善舉。

     一、名山古迹,绀宇琳宮,藉為點綴。

    如去城較遠,不合一切善舉之用,改為祠堂,各以地方名宦鄉賢,入祠奉祀;此等處所,不須經費,所有原隸寺觀收息之四房各業,撥充他處善舉。

     一、嗣後一切寺觀,或廢或改,并無僧道尼姑住持之所,其不在禁例之至聖廟以外,如文武廟、風雪水火龍神一切報本反始之祭,及城隍、土谷等廟,向來亦以僧道專司香火者,其後殿旁庑往往雜供佛像仙真,均宜拆毀。

     一、寺觀僧道數目查明辦理,亦分等第處置,地方官于查造之後,即行昭告:如僧道中平素作惡害民、及民間不拘奸淫誘騙、倚勢橫行、訛詐錢财、左道惑衆,但有實迹可指者,準軍民人等各赴地方官呈訴,立即拘拿,訊實重懲;此外不過茹素念經,未犯罪案,或自動出家,或因貧遁迹,昏作平人論,既不許其為僧為道,自應開其生路,籌畫教養,俾為良民。

    除有家室親屬呈請還俗者,聽其自去之外,一改寺觀為養濟院,凡僧道尼姑年六十以上,龍鐘衰頹,不能任事者,概送院中養贍,以終餘年。

    一改寺觀為工藝局,收留僧道,養而兼教,分有三等:年三十至四十者,學習力作工藝;四十至五十者,力不及學,合作細巧輕易手藝;五十至六十者,筋力愈衰,令作最輕易手藝。

    以上三等,各因其材而從其願,惟不得閑居無事。

    學至成功,力足自給,準其出院,各就生業;不能成功,不能就業,年滿六十,進入養濟院。

    所有章程,另方專條,随同刊發辦理。

    自十五歲以上,三十以下,分别性質,從優教育,如聰明俊秀,曾讀書識字,粗通文義者,入書院教導;勤能樸實,未經讀書識字者,分派各店鋪工作習業;其十五以下,無論沙彌道童,均送義塾讀書。

    所有書院、義塾章程,亦專條刊發。

    以上處分内,尼姑道姑除年老應入養濟院以外,四十歲以下,或為傭婦,或願擇配,十五歲以下,或領作養媳,均由地方官察看情形,慎重辦理。

     一、各僧道尼姑,無論年紀大小,自願仍歸俗家者,悉聽其使。

    地方官派人探詢,必須本人之父母、妻子、丈夫、翁姑,或房族長輩到堂認領,與本人親供吻合者,方準具狀領去。

    如領後仍有流落無依情事,追究認領之人。

     一、各僧道尼姑,無決仍歸俗家及在官設養教各處,均改服俗家冠服,不得仍作釋道裝束,僧尼等一樣蓄發。

     一、各寺觀私蓄銀錢等貨,自官查之後,該僧道等不得私自移藏,聽候留撥,悉充善舉。

     一、各寺觀房之内,除動用諸器無幹禁例,其餘法事莊嚴音樂及僧衣僧帽,凡釋道二教專用之物,均應毀棄,如民間私藏者,一律繳官,量予賞銀,或自行銷毀,悉聽其便。

     一、各寺觀塑像,除土木偶彩繪畫幅應毀壞,其銅鑄神佛像,由地方官解司,發錢熔鑄;如民間有供奉銅像神像,亦令繳官給價。

     一、各寺觀改各項各舉,以寺觀之财産教養僧道,如經費有餘,即可擴充,凡民間貧苦之家,無力讀書習業,及老年失養、婦女願守節者,酌量兼收于養濟院一項之内,并添設恤嫠善局,永以為例。

     一、自宏治元年為始,天下州縣不準剃度,如有民間貧苦疾老、無依無養之人,自有養濟院收留,不得以看破世故擅作出家之想,或學僧道行徑,或就家中焚修。

    嗣後凡私立教會者,以謀反治罪;擅建佛堂,受戒修行者,照邪都為首例;私藏經卷,茹素供用者,照左道惑衆例。

     一、除滅邪教先正人心,鄉愚無知,狃于習俗,诽謗驚駭,在所不免;地萬官酌量改革。

    凡鄉間寺觀為各項善舉之所,宜派正經紳士,齒尊望重鄉耆,開設講堂,力闡崇正辟邪之旨。

    該地方官随時考察,限以年月,如在限内化導有方,著為成效者,具詳保舉。

     一、自奉文這日起,予限一個月,查明冊報;即自冊報之後,予限五個月,即将以上善後事宜,次第興辦。

    各府府尹督撫查所屬辦理遲速,随時奏聞,分别勸懲;其各項善舉條目,發府尹督撫轉饬遵照,不得逾一月以外。

     負圖看畢,大喜道:‘如此施行,二氏安有不絕根株者耶?弟素有此志,惟嫌僧道太多,禁絕之後,無從安頓。

    且二千年來人心陷溺,彼教中忠臣義士,未始無人;一旦形格勢禁,難免倔強不服,若事刑求,又傷天地之和。

    弟故籌思再三,迄無兩盡之道。

    ” 素臣道:“二氏之所以繁衍者,以遊食之民,藉為淵藪耳。

    雖終身唪誦,無非假此為圖衣食,獨取金銀财帛耳!其實彼教宗旨,統天下僧道計之,能有幾人通曉?所以難者,禁革之後,此輩無地可容,适足為患!今以寺觀之所有,養還俗之僧道。

    衰老者得溫飽以終天年,壯盛音有事業以希未路,則彼不過改換頭面,并無所苦,何至起而作難?至于妖言幻術,惑騙世人,其罪本不在赦;誅其諗惡者數人,亦國家法令所宜,何傷和之有哉?試觀京城内外,自除夕拿禁僧道之後,寺觀中自相争奪卷逃,日日有之。

    可見彼教一敗,判亡者十九,而倔強者十一也。

    夫卷逃之人必舍此而适彼,今天下寺觀都改善舉處所,則彼欲仍為僧道而不得,必挾其發财以求為良民矣。

    故查明寺觀财産,僧道數目之後,如彼中有畏罪自去者,地方官究之可;縱之亦可。

    此條尚須密行各省,令州縣酌量辦理,但不宜明白宣示,以導叛亡耳!至逃出之後,或有氣質剛狠、桀骜難馴者,未免嘯聚為亂,此又宜責成州縣嚴查保甲。

    不願留者,善為遣發;願留者,安頓營生;無力者,收養教習。

    不分畛域,節節防閑,自無他患!” 負圖擊節歎賞道:“公相籌畫至此,可謂算無遺策!即此一事,吾知天下僧道皆樂遵歸儒之路,而佛、老之焰,永不複熾矣!”素臣道:“弟意非但中國,倘海外亦能除滅淨盡,方是永不複熾之根源也!”負圖出府已晚。

     素臣次日進閣,舍人等已将章程繕齊,監封發出。

    禮部亦于是日咨行各省。

    素臣展閱各理刑衙門錄送僧道口供,見有天竺僧法雨在内。

    細閱供詞,卻未誇張自己焚修功德,但雲幼習學業,因貧舍身吳山七寶寺,文詩知名當道,薦為法喜寺知客,旋掌監院雲雲。

    素臣頓憶前事,知其結習未忘,不若趁此收入門牆,俾作歸儒領袖;因地擇人,最為兩得。

    因吩咐文麟具稿,咨好法雨出監,送人府中,商議一切。

    一面傳神樂觀元恩及于人俊兄弟會同商辦。

     原來道官等當日天子拟賜衣号,經素臣阻止,改授職銜,恰未谒選,仍舊做他的道士。

    但三人從素臣立功,久思歸正,志心皈命,腔凋便覺生疏,所以幾筵前齋蘸,三人均不與聞。

    此時素臣籌思善後,因見法雨名氏,忽然想起一件作用,便并傳他們到府。

    素臣回來,都察院差役已将法雨送到,素臣命文敏出去,付差役名紙一張,令其回話。

    就請法雨進日升堂相見。

    法雨不敢當客,迎着素臣倒身便拜。

    四叩起來,深深一揖,卻不行僧人合十之禮。

     素臣拉一同少道:“和尚别來無恙乎?”法雨起立,素臣拉住不許,乃正容答道:“那年舟中指教,深感大人救拔沈淪,不憚苦口勸勉。

    出京以後,每思自脫空門,急趨正道。

    奈天竺著名淨土,四方善信,舟車絡繹,歲月不休。

    監院主持合寺,事煩任重,而所過官紳,往往以貧僧為文字交,許作山川之主;故頻年告退,府憲慰留,均謂寮僧中無人可勝此任,是以蹉跎至今,未由超拔!側聞大人事業彪炳,得志行道,親緻太平,私心竊喜,以為暫隐禅門,終有撥霧見天之日。

    十餘年來,閑時隻将詩文消遣,服膺明訓,痛下針砭。

    曩年存之集中者,毀去大半,近年來但覺下筆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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