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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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保正至,哭拜曰:&ldquo未亡人構此橫禍,心碎腸裂矣!夫命當何處索也?願君子為我籌之。
&rdquo保正令以四人作證,呈于官。
時甯波周證山先生為即墨令,夙著循聲。
得狀,急集訊。
刁及四人各對如前言,保正亦無異詞。
往驗其家,血迹猶新。
傳訊四鄰,如出一口。
勘河幹鬼所投處,水流湍急。
以繩約之,深四丈餘也。
竭川無術,怅望而已。
以事涉神怪,無由理測,姑各遣歸,候徐察究。
屈姊大姑,察其弟之冤也,具狀訴之,格于隸役不得入。
乃抱狀哭于門,聲嘶目腫,屢日不辍。
先生聞之,取閱其狀,有&ldquo世上有殺夫之妻,古來無吞人之鬼。
嚴鞫刁氏,庶洗奇冤&rdquo之語。
先生溫語撫慰,令歸靜候,允為昭雪;且憐其貧,賜以千錢。
頓首謝曰:&ldquo所以呼天籲雪者,以弟死不明,求所以白其冤耳,豈因以為利耶?以此而受賞,弟死之謂何矣?&rdquo先生拊案曰:&ldquo是巾帼之義士也!&rdquo感其誠,堂訊數四,卒無端倪,案終擱。
大姑忿然曰:&ldquo懦夫不足預吾事!刁欲生,須吾死耳。
&rdquo即拟上控,會瘧作,困甚不克行。
及愈,已嚴冬,雨雪載途,孺子無所托,資斧尤艱,痛心疾首,付之浩歎而已。
次年春,周令以他案罷去。
新令尹為磁州康公霖生。
公年甫三十餘,若不更事者。
治事月餘,微獨判決聽于吏胥;即進退舉止,皆由左右扶掖。
隸役輩鹹傀儡視之。
一月後,忽謂衆曰:&ldquo吾接印日,幹支大不利。
明當與爾等更始。
&rdquo及明,大設庭燎,拜印升座,摘發吏胥奸狀,痛予杖責,莫不懾伏。
取一月來之判決盡反之,視案牍若觀火,裁斷如流,受判者驚為神。
閱此案及大姑所訴狀,曰:&ldquo此案胡久懸耶?夙聞周公有循聲,于此案胡為而智出女子下也?&rdquo即為傳訊,詳問颠末已,複诘四人曰:&ldquo鬼之大,可倍幾人?&rdquo曰:&ldquo大亦猶人,狀可怖耳。
&rdquo問:&ldquo投水時作何狀?&rdquo曰:&ldquo吾等未及河幹,不睹其狀,惟聞落水聲淜然而已。
&rdquo問:&ldquo飲于隔院,遂無傳送酒馔者乎?&rdquo曰:&ldquo是屈之摯友秦魁司之,即彼之西鄰也。
&rdquo問:&ldquo秦執何業?&rdquo曰:&ldquo作俑。
&rdquo公颔首默然良久,問刁曰:&ldquo鬼啖爾夫,秦魁見乎?&rdquo曰:&ldquo爾時秦以腹病歸久矣。
&rdquo公笑曰:&ldquo爾謂鬼果入水乎?鬼仍當窟于爾宅,吾當為爾發之。
&rdquo即傳命拘秦魁。
莅屈氏前後勘視,見屋後有小園,積薪于一隅。
公命去其薪,遍掘薪下土,覺牆下土活于他處。
公曰:&ldquo得鬼窟矣。
&rdquo深鋤之,未幾而敗衣見。
揭其衣,則俨然僵卧者屈自明也。
屍未盡腐,洗而驗之,心下刀痕猶可按也。
公顧刁氏曰:&ldquo汝識之否?&rdquo刁面色灰死,頓首乞為丈夫伸冤。
公曰:&ldquo汝前後供詞鑿鑿,謂鬼之先齧其耳也,而兩耳完好如故;鬼未剜其心,心下刀搠之迹,又何自來耶?&rdquo刁叩頭不複作一語。
公顧刁指秦曰:&ldquo殺人者汝二人也。
&rdquo秦猶詭辯。
公命搜其家,得兇刀,驗與傷痕吻合,一訊遂服。
初,刁私于秦,既六年矣,事秘無知者。
忽屈謂其似武則天,刁自疑事洩,大懼。
且屈欲以甥為子,益非所願。
竊謂秦曰:&ldquo吾欲畀爾三十餘畝之腴田,二十六歲之美妻,爾欲之乎?&rdquo秦曰:&ldquo固所願也,特無畀之者耳。
&rdquo曰:&ldquo苟能殺自明,妾與田,舍爾其誰歸?&rdquo秦大喜。
故合計賄柳仙,然後投毒牛驢,而遣之使蔔也。
必招衆飲者,用作證也。
必哀衆為招秦媪者,使親見秦病,證尤确也。
鬼則秦飾為之,仍作俑之故智也。
其投河不出者,秦善泅,且居臨河,水中從間道歸也。
既伏罪,即置于法。
公又遣役緻屈大姑。
役至,則屈大姑方欲行也。
公下車日,大姑即拟奔訴,瘧複作,不得行。
病愈,正欲赴訴,方出門而役至,得其故,大喜。
趨案謝,叩頭無算。
公敬禮之。
為判其次子嗣屈,以承外祖之宗祧,副自明之素志,且使大姑得持其家務也。
更行牒捕柳仙,惜已不知所往矣。
或問公:&ldquo此案難測,何破之神也?&rdquo曰:&ldquo智哉屈氏!&lsquo世有殺夫之妻,古無吞人之鬼。
&rsquo而語盡之矣。
特前任周公一時忽略耳。
鬼不吞人,固矣。
且能吞人者,其物必百倍于人身而後可;今曰鬼之巨亦猶人,其非為鬼吞亦明矣。
非鬼吞而亡其屍,其為殺而埋之也明甚。
且鬼之為物,有影無形,舉動無聲;而謂入水淜然。
固知為人所飾者也,第不知誰實為之者。
及供秦魁業作俑,則知魁即鬼矣。
惟水不出,莫得其故,孰意其又善泅哉。
&rdquo 案既結,遠近頌神君焉。
甲辰遊山左,暇時辄與二三老人曝背檐下,瑣瑣談故事,莫不詳且盡。
因取日記簿,随所聞而記之,此其一也。
及返滬,屢思編次之為一小冊,饑來驅人,日晷易盡,未暇及也。
前數月,偶見某家小說中載一事,與此相仿佛,而曲折中益為怪誕,此蓋小說家借以動人之通例,本無足辯。
惟以循吏明察所得之案,而托之于偵探,似嫌失實,因記之以存其真雲爾。
龍 龍之為物,曾無有睹之者。
小說家或有所記載,大都寓言十九,或故神其說者耳。
光緒某年,濟南大風雨,雷擊一龍,擲市上。
時吾鄉李山農觀察需次山左,督辦某金礦,寓省城。
其仆入城,斫一爪以歸,其大如嬰兒腿,腥羶不可近。
觀察取其鱗數片,使化學師驗之,不得其原質。
鱗為方式,累無數薄層而成,其大如掌,然終不知其果為龍與否也。
粵中有秃尾龍之說。
相傳某童子,豢一小蛇,蛇漸長,至室不能容,乃縱之溪澗中,而斷其尾曰:&ldquo将以為識驗也。
&rdquo既而蛇成龍,以秃尾故,不能升天,每飛騰至半空中即複下。
其飛騰一次,必大風雨為災。
光緒初(在丙子、丁醜之間,時餘尚稚,不及憶其真矣),三月初九日之災為最巨,覆舟以百計,死傷人畜以千計。
廣州槥具,為市一空,至有以缸翁殓者。
誠奇災也。
當難發時,餘方随族老掃墓花縣,舟次赤泥(地名),舟子忽驚告秃尾龍起,急維舟大樹下,人則避至岸上。
舟人遙指曰:&ldquo是秃尾龍也。
&rdquo望之,第見天際黯雲一段而已。
俄而風雨大作,雷電挾冰雹至,一時頃即止,花縣幸不成災。
翌日,返舟省河,則死屍塞流而下,俯者、仰者、殘胫斷肢者、失其顱者、穿腸破腹者,掩面不忍睹,偶瞥及之,毛發為之森豎也。
而談者莫不歸罪于秃尾龍。
甲辰遊山左,知山左亦有秃尾龍之說。
膠州貓兒嶺下,有虹溪,溪盡處,有泉曰龍泉。
相傳李氏婦浣矶上,有鳅繞矶,遊泳數匝而去。
婦若有所歆感,歸遂娠。
數月,忽産蛇,驟離母腹,即暴長七八尺。
其夫駭甚,執鍬斬之,僅斷其尾,蛇奪門去,入溪而沒。
是秋
&rdquo保正令以四人作證,呈于官。
時甯波周證山先生為即墨令,夙著循聲。
得狀,急集訊。
刁及四人各對如前言,保正亦無異詞。
往驗其家,血迹猶新。
傳訊四鄰,如出一口。
勘河幹鬼所投處,水流湍急。
以繩約之,深四丈餘也。
竭川無術,怅望而已。
以事涉神怪,無由理測,姑各遣歸,候徐察究。
屈姊大姑,察其弟之冤也,具狀訴之,格于隸役不得入。
乃抱狀哭于門,聲嘶目腫,屢日不辍。
先生聞之,取閱其狀,有&ldquo世上有殺夫之妻,古來無吞人之鬼。
嚴鞫刁氏,庶洗奇冤&rdquo之語。
先生溫語撫慰,令歸靜候,允為昭雪;且憐其貧,賜以千錢。
頓首謝曰:&ldquo所以呼天籲雪者,以弟死不明,求所以白其冤耳,豈因以為利耶?以此而受賞,弟死之謂何矣?&rdquo先生拊案曰:&ldquo是巾帼之義士也!&rdquo感其誠,堂訊數四,卒無端倪,案終擱。
大姑忿然曰:&ldquo懦夫不足預吾事!刁欲生,須吾死耳。
&rdquo即拟上控,會瘧作,困甚不克行。
及愈,已嚴冬,雨雪載途,孺子無所托,資斧尤艱,痛心疾首,付之浩歎而已。
次年春,周令以他案罷去。
新令尹為磁州康公霖生。
公年甫三十餘,若不更事者。
治事月餘,微獨判決聽于吏胥;即進退舉止,皆由左右扶掖。
隸役輩鹹傀儡視之。
一月後,忽謂衆曰:&ldquo吾接印日,幹支大不利。
明當與爾等更始。
&rdquo及明,大設庭燎,拜印升座,摘發吏胥奸狀,痛予杖責,莫不懾伏。
取一月來之判決盡反之,視案牍若觀火,裁斷如流,受判者驚為神。
閱此案及大姑所訴狀,曰:&ldquo此案胡久懸耶?夙聞周公有循聲,于此案胡為而智出女子下也?&rdquo即為傳訊,詳問颠末已,複诘四人曰:&ldquo鬼之大,可倍幾人?&rdquo曰:&ldquo大亦猶人,狀可怖耳。
&rdquo問:&ldquo投水時作何狀?&rdquo曰:&ldquo吾等未及河幹,不睹其狀,惟聞落水聲淜然而已。
&rdquo問:&ldquo飲于隔院,遂無傳送酒馔者乎?&rdquo曰:&ldquo是屈之摯友秦魁司之,即彼之西鄰也。
&rdquo問:&ldquo秦執何業?&rdquo曰:&ldquo作俑。
&rdquo公颔首默然良久,問刁曰:&ldquo鬼啖爾夫,秦魁見乎?&rdquo曰:&ldquo爾時秦以腹病歸久矣。
&rdquo公笑曰:&ldquo爾謂鬼果入水乎?鬼仍當窟于爾宅,吾當為爾發之。
&rdquo即傳命拘秦魁。
莅屈氏前後勘視,見屋後有小園,積薪于一隅。
公命去其薪,遍掘薪下土,覺牆下土活于他處。
公曰:&ldquo得鬼窟矣。
&rdquo深鋤之,未幾而敗衣見。
揭其衣,則俨然僵卧者屈自明也。
屍未盡腐,洗而驗之,心下刀痕猶可按也。
公顧刁氏曰:&ldquo汝識之否?&rdquo刁面色灰死,頓首乞為丈夫伸冤。
公曰:&ldquo汝前後供詞鑿鑿,謂鬼之先齧其耳也,而兩耳完好如故;鬼未剜其心,心下刀搠之迹,又何自來耶?&rdquo刁叩頭不複作一語。
公顧刁指秦曰:&ldquo殺人者汝二人也。
&rdquo秦猶詭辯。
公命搜其家,得兇刀,驗與傷痕吻合,一訊遂服。
初,刁私于秦,既六年矣,事秘無知者。
忽屈謂其似武則天,刁自疑事洩,大懼。
且屈欲以甥為子,益非所願。
竊謂秦曰:&ldquo吾欲畀爾三十餘畝之腴田,二十六歲之美妻,爾欲之乎?&rdquo秦曰:&ldquo固所願也,特無畀之者耳。
&rdquo曰:&ldquo苟能殺自明,妾與田,舍爾其誰歸?&rdquo秦大喜。
故合計賄柳仙,然後投毒牛驢,而遣之使蔔也。
必招衆飲者,用作證也。
必哀衆為招秦媪者,使親見秦病,證尤确也。
鬼則秦飾為之,仍作俑之故智也。
其投河不出者,秦善泅,且居臨河,水中從間道歸也。
既伏罪,即置于法。
公又遣役緻屈大姑。
役至,則屈大姑方欲行也。
公下車日,大姑即拟奔訴,瘧複作,不得行。
病愈,正欲赴訴,方出門而役至,得其故,大喜。
趨案謝,叩頭無算。
公敬禮之。
為判其次子嗣屈,以承外祖之宗祧,副自明之素志,且使大姑得持其家務也。
更行牒捕柳仙,惜已不知所往矣。
或問公:&ldquo此案難測,何破之神也?&rdquo曰:&ldquo智哉屈氏!&lsquo世有殺夫之妻,古無吞人之鬼。
&rsquo而語盡之矣。
特前任周公一時忽略耳。
鬼不吞人,固矣。
且能吞人者,其物必百倍于人身而後可;今曰鬼之巨亦猶人,其非為鬼吞亦明矣。
非鬼吞而亡其屍,其為殺而埋之也明甚。
且鬼之為物,有影無形,舉動無聲;而謂入水淜然。
固知為人所飾者也,第不知誰實為之者。
及供秦魁業作俑,則知魁即鬼矣。
惟水不出,莫得其故,孰意其又善泅哉。
&rdquo 案既結,遠近頌神君焉。
甲辰遊山左,暇時辄與二三老人曝背檐下,瑣瑣談故事,莫不詳且盡。
因取日記簿,随所聞而記之,此其一也。
及返滬,屢思編次之為一小冊,饑來驅人,日晷易盡,未暇及也。
前數月,偶見某家小說中載一事,與此相仿佛,而曲折中益為怪誕,此蓋小說家借以動人之通例,本無足辯。
惟以循吏明察所得之案,而托之于偵探,似嫌失實,因記之以存其真雲爾。
龍 龍之為物,曾無有睹之者。
小說家或有所記載,大都寓言十九,或故神其說者耳。
光緒某年,濟南大風雨,雷擊一龍,擲市上。
時吾鄉李山農觀察需次山左,督辦某金礦,寓省城。
其仆入城,斫一爪以歸,其大如嬰兒腿,腥羶不可近。
觀察取其鱗數片,使化學師驗之,不得其原質。
鱗為方式,累無數薄層而成,其大如掌,然終不知其果為龍與否也。
粵中有秃尾龍之說。
相傳某童子,豢一小蛇,蛇漸長,至室不能容,乃縱之溪澗中,而斷其尾曰:&ldquo将以為識驗也。
&rdquo既而蛇成龍,以秃尾故,不能升天,每飛騰至半空中即複下。
其飛騰一次,必大風雨為災。
光緒初(在丙子、丁醜之間,時餘尚稚,不及憶其真矣),三月初九日之災為最巨,覆舟以百計,死傷人畜以千計。
廣州槥具,為市一空,至有以缸翁殓者。
誠奇災也。
當難發時,餘方随族老掃墓花縣,舟次赤泥(地名),舟子忽驚告秃尾龍起,急維舟大樹下,人則避至岸上。
舟人遙指曰:&ldquo是秃尾龍也。
&rdquo望之,第見天際黯雲一段而已。
俄而風雨大作,雷電挾冰雹至,一時頃即止,花縣幸不成災。
翌日,返舟省河,則死屍塞流而下,俯者、仰者、殘胫斷肢者、失其顱者、穿腸破腹者,掩面不忍睹,偶瞥及之,毛發為之森豎也。
而談者莫不歸罪于秃尾龍。
甲辰遊山左,知山左亦有秃尾龍之說。
膠州貓兒嶺下,有虹溪,溪盡處,有泉曰龍泉。
相傳李氏婦浣矶上,有鳅繞矶,遊泳數匝而去。
婦若有所歆感,歸遂娠。
數月,忽産蛇,驟離母腹,即暴長七八尺。
其夫駭甚,執鍬斬之,僅斷其尾,蛇奪門去,入溪而沒。
是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