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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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提蛇出穴曰:&ldquo孽畜幾誤我!&rdquo視之,盈咫之赤練蛇也。
欲秘其方而終不能,蛇人之愚勿論矣。
顧蜰蟲何以能制蛇毒?終使人不能無疑。
跛解元 順德梁福草比部九圖,為秀才時,以玉堂人物自況。
某科秋闱後,意尤自得。
揭曉之前一夕,梯貢院牆,瞰填榜故事。
填榜自第六名起,至全榜填竟。
監臨主司退座,更衣少息,然後再出,補填前五名。
梁瞰填全榜畢,試官已退座,終不睹己名,意氣嗒然;加以跨牆露座,終夜未息,倦極欲盹。
忽聞唱名第一名梁九圖,喜極,忘此身之在牆巅也,一躍欲起,頹然墜牆外。
家人舁之歸,一足已跛矣。
遂以書畫著述終其身。
李侍郎轶事 李若農侍郎文田,出身寒微。
幼孤,其太夫人傭于梁福草比部家,為伯乞通政思問乳母。
通政既離襁褓,仍留司提挈事。
時侍郎随母寄梁氏也。
稍長,太夫人即使之就市上賣梨棗覓蠅頭。
通政束發就傅,比部延何鐵橋先生為之師。
每授讀,侍郎辄于窗外竊聽,如是者有日矣。
先生奇之,加以考問,辄應對不爽。
因言于比部,使為通政伴讀,而不責脩脯,于是侍郎始讀書。
及長,與通政同案入泮,鄉試複同年。
明歲試禮部,侍郎托疾不赴。
送通政行,臨别握手語曰:&ldquo此行當努力,餘所以不赴者,讓君先着,即所以報君也。
&rdquo是歲通政成進士。
次一科,侍郎以探花及第。
缪炳泰 江陰缪炳泰先生,乾嘉時人,未悉其号,餘惟于圖像款中睹其名耳。
善勾勒小影。
乾隆季葉,南書房翰林某學士,出為江蘇學政,使勒一像,神氣宛然。
任終返京,即以此像懸值廬。
一日,純廟臨幸,見之,詫為神似,問何人所作。
學士以直對。
立命兵部,以八百裡排單往取。
學士惶恐奏曰:&ldquo缪某布衣,恐不堪供奉。
&rdquo即命賞舉人。
既至,命恭繪禦容。
缪跪對天威,良久不下筆。
谕曰:&ldquo毋乃矜持耶?可毋庸。
&rdquo頓首奏曰:&ldquo臣實短視。
&rdquo即谕侍臣出眼鏡盈盤,令擇戴之,一揮遂就。
時聖壽高,耳竅毫毛叢出,他日繪禦容者,多不敢及此,缪獨兼繪之。
既進,上攬鏡比視,大悅。
即日賞郎中,旋補某部缺。
嘉慶初,放山西某道,未及赴任卒,蓋春秋已高矣。
先曾祖以嘉慶己未成進士,入詞館,猶及見先生,為勒一像,伊墨卿先生為之題記,藏于家。
霪雨兼旬,恐書畫受濕,抖晾及之,遂憶此事,筆為之記。
故老傳言,僅得崖略,或尚多未詳盡也。
山陽巨案 即墨李榮軒大令毓昌,查山陽縣赈務,被鸩死。
昭雪後,得旨贈蔭。
《國朝先正事略》已為之傳。
惟限于史體,瑣屑之事多不備載。
餘甲辰作山左之遊,搜得手抄此案全卷以歸,拟就其情節,勒為《剖心記演義》。
脫稿兩回,付諸競立小說社。
競立旋停印,餘亦辍筆。
雨窗悶損,偶檢及之,複撮其崖略如左。
初淮陽水災,赈務既已,例委員赴各屬查勘。
時即墨李公榮軒,适以榜下知縣,分江甯候補,即奉委查山陽縣,攜仆三人首途。
既抵山陽,就邑中之善緣庵暫駐。
旋遍赴各鄉,查得浮開赈戶無數,一一筆錄存之,将為禀揭地也。
公三仆,曰李祥,曰顧祥,曰馬連升。
李最狡黠,得公筆記狀,潛告其友包祥。
包祥者,山陽令王伸漢之仆也。
包得李言,即以告王令。
王令懼,謀所以止之,出巨賄,令包因李以進公。
公怒,拒絕之。
王令益懼,因包召李至與商。
李曰:&ldquo小人能為力,而不能為謀;苟謀定有所指揮,小人當效奔走也。
&rdquo王令喜,授以謀,賄而遣之。
他日,公勾當事竣,将行,王令置酒祖餞。
醉歸,渴而索茗,不得。
良久,李始以一瓯至。
公嗅之有異味,置之。
時公已醉極無力,李執耳強灌之,頹然遂倒。
李之受王令謀也,歸而商于顧、馬,顧、馬皆首肯,于是群小起而謀公矣。
适所進,鸩也。
李見公倒,呼顧、馬至,燭之,血溢七竅。
複懸繩梁間,舉公起,缢之。
及明,僞為倉皇狀,奔縣署請驗。
王令至,驗為缢死,贈棺殓之。
此嘉慶十三年十一月初七日事也。
越十有二日,公叔父泰清自籍至,知公已死,谒王令問死狀,令以缢對。
問遺仆,曰:&ldquo主死仆散,事理之常。
吾已薦之他往矣。
&rdquo謀歸其喪,令慨然饋百金,曰:&ldquo歸宜即營葬事,死以入土為安也。
&rdquo 泰清持喪歸,置棺中堂。
公夫人林,賢而慧,無子。
公出任後,即依泰清居。
至是一恸幾絕,思以身殉。
夜夢公曰:&ldquo世乏細心人,卿果殉,我冤終不白矣。
&rdquo醒而異之,詢泰清山陽情形,茫乎不知所謂冤也,妖夢置之。
悲至,則叩棺長恸而已。
一日,偶檢公所遺行箧。
甫啟視,即見藍表羊裘一襲,折皺狼藉,一若倉卒所置也者。
提出抖之,覺襟袖有痕而色異,非油非酒。
試濯以水,水色赤;吮而嗅之,其臭腥:審為血也。
大駭,持奔泰清曰:&ldquo吾夫其冤也!此物奚而至哉?&rdquo泰清審之确,曰:&ldquo冤則似矣,然猶未足以為證。
&rdquo問:&ldquo若何?&rdquo曰:&ldquo必啟棺驗之,始可信也。
&rdquo夫人曰:&ldquo苟得明其冤,雖啟棺何傷?&rdquo于是剖棺。
剖棺而屍見,猶未腐也。
面塗石灰,胸際置小銅鏡并符箓等。
啟視心腹指尖,皆作青黑色;濯去石灰,面色亦然;雙拳緊握。
夫人大恸曰:&ldquo天乎!誰殺吾夫者?吾誓雪此冤!&rdquo泰清曰:&ldquo毋然。
家尚有男子,此非婦女事,伸冤吾任之可也。
&rdquo乃入都控于都察院,事聞得旨: 此案着交吉綸,山東巡撫提到李毓昌屍棺,派明幹大員,詳加檢驗具奏。
所有原告李泰清着該部照例帶往被質。
風聲所播,山陽王令早有所聞,已馳賄濟南,遍賂上下矣。
檢驗之日,為六月十二,暑氣逼人,而屍猶不腐。
巡撫以次,衆官鹹集。
以水銀洗刷,遍體青黑,毒傷顯然。
官猶以為未信,必令蒸檢,蓋将以難屍親也。
屍親以大冤所在,茹痛從之。
及蒸畢,剔刮而驗其骨,則兩肋兩鎖子黑如墨。
衆官
欲秘其方而終不能,蛇人之愚勿論矣。
顧蜰蟲何以能制蛇毒?終使人不能無疑。
跛解元 順德梁福草比部九圖,為秀才時,以玉堂人物自況。
某科秋闱後,意尤自得。
揭曉之前一夕,梯貢院牆,瞰填榜故事。
填榜自第六名起,至全榜填竟。
監臨主司退座,更衣少息,然後再出,補填前五名。
梁瞰填全榜畢,試官已退座,終不睹己名,意氣嗒然;加以跨牆露座,終夜未息,倦極欲盹。
忽聞唱名第一名梁九圖,喜極,忘此身之在牆巅也,一躍欲起,頹然墜牆外。
家人舁之歸,一足已跛矣。
遂以書畫著述終其身。
李侍郎轶事 李若農侍郎文田,出身寒微。
幼孤,其太夫人傭于梁福草比部家,為伯乞通政思問乳母。
通政既離襁褓,仍留司提挈事。
時侍郎随母寄梁氏也。
稍長,太夫人即使之就市上賣梨棗覓蠅頭。
通政束發就傅,比部延何鐵橋先生為之師。
每授讀,侍郎辄于窗外竊聽,如是者有日矣。
先生奇之,加以考問,辄應對不爽。
因言于比部,使為通政伴讀,而不責脩脯,于是侍郎始讀書。
及長,與通政同案入泮,鄉試複同年。
明歲試禮部,侍郎托疾不赴。
送通政行,臨别握手語曰:&ldquo此行當努力,餘所以不赴者,讓君先着,即所以報君也。
&rdquo是歲通政成進士。
次一科,侍郎以探花及第。
缪炳泰 江陰缪炳泰先生,乾嘉時人,未悉其号,餘惟于圖像款中睹其名耳。
善勾勒小影。
乾隆季葉,南書房翰林某學士,出為江蘇學政,使勒一像,神氣宛然。
任終返京,即以此像懸值廬。
一日,純廟臨幸,見之,詫為神似,問何人所作。
學士以直對。
立命兵部,以八百裡排單往取。
學士惶恐奏曰:&ldquo缪某布衣,恐不堪供奉。
&rdquo即命賞舉人。
既至,命恭繪禦容。
缪跪對天威,良久不下筆。
谕曰:&ldquo毋乃矜持耶?可毋庸。
&rdquo頓首奏曰:&ldquo臣實短視。
&rdquo即谕侍臣出眼鏡盈盤,令擇戴之,一揮遂就。
時聖壽高,耳竅毫毛叢出,他日繪禦容者,多不敢及此,缪獨兼繪之。
既進,上攬鏡比視,大悅。
即日賞郎中,旋補某部缺。
嘉慶初,放山西某道,未及赴任卒,蓋春秋已高矣。
先曾祖以嘉慶己未成進士,入詞館,猶及見先生,為勒一像,伊墨卿先生為之題記,藏于家。
霪雨兼旬,恐書畫受濕,抖晾及之,遂憶此事,筆為之記。
故老傳言,僅得崖略,或尚多未詳盡也。
山陽巨案 即墨李榮軒大令毓昌,查山陽縣赈務,被鸩死。
昭雪後,得旨贈蔭。
《國朝先正事略》已為之傳。
惟限于史體,瑣屑之事多不備載。
餘甲辰作山左之遊,搜得手抄此案全卷以歸,拟就其情節,勒為《剖心記演義》。
脫稿兩回,付諸競立小說社。
競立旋停印,餘亦辍筆。
雨窗悶損,偶檢及之,複撮其崖略如左。
初淮陽水災,赈務既已,例委員赴各屬查勘。
時即墨李公榮軒,适以榜下知縣,分江甯候補,即奉委查山陽縣,攜仆三人首途。
既抵山陽,就邑中之善緣庵暫駐。
旋遍赴各鄉,查得浮開赈戶無數,一一筆錄存之,将為禀揭地也。
公三仆,曰李祥,曰顧祥,曰馬連升。
李最狡黠,得公筆記狀,潛告其友包祥。
包祥者,山陽令王伸漢之仆也。
包得李言,即以告王令。
王令懼,謀所以止之,出巨賄,令包因李以進公。
公怒,拒絕之。
王令益懼,因包召李至與商。
李曰:&ldquo小人能為力,而不能為謀;苟謀定有所指揮,小人當效奔走也。
&rdquo王令喜,授以謀,賄而遣之。
他日,公勾當事竣,将行,王令置酒祖餞。
醉歸,渴而索茗,不得。
良久,李始以一瓯至。
公嗅之有異味,置之。
時公已醉極無力,李執耳強灌之,頹然遂倒。
李之受王令謀也,歸而商于顧、馬,顧、馬皆首肯,于是群小起而謀公矣。
适所進,鸩也。
李見公倒,呼顧、馬至,燭之,血溢七竅。
複懸繩梁間,舉公起,缢之。
及明,僞為倉皇狀,奔縣署請驗。
王令至,驗為缢死,贈棺殓之。
此嘉慶十三年十一月初七日事也。
越十有二日,公叔父泰清自籍至,知公已死,谒王令問死狀,令以缢對。
問遺仆,曰:&ldquo主死仆散,事理之常。
吾已薦之他往矣。
&rdquo謀歸其喪,令慨然饋百金,曰:&ldquo歸宜即營葬事,死以入土為安也。
&rdquo 泰清持喪歸,置棺中堂。
公夫人林,賢而慧,無子。
公出任後,即依泰清居。
至是一恸幾絕,思以身殉。
夜夢公曰:&ldquo世乏細心人,卿果殉,我冤終不白矣。
&rdquo醒而異之,詢泰清山陽情形,茫乎不知所謂冤也,妖夢置之。
悲至,則叩棺長恸而已。
一日,偶檢公所遺行箧。
甫啟視,即見藍表羊裘一襲,折皺狼藉,一若倉卒所置也者。
提出抖之,覺襟袖有痕而色異,非油非酒。
試濯以水,水色赤;吮而嗅之,其臭腥:審為血也。
大駭,持奔泰清曰:&ldquo吾夫其冤也!此物奚而至哉?&rdquo泰清審之确,曰:&ldquo冤則似矣,然猶未足以為證。
&rdquo問:&ldquo若何?&rdquo曰:&ldquo必啟棺驗之,始可信也。
&rdquo夫人曰:&ldquo苟得明其冤,雖啟棺何傷?&rdquo于是剖棺。
剖棺而屍見,猶未腐也。
面塗石灰,胸際置小銅鏡并符箓等。
啟視心腹指尖,皆作青黑色;濯去石灰,面色亦然;雙拳緊握。
夫人大恸曰:&ldquo天乎!誰殺吾夫者?吾誓雪此冤!&rdquo泰清曰:&ldquo毋然。
家尚有男子,此非婦女事,伸冤吾任之可也。
&rdquo乃入都控于都察院,事聞得旨: 此案着交吉綸,山東巡撫提到李毓昌屍棺,派明幹大員,詳加檢驗具奏。
所有原告李泰清着該部照例帶往被質。
風聲所播,山陽王令早有所聞,已馳賄濟南,遍賂上下矣。
檢驗之日,為六月十二,暑氣逼人,而屍猶不腐。
巡撫以次,衆官鹹集。
以水銀洗刷,遍體青黑,毒傷顯然。
官猶以為未信,必令蒸檢,蓋将以難屍親也。
屍親以大冤所在,茹痛從之。
及蒸畢,剔刮而驗其骨,則兩肋兩鎖子黑如墨。
衆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