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集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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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廳子,遂引見推典,又雲是己兄,貌甚不相類。
其兄語雲:&ldquo有冤牛一頭,訴爾燒畬[2],枉燒殺之。
爾又曾賣竹與殺狗人作箜篌[3],殺狗兩頭,狗亦訴爾。
爾今名未系死籍,猶可以免,為作何功德?&rdquo翰欲為設齋及寫《法華經》、《金光明經》[4],皆曰不可。
乃請曰:&ldquo持《金剛經》日七遍與之。
&rdquo其兄喜曰:&ldquo足矣。
&rdquo及活,遂舍業出家。
今在什邡縣。
【注釋】 [1]什邡縣:今四川什邡。
[2]燒畬(shē):燒山草開荒種田。
俗稱火耕。
[3]箜篌:一種彈撥樂器,分卧式和豎式兩種,弦數自五根至二十五根,多少不等。
[4]《金光明經》:佛經名。
全稱為《金光明最勝王經》。
【譯文】 大和五年,漢州什邡縣百姓王翰,經常在集市上掙點小錢。
一天忽然暴死,過了三天又活過來,自述在陰司裡有十六個人同時被追命,其他十五人分散至各地,王翰被單獨帶到一處衙門,見到一位青衫少年,說是自己的侄子,現為冥官的差役,于是領他去見推官,推官說是自己的兄長,但相貌差别很大。
自稱兄長的人告訴王翰說:&ldquo有一頭冤牛,告發你在燒畬時無意中把它燒死了。
你又曾經把竹子賣給殺狗的人制作箜篌,請他殺了兩隻狗,狗也在告你。
你現在名字還未入死籍,還可以免死,準備為它們作什麼功德?&rdquo王翰說要為它們設齋會,抄寫《法華經》、《金光明經》,都回答說不行。
最後王翰說:&ldquo每天為牛和狗持念七遍《金剛經》。
&rdquo推官高興地說:&ldquo足夠了。
&rdquo王翰活過來以後,就舍棄家業,出家當了和尚。
如今還在什邡縣。
X7.20太和七年冬,給事中李公石為太原行軍司馬[1]。
孔目官高涉[2],因宿使院[3],至鼕鼕鼓起時[4],詣鄰房,忽遇一人,長六尺餘,呼曰:&ldquo行軍喚爾。
&rdquo涉遂行。
行稍遲,其人自後拓之[5],不覺向北。
約行數十裡,至野外,漸入一谷底,後上一山,至頂四望,邑屋盡眼下。
至一曹司,所追者呼雲:&ldquo追高涉到。
&rdquo其中人多衣朱綠,當案者似崔行信郎中[6],判雲:&ldquo付司對。
&rdquo複引出至一處,數百人露坐,與豬羊雜處。
領至一人前,乃涉妹婿杜則也,逆謂涉曰[7]:&ldquo君初得書手時[8],作新人局[9],遣某買羊四口,記得否?今被相債,備嘗苦毒。
&rdquo涉遽雲:&ldquo爾時隻使市肉,非羊也。
&rdquo則遂無言。
因見羊人立齧則[10]。
逡巡,被領他去,倏忽又見一處,露架方梁,梁上釘大鐵環,有數百人皆持刀,以繩系人頭,牽入環中刳剔之[11]。
涉懼走出,但念《金剛經》。
倏忽逢舊相識楊演,雲:&ldquo李尚書時[12],杖殺賊李英道,為劫賊事,已于諸處受生三十年[13]。
今卻訴前事,君常記得無?&rdquo涉辭以年幼不省。
又遇舊典段怡[14],先與涉為義兄弟[15],逢涉雲:&ldquo先念《金剛經》莫廢,忘否?向來所見,未是極苦處,勉樹善業。
今得還,乃經之力。
&rdquo因送至家,如夢,死已經宿。
向所拓處,數日青腫。
【注釋】 [1]李公石:即為李石(784&mdash845),隴西(今屬甘肅)人。
大和三年(829)為鄭滑行軍司馬,令狐楚為河東節度使,引為副使。
此處&ldquo太原行軍司馬&rdquo或是段成式誤記。
太原:當時為河東節度使治所。
行軍司馬:方鎮幕職,掌軍符号令、軍籍、兵械、糧廪等,權任甚重。
[2]孔目官:職掌文書檔案的州府小吏。
[3]使院:節度使治事之院。
[4]鼕(dōng)鼕鼓:警夜的街鼓。
《新唐書·馬周傳》:&ldquo先是,京師晨暮傳呼以警衆,後置鼓代之,俗曰&lsquo鼕鼕鼓&rsquo。
&rdquo [5]拓:推。
[6]郎中:職官名。
分掌六部内各司政務。
[7]逆:迎面。
[8]書手:抄寫人員。
這裡指孔目官一職。
[9]局:飯局,宴會。
[10]人立:像人一樣直立。
[11]刳(kū)剔:剖挖。
[12]李尚書:或為李說。
李說(738&mdash800),唐宗室。
貞元年間曾為河東行軍司馬、北都副留守、河東節度使、檢校禮部尚書。
[13]受生:投胎。
[14]舊典:先前的孔目典。
[15]義兄弟:結拜兄弟。
【譯文】 大和七年冬天,給事中李石擔任太原行軍司馬。
孔目官高涉,因事留宿使院,鼕鼕鼓響起的時候,去鄰房,忽然遇見一人,身高六尺多,喊高涉說:&ldquo行軍叫你去。
&rdquo高涉就跟着走。
走得稍慢了些,那人就從背後推搡他,不知不覺就向北走去。
大約走了幾十裡,到了野外,漸漸走入一處谷底,後來又上了一座山,到山頂四面一望,城裡的房屋全在眼底。
然後到了一處官署,那人禀報說:&ldquo高涉追到。
&rdquo裡面的人多數穿着紅綠色衣服,案前的官員好像是崔行信郎中,判令說:&ldquo帶去各司對質。
&rdquo那人又領着高涉到了一處,有幾百人露天而坐,和豬羊混雜在一起。
高涉被帶到一個人面前,原來這人就是高涉的妹夫杜則,杜則迎着高涉急切地說:&ldquo您新任孔目官時,設宴請客,讓我去買了四隻羊,記得嗎?如今我被羊追命債,備嘗痛苦。
&rdquo高涉急忙解釋說:&ldquo當時隻讓你去買肉,不是讓你買羊。
&rdquo杜則無話可說。
這時就看見羊像人一樣直立起來啃咬杜則。
一會兒,高涉又被領到另外一處地方,擺着一個架子,上面有方梁,梁上釘着大鐵環,有幾百人都拿着刀,用繩子系着人頭,牽入鐵環裡吊起來剖腹挖心。
高涉心驚膽戰地走出來,隻是默念《金剛經》。
忽然又碰見了老朋友楊演,問他說:&ldquo李尚書時,杖殺了賊人李英道,因為他搶劫的事,李英道已經在别處投胎三十年。
現在又申訴從前的事,您還記得嗎?&rdquo高涉推辭說當時年幼不記得了。
又遇見了早先的孔目官段怡,曾和高涉是結拜兄弟,迎着高涉說:&ldquo以前你持念《金剛經》堅持不懈,沒忘吧?剛才你所看見的,還不是最為痛苦的地方,務必努力造作善業。
現在你能重返陽間,就是靠的《金剛經》的法力。
&rdquo段怡把高涉送回家,高涉就像大夢一場,才知道自己已經死了一夜。
先前被推搡的地方,青腫了好幾天。
X7.21永泰初,豐州烽子暮出[1],為黨項縛入西蕃易馬[2]。
蕃将令穴肩骨,貫以皮索,以馬數百蹄配之。
經半歲,馬息一倍[3],蕃将賞以羊革數百,因轉近牙帳[4]。
贊普子愛其了事[5],遂令執纛左右,有剩肉餘酪與之。
又居半年,因與酪肉,悲泣不食。
贊普問之,雲:&ldquo有老母,頻夜夢見。
&rdquo贊普頗仁,聞之怅然,夜召帳中語雲:&ldquo蕃法嚴,無放還例。
我與爾馬有力者兩匹,于某道縱爾歸,無言我也。
&rdquo烽子得馬極騁,俱乏死,遂晝潛夜走。
數日後,為刺傷足,倒碛中。
忽有風吹物,窸窣過其前,因攬之裹足。
有頃,不複痛,試起步走如故。
經信宿方及豐州界。
歸家,母尚存,悲喜曰:&ldquo自失爾,我唯念《金剛經》,寝食不廢,以祈見爾,今果其誓。
&rdquo因取《經》拜之,縫斷,亡數幅,不知其由。
子因道碛中傷足事,母令解足視之,所裹瘡物乃數幅《經》也,其瘡亦愈。
【注釋】 [1]豐州:在今内蒙古五原西南。
烽子:烽火台守卒。
[2]黨項:古羌族的一支,在今甘肅、青海、四川北部一帶。
西蕃:據下文&ldquo贊普&rdquo,西蕃當指吐蕃。
[3]息:繁殖。
[4]牙帳:将帥帳幕。
因建牙旗于帳前,故稱。
[5]贊普:唐代吐蕃君長之稱謂。
子愛:像自己的孩子那樣喜愛。
了事:會辦事。
【譯文】 永泰初年,豐州的一名烽火台守卒晚上出去,被黨項人抓住帶到吐蕃換馬。
吐蕃軍将命人在他肩胛上開個洞,穿上皮繩,把幾百匹馬調配給他讓他養。
過了半年,馬群繁殖了一倍,蕃将賞給他幾百張羊皮,并派他在牙帳周圍做事。
贊普像喜歡兒子那樣,很欣賞他會辦事,就命他在身邊執掌大旗,平時有剩餘的肉食和奶酪都給他吃。
又過了半年,一次給他肉和奶酪,他悲泣不食。
贊普問他,他說:&ldquo我有老母,經常在夜裡夢見她。
&rdquo贊普頗為仁義,聽了這話心裡怅然,夜裡把他召進牙帳,對他說:&ldquo吐蕃法令嚴酷,沒有放還的先例。
我給你兩匹腳力很好的馬,在某條路上放你回去,不要說是我放的你。
&rdquo烽卒得到馬,沒命地飛馳,兩匹馬都累死了,他又白日潛伏,夜晚趕路。
幾天後,被荊棘刺傷了腳,倒在荒漠中。
這時有風吹起一樣東西,窸窸窣窣飄到他跟前,他拿過來把腳裹上。
一會兒,腳不再疼痛了,試着起身行走,和先前一樣。
又經過兩天兩夜才到達豐州地界。
回到家裡,老母尚在,見到他,悲欣交集地說:&ldquo自從失去了你,我隻持念《金剛經》,睡覺吃飯時都不停下,祈求能夠再見到你,今天果然應驗了。
&rdquo老母于是請來《金剛經》恭敬禮拜,發覺經書的縫線斷了,丢了幾頁經文,不知道是什麼原因。
兒子于是說起荒漠裡刺傷了腳的事,老母命他解開來看,用來包紮傷口的竟然就是那幾紙經文,他的傷也全好了。
X7.22大曆中,太原偷馬賊誣一王孝廉同情[1],拷掠旬日,苦極強首[2]。
推吏疑其冤[3],未即具獄[4]。
其人惟念《金剛經》,其聲哀切,晝夜不息。
忽一日,有竹兩節,墜獄中,轉至于前,他囚争取之。
獄卒意藏刃,破視,内有字兩行雲:&ldquo法尚應舍,何況非法[5]。
&rdquo書迹甚工。
賊首悲悔,具承以匿嫌誣之[6]。
【注釋】 [1]同情:同謀。
[2]強首:勉強認罪。
[3]推吏:審案的官吏。
[4]具獄:定案。
[5]法尚應舍,何況非法:《金剛經》:&ldquo汝等比丘,知我說法,如筏喻者,法尚應舍,何況非法。
&rdquo法,佛法。
非法,不是佛法。
[6]匿嫌:或作&ldquo舊嫌&rdquo。
【譯文】 大曆年間,太原的一個偷馬賊誣陷一位王孝廉是同夥,王孝廉被刑訊逼供十來天,吃盡苦頭,實在熬不過隻好招認。
審案的官吏懷疑其中确有冤情,沒有急于定案。
王孝廉隻持念《金剛經》,聲音哀切,晝夜不歇。
忽然有一天,有兩節竹筒墜入獄中,滾到王孝廉面前,其他囚犯都來争搶。
獄卒懷疑裡面藏着刀,破開竹筒一看,裡面有兩行字:&ldquo佛法尚應舍下,何況并非佛法。
&rdquo字迹非常工整。
那偷馬賊知道這事後,慈悲心起,忏悔服罪,承認因為和王孝廉有舊怨,所以誣陷他。
其兄語雲:&ldquo有冤牛一頭,訴爾燒畬[2],枉燒殺之。
爾又曾賣竹與殺狗人作箜篌[3],殺狗兩頭,狗亦訴爾。
爾今名未系死籍,猶可以免,為作何功德?&rdquo翰欲為設齋及寫《法華經》、《金光明經》[4],皆曰不可。
乃請曰:&ldquo持《金剛經》日七遍與之。
&rdquo其兄喜曰:&ldquo足矣。
&rdquo及活,遂舍業出家。
今在什邡縣。
【注釋】 [1]什邡縣:今四川什邡。
[2]燒畬(shē):燒山草開荒種田。
俗稱火耕。
[3]箜篌:一種彈撥樂器,分卧式和豎式兩種,弦數自五根至二十五根,多少不等。
[4]《金光明經》:佛經名。
全稱為《金光明最勝王經》。
【譯文】 大和五年,漢州什邡縣百姓王翰,經常在集市上掙點小錢。
一天忽然暴死,過了三天又活過來,自述在陰司裡有十六個人同時被追命,其他十五人分散至各地,王翰被單獨帶到一處衙門,見到一位青衫少年,說是自己的侄子,現為冥官的差役,于是領他去見推官,推官說是自己的兄長,但相貌差别很大。
自稱兄長的人告訴王翰說:&ldquo有一頭冤牛,告發你在燒畬時無意中把它燒死了。
你又曾經把竹子賣給殺狗的人制作箜篌,請他殺了兩隻狗,狗也在告你。
你現在名字還未入死籍,還可以免死,準備為它們作什麼功德?&rdquo王翰說要為它們設齋會,抄寫《法華經》、《金光明經》,都回答說不行。
最後王翰說:&ldquo每天為牛和狗持念七遍《金剛經》。
&rdquo推官高興地說:&ldquo足夠了。
&rdquo王翰活過來以後,就舍棄家業,出家當了和尚。
如今還在什邡縣。
X7.20太和七年冬,給事中李公石為太原行軍司馬[1]。
孔目官高涉[2],因宿使院[3],至鼕鼕鼓起時[4],詣鄰房,忽遇一人,長六尺餘,呼曰:&ldquo行軍喚爾。
&rdquo涉遂行。
行稍遲,其人自後拓之[5],不覺向北。
約行數十裡,至野外,漸入一谷底,後上一山,至頂四望,邑屋盡眼下。
至一曹司,所追者呼雲:&ldquo追高涉到。
&rdquo其中人多衣朱綠,當案者似崔行信郎中[6],判雲:&ldquo付司對。
&rdquo複引出至一處,數百人露坐,與豬羊雜處。
領至一人前,乃涉妹婿杜則也,逆謂涉曰[7]:&ldquo君初得書手時[8],作新人局[9],遣某買羊四口,記得否?今被相債,備嘗苦毒。
&rdquo涉遽雲:&ldquo爾時隻使市肉,非羊也。
&rdquo則遂無言。
因見羊人立齧則[10]。
逡巡,被領他去,倏忽又見一處,露架方梁,梁上釘大鐵環,有數百人皆持刀,以繩系人頭,牽入環中刳剔之[11]。
涉懼走出,但念《金剛經》。
倏忽逢舊相識楊演,雲:&ldquo李尚書時[12],杖殺賊李英道,為劫賊事,已于諸處受生三十年[13]。
今卻訴前事,君常記得無?&rdquo涉辭以年幼不省。
又遇舊典段怡[14],先與涉為義兄弟[15],逢涉雲:&ldquo先念《金剛經》莫廢,忘否?向來所見,未是極苦處,勉樹善業。
今得還,乃經之力。
&rdquo因送至家,如夢,死已經宿。
向所拓處,數日青腫。
【注釋】 [1]李公石:即為李石(784&mdash845),隴西(今屬甘肅)人。
大和三年(829)為鄭滑行軍司馬,令狐楚為河東節度使,引為副使。
此處&ldquo太原行軍司馬&rdquo或是段成式誤記。
太原:當時為河東節度使治所。
行軍司馬:方鎮幕職,掌軍符号令、軍籍、兵械、糧廪等,權任甚重。
[2]孔目官:職掌文書檔案的州府小吏。
[3]使院:節度使治事之院。
[4]鼕(dōng)鼕鼓:警夜的街鼓。
《新唐書·馬周傳》:&ldquo先是,京師晨暮傳呼以警衆,後置鼓代之,俗曰&lsquo鼕鼕鼓&rsquo。
&rdquo [5]拓:推。
[6]郎中:職官名。
分掌六部内各司政務。
[7]逆:迎面。
[8]書手:抄寫人員。
這裡指孔目官一職。
[9]局:飯局,宴會。
[10]人立:像人一樣直立。
[11]刳(kū)剔:剖挖。
[12]李尚書:或為李說。
李說(738&mdash800),唐宗室。
貞元年間曾為河東行軍司馬、北都副留守、河東節度使、檢校禮部尚書。
[13]受生:投胎。
[14]舊典:先前的孔目典。
[15]義兄弟:結拜兄弟。
【譯文】 大和七年冬天,給事中李石擔任太原行軍司馬。
孔目官高涉,因事留宿使院,鼕鼕鼓響起的時候,去鄰房,忽然遇見一人,身高六尺多,喊高涉說:&ldquo行軍叫你去。
&rdquo高涉就跟着走。
走得稍慢了些,那人就從背後推搡他,不知不覺就向北走去。
大約走了幾十裡,到了野外,漸漸走入一處谷底,後來又上了一座山,到山頂四面一望,城裡的房屋全在眼底。
然後到了一處官署,那人禀報說:&ldquo高涉追到。
&rdquo裡面的人多數穿着紅綠色衣服,案前的官員好像是崔行信郎中,判令說:&ldquo帶去各司對質。
&rdquo那人又領着高涉到了一處,有幾百人露天而坐,和豬羊混雜在一起。
高涉被帶到一個人面前,原來這人就是高涉的妹夫杜則,杜則迎着高涉急切地說:&ldquo您新任孔目官時,設宴請客,讓我去買了四隻羊,記得嗎?如今我被羊追命債,備嘗痛苦。
&rdquo高涉急忙解釋說:&ldquo當時隻讓你去買肉,不是讓你買羊。
&rdquo杜則無話可說。
這時就看見羊像人一樣直立起來啃咬杜則。
一會兒,高涉又被領到另外一處地方,擺着一個架子,上面有方梁,梁上釘着大鐵環,有幾百人都拿着刀,用繩子系着人頭,牽入鐵環裡吊起來剖腹挖心。
高涉心驚膽戰地走出來,隻是默念《金剛經》。
忽然又碰見了老朋友楊演,問他說:&ldquo李尚書時,杖殺了賊人李英道,因為他搶劫的事,李英道已經在别處投胎三十年。
現在又申訴從前的事,您還記得嗎?&rdquo高涉推辭說當時年幼不記得了。
又遇見了早先的孔目官段怡,曾和高涉是結拜兄弟,迎着高涉說:&ldquo以前你持念《金剛經》堅持不懈,沒忘吧?剛才你所看見的,還不是最為痛苦的地方,務必努力造作善業。
現在你能重返陽間,就是靠的《金剛經》的法力。
&rdquo段怡把高涉送回家,高涉就像大夢一場,才知道自己已經死了一夜。
先前被推搡的地方,青腫了好幾天。
X7.21永泰初,豐州烽子暮出[1],為黨項縛入西蕃易馬[2]。
蕃将令穴肩骨,貫以皮索,以馬數百蹄配之。
經半歲,馬息一倍[3],蕃将賞以羊革數百,因轉近牙帳[4]。
贊普子愛其了事[5],遂令執纛左右,有剩肉餘酪與之。
又居半年,因與酪肉,悲泣不食。
贊普問之,雲:&ldquo有老母,頻夜夢見。
&rdquo贊普頗仁,聞之怅然,夜召帳中語雲:&ldquo蕃法嚴,無放還例。
我與爾馬有力者兩匹,于某道縱爾歸,無言我也。
&rdquo烽子得馬極騁,俱乏死,遂晝潛夜走。
數日後,為刺傷足,倒碛中。
忽有風吹物,窸窣過其前,因攬之裹足。
有頃,不複痛,試起步走如故。
經信宿方及豐州界。
歸家,母尚存,悲喜曰:&ldquo自失爾,我唯念《金剛經》,寝食不廢,以祈見爾,今果其誓。
&rdquo因取《經》拜之,縫斷,亡數幅,不知其由。
子因道碛中傷足事,母令解足視之,所裹瘡物乃數幅《經》也,其瘡亦愈。
【注釋】 [1]豐州:在今内蒙古五原西南。
烽子:烽火台守卒。
[2]黨項:古羌族的一支,在今甘肅、青海、四川北部一帶。
西蕃:據下文&ldquo贊普&rdquo,西蕃當指吐蕃。
[3]息:繁殖。
[4]牙帳:将帥帳幕。
因建牙旗于帳前,故稱。
[5]贊普:唐代吐蕃君長之稱謂。
子愛:像自己的孩子那樣喜愛。
了事:會辦事。
【譯文】 永泰初年,豐州的一名烽火台守卒晚上出去,被黨項人抓住帶到吐蕃換馬。
吐蕃軍将命人在他肩胛上開個洞,穿上皮繩,把幾百匹馬調配給他讓他養。
過了半年,馬群繁殖了一倍,蕃将賞給他幾百張羊皮,并派他在牙帳周圍做事。
贊普像喜歡兒子那樣,很欣賞他會辦事,就命他在身邊執掌大旗,平時有剩餘的肉食和奶酪都給他吃。
又過了半年,一次給他肉和奶酪,他悲泣不食。
贊普問他,他說:&ldquo我有老母,經常在夜裡夢見她。
&rdquo贊普頗為仁義,聽了這話心裡怅然,夜裡把他召進牙帳,對他說:&ldquo吐蕃法令嚴酷,沒有放還的先例。
我給你兩匹腳力很好的馬,在某條路上放你回去,不要說是我放的你。
&rdquo烽卒得到馬,沒命地飛馳,兩匹馬都累死了,他又白日潛伏,夜晚趕路。
幾天後,被荊棘刺傷了腳,倒在荒漠中。
這時有風吹起一樣東西,窸窸窣窣飄到他跟前,他拿過來把腳裹上。
一會兒,腳不再疼痛了,試着起身行走,和先前一樣。
又經過兩天兩夜才到達豐州地界。
回到家裡,老母尚在,見到他,悲欣交集地說:&ldquo自從失去了你,我隻持念《金剛經》,睡覺吃飯時都不停下,祈求能夠再見到你,今天果然應驗了。
&rdquo老母于是請來《金剛經》恭敬禮拜,發覺經書的縫線斷了,丢了幾頁經文,不知道是什麼原因。
兒子于是說起荒漠裡刺傷了腳的事,老母命他解開來看,用來包紮傷口的竟然就是那幾紙經文,他的傷也全好了。
X7.22大曆中,太原偷馬賊誣一王孝廉同情[1],拷掠旬日,苦極強首[2]。
推吏疑其冤[3],未即具獄[4]。
其人惟念《金剛經》,其聲哀切,晝夜不息。
忽一日,有竹兩節,墜獄中,轉至于前,他囚争取之。
獄卒意藏刃,破視,内有字兩行雲:&ldquo法尚應舍,何況非法[5]。
&rdquo書迹甚工。
賊首悲悔,具承以匿嫌誣之[6]。
【注釋】 [1]同情:同謀。
[2]強首:勉強認罪。
[3]推吏:審案的官吏。
[4]具獄:定案。
[5]法尚應舍,何況非法:《金剛經》:&ldquo汝等比丘,知我說法,如筏喻者,法尚應舍,何況非法。
&rdquo法,佛法。
非法,不是佛法。
[6]匿嫌:或作&ldquo舊嫌&rdquo。
【譯文】 大曆年間,太原的一個偷馬賊誣陷一位王孝廉是同夥,王孝廉被刑訊逼供十來天,吃盡苦頭,實在熬不過隻好招認。
審案的官吏懷疑其中确有冤情,沒有急于定案。
王孝廉隻持念《金剛經》,聲音哀切,晝夜不歇。
忽然有一天,有兩節竹筒墜入獄中,滾到王孝廉面前,其他囚犯都來争搶。
獄卒懷疑裡面藏着刀,破開竹筒一看,裡面有兩行字:&ldquo佛法尚應舍下,何況并非佛法。
&rdquo字迹非常工整。
那偷馬賊知道這事後,慈悲心起,忏悔服罪,承認因為和王孝廉有舊怨,所以誣陷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