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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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司李為神聖不可侵犯,決無絲毫他意,亦不知雄狐綏綏,日伺其側,名花有主,無俟他人也。

    &rdquo 乃一日,餘與一客在應接室中談話,約一小時,客退。

     餘入書室,鬥見臨窗之寫字桌,已移于屋角距窗極遠之處,密司李則兀坐桌旁,面有憤色,木木弗語。

     餘問其何以移桌之故,搖首不答,但舉一手指起居室。

     餘不解,入起居室視之,則吾妻虎虎然箕踞而坐,雙眉倒豎,其形如帚。

     餘急問所以,而餘妻不答,問之再三,始怒罵曰:&ldquo好好,汝弄得這個婆娘來,還虧你問?&rdquo 餘極意曲媚之,俟吾妻氣平,始得其故。

    蓋當餘在應接室時,窗外有一美少年,隔窗與密司李作喁語。

    餘妻見之大怒,責其不應如此,緻誤公事而妨福公館體面,故令其移桌遠窗。

     乃餘急慰吾妻,言:&ldquo夫人此舉甚當,但請夫人息怒,勿因此小事,緻中懷憤懑,以傷玉體。

    當知此女既屆妙齡,有一情人,于理亦不可深責。

    夫人試思,吾二人之愛情,不亦即起于&hellip&hellip&rdquo 言至此,吾妻之怒已釋,吾乃出面密司李,請其勿以此事介介。

     &ldquo密昔司之所以請君移桌者,蓋恐此間辦事時間之内,一涉情愛,不免誤公。

    至每日公事已蒇,吾夫婦萬無幹涉君輩情愛之理,君其勿存蒂齊!&rdquo 密司李聞此慰藉之言,意見立歸冰釋,仍治事如故,然自此以後,每見餘妻,辄引避不遑,而遇我則益形親密。

     此所以益形親密之故,諒亦初無他意,不過一家之中,所與接談者不過吾夫婦二人,今吾妻與彼,既不甚融洽,則以比較的言之,對我自覺分外親密。

     然我既來東方有年,已深受東方社會之熏染,華生,汝試以東方的眼光,為吾設想:吾既置身于三層樓洋房之中,門前高懸&ldquo福公館&rdquo之招牌,而一窺内部,為吾福老爺奉巾栉者,乃僅有吾妻一人,雖吾妻秀外慧中,足握世界美人牛耳,而就吾身價言之,僅此一妻,得弗嫌其勿稱耶?于是多妻之思想湧突胸中,幾于不可複遏,私念一日得如願以償,儲密司李于金屋之中者,不特吾可驕汝華生,且可作東方闊老矣。

     乃吾妻神經極敏,于觀察事物之術,不特勝我百倍,即思想之缜密如吾兄梅克勞甫,亦望塵莫及。

    吾自心中蓄此奢願後,初未嘗語諸他人,而吾妻即已洞燭(明察)餘隐。

     一日,餘外出探案歸,入書室,忽不見密司李,問諸吾妻,吾妻笑而不答,固問之,始言:&ldquo彼以汝賊頭狗腦,不懷好意,業已辭職去矣!&rdquo 餘曰:&ldquo辭職亦未嘗不可,但吾為主聘之人,彼胡不俟我歸後,向我面辭?此中究竟,汝知之否?&rdquo 餘妻曰:&ldquo此惡得而知之!雖然,人且視汝肮髒物為可憎,見汝之時,穢毒如觸路殍,又焉能久待汝耶?&rdquo 餘聞是言,心知此必吾妻為梗,即亦不複多問,默然歸書室,爇(點燃)雪茄吸之。

     嗟夫!華生,此時吾腦中情狀,較之昔日莫禮太迫我時(見《全集》第二十五案),有過無不及也。

     越二小時,約當下午三點鐘,忽有一小使,持一函至。

     啟之,其中悉系數碼,不着一字,形為: 18|26,14|13,12,4|4,26,18,7,18,13,20|2,12,6|18,13|7,19,22|11,6,25,15,18,24|20,26,9,23,22,13‖2,12,6,9|15,12,5,18,13,20|12,13,22‖ 既不類中國之電碼,又不類日本人杜撰之樂譜,而且系打字機所印,不着筆迹。

     餘思之再三,終不得其解,及吸完五鬥煙,打過十針嗎啡,始恍然悟曰:&ldquo此數碼之中,每一支點(,)之内,至多不出二位之數,而此種二位數,又至多不出二十六,是可知此種數碼,必用以代二十六字母。

    其直豎|必為一字之斷處,雙豎‖必為一句之斷處。

    今姑順字母之序,以A為1,B為2,推而至Z為26試之,則首字18為R,不能獨立,其次二字為Z、為N,亦不能拼成一字,則此種解法,已完全失敗。

    &rdquo 更思之,英字之中,單一之字母而有意義者,厥唯A及I二字。

    今書中第一字為單一字母,姑拟為之A,則無論順數、逆數間一字數間二字數,終不能得十八之數。

    更拟之為I,則适為逆數之十八。

     餘乃大喜,急依逆數之序,續數其次二字,則26為A,14為M,合之為am,更合上文為Iam,則不特有意義可尋,而且适成一開端語。

     吾乃大喜,自言曰:&ldquo汝輩雖善作怪,究不能逃得吾老福之眼光也。

    &rdquo因次第譯之,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