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回 為财喪生 餘程萬死有餘憾 僥幸逃命 李盛林驚魂難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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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争存在,國際中立法無法實施。

    因此北京可能向英國指出,英國既承認北京政權,必須視國民黨為某種非法分子。

    事實上中共與英國的關系未曾全部恢複,英國事實上承認了中共,而法理上的拘束還在試驗中。

    因此看法,必須視這架飛機為和平時期的&ldquo國際船隻&rdquo,放走它并不違犯原則。

    &rsquo&rdquo蔣經國喜道:&ldquo這才對啦!&rdquo葉公超卻&ldquo噢&rdquo了一聲道:&ldquo不妙,你看:&lsquo在道義上說,英國有理由扣留它的!甚至可以用它交換那個印航喀什米爾公主号的破壞者,或者交換給國民黨沒收的英國産業&hellip&hellip&rsquo&rdquo 蔣介石聽兒子說完有關該機的最近情況,也煩躁道:&ldquo那到底怎麼樣呢?好像可以,又好像不容易。

    &rdquo 做兒子的安慰他道:&ldquo反正有美國出頭,我看是沒有問題的。

    剛才倫敦又有報告來,說了一大堆,簡單說,那就是英國面臨一個微妙的決定,按照我們的意思是送回台灣,按照北平的意思是交給他們,這問題在艾登自美回國之前不可能作出最後的決定。

    &rdquo 蔣介石道:&ldquo那李盛林、不不,李盛林現在怎樣了?&rdquo蔣經國道:&ldquo他很好,一直在飛機場。

    住過消防局倉庫,也住過機場場長室,昨天又搬了。

    那架飛機還在修理之中。

    &rdquo 不表蔣家父子如何焦急,要派在華盛頓的人馬不停&ldquo求助&rdquo,要派在香港的人馬日夜&ldquo盯緊&rdquo,卻說英國首相艾登果然受不了美方的&ldquo壓力&rdquo,居然把心一橫,準放李盛林回台去也。

    那個駕駛員已變成了&ldquo望月而飛&rdquo的驚弓之鳥,聞道不緻送往大陸,可以回台與妻兒相見,卻又發愁道:&ldquo那如何走得掉?我在啟德起飛,要不了幾分鐘,萬一就給他們打了下來,豈不糟糕?&rdquo 來人失笑道:&ldquo你想得太遠了,那有這樣便宜的事,你是好不容易偷偷摸摸走的,飛機還沒把握。

    &rdquo 李盛林詫道:&ldquo放我回去,難道隻是放我這個人,飛機不能一起放嗎?&rdquo來人道:&ldquo我的老天爺哪。

    你能夠回去,已經是天大的造化,走一步算一步,還等那架飛機幹嗎?萬一艾登這老頭兒忽然變卦,要香港不讓你走,那你隻好拿刀片自殺!&rdquo李盛林不由自主摸了摸口袋,袋裡的刀片藏了一個多月,前幾天才&ldquo解嚴&rdquo了的,這時也顧不了這許多,忙問:&ldquo那我什麼時候走?飛機票買了沒有?&rdquo來人道:&ldquo你開口不離飛機,這次回去你可不用坐飛機了。

    你想,你為什麼要搬出機場?還不是為了避免刺激,既然避免刺激,又何必回到機場?&rdquo 李盛林道:&ldquo我懂,我懂,你隻要買了機票,在起飛前幾分鐘趕到,不就沒事了麼?&rdquo來人道:&ldquo你管你回台灣就成了,至于怎麼走法,你聽我們安排。

    飛機是不能坐的了,你說得雖然也有道理,可是無論如何不妥當。

    你放心,我們已經買了四川輪的船票,你這位空軍少校就客串一下商輪搭客吧!&rdquo 于是李盛林在三月十二那天上了輪船,&ldquo護送&rdquo的人越多,他心頭越不是味兒,一方面感到自己真像個小偷那樣,臉上光采毫無,另方面這件事情無形之中襯托了大陸的威望,出動美國總統的結果也不過是讓他悄悄地走開,強烈說明了蔣介石的困窘與&ldquo低格&rdquo。

    奉命陪他回台的人勸他道: &ldquo今日之下,能夠回去已是不易,你也不必難過了。

    也别以為共産黨會派船中途捉人,他們是不來這一套的。

    &rdquo李盛林躺在狹小的艙中床上,用手墊着後腦勺,歎道:&ldquo我倒不是為了這個,當然我也這樣想過,甚至準備他們到機場找我,因此身上準備了刀片。

    &rdquo那人笑道:&ldquo我同你說實話,我們可以擔心共産黨别的,可不必擔心他們會捉你。

    有一年王元龍要到新界拍戲,這位四爺異想天開,他居然向香港政府報告,說共産黨要在新界綁他,把香港警察吓了一跳,當時報紙上也登了這條新聞。

    事後我問他,王元龍愁眉苦臉道:&lsquo不瞞你說,那些辦案的人着實埋怨了我一陣,說:你王元龍是什麼身價?人家居然會沖到新界綁你?你可記得當年蔣介石在西安給張學良扣住,共産黨是怎樣對他的?他的身價不會比你低吧?結果反而是共産黨把他放了,我看你拍你的戲,少搞些花樣吧。

    &rsquo因此你李盛林先生的身價既然不會超過蔣總統,也該安心睡大覺啦!&rdquo 可是李盛林睡不着,他驚魂難定,倒不是為了被擄,而是想得更多、更遠。

    他想起在和朋友們閑談時所聽到的,王元龍這枝&ldquo老煙槍&rdquo拍戲是假,&ldquo反共&rdquo屬實,但&ldquo反&rdquo了些什麼名堂出來呢?而&ldquo自由影人&rdquo對這位&ldquo四爺&rdquo的印象又如何呢? 李盛林眼望那滔滔海水,夜色似漆,耳聞勁風呼呼,馬達隆隆,四川輪距離基隆港,是一步近似一步了,心頭卻是惘然!他想:台灣駕機投奔大陸的空軍不少,盡管大家不作聲,私底下&ldquo交換意見&rdquo,卻是一直沒斷過,而且也是非一紙禁令可以禁得的。

    如果說投奔大陸的同伴沒有錯,那留在台灣為美、蔣賣命是錯了;如果說為美、蔣賣命沒有錯,那麼自己的親身經曆從狼狽而逃到屈辱出境,又說明了什麼問題呢? 當然更重要的是北京的态度,不亢不卑,有條有理;泱泱大度,顯示了新中國的強大與穩固。

    當李盛林到得基隆,馬上讀到了英國代辦處在三月十二緻新中國外交部的照會,說:&ldquo英國女王陛下代辦處向外交部緻意,并奉女王陛下外交大臣之命,謹對黃華先生二月四日面交女王陛下代辦關于一月三十一日在香港降落的中國國民黨飛機的照會答複如下: &ldquo女王陛下政府已對圍繞着一月三十一日一架中國國民黨飛機在香港降落事的情況和中國政府所提各點進行了仔細的研究。

    女王陛下政府無意讓香港被利用為對任何人進行敵對活動的基地。

    但是,正常的國際慣例是,如果軍用飛機侵犯别國領空,并且在敵後不懷有敵對意圖的情況下,或者在不承認存在交戰狀态的情況下降落時,該飛機和乘務人員應準予返回。

    在這一事件中,對飛機的使用效能存有懷疑,它的處置正在考慮之中。

    但是飛機的駕駛員已準予按照他所表示的願望返回台灣。

     &ldquo女王陛下政府願意說明:如果今後一旦認為香港的設備正被有意地加以濫用的話,香港政府有自由采取它認為必要的任何行動,來對付這種濫用行為。

     &ldquo英國女王陛下代辦處順向外交部重申最崇高的敬意。

    &rdquo 但新中國向英國所提的嚴重抗議,李盛林是看不到的了,外交部在十六日複照北京英國代辦處,叙經過之後說道: &ldquo&hellip&hellip盡管英國政府在來照中表示了無意讓香港被利用為對任何人進行敵對活動的意願,英國政府卻不顧中國政府的正當要求,竟然認為這架飛機和機上人員應該準予返回,并且已經準許機上人員返回台灣。

    這是對中國的不友好行為。

    為此,中國政府向英國政府提出嚴重的抗議,并且堅決要求香港當局扣留上述的蔣介石集團的軍用飛機,不得以任何方式交予台灣。

    中國政府不能容忍蔣介石集團利用香港威脅中國安全的行為得到縱容!&rdquo 這件事也确乎引起了廣泛的注意。

     海外僑胞、港澳同胞之中,對這件事絕大多數的看法是這樣的:李盛林連人帶機應該交給大陸,這不是什麼高深的理論問題,而是個常識範圍之内的問題。

    至于蔣介石這種做法,不管他是空投特務、空投什麼、甚至轟炸吧,受損害的當然是中國同胞,蔣介石這樣做,顯然還是與國人為敵、自絕于國人的老套。

    如果這些行動乃是什麼偵察、攝影之類,屬于什麼&ldquo反攻&rdquo的濫調,那麼其最終目的仍然在于&ldquo複辟&rdquo,還是與國人為敵、自絕國人的一套。

    蔣介石如果受人擁護,就不可能有一九四九年&ldquo一去不返&rdquo的潰逃;而在十幾年後繼續胡作非為,毫無悔改之意,結果如何,也不問可知了。

     北京的&ldquo中國政治法律學會&rdquo理事陳體強,為此寫了一篇題為《不許香港被利用作對大陸的敵對基地》的文章,評論這件事情道: &ldquo英國政府的這一行動,是對中國人民的嚴重挑釁,不能不引起中國人民的極大憤慨!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一國政府負有明确的義務,不得允許他管轄下的地方被用作對一個和它處于和平狀态的外國合法政府進行敵對活動的基地。

    同時,遇有一國發生内争,而在交戰狀态沒有被正式承認的情況下,第三國政府不得以任何行動來妨礙該國合法政府為恢複國内統一與秩序所采取的措施,并且不得給予叛亂者任何協助。

    國際法對于這一點是十分清楚的。

    英國國際法學家奧本海寫道:&lsquo如果圖謀颠覆外國的活動系采用武裝敵對出征隊的形式,&hellip&hellip國家(指當地國)就有防止和鎮壓的義務。

    &rsquo&rdquo 葉公超的外交部中人懷疑這一說法,翻了翻奧本海所著、勞特派特所編訂的《國際法》,果然在第七版版本内第一卷第二六零頁中翻了出來,隻得讀下去道: &ldquo世界許多著名國際法學家參加的國際法學會,于一九○○年在紐查特爾大會上通過了一項關于&lsquo在叛亂時期外國對于已建立的、并經承認的政府的權利與義務&rsquo的公約草案,該草案第二條規定: 第一節:任何與一個獨立國家處于和平狀态的第三國,對于這個國家為恢複其國内和平所采取的措施,負有不加以幹涉的義務。

     第二節:它負有義務,不得對叛亂者供給武器、軍火、軍事貨物和财政援助。

     第三節:第三國特别被禁止容許在它的轄境内組織一個反對一個已建立并經承認的政府的敵對武裝出征隊。

    &rdquo &ldquo此外,一九二八年二月,美洲國家在哈瓦那召開第六屆泛美會議,會議上通過了一項&lsquo關于内争時期國家的權利與義務公約&rsquo,公約第一條規定,遇有一國發生内争,其他國家應遵守下列義務: 第一:使用一切辦法防止他們領土上的居民(不論是本國人或是外國人)參加其事、募集人員、越過邊境,或從它們領土乘船外出,以便發動或促進戰争。

    第二:将每一個越過它們邊境的叛亂部隊解除武裝嚴加拘留&hellip&hellip在叛亂者手中發現的武器,得由給予避難的國家的政府加以奪取和收繳,以備于鬥争結束後交還發生内争的國家。

    &rdquo &ldquo以上這些便是國際法學者所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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