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五争占類 彭知府判還兄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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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州人趙恺,以鄉科為知縣,同弟趙怿往任中。

    所得宦金,每托弟先攜歸置産,前後共六千餘兩。

    弟怿買田地,其券契皆用自己名,居然收掌管業。

    兄一意信仗,毫不防其欺瞞也。

    既而兄恺卒于官,嫂楊氏,生子趙志忠,年甫八歲,自任扶榇歸家,所剩餘金不滿千矣。

    問叔怿取夫所寄之銀,趙怿曰:“吾向所得者,是兄所與我的,豈問他借而今日取乎?你今滿載而歸,兄死并無手澤與我,反問我取甚銀?”遂絕無所與。

    嫂楊氏不勝憤恚,奈無記籍可稽,隻得訴于州曰: “狀告為霸業絕命事:故夫趙恺官授知縣,曆積俸金三千餘兩。

    夫狼弟趙怿,前後攜歸,買置産業,坐享膏腴。

    夫卒于官,扶榇空歸,理取前銀,叔毫不吐。

    氏寡子幼,朝夕枵腹。

    二命難度,貧宦可憐。

    乞提狼叔,追夫宦金,給幼度命,孤寡沾恩。

    迫告。

    ” 趙怿訴曰: “狀訴為唆占事:怿與兄恺異籍十年。

    怿勤生理,苦積資财,稍堪度日。

    兄任知縣,為官清廉,不幸病故,家資淡薄。

    富貧皆命,豈得混占?嫂楊氏,信伊棍弟楊大進教唆,捏情誣告。

    稱兄宦金寄怿置業,既無記籍,又無收票,茫無根據,欺罔殆甚。

    唆弄骨肉,妄生争占。

    乞依法究唆,杜占安民。

    上訴。

    ” 郭知州提審之。

    楊大進曰:“婦人告狀,自然有抱告,豈得便是教唆?我是外人,他系至親嫂叔。

    嫂赢是趙家之嫂,叔赢是趙家之叔。

    我何與焉,而用教唆為憑。

    老爺審我老姊,看是教唆否?”楊氏曰:“小婦人忝為命官之妻,苟非不得已,豈肯抛頭露臉,跪對公庭,不惟羞及亡夫,且玷辱朝廷。

    今日之告,萬萬不得已也。

    夫在任時,怿叔來任三次,每次皆寄銀二杠發歸。

    雖未知其多少,此親目所見者。

    今分文不還,世間有這樣欺心人乎!若非我夫之銀,他數年内,安能發得許大家财?”趙怿曰:“小的與兄分居十載,罄半生所發,家赀未滿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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