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四詐僞類 唐縣令判婦盜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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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氏縣有種瓜者沈陽和,極奸刁作惡,又吝啬小氣。
瓜熟之時,前村一婦人盛氏,手抱三歲兒子從瓜圃經過,摘一小瓜,與其子。
陽和在背地瞧見,即出而攔其婦曰:“你盜我瓜,可與你去見地方總甲,讨銀賠我。
本處立有禁約在,凡盜一瓜者,定是償銀一兩。
”盛氏以瓜投地曰:“摘你一小瓜,未值銀一分,那騙得我一兩!”陽和即扭盛氏去見總甲。
那鄉人皆刁徒,共說要銀一兩賠瓜,勿倒鄉例。
盛氏不得已,将銀簪一枝賠瓜。
陽和又不肯。
總甲叫盛氏将三枝簪都賠,立一紙供狀,後放去罷。
盛氏曰:“我把三枝簪賠你,丈夫亦罵。
且我是賊,怎立供狀與你?”陽和見騙不得,便逼婦人同去見官。
又思一瓜不能治罪,乃添摘二十枚以誣之。
具狀告曰: “狀告為擅盜園瓜事:國有律條,瓜果勿盜;鄉有明約,違禁者罰。
陽和鄉居,人多田少,種瓜為業,仰給衣食,倚辦官租。
故具立約,不許擅盜。
潑惡盛氏,蔑視國法,藐違鄉禁,擅行竊盜。
瓜贓現存,當園捉獲,裡甲可證,共執送台。
乞法究治,追價賠贓,民業有主。
上告。
” 以狀呈上,挑瓜三十枚到堂為贓,并執婦人來見。
盛氏曰:“我隻摘一小瓜與兒子耍,陽和攔到伊家取賠,我憑總甲說,以銀簪一根賠之。
他更要銀一兩,不然亦更要二根簪都與他,又要立供狀,因此不肯。
今這一擔瓜是他自摘賴我的。
”唐太尹曰:“你婦人抱子到瓜園何幹?”盛氏曰:“我家到瓜園内
瓜熟之時,前村一婦人盛氏,手抱三歲兒子從瓜圃經過,摘一小瓜,與其子。
陽和在背地瞧見,即出而攔其婦曰:“你盜我瓜,可與你去見地方總甲,讨銀賠我。
本處立有禁約在,凡盜一瓜者,定是償銀一兩。
”盛氏以瓜投地曰:“摘你一小瓜,未值銀一分,那騙得我一兩!”陽和即扭盛氏去見總甲。
那鄉人皆刁徒,共說要銀一兩賠瓜,勿倒鄉例。
盛氏不得已,将銀簪一枝賠瓜。
陽和又不肯。
總甲叫盛氏将三枝簪都賠,立一紙供狀,後放去罷。
盛氏曰:“我把三枝簪賠你,丈夫亦罵。
且我是賊,怎立供狀與你?”陽和見騙不得,便逼婦人同去見官。
又思一瓜不能治罪,乃添摘二十枚以誣之。
具狀告曰: “狀告為擅盜園瓜事:國有律條,瓜果勿盜;鄉有明約,違禁者罰。
陽和鄉居,人多田少,種瓜為業,仰給衣食,倚辦官租。
故具立約,不許擅盜。
潑惡盛氏,蔑視國法,藐違鄉禁,擅行竊盜。
瓜贓現存,當園捉獲,裡甲可證,共執送台。
乞法究治,追價賠贓,民業有主。
上告。
” 以狀呈上,挑瓜三十枚到堂為贓,并執婦人來見。
盛氏曰:“我隻摘一小瓜與兒子耍,陽和攔到伊家取賠,我憑總甲說,以銀簪一根賠之。
他更要銀一兩,不然亦更要二根簪都與他,又要立供狀,因此不肯。
今這一擔瓜是他自摘賴我的。
”唐太尹曰:“你婦人抱子到瓜園何幹?”盛氏曰:“我家到瓜園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