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四詐僞類 商太府辨詐父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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棍惡連萼,哄惑生母,累罵緻仇,誣捏不孝。

    伊非族親,安用伊告。

    人子哭父,害何風俗?懇台燭誣,免遭罔陷。

    叩訴。

    ” 林縣尹提審之。

    王欽生曰:“我父已死,深思親恩未報,故不忍解脫麻衣。

    哀死思親,有何罪乎!”連萼曰:“你父雖死,其母尚在。

    若哀思亡父,當從來不脫麻衣。

    汝十餘年已去兇就吉,今日重新披麻,明是借哭父為名,急欲逼母之死矣。

    非不孝于父,亦是不孝于母也。

    ”驟說出不孝于母,欽生此時失辯。

    林尹曰:“在禮,子服母喪,不以衰麻見父,恐傷父心也;則服父喪,亦不當以衰麻事母矣。

    況父死十年,久已釋服,今又齊衰,豈欲父之死而又死乎?即勿更加以不孝于母之罪,但依稱詐親死之律,亦當拟絞矣。

    ”遂責一十,問以絞罪。

    母乃往荊州府去訴之。

    時商仲堪為太守,提來親審,得二犯所辯之辭。

    乃曰:“據律中所稱,當以二親生存而橫言死殁;言人所不忍言,其情事悖逆,故當棄市。

    今欽生父已先殁,此徒有誕妄之過耳,安得以詐稱親死之律而拟絞乎?”遂活之。

    商太府判: “父子之恩,天然真性。

    死生之變,人之大關。

    故親在則承歡一人,事盡力而養盡物敬;親殁則永懷根本,祭思敬而喪思哀。

    未有椿萱共度之時,忍言桑榆凋落之事。

    此君子首慶俱存之樂,而孝不忍死親之心也。

    若王飲生者,早失所怙,已經十載之遠;重制其服,又舉三年之喪。

    無哀而哀,本為非禮;以死為死,未逆生親。

    惟似病狂而喪心,豈為大逆而不孝。

    合從輕釋,勿罪狂愚。

    ” 按:王欽生之心本為可原,而所舉狂悖,未為無罪。

    商侯辨親生,而子稱親死者為不孝;親殁而子重舉孝者為狂愚。

    不以不孝論,此深為得律之意。

    可以為因義起例者之準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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