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四詐僞類 商太府辨詐父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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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陽縣人王欽生,其父先死,為服三年之喪已畢,獨事一母,倏忽已經十年。

    母内有淫行,欽生阻之不能得。

    其父靈柩尚未葬,一旦去看,不覺淚下。

    因思曰:“我父若在,必能綱維家政,不至使簾簿不修,閨門有穢。

    想我母氏今已忘夫之情義,故不能安其室也。

    不如再着衰麻,為父服喪。

    我既思起亡父,看他亦念及亡夫否?若念及亡夫,必思為夫守節,不肯再失身于人矣。

    此是提醒良心,挽回母志之大機括也。

    ”遂服麻衣,稱言為父挂孝,時哭于祠堂,亦或往哭于柩前,在家中累累道及父生前時事。

    外人不知其故,皆笑指為病狂喪心。

    經月餘,母知子意在諷谏譏刺他,心加忿恚,然無法可以制子。

    背地與外交連萼商議曰:“我欽生兒甚是無禮,故意重行挂孝,見他不忘死父,以羞我忘了死夫,當如何以制之?”連萼曰:“你肯治子,易于翻掌耳。

    在律法中,凡人子無故稱父母死者,此為悖逆不孝,當問絞罪。

    ”母曰:“隻要官打他便好,不要問絞。

    ”連萼曰:“母可以救子。

    可先尋外人告他,待他問絞,然後你去伸訴,救他出來,後必不敢再阻擋矣。

    ”母曰:“如此你可先去告,我後來訴。

    ”連萼遂去告曰: “狀告為詐稱父死事:父母深思,與天罔極,親壽則喜,死不忍言。

    故律有正條:人子無故稱死者,忍以死加親,以悖逆不孝論。

    鄉有枭惡王欽生,縱恣強暴,大逆不孝。

    無故衰麻,詭言父死。

    飲酒歌谑,百般豪放。

    大壞風俗,紊亂王法。

    乞天究勘詐故,依律正惡,維持綱常,民風有賴。

    上告。

    ” 王欽生去訴曰: “狀訴為哀思事:人有根本,父母為重。

    聖人制禮,死事盡思。

    痛生早失所怙,未盡奉養,悲哀在懷,寝處不安。

    靈柩未葬,衰麻忍釋。

    律禁不孝,焉禁哀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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