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六雪冤類 袁主事辨非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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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翔府沂陽縣民祝典、祝編相與鋤田,忽見一片大磚,曰:“田中如何有磚?”揭開視之,下有馬蹄金一甕。

    二人相視默然,欲兜之于己。

    在上下丘耕田者,聞其說田中有磚,而後遂不語,意其必見有何物,遂聚而觀之,果見是金。

    衆皆曰:“見者有份,宜共分之。

    ”祝典自思:“凡撿得物者,自送于官,宜明分一半,又無後患,何肯與爾輩共分,止得一小分哉!”遂倡言曰:“此金是我二人所見,宜與衆共數過幾錠,交之于官,憑他給賞,可以無患。

    ”衆人不敢強分,故過共三百六百十錠,每錠約可十兩。

    次日,二人以一竹杠扛至縣,具呈曰: “呈為得金交官乞賜給賞事:祝典與編同力鋤田。

    田中掘得黃金一缸,時即與衆明數,共計三百六十錠。

    理合呈明,乞檢數收入,明給分賞,庶無混争,以杜騙害。

    上呈。

    ” 時林縣主看呈,即當堂數過其金,果是三百六十錠。

    分付曰:“此金多,宜申聞上司,然後給賞你。

    ”又慮藏者主守不嚴,因使擡入私衙,信宿重視之,則皆為土塊矣。

    林尹大驚異,複拘祝典來語之故。

    祝典不信,赴按院呈曰: “呈為鋤田得金交官變土事:典與祝編同衆鋤田,掘得黃金一缸,不敢私匿,呈明送縣。

    當堂公數,共三百六十錠。

    今去領賞,縣爺稱金變土,毫無給領。

    投天詳情,有無變否。

    憑賜多少,以賞勞力,銜恩感激。

    上呈。

    ” 李公為按院,準其狀,委王推官按驗。

    祝典、祝編與衆農夫共證是金,如何是土?林尹為衆所指,莫能自明。

    既而逼辱滋甚,遂以易金服罪。

    雖辭款具存,而金贓未窮隐用之所。

    複拘系在衙家人,嚴刑拷問贓金下落,或雲藏于糞中,或雲投于水中,紛紛枉撓,結成其獄,競不能得其金。

    以案椟上聞,李院覽之愈怒。

    俄而因有筵宴,席間語及斯事,衆官鹹共驚異。

    惟刑部主事袁滋,時因出使,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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