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三盜賊類 周縣尹捕誅群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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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縣先時有在衙惠琛、甄鑒、家利、靳保等八人一幫兇徒,共與為奸。

    凡縣官到,必小心曲意事之:獻忠謀、奉命令、訪外事,入禀無一敢欺,凡有差遣,夙夜不違。

    及得縣官倚信之後,悉告之衙門利弊,各鄉富民名姓。

    有告難明之狀者,外為訪之;有願投賄賂者,外為通之。

    以此官有能名,訟獄清理,而銀又多攢。

    因彼親附于官,凡官之出入銀數,彼皆與知。

    及在任三年,知其宦囊已厚,辄共謀殺之。

    或投毒,或行刺,隻托言本衙多鬼魅,為鬼所殺害。

    朋奸為黨,同然一詞,上官不能辨,朦胧為之申去。

    彼因搜得官财,衆共分去。

    雖先時不瞞官攢錢,而官之财皆其财矣。

    以此為弊,後官至者,信私衙有鬼之說,即令官軍守宿外舍。

    彼于官未到任之先,各水幛皆有活籠,不須開門,得以直通官房。

    既在外守宿,為奸益易,後官軍者又死數人。

    其衙有鬼之名,傳于京師,人人皆不肯選。

    有舉人尤思廉者,家道清貧,無錢使用。

    铨衡者,除彼為印江知縣。

    聞而□□曰:“一世貧難,辛苦讀書,幸得發科,自謂足可斷送窮債矣,誰料選宰于此,是性命亦難保,何不幸至此也。

    ”一聽選吏周元汲,與之同店,曰:“豈有衙門能死人者?若使我得為之,全然無懼。

    ”思廉曰:“前任之令,亦是吏員所升者,若有關節,可以營幹。

    ”元汲曰:“如可除我為令,關節銀我任之。

    ”思廉乃托人通于部,部郎中曰:“吏員雖無除令之例,但此任險惡,除亦無妨。

    ”即改思廉他任,而以元汲知印江。

    及到任,明察吏治,人都畏服。

    時亦未敢帶家眷,隻同兩仆柯貴、盧卿去。

    過了兩月,詳問前官魅死之故,而私衙夜間并無動靜。

    乃疑曰:“豈有初到無鬼而任久有鬼者?我從來未見鬼能持刀殺人,此必在衙人為弊而托之鬼也。

    ”仍舊用惠琛等守衙。

    果然人皆勤謹守任,但心終是防之。

    日間自宿止于廳之旁房,二家人宿右房。

    夜間于左房床前懸三管濕朱筆,右房床前懸三管濕墨筆,三人共在後房樓上,開兩床而宿。

    過了半年,周本有治才,又得惠琛等為耳目。

    詞訟判如流水,贓罰及諸常例銀不止三四千。

    忽一夜二更時候,惠琛等密揭開水幛,帶刀入左房刺官,家利等入右房刺家人。

    到床前,都為朱墨筆點污其面,并未見人。

    初惟略聞足迹之聲,少頃,開左右房門。

    周令聞聲,乃呼:“有賊,衆人可起來!”不應,周令同二家人都呼曰:“今夜有鬼,守衙的可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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