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三盜賊類 夏太尹判盜雞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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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供膳老姑,無以為馔,委不合盜金宅一雄雞。

    雖無物可賠,願典身賠之。

    若迎過街示衆,甯可吊死不願迎也。

    ”夏太尹即拘其姑與夫貢常至,問之果是為供姑膳而盜雞,夫婦并未食。

    夏尹歎曰:“噫!民為不善,非迫于不得已,則陷于不知,誠哉言也。

    吳雲:‘吏以親故,受污辱之名。

    ’今婦以姑故,陷盜賊之惡,情可原也。

    昔聞梁上君子,今見賊中孝婦。

    人性皆善而習乃惡,豈不信然。

    ”乃釋卞氏與姑去,單責貢常曰:“婦人不知禮法,故敢為非義。

    爾為男子,養母自是孝心,惟當盡力以供菽水,豈可取非其有以為親孝子?古雲以善養,不以祿食。

    故修身即以事親,虛體即以辱親。

    未聞身染盜名,而以三牲之養為孝也。

    ”貢常磕頭無言可辯。

    遂打十闆,發去免罪。

    夏侯判曰: “審得貢常貨财屢空,秉彜未喪。

    欲盡孝而非孝之道,徒供;求養母而贻母之羞,污穢難洗。

    奉其口體,已非善養所先;攘其鄰雞,豈為君子之道。

    特滔滔衰世,富而知孝者幾人;若蠢蠢愚民,貧而能養者益少。

    何意供甘奉旨之節,乃在瓶空磬懸之家。

    欲優容其孝思,又廢王法;欲厚誅其盜行,又拂天經。

    故薄示以桁楊,少懲竊盜之俗;姑全宥以锾贖,用維仁孝之風。

    卞氏之手行偷,以責在夫主。

    罪無兩坐,在衡之告已實。

    以貧若貢常,贓何足追。

    ” 按:夏公用計吓出賊情,智也;不責婦人,養其恥也;懲其丈夫,訓義也;體恤孝子,仁也;不追贓,惜貧也。

    亦以贓小,被責不追,非屈法也。

    而必責貢常十闆,以竊盜者法有禁,不得全宥也。

    一件至輕事情,而處之曲盡其道,真民之父母哉!列之循吏傳,無忝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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