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一人命類 孫知州判兄殺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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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無子,恐未必肯守。

    ”左右鄰曰:“聞汝弟婦已有兩月孕矣,為知非男乎?”士明曰:“婦人兩月孕事,汝外人何從知之?”左右鄰曰:“因汝弟死,汝家自傳出來,雲其妻已有兩月孕,不然我輩何以得知!”孫尹熟聽兩下争辯,心中已明。

    乃折士明曰:“汝弟并無賭嫖,汝說時或有之,欲嫁禍于争風、争财者身上去。

    且汝戶上等。

    惟弟一人,其婦有孕,汝又恨鄰佑不合證出,此明是汝欲并吞家财,故自殺弟。

    若他人何不殺之于僻地,而敢殺之于汝門首乎?”命起敲打。

    士明不肯認。

    孫尹命公差往童家搜兇器,果于床下搜出一刀,其刀口尚有幹血痕。

    士朗之友梅志順,聞孫候斷罪于士明,又搜出兇刀,乃亦往官證曰:“前八月十九夜,士朗實與我同遊。

    将二更,我送他到家,即叫門。

    聞有應聲出開門者,我方抽身先回。

    行不二十步,似聞掙命一聲,我複到士朗門看,則已殺死在地。

    那時路中并無人蹤,此殺者斷自他門内出。

    予不知何故,因不敢出證。

    今老爺斷是士明自殺,又搜出行兇利刀,此是真情無枉矣。

    故冒死為友證之。

    ”士明見搜出兇刀,又有志順證出是已從門内出殺,事皆是實,難以擺脫,乃供招承認。

    孫侯判曰: “審得童士明,心為忍喪,性以利。

    不思原之情,時同急難;驟起蕭牆之變,求作參商。

    推刃同胞,門庭蹀血。

    操戈入室,骨肉為魚。

    豆箕本是同根,何其太急;棠棣由來連萼,不見交輝。

    季友之鸩叔牙,原為安魯;太宗之誅元吉,意在存唐。

    汝一介編氓,欲處萬金之産;二更行刺,忍一體之親。

    阏伯、實沈之尋戈,不是過也;紫荊玉樹之遺事,甯有是乎!懿親既爾相殘,大辟實其自取。

    且士朗之婦既懷兩月之胎,則童家之資合分一半以給。

    俟其生育女男,任彼自為嫁守。

    ” 其冬,士朗婦生男。

    及成人,保家承業,至今無恙。

    夫士明妒分減産業,身行殺害,卒之自取償命。

    弟以遺腹之子,竟能承家,則世之妒心兇險者果何益哉!此可為不仁長兄之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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