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十六 方正士活判幽魂 惡孽人死遭冥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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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然善惡無公道,頭上蒼蒼不是天。
昔甯都魏叔子笃信地獄之說,為事理所必有;而誦經禮忏,消災滅罪之說,為事理所必無。
蓋謂崇佛可以滅罪,則勢力之家,不妨窮兇極惡,一任我所欲為,但郵其十一之資,誦經禮忏,即可免罪。
是閻羅王隻同畏勢恂情之庸吏,而亦阿黨好谀,可以幹請關說的了。
小人恃此,益肆然而為惡。
譬如豪貴子弟,倚着父兄親黨聲勢,為害鄉裡,事發當有救書至也,焉有道理?然據此以廢地獄之說,則又所謂懲噎而廢食,斷斷不可。
因作《地獄論》三篇,以告天下後世。
其一曰: 或問:“佛說地獄有之乎?”魏子曰:“吾不知佛為何如人。
其說地獄,則不悖于聖人,無惑也。
”曰:“然則聖人何以不言?”曰:“前之聖人不言,後之聖人言之,何必同?且夫孔子作《春秋》,以正夫賞罰,天下一侯大夫,譏貶天子,事皆出于創說。
使非聖人為之,則衆人懼矣。
古之聖人,言上帝後士鬼神禍福感應之事甚備。
而佛氏衍而象之,其何怪焉?且子亦知地獄所以說乎?三代以上,禮明刑平,君相治于上,百姓安于下,故鬼神無所事賞罰。
及走世道衰,刑賞亂,善惡淆,人心郁而不平,或惡極罪重者終以死,又或一死不足以償罪,天下之人以為事之适然,不必其善獲福惡得禍也。
于是善無所勸,而惡無所懲。
子不見夫宋子業,趙石虎之殺人乎?不見夫曹操、劉裕、華歆、秦桧、崔立、蒲受耕之奸賊乎?不見夫隋楊廣、金完顔亮之淫逆乎?國家之法,至于淩遲止矣,甚而門誅,甚而赤族止矣。
今夫剛狠之人,愍不畏死;殘忍之人,則立視其父母子姓之死,不以動其心,而又門誅赤族之刑,濫而無當也。
是故,人莫痛于身受極刑,刑莫慘于求死不得。
求死不得,莫甚于死可複生,散可複聚,血肉糜爛,複可成體,以展轉于刀鋸鼎镬之中,百千萬年而無有已極,于是幹請賄賂無所謀,孝子慈孫總不能代,惡報極于及身,株連不及于一人。
嗚呼至矣盡矣,無以複加矣,于是而生人不平之心始平,于是而人勸人懲。
” 其二曰: 三代以下,刑賞不足以懼人。
于是,孔子作《春秋》,以名懼之。
曰:汝弑汝君與父而為帝王,極富貴,擅威福,天下頌神聖,縱自以為得計,而書之于策,則亂臣賊子之名,憶萬世不能去。
但名之為說,可以動天下之智者,而不可警天下之愚人,與天下不自為愚,而蕩轶非常之人。
何則?愚者見目前倡優盜賊,為其實,安其名,不之恥也。
蕩轶非常之人,則以名者身後之事,吾有知乎爾?吾無知乎爾。
且吾有身耳,名得強而命之。
若至身後,天下每多姓同名同,何必其是我?天下即無姓同名同者,亦何必其是我?故不勝私欲之忿,則曰“不能流芳,亦當遺臭”。
嗚呼彼固不嫌以亂臣賊子自居矣,名保足以懼之?然執基人鋸鼎烹之于其死,是故,刑賞窮而《春秋》作,《春秋》窮而地獄之說起。
其三曰: 或言:“佛未至中國,三代以上曾無一人入地欲者。
後世死而更生,言地獄事,非誕則忸于習聞,妄生神識耳。
”魏子曰:“漢唐以前,狐突見共世子,荀偃頌晉厲公,亦既徵其事矣。
且即以為自古無之,而三代以下,可造而有。
何則?天下之事,莫不自無而之有。
天地何始?未始以前,無天地也。
萬物何生?未生以前,無萬物也。
人浴而振衣,豈有騷虱哉?久則蚤虱生,又久之,而蚤虱牝牡長子孫。
令人目無蚤虱,以有蚤虱,而卒不怪者,習于常也。
末世賞罰失措,人心憤一,則必有鬼神以洩其不平,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