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編 洪憲太子與公主及皇孫皇女等之曆史附皇媳與驸馬 皇二子之曆史及其文學與疏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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俟散會即去。

    克文拍手笑曰:“老奴今日急煞矣。

    ”其疏狂有如此者。

     克文性嗜骨董,凡彜鼎金石碑貼字畫等物,苟有當意者,不惜出重金購置之。

    以故,各省販賣骨董家皆齊集都下登門求售。

    其私第中另糞除客室三楹,床帳被褥陳設極完備,以供遠道古玩客下榻于此。

    更設有常餐,任客享用,不取值。

    惟俟交易就緒後,除應給之門例二成回扣外,酌量予若幹為仆從酬勞。

     大率視買賣之大小定酬資之多寡而已。

    故仆從對于來客,辄加意優待之。

    固仰體主人之意旨,實因有利可圖也。

    一日,有吉林客,赍一玉佛,報至阍者,介之入見。

    克文視玉佛長可三尺餘,系羊脂琢成,色純白,無瑕疵之可指,真曠代罕有之物也。

     于是愛不釋手。

    因詢以價值若幹。

    客自述此玉佛為先世傳家寶,素秘不示人,近以生計維艱不得已乃求善價而沽。

    拟得值回籍設一市廛,藉資謀生。

    聞公子為當世大賞鑒家,故不辭跋涉而來求售。

    公子果愛此者,請給我五萬元代價。

    克文知其為希世物,因慨然予以三萬元。

    客嫌其少,請益之。

    雙方增減至四萬元,客始首肯,即錢物兩交而去。

    未幾,清宮有以失寶事赴地檢廳提起訴訟,所開之失單内确有克文購買之羊脂玉佛一尊。

     先是,克文購此玉佛也,曾出而以示其契友及各骨董家,藉資炫耀,蓋嗜古者之普通癖也。

    自清官之盜案發生後,有好事者曾洩其事于地檢廳,廳長正欲緝盜追贓,聞是耗,拟往晤克文。

     時袁氏方帝制自為,勢焰熏天,設一旦以茲事陳請,恐獲罪戾,因未敢造次。

    再三思議,惟有轉白司法總長請示辦理。

    總長徑詣克文,告之故,且叩以有無其事。

    克文曰:“事誠有之,然此玉佛餘系以四萬元購諸吉林客者。

    至為請宮失竊物,吾烏乎知。

    清宮果需此,蓋以原值償我,吾亦可割愛畀之。

    若曰不給金而取之,然則是寶物乃為吾所竊乎?餘誓不可。

    ”總長曰:“吾有一說,在公子姑俯聽之。

    方今元首将晉位為天子,凡清宮寶物悉得為袁氏所有,何論區區一玉佛乎?公子此時曷不欲取姑與耶?且案關失竊,公子雖出資購自他人之手,然事涉嫌疑,彼清宮縱不敢直接與公子大開談判,然誰保人不從而議其後也。

    公子一澄思之。

    ”克文不可。

    總長乃邀于克定,間接白之袁,袁怒克文無狀,使人傳語克文曰:“速将此物出,否則法律具在,餘不能為汝庇也。

    ”克文知乃兄與聞茲事,玉佛必為之中途攘奪,心頗不甘。

    于是思得一策,亟邀總長至,出玉佛置案上,曰:“清宮将索還故物乎?”曰:“然。

    ”克文不俟其詞畢,遽取玉佛擲地,锵然一聲,斷數截矣。

    總長驚愕曰:“公子胡為?”克文曰:“吾拚擲四萬元於虛耗,清宮犧牲一玉佛。

    揆諸公理私誼,兩方面損失甚均平。

    君盍掇拾此片片玉宵璧之也。

    ”總長徐徐曰:“公子亦太惡作劇矣。

    ”乃命侍者檢碎玉而去。

     克文放誕風流,不修邊幅。

    居京時,嘗布衣草履,獨自攜酒一瓶,肴核數事,徒步出西直門外往清華園一帶遊覽。

    遇田間野老,則邀之席地坐,詢其姓氏,叩以裡居,促膝絮絮話桑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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