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編 洪憲後及諸妃之曆史 居喪納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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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豐婦大失所望,因反唇相譏曰:“如姊言,是因貧困而來也。

    假向日弗貪困焉,則姊偕子女,或返故鄉,或僑居他處,安肯下顧吾侪窮措大耶?”巽婦語塞,豐婦遂挾其夫,使嫂賃屋另居。

    僅月給津貼二千錢。

    巽婦固柔懦,弗敢争執,惟含辛菇苦,與子女度此無聊歲月。

    不足,則恃為人縫紉及浣衣為輔助。

    時兒尚在襁褓中,女則年已及笄矣。

    無何,某典肆忽遭回祿奇災,焚毀一空,豐亦賦閑失業。

    婦與豐商,不如趁此時機,籍故離居是間,俾免顧瞻巽婦之累。

    豐韪其計,亟挾其所有,夤夜首途,迳回原籍,而巽婦尚弗知也。

    及月杪,往取津貼錢,至則所居已另易主人矣。

    詢之故,始得其實,涕泣而歸,以告女,且曰:“今若此,是天絕我也,弗若死。

    ” 女再四勸之,乃止。

    巽婦由是旦夕焦勞,緻抛荒所事,倍極奇窘,凡縫紉浣衣諸務,皆女代之,差幸免予凍餒。

    蓋女雖為宦家弱息,能辛勤耐苦也。

    顧一家數口,衣食之資,雖于十指中讨生活,出入卒不能相抵。

    巽婦苦貧,引以為患。

    有東鄰聾媪者,與婦過從,睹其愁苦狀,詢之故,婦具以告。

    媪為之代籌良策,謂:“不如鬻女以得值。

    小妮子固有栖身所,即阿母之生養死葬資,亦有所給。

    ”婦初猶不可,繼經媪更仆勸導,意為之動。

    媪經承是事,遂售女于項邑某巨紳家為妾。

    或雲即張鎮芳家不料某紳之夫人,固著名河東吼也。

    見女顔色嬌好,不覺妒念頓生,即與其夫大起沖突,且曰:“脫逐彼野狐狸去,始可相安無事。

    否則,拼以生命争執。

    ”某巨紳固素有季常之癖者,聞是語,勢處兩難,不得已,乃寄女于契友家。

    時袁氏正由直督任所奔喪回籍也按:清例,官員在任丁艱,應解職奔喪,惟袁則僅予百日之假。

    固清廷知其非異人任,然足見當時袁之聖眷獨隆也。

    。

    先是,袁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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