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三 識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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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鄭魯上疏曰:“臣恐新麥未登,徐師必亂。

    乞速命良将,救此一方。

    ”宣宗未之省。

    麥熟而徐師果亂,上感悟魯言,擢為起居舍人。

    懿宗晚年政出群下。

    路岩年少固位,一旦失勢,當路皆仇隙,中外沸騰,所指未必實也。

    初,岩為淮南崔铉度支使,除監察,十年不出京師,緻位宰相。

    铉謂岩必貴,嘗曰:“路十終須與他那一官!”自監察入翰林,铉猶在淮南,聞曰:“路十如今便入翰林,何能至老?”皆如言。

     突厥平,溫仆射彥博請遷于朔方,以實空虛之地,于是入居長安者且萬家。

    魏鄭公以為夷不亂華,非久常之策。

    争論數年不決。

    至開元中,六胡反叛,其地複空。

     太宗令衛公教侯君集,君集言于帝曰:“李靖将反矣!至微隐之術,辄不以示臣。

    ”帝以讓靖,靖曰:“此乃君集反爾!今中夏安,臣之所教,足以制四夷矣,而求盡臣之術者,将有他心焉。

    ” 潤州得玉磬十二以獻,張率更叩其一,曰:“是晉某歲所造也。

    是歲餘月,造磬者法月,數有十三,今阙其一。

    宜于黃鐘九尺掘之,必得焉。

    ”敕州求之,如言而得。

    鄭公見《秦王破陣樂》,則俯而不視;奏《慶善樂》,則玩而不厭。

     貞觀中,有婆羅門僧言“佛齒所擊,前無堅物”,于是士女奔湊,其處如市。

    時傅奕方病卧,聞之,謂子曰:“非是佛齒也。

    吾聞金剛石至堅,物莫能敵,唯羚羊角破之。

    汝但取試焉。

    ”胡僧監護甚嚴,固求,良久乃得見。

    出角叩之,應手而碎,觀者乃止。

    今理珠者用此角。

     閻立本善畫。

    至荊州,視張僧繇舊迹,曰:“定虛得名耳。

    ”明日又往,曰:“猶是近代佳手耳。

    ”明日又往,曰:“名下無虛士。

    ”坐卧觀之,留宿其下,一日不能去。

     高宗時,群蠻聚為寇,讨之辄不利,乃除徐敬業為刺史。

    府發卒迎,敬業盡放令還,單騎至府。

    賊聞新刺史至,皆繕理以待。

    敬業一無所問,處他事已畢,方曰:“賊安在?”曰:“在南岸。

    ”乃從一二佐史而往觀之,莫不駭愕。

    賊所持兵觇望,及見船中無人,又無兵仗,更閉營隐藏。

    敬業直入其營内,告雲:“國家知汝等為貪吏所害,非有他惡。

    可悉歸田裡,無去為賊。

    ”唯召其帥,責以不早降之意,各笞數十而遣之,境内肅然。

    其祖英公壯其膽略,曰:“吾不辦此,然破我家者必此兒!”英公既薨,高宗思平遼勳,令制其冢,象高麗中三山,猶霍去病之祁連山。

    後敬業舉兵,武後令掘平之。

    大霧三日不解,乃止。

     張沛為同州,任正名為錄事,劉幽求為朝邑尉。

    沛常呼二公為任大、劉大,若交友。

    玄宗誅韋氏,沛兄殿中監涉見誅,并合誅沛。

    沛将出就刑,正名時谒告在家,聞之,遽出曰:“朝廷初有大艱,同州,京之左輔,奈何單使至,害其州将?請以死守之。

    ”于是勸令覆奏,送沛于獄,曰:“正名若死,使君可憂;不然,無慮也。

    ”時劉幽求方立元勳,用事居中,竟脫沛于難。

     蕭至忠自晉州之入也,大理蔣欽緒即其妹婿,送之曰:“以足下之才,不憂不見用,無為非分妄求。

    ”至忠不納。

    蔣退而歎曰:“九代之卿族,一舉而滅,可哀也哉!”至忠既至,拜中書令,歲餘敗。

     高公骈鎮蜀日,因巡邊,至資中郡,舍于刺史衙。

    對郡山頂有開元寺,是夜黃昏,僧衆禮佛,其聲喧達。

    公命軍候悉擒械之,來朝笞背斥逐。

    召将吏而謂之曰:“僧徒禮念,亦無罪過,但此寺十年後,當有秃丁數千為亂,以是厭之。

    ”其後土人皆髡執兵,号“大髡”、“小髡”,據寺為寨淩脅州将,果葉高公之言。

     張九齡,開元中為中書令。

    範陽節度使張守奏裨将安祿山頻失利,送戮于京師。

    九齡批曰:“穰苴出軍,必誅莊賈;孫武行法,亦斬宮嫔。

    守軍令若行,祿山不宜免死。

    ”及到中書,張九齡與語久之,因奏戮之,以絕後患。

    玄宗曰:“卿勿以王夷甫識石勒之意,殺害忠良。

    ”更加官爵,放歸本道。

    至德初,玄宗在成都,思九齡先覺,制贈司徒,遣使就韶州緻祭。

    李相夷簡未登第時,為鄭縣丞。

    泾軍之亂,有使走驢東去甚急,夷簡入白刺史曰:“京城有故,此使必非朝命,請執問。

    ”果朱Г使滔者。

    德宗自複京阙,常恐生事,方鎮有兵,必姑息之。

    唯渾奏事,不過,辄私喜曰:“上不疑我。

    ” 順宗風噤不言,太子未立,牛美人有異志。

    上乃召學士鄭于小殿,草立太子诏。

    執筆不請而書“立嫡以長”四字,跪呈。

    順宗然之,乃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