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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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苑民王十,負鹽于博興,夜為二人所獲。

    意為土商之邏卒也,舍鹽欲遁;足苦不前,遂被縛。

    哀之。

    二人曰:“我非鹽肆中人,乃鬼卒也。

    ”十懼,乞一至家别妻子。

    不許,曰:“此去亦未便即死,不過暫役耳。

    ”十問:“何事?”曰:“冥中新閻王到任,見奈河淤平,十八獄坑廁俱滿,故捉三等人淘河:小偷、私鑄、私鹽;又一等人使滌廁,樂戶也。

    ” 十從去,入城郭,至一官署,見閻羅在上,方稽名籍。

    鬼禀曰:“捉一私販王十至。

    ”閻羅視之,怒曰:“私鹽者,上漏國稅,下蠹民生者也。

    若世之暴官奸商所指為私鹽者,皆天下之良民。

    貧人揭锱铢之本,求升鬥之息,何為私哉!”罰二鬼市鹽四鬥,并十所負,代運至家。

    留十,授以蒺藜骨朵,令随諸鬼督河工。

    鬼引十去,至奈河邊,見河内人夫,繦續如蟻。

    又視河水渾赤,臭不可聞。

    淘河者皆赤體持畚锸,出沒其中。

    朽骨腐屍,盈筐負舁而出;深處則滅頂求之。

    惰者辄以骨朵攻背股。

    同監者以香綿丸如巨菽,使含口中,乃近岸。

    見高苑肆商亦在其中,十獨苛遇之,入河楚背,上岸敲股。

    商懼,常沒身水中,十乃已。

    經三晝夜,河夫半死,河工亦竣。

    前二鬼仍送至家,豁然而蘇。

     先是,十負鹽未歸,天明妻啟戶,則鹽兩囊置庭中,而十久不至。

    使人遍覓之,則死途中。

    舁之而歸,奄有微息,不解其故。

    及醒,始言之。

    肆商亦于前日死,至是始蘇。

    骨朵擊處,皆成巨疽,渾身腐潰,臭不可近。

    十故詣之。

    望見十,猶縮首衾中,如在奈河狀。

    一年始愈,不複為商矣。

     異史氏曰:“鹽之一道,朝遷之所謂私,乃不從乎公者也;官與商之所謂私,乃不從其私者也。

    近日齊、魯新規,土商随在設肆,各限疆域。

    不惟此邑之民,不得去之彼邑;即此肆之民,不得去之彼肆。

    而肆中則潛設餌以釣他邑之民:其售于他邑,則廉其直;而售諸土人,則倍其價以昂之。

    而又設邏于道,使境内之人,皆不得逃吾網。

    其有境内冒他邑以來者,法不宥。

    彼此之相釣,而越肆假冒之愚民益多。

    一被邏獲,則先以刀杖殘其胫股,而後送諸官;官則桎梏之,是名‘私鹽’。

    嗚呼!冤哉!漏數萬之稅非私,而負升鬥之鹽則私之;本境售諸他境非私,而本境買諸本境則私之,冤矣!律中‘鹽法’最嚴,而獨于貧難軍民,背負易食者不之禁,今則一切不禁,而專殺此貧難軍民!且夫貧難軍民,妻子嗷嗷,上守法而不盜,下知恥而不倡;不得已,而揭十母而求一子。

    使邑盡此民,即‘夜不閉戶’可也。

    非天下之良民乎哉!彼肆商者,不但使之淘奈河,直當使滌獄廁耳!而官于春秋節,受其斯須之潤,遂以三尺法助使殺吾良民。

    然則為貧民計,莫若為盜及私鑄耳:盜者白晝劫人而官若聾,鑄者爐火亘天而官若瞽,即異日淘河,尚不至如負販者所得無幾,而官刑立至也。

    嗚呼!上無慈惠之師,而聽奸商之法,日變日詭,奈何不頑民日生,而良民日死哉!” 各邑肆商,舊例以若幹石鹽資,歲奉本縣,名曰:“食鹽”。

    又逢節序具厚儀。

    商以事谒官,官則禮貌之,坐與語,或茶焉。

    送鹽販至,重懲不遑。

    張石宰令淄川,肆商來見,循